环境税开征时机及国际借鉴研究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解 决 环 境 与 发 展 问题 的 各 种 措 施 ,近
价 征收 。还有 许多 国家 对无铅 汽油 和
含 铅 汽 油 实 行 不 同 的 税 率 , 以 瑞 典 为 例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别 已经 从 1 8 年 的 96
01 . 克郎 升到 19 9 2年的 0 1 . 克郎 。 5
( 3)专 项 税 收 :包 括 环 境 损 和美 国 ) 燃料 贮存 、 税 、为有 关 的公共 基础 设施 筹集 的有 关 税收 、为了援助 国家 开发 基金 开征 的税 ( 蚓 ) 法 、支持建立 社会 保障体系
生 产过程 中或 者在 消费 和处理 时产 生
污 染 的 产 品 征 收 产 品 税 ,这 类 产 品 包
括润滑 剂 、 化肥 、 农药 、 可 回收 的容 不 器、 汞和镉 电池 、 1原料 、 化 = 包装 物等 。 法 国于 18 年开征 了硫 税 ,19 年 又 95 90
天然气征收增值税 ; 兰 、 芬 意大利 、1 3 本对家用和丁业用 电力都要征税 。 国 德 从 18 年起开 征水污染税 ,以废水 的 91 “ 污染单位” 为基准 ,实行 全 国统一 的 税率 。目前 , 该种税年收入 在2 亿马克 0 以上 , 税金拿部作 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 区域水质 , 到了 良好的社会效益 。 收 荷 兰 的水污染税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
化 工 厂直 接 或 间 接 排 放 废 弃 物 、 染 物 污
电池 、同体 废弃 物 、环境 服务等 的课 税。例如 :比利 时从 19 年 1 1 95 月 日起 正式 对 电池 征税 。美 国采 取 “ 子法 瓶
环境保护政策的国际借鉴

环境保护政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于促进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借鉴的意义和目的
01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国际借鉴可以学习
先进的环境保护理念、政策工具和实践经验,避免走弯路。
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
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和个人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减 少污染排放。
推广清洁能源和绿色技术
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绿色技术,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减少环境 污染。
转型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经济转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01
转型国家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时,注重与经济转型相协调,推
动绿色经济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05
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1970s-1980s)
01
我国环境保护政策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关注
工业污染治理。
பைடு நூலகம்
发展阶段(1990s-2000s)
02 90年代开始,我国环境保护政策逐渐扩展到生态保护
、资源节约等领域。
完善阶段(2010s-至今)
03
鼓励政策创新
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政策创新,形成具有地方 特色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
突出政策特色
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突出政策特色, 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政策宣传与普及
加大对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知 度和参与度。
推动多元共治与公众参与
政策创新
各国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执 行过程中,不断进行政策创新, 如采用新的治理理念、政策工具 和手段等。
环境税开征时机及国际借鉴研究

但 这些 争议 主 要集 环境 问题 已经 成为我 国乃至世界关 注的焦点 。 改 趋 . 其引发 的 争议 同样 愈演 愈烈 ,
革 开放 以来 。 随举 世瞩 目的成 就 , 国 的环境 问题 伴 我 愈发 突出 . 大有上 升为 制约 国民经济 可持续发展 的主 要 矛盾 的态势 。为此 。0 7年 3月 5日十届全 国人 大 行 20 五 次会议 上 . 温家 宝总理在 政府工作 报告 中提 出 :要 “ 中在 以下 方面 :
一
时。 环境 税 的开征 将影 响 我 国 出 口的稳定 增 长 , 将绝 大多数 出 E 产品纳 入课 征范 围. l 会使 产 品价格 大幅度
、
我 国开征环境 税面 临的问题
理 论上 。环 境税是 纠正市场 失灵 的一种工具 。 用 上涨 . 这无 疑 会削 弱 出 口企 业竞 争 力 , 化外 贸对 国 弱 以消除 负外部效应 ,从 而减少社 会经济 效率 的损 失 。 民经济 的贡献率。
环境税开征时机及国际借鉴研究
谢 思远
( 首都经 济贸 易大学财政税务学 院 , 北京 10 7 ) 000
摘 要: 环境税是发达国家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主要调节手段。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特殊的历 史时期 , 环境
问题突出且 与经济发展问题并存。本文就我 国环境税开征时机选择进行了探讨 , 并结合发达 国家环境税实施 的
因此环境 税有其存 在 的理论基础 。在实 际 中 . 当前我
在微 观层 面 ,环境税 会增 加企业 生产经 营成本 。
国的环境 问题 比较严 重 。 而涉及该 方面的 政策制度 却 不 利于 当前 经济形 势下 的企业发 展 。首先 。 管环 境 尽 相应 缺失 。 与其 他 国家 相 比存 在着较 大的差距 。具 体 税通 过改变 价格来 改变企业 生产 的长期成 本 . 使企业
环境保护税的概述

环境保护税的概述环境保护税的概述一、环境保护税的产生与发展环境保护税(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
荷兰是征收环境保护税比较早的国家,为环境保护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水污染税等,其税收政策已为不少发达国家研究和借鉴。
此外,1984年意大利开征了废物回收费用,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法国开征森林砍伐税,欧盟开征了碳税。
这些环境税收手段加强了环保工作的力度,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国1979年开始确立排污费制度,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这是中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是落实十九大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重大举措。
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有利于全国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税的概念及特点(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环境保护税是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税。
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国际借鉴与立法选择

领域 , 向纳税人提供信息和培训等。 2 返还于相关领域 , . 如部分来 自固体废物税 的税款 返 回到废 物管 理和 处理 领域 。 3 减 少其 他 税 收 , 收入 税 、 . 如 劳动 力税 、 本 资 税和消费税等 。例如荷兰于 19 年开始征收的 96
能 源税 主要 由最 终 消 费者 ( 括 家庭 和 商 业 机构 包
公司税率等方式 , 将税收收入一部分补偿给消费 者。
( )将税 负 逐 步从 对 收 入 征税 转 移 到 对 环 二
境 有害 的行为 征税
环 境损 害 行 为具 有 很 强 的 负外 部 性 , 即市 场 主 体对 环 境 所 造 成 的不 利 影 响往 往 转 嫁 给 全社 会而 其 自身并 不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但 同时 环境保
践。
[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
国际借鉴 立法选择
环 境保 护 税 是 国家 为 了调 节环 境 污 染 行 为 、
筹集环境保护资金 、 实现特定的资源与环境保护 而对造成环境 污染行为的单位 和个人 依法征收 的一种特定税 。 它是利用税收杠杆促进生态环境 优化 的一种 有效 方式 。
维普资讯
金 融 s 财 会
新 疆 农 垦 经 济
2 . ∞71 0
我 国开征 环境保 护税 的 国际借鉴 与 立 选 择 法
周 海 华
( 西南 大 学 重庆 40 1) 0 7 5
[ 要] 摘 征收环境保护税是从经济角度树立环境意识的一个重要手段 。 究制定有关保 研 护资源与环境、 治理污染的税收政策 , 析 ,旨在提 出适合我 国国情的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立法选择与 实
确列入 了政府文件 , 这为开征环境保 护税 、 实现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比较与思考环境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一种税收政策。
通过向污染者征收环境税,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
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环境税制度,并通过不同的政策手段来推动环保。
中英两国作为环境议题的重要参与者,其环境税制度有何异同?本文将对中英环境税制度进行比较,并提出一些思考。
1. 立法背景在中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底通过,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物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并规定了环境税的征收方式和使用范围。
而英国的环境税制度则更为完善,早在1990年就开始实施废弃物税和废气排放费,2001年颁布了《气候变化税法》,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英国还采取了排放交易制度(ETS)、碳税和废物税等多种环境税制度,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法律体系。
2. 征税对象中英两国的环境税征税对象存在差异。
在中国,环境保护税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为征税对象,对企业和个人都有所约束。
而英国的环境税多以企业为征税对象,通过对排放和废弃物产生的税收来约束企业减少污染。
3. 税收用途在中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其中70%以上的税收用于地方环保项目。
而英国的环境税收入则主要用于政府财政支出,如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项目。
二、中英环境税制度的思考中国环境税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这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加大环保投入,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而英国的环境税收入主要用于政府财政支出,这虽然也有利于社会福利项目的发展,但相对来说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有所减弱。
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将一定比例的环境税收入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在中国,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人征收,而英国更侧重于对企业的征税。
国外发达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借鉴

国外发达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借鉴作者:刘志君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18期[摘要]本文介绍了荷兰的绿色税收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做法提出了我国绿色税收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绿色税收,发达国家[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绿色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以及污染排放所加计征收的税,目的是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1 国外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的制度现状发达国家的绿色税种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荷兰通过实施税收综合措施以达到环保和节能的目的,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石油产品税等十几种之多,另外还有原油产品消费税的差别计税,加速折旧,对绿色投资免税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
1991年,荷兰针对当时的现状又适时提出自由的税金偿还制度和绿色投资免税制度。
下面是主要的税种:资源税——荷兰自1988年4月开征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的一般燃料费,其收入为特定的环境支出而实行专款专用。
1992年,一般燃料费改为燃料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一般燃料费是对汽油,液化气、重油、石油焦炭、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费,改征燃料税后针对所以化石燃料课税,其纳税人是应税商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其征收的税率不高,是由政府按照每年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要的资金以及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并开发利用。
开征后成为当时荷兰最主要的绿色税收收入,为当时政府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燃料税的开征除了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外,其规定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不同的税率,使得无铅汽油的使用得到了激励。
管制能源税——荷兰自1996年1月开征管制能源税,课税对象为电力与瓦斯,税率较燃料税较高。
由于荷兰大型能源消费和使用单位均与政府签定了能源节约的自愿协议,对这些大型公司也同时课征了燃料税,并且政府担心本国单方面征税会削弱这些大型厂商的出门竞争力,因此,荷兰管制能源税的征收对象行为改变从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其税收收入也用于这些厂商和居民,充分体现了税种的中性原则。
国外环境保护税经验借鉴(全文)

国外环境保护税经验借鉴一、引言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话题。
雾霾治理的紧迫、水污染防治的难题等等,种种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加剧,倒逼环境保护税改革的进程。
环境保护税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西方发达GJ普遍认同庇古的观点。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不少西方发达GJ开始采纳税收手段维护生态环境,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工作刻不容缓。
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于20XX年6月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于20XX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本文对于荷兰、澳大利亚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进行了分析,为我国顺利实施该举措提供经验启发。
二、国外环境保护税经验分析(一)荷兰荷兰的优美环境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同时也是世界上较早开征环境税的GJ。
荷兰在设置环境税方面有其独到之处。
根据不同的排污种类设置不同的税种税费,可谓种类繁多,名目复杂。
荷兰的税种之多,主要包括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排污税、地下水税、燃料税、狗税、钓鱼税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荷兰的环境税的一大亮点在于专款专用。
从上述对荷兰环境税种类的举例不难看出,税种都是根据特定的污染种类划分设置的。
因此荷兰的环境税目的性特别强,而税收作为专用基金,最终收缴起来又回归到对该项污染物的治理上。
这种做法对保护环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专款专用最典型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垃圾税上。
垃圾税的征收方式,以独立家庭为单位进行考量。
因此人数少的家庭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对垃圾所缴纳的税,对于日后垃圾的分类、归集和治理提供了资金支持。
另外,在排污费的征收方面,荷兰也有其独到之处。
荷兰在对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治理,可谓力度大、手段硬。
由于污染物主要基于电厂、化工厂、水泥厂等大型工厂企业,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成分。
因此在对其征收的方式和力度上更需要下大力气慎重考量。
荷兰政府对排放污染物的费用设定了标准,为每吨40欧元。
荷兰当局的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大额的排污费用对于有效减少排放污染物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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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开征时机及国际借鉴研究摘要:环境税是发达国家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主要调节手段。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环境问题突出且与经济发展问题并存。
本文就我国环境税开征时机选择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发达国家环境税实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阶段开征环境税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时机;国际借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关注的焦点。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环境问题愈发突出,大有上升为制约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的态势。
为此,2007年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价格、财税等手段来促进节能环保工作。
”同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九条提出:“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和财政部正在研究环境税立法工作,这一新进展意味着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步伐再次加快。
一、我国开征环境税面临的问题理论上,环境税是纠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工具,用以消除负外部效应,从而减少社会经济效率的损失。
因此环境税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在实际中,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比较严重,而涉及该方面的政策制度却相应缺失,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具体表现为:第一,我国财税政策没有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我国环境税征收范围较窄,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第三,现有涉及环境类税种的税负较轻;第四,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税负转移、税收返还、差别税率等机制。
总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环境税在我国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国家相关机构也已将其列入研究范围。
然而,环境税的开征看似大势所趋,但其引发的争议同样愈演愈烈,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当前开征环境税不利于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在宏观层面,开征新税种与目前刺激经济复苏的积极财政政策相悖。
从经济学理论来说,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在经济过热时增税,在经济萧条时减税。
目前,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依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拉动内需”是政策执行的根本方向。
但环境税会使相关消费品尤其是一些基础原料的价格上涨,这些产品价格的上涨对汽车、高档电器等居民未来消费升级换代的大宗消费品的消费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降低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抑制消费需求的增长。
同时,环境税的开征将影响我国出口的稳定增长,将绝大多数出口产品纳入课征范围,会使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这无疑会削弱出口企业竞争力,弱化外贸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在微观层面,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利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企业发展。
首先,尽管环境税通过改变价格来改变企业生产的长期成本,使企业选择低污染的方式生产,有利于企业本身乃至行业的长期发展。
但目前经济危机并未完全过去,开征环境税会使一些设备落后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导致这些企业市场竞争力下降,甚至可能出现企业倒闭和行业衰退。
这类企业通常是一些传统行业,往往带有资源能源消耗强度大、污染负荷高的特征,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中小企业,本身利润率较低,在经济危机下就更显脆弱。
其次,开征环境税还会调整生产成本。
因为理性的生产者都会追求利润最大化,选择适合自己的生产设备。
而环境税一旦开征,一些污染大或耗能高的设备(如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旧汽车、低效率锅炉等)会变得不经济,企业就不得不调整既定的生产模式,进行额外的固定资产投资,这些都需要时间和资金。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这对企业是一种不小的负担,对于产业结构不合理、污染型企业较多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企业而言,这种负担尤为严重。
此外,环境税可能无法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
例如,环境税对于经济危机下的许多中小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而中小企业是吸收就业的主力,环境税会进一步激化当前的就业矛盾。
大多数低收入群体日常购买的商品通常环保性较差,若增加这部分商品的生产成本,则会增加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
(二)环境税设置不当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效率损失开征环境税,一方面是筹集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另一方面是通过税收手段调节纳税人行为,消除负外部效应,树立起环保意识。
但是,利用环境税来消除负外部效应,理论上是理想的,然而在实践上是否可行是不确定的。
因为税法显然不可能面面俱到,为每个纳税人设置不同的征收方案来消除所有的外部性,只可以粗略地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群体来设置征收细则。
那么,这样必然会过度纠正一些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却伴随着另一些经济主体的负外部效应同时存在。
此二种情况均会导致社会效率损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
同时,尽管开征环境税是用来消除负外部效应,但纳税人与征税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又会产生新的效率损失。
例如,向产生污染的生产者征税,税务机关必须了解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行过程,核实耗费环境资源的具体数量,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而税务机构通常难以具备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从而使生产者具有信息优势。
要消除信息不对称,就需要较高的实施成本,从而使征税效率降低。
另外,税收实质是通过价格间接调控经济主体的行为,因此影响均衡价格的一切因素同样会影响到税收的调控效果。
若某产品供给弹性较大而需求弹性较小,那么对其可能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征税就很难促使生产者改变其行为,同时大部分税负会被转嫁到需求方。
因此,通过实行环境税来实现环境目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总之,尽管开征环境税的目的是消除负外部效应,减少社会效率损失,但其本身同样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效率损失。
若环境税设置不当,很可能是得不偿失。
二、我国环境税开征的时机选择目前是开征环境税的一个较好时机。
我国经济表面上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但金融危机只是一个外因,造成我国目前经济形势的内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结构失衡问题。
此次经济危机令我国长期以来不合理的经济结构问题暴露无遗,一些传统的低技术含量、粗放式发展的企业在危机中十分脆弱。
因此,尽管经济危机使国民经济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但也指明了调整经济结构、促使产业结构升级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要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就应该使用结构性的调控政策。
就税收政策而言,就是进行结构性减税,即有增有减,对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应当减轻税负以支持其发展,而对于落后的夕阳产业适当增加税负,加速淘汰,从而促使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配置效率。
因此,开征环境税与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并行不悖。
另外,有人担心开征环境税带来的负面作用会抵消其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在环境税开征之初会带来负面影响,这的确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
但这只是一个短期效应,若站在长期的科学发展角度上,开征环境税显然是利大于弊。
目前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达到一个惊人的地步,这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开征环境税,不仅可为环境治理筹集资金,更可从根本上引导经济行为,控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总之,是否立即开征环境税,这是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博弈。
现在开征环境税,潜在的效率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为了保证眼前利益,迟迟不作决断,则在长期中潜在损失更加难以估量。
因此,应将现在开征环境税造成的效率损失看作是一种成本,既是为纠正以往不合理发展模式的一种支出,更是为将来获得更大收益的一种投资。
当然,这种成本越小越好,这取决于环境税的具体设置情况。
三、环境税的国际借鉴及其启示任何改革实质上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不可避免。
减少这种阻力,既有利于顺利开征环境税,也有利于减少环境税开征后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率损失。
纵观许多改革成功的国家,基本上都采取了以下原则:(一)渐进式改革原则环境税直接冲击了一些传统产业(如能源密集型工业)的利益,这些行业由于竞争通常只能获得社会的平均利润率,环境税必然会遭到他们强烈的反对。
因此,很多国家实施了预告和渐进时序策略,给企业以调整时间。
同时,适时出台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生产设备相关政策,使企业“趋利避害”,自觉进行设备革新。
此举可有效降低调整成本对企业的影响,保存企业的竞争力。
例如,丹麦1988年就预告了5年后对与能源相关的产品征收环境税,以便为企业必要的生产调整留出时间。
在保障企业竞争力方面,美国采取了边界税调节手段(BTAs),即对进口商品征收同等环境税并对出口商品免除相应的环境税,以避免因单方面征收环境税削弱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渐进式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宝贵经验,同样适用于环境税改革。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机制尚未健全,产业结构还未升级,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费存在行业性高度集中的现象;另受经济危机影响,环境税一定程度上肩负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使命。
因此,设定一个过渡期或者适应期并同时出台鼓励、引导性质的政策十分必要。
(二)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将环境税的收入用于减少其他引起市场扭曲的税收,而整个经济体的总税收收入保持不变。
考虑税收中性的原因是为了减少对某些特定地区和行业或脆弱人群的集中影响,帮助受影响行业和人群提高自我调整的能力,从而保障环境税的顺利开征。
例如,欧盟为了克服碳税分配的累退性,多采用分配中性的方式,其将碳税收入抵付雇主为低收入来源的雇员交付的社会保障金,既增加了就业又减少了碳排放。
考虑到当前我国经济处于复苏时期,就业压力较大,收入分配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而环境税对生活必需品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因此务必坚持税收中性原则,通过税负转移、税收返还的方式,缓解环境税开征初期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区别对待原则一方面,要对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要对不同课税对象区别对待。
OECD成员国虽普遍开征环境税,但各国的税制设计不尽相同,甚至有很大差别。
例如,能源税在欧盟各国税收中所占比例超过75%,但在各国内部的税负并不一致;而且在同一地区,不同的课税对象适用税率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希腊汽油税率为36%,柴油税率为8%;爱尔兰汽油和柴油的增值税为21%和12.5%。
可见,环境税税制设计存在很大的地域性,不同国家会根据自身对收支平衡、国际政治压力、基础设施供给制度以及工业部门投入负担等多方面考虑来设计出适合自己国家的环境税。
我国国土广袤,不同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最优环境质量水平差异明显,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环境税设计务必体现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各地方应有一定权限灵活应对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
同时,要防止地方权力过大、管理混乱的局面发生。
因此,环境税应在中央集中统筹管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税种的征管权限,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在事权和财权之间的关系,保证环境税征管分工明确、权责清晰。
同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协调好区域间税率,限制污染产业和产品的地区间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