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选用公文文种
公文文种行文方向的界定

公文文种行文方向的界定公文的行文方向,一直以来是公文文种分类的重要依据。
目前学术界对公文行文方向的划分基本有两种方法:一是三分法,分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二是四分法,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泛行文。
在具体文种的行文方向归属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不一致,且没有给出严谨有说服力的说法。
本文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的法定文种为分析对象,对各文种的行文方向进行辨析、界定,以推动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界定公文文种行文方向的意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q�是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
科学界定文种的行文方向,有助于正确选择文种。
《条例》规定的法定文种有15 种。
依据行文方向对文种分类,遴选文种时可以缩小选择范围,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
科学界定文种的行文方向,有助于公文格式的规范。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规定公文有四种规范格式:文件格式、信函格式、命令格式、纪要格式。
命令格式、纪要格式专用于命令(令) 和纪要文种。
文件格式分为上行文件格式和下行文件格式。
文件格式和信函格式在公文格式要素构成上有很大不同,且都对应着多个不同的文种。
文种行文方向界定错误,公文格式的选择就会发生错误,就难以做到公文格式规范。
科学界定文种的行文方向,有助于公文起草的谋篇布局、内容选择和语言表达。
确定公文行文方向,在公文写作中至关重要,“不同的行文方向决定着公文写作的思维类型、表达方式、写作禁忌、写作策略和行文措辞”。
公文文种行文方向划分的依据《条例》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 �s�这明确指出了文种行文方向的划分应依据发文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的组织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但公务活动纷繁复杂,社会组织千差万别,职权范围交叉、界限模糊,仅仅据此划分文种的行文方向会面临一些困境。
(一) 将多向行文的文种归为泛行文或通行文,不符合形式逻辑的科学原则科学分类应遵守三个原则:一要包举,就是一个事物的全部应是所包含的各小类的总和; 二要对等,就是事物的各小类之间要互相排斥,既不能重迭也不能越级,划分的子项应不相容; 三要正确,逻辑划分的规则要求、划分根据应当统一,就是要统一标准。
常用文种写作及注意事项(定稿)

公文文种的确定,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文种的确定 必须按照公文管理法规的统一规定使用,不能乱起名称。党政
机关法定公文的15种名称,按规定只能单独使用,不能加以合并 。“请示报告”、“意见报告”、“告示”等这种随便给公文文 种起名的做法都是不严肃的。
要依据制文机关的权限加以选用,不可超越职权。公告,只有
正确写法
三个不同事项分开请示: XXX局关于给予科技产业 博览会经费支持的请示 XXX局关于召开科技产业 博览会筹备会议的请示 XXX局关于请市领导出席科技 产业博览会开幕式的请示
批复: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公文文种。批 复和请示构成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是统一的。 批复按其针对的内容不同,又可分为“指导性批 复”“法规性批复”“具体性批复” 指导性批复:在答复下级请示事项的同时,进而就 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活动提出指导性的要求 具体性批复:就下级请示的具体事宜(如行政区划、 人事编制、劳动工资、基础建设、物资设备等)所 作的批复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XXX局关于科技产业博览会 举办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4年8 月10至15日,我局组织举办的“XX市 科技产业博览会”取得圆满成功,现 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博览会的基本情况 ………… 二、博览会的主要成果 ………… 三、博览会的社会影响 ………… 四、在举办博览会中获得的经验 启示 ………… 此次科技产业博览会,XX市产业 研究交流中心等三家单位,王XX等五 位同志,在筹备和举办期间做了大量 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博览会的成功举 办做出了重要贡献,恳请市政府对他 们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特此报告。 XX市XXX局 2014年8月20日
根据201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15 种,即:
关于文种使用问题

9. 请 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批 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1.意 见
适应于对重要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 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3.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认识 “法定文种”应注意的问题:
例五:(向下印发规范做法) ×××(单位)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总结及 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例六: (缺少行文文种— 通知) ×××(单位)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 总结及2011年工作要点
例七:(缺少引进行为的关系者— “关于”、 行为动词—“印发”、行文文种— “通知”)
×××(单位)2010年工作总结 及2011年工作要点
使用报告、请示应特别注意两点:
一是请示、报告的行文对象原则上应是具有
隶属关系的直接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 文不应用报告、请示。 二是不得用报告请示问题,或在报告中夹带 请示事项。
(二)关于函的使用。
函与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函既是一个公文文种,又是一种公文形式,具 有公文文种与公文形式的双重属性。函作为文种使 用时,只能用于平行文;作为公文形式使用时,既 可用于平行文,又可用于下行文。
命令是一个公文文种,令是一种特定的公文 形式。
令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专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公文形式。除上述机关外,一般行政机关不可以使 用这种公文形式。
命令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乡镇以上人民 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 及人员所用的一种公文。 除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外,其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发布命令。
公文文种的选用原则

公文文种的选用原则
公文文种的选用原则如下:
1. 发文目的:首先要明确发文的目的,根据目的选择合适的文种。
例如,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2. 行文关系:根据行文关系选择正确的文种。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发文,如请示、报告;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发文,如命令(令)、决定、决议、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平行文是指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发文,如函。
3. 文种特点: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需要根据文种特点选择合适的文种。
例如,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4. 公文格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选择正确的文种并按照相应的格式要求进行排版。
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格式要求,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5. 语言表达:公文的语言表达要准确、规范、简洁、庄重,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语言风格。
例如,命令(令)要求语言庄重严肃,具有强制性;决定要求语言准确、简洁,具有权威性;通告要求语言通俗易懂,具有广泛性。
总之,选用公文文种需要综合考虑发文目的、行文关系、文种特点、公文格式和语言表达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文种,以确保公文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公文文种规范

5、批示与批复 、 用于上级对下级表明意见, 用于上级对下级表明意见,均属于下行文 被批注意见的来文文种不同: 被批注意见的来文文种不同: 批复针对下级的请示,先有请示才有批复。 批复针对下级的请示,先有请示才有批复。 批示针对来文是下级没有肯定性要求答复的文 如报告、总结、计划等。 种,如报告、总结、计划等。 行文方式不同: 行文方式不同: 批复的主送机关必然是上报请示的那个单位, 批复的主送机关必然是上报请示的那个单位, 如对其他单位也有参照价值,可列为抄送单位。 如对其他单位也有参照价值,可列为抄送单位。 批示如有普遍意义, 批示如有普遍意义,可把原行文上报单位与其 他单位一并列为主送行文下发。 他单位一并列为主送行文下发。
2、公告、布告、通告 、公告、布告、 均属于告知性文种,可以公开发布 均属于告知性文种, 不同点: 不同点: 发布者: 发布者: 公告:党和国家高级机关; 公告:党和国家高级机关; 布告: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布告: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通告:上至国家高级机关, 通告:上至国家高级机关,下至基层机关 内容重要性:公告〉布告〉 内容重要性:公告〉布告〉通告 发布范围: 发布范围: 公告:面向国内外,范围最广; 公告:面向国内外,范围最广; 布告:面向国内社会; 布告:面向国内社会; 通告:针对社会某一方面,用于局部范围。 通告:针对社会某一方面,用于局部范围。
(一)文种选用规范
二、近似文种辨析
1、公报与公告 、 都是党和国家用来向国内外公开宣布、 都是党和国家用来向国内外公开宣布、告之某 一重要事项的,是非常严肃、庄重的公文。 一重要事项的,是非常严肃、庄重的公文。 公告:多用于宣布重大消息,内容十分简要; 公告:多用于宣布重大消息,内容十分简要;P78 公报: 公报:一般比较详细具体报道某一重要会议或事 项内容 P135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正确使用公文文种一、文种的涵义在公文写作和处理中,把性质和用途相同的公文归并为同一种,对每一种公文规定了固定的名称,这就是文种的名称,即公文种类,简称文种。
文种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有公文都必须在标题中标明文种。
二、正确标明文种的作用1.在公文中正确标明文种,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规范性。
2.为公文的撰写提供方便。
《条例》和《办法》都对每一类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法规、规章也对有些公文例如法规、规章、经济合同、法律文书、外交文书等等文种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还有一些文种例如总结、调查报告、启事等等,它们的用途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约定俗成的。
而每一种公文的写法,也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共识逐步规范,有些文种的写法例如事故调查报告等等,还由主管部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写作公文时,正确选择、标示文种,就能了解该文种写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有利于提高写作效率和质量。
3.为公文处理提供方便。
根据有关规定和惯例,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收发文机关处理公文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根据文种名称就可作出相应的处理。
例如请示属办件,要及时交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
而报告属阅件,一般就无须答复,只需交有关人员传阅。
撰写公文时,务必正确选用文种。
不用、错用或生造文种,都会损害公文的效用。
三、选择文种的依据1.选择文种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领导机关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选择恰当的、规范的文种。
绝不能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随意另选文种。
2.要看作者与主要受文者(即主送机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只有当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属上级机关单位时,才能选用具有规定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的下行文种。
当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属下级机关单位时,才能选取呈报性的上行文种。
当作者与主要受文者是同级或不相隶属关系时则只能选用商洽性的平行文种。
3.要看作者权限。
有一些文种对使用者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如作者不具备规定的法定权限,则不能使用这些文种。
公文文种选用原则

公文文种选用原则公文是一种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的文种,用于传递官方信息、制定政策法规、处理公共事务等。
为了确保公文的效果和准确性,选用公文的文种应遵循以下原则:1. 权威性原则:选用公文文种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体现政府、机构或组织的决策意图和行政指导。
常见的公文文种包括公告、通知、命令、决定、函告等,这些文种能够准确表达发出者的意见和决策,并被行政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和遵循。
2. 规范性原则:选用公文文种应具备一定的规范性,能够遵循统一的格式、布局和写作风格。
公文通常采用固定的开头、结尾和标题,其中包括标明文种、文件编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等信息。
此外,公文写作还应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规范,确保文件的格式统一、逻辑清晰、内容准确。
3. 明确性原则:选用公文文种应能够明确表达作者的意图和要求,避免模糊和歧义。
公文应以简明、清晰、明确的语言撰写,避免使用模糊的表达和不确定的词语。
在文中加入必要的解释、解读和定义,确保读者能够准确理解文件的要求和目的。
4. 经济原则:选用公文文种应尽量简洁明了,避免冗长繁复的表述。
公文要求在规定的篇幅内准确表达所要传达的信息,并将其核心内容放在文首和文尾,避免让读者进行冗长的阅读。
使用简练的语言和精确的词汇,以达到经济的表达效果。
5. 实用性原则:选用公文文种应根据文件要传达的信息和接收者的需求,选择最适宜的文种。
不同的公文文种适用于不同的沟通场景和目标读者,例如,通知可以用于内部沟通,公告可以用于向公众传达信息,命令可以用于下达具体指令等。
因此,在选择公文文种时应结合实际需要和传达目的进行权衡。
综上所述,选用公文的文种应遵循权威性、规范性、明确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等原则。
只有在选择合适的公文文种并遵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达到公文的预期效果,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提升政府、机构或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常用公文文种及其选用

常用公文文种及其选用常用公文文种及其选用1、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类别有:公布令、任免令、授勋令、嘉奖令、指挥令、否决令、通缉令、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通令、手令等。
命令(令)一般由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发文字号、正文、签发人、日期等几个主要部分。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可以分为:法则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机构、人事决定、具体工作决定。
决定一般由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受文单位、正文、发文机关、日期等几个主要部分。
如:国务院关于授予巴金“人民作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发文机关级别较高(多为省、部级以上机关)。
发布的方式一般不张贴,而是通过通讯社、电台、报刊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5号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注意不要把通告写成通知或公告。
通告的范围比公告小,各种机关单位都可以发布通告,内容有时具有专门性(如银行、交通方面的),事项可以一般化。
发布方式多种多样,可张贴,也可以报刊、电台发布。
报纸发布可以省略日期,因报纸有日期。
5、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属发布、知照文告,针对的对象有特定范围,一般是限于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所以叫它“限知性”公文。
它的发布方式,多是内部印发张贴,有的也可以公开张贴或公开发表于电台、报刊。
通知的种类有:1.发布性通知。
用于发布法规规章。
2.批转性通知。
用于批转或转发文件。
3.事项性通知。
用于告知某一事项,如会议通知等。
重要会议的通知属正式公文,标题写明什么单位召开什么会议的通知,要编发文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正确选用公文文种
要拟写一篇公文,我们首先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文种来行文?
对于公文文种的正确选用,国务院于XX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确定。
然而据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少数拟文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还是会出现选用公文文种不恰当甚至错误的现象。
为此,笔者结合一些比较典型的例子,作一下探讨。
一、所选文种应当在法定文种之列
根据《办法》的规定,目前行政机关的公文共有13种,分别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而“计划”、“总结”、“规划”、“方案”等则不在13种法定文种之列。
笔者曾遇到过这样一个例子:某机关一拟文人员就某一项工作起草了一份总结,并拟行文上报给上级机关,标题为“(省略发文机关)关于XX年×××情况的总结”。
显然,将“总结”直接上报是不正确的。
那么,我们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一般的处理方法是:选用一个恰当的“载体”来行文。
在上述例子中,因行文对象为上级机关,故该文可
改为《关于报送XX年×××情况总结的报告》(该稿还可直接改为《关于XX年×××情况的报告》)。
而当行文对象为不相隶属机关时,则可选用“函”来做“载体”。
以下如《×××(发文机关)关于报送×××试点工作阶段总结材料的报告》、《(省略发文机关)关于报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发文机关)关于报送×××总结的函》、《×××(发文机关)关于报送XX年度×××需求计划的函》、《×××(发文机关)关于报送〈××בxxx’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的函》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由于牵涉到“报送”字样,这里需要提一下另外一个细节,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办发〔1996〕3号)第十一条中的规定:“正文标题中已标明所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的,不加附件说明,也不标注‘见附件’等字样”。
(其他省市是否也有类似规定暂不详。
)
二、文种选用应当严格遵守行文规则
关于这一点,笔者可为大家举一个例子:XX年上半年,本市某区因申请建立某产业园区,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某部门行文,在行文时选用了“请示”文种。
根据《办法》的规定,“请示”文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但
根据一般常识,区政府与市政府的一个部门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由此不难判断,该区选用“请示”文种行文是不合适的。
那么,作为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在收到这样不符合行文规则的来文时,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将错就错选用“批复”来回复“请示”呢?对此,《办法》中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而“批复”则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故类似上述例子可选用“函”来回复。
在实际工作中,当发文机关需要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一般都选用“函”来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三、正确选用“意见”文种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意见”是《办法》中新增加的文种,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对于“意见”文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XX〕1号)中有详细说明。
其中,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对实际工作极为有用,在此作了一个简单整理:1.“意见”既可用于上行文,也可用于下行文和平行文;2.“意见”作为上行文时,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
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3.“意见”作为平行文时,所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4.“意见”作为下行文时,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
在公文拟写过程中,如《关于报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完全可改为《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还有如《关于报送对×××办法(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函》、《关于报送对×××项目建议书审核意见的函》等,也完全可直接选用“意见”来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