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北京市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
已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拟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工作的执业医 师
高等学校医学本科毕业生
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
有一名院级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须经过北京市全科医学师资培训
全科医学教研组或工作领导小组 可设在某科室,或单独成立。
了解:外耳道疖切开术、鼻腔异物、咽 异物取出术
例数 3 5 2
疾病病种要求
内科系统
疾病名称
心脑血管系统 高血压 冠心病 充血性心力衰竭
心律失常
脑血管病 合计(心脑血管系统)
呼吸系统 上呼吸道感染 支气管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肺炎
合计(呼吸系统)
ICD-10编码
I10 I20-I22 I50.0 I44-I45 I47-I49 I60-I69
M32
2
类风湿性关节炎
M05-M06
5
合计(风湿性疾病)
7
血液系统
贫血
D50-D64
5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D69.3
2
急、慢性白血病
C90-C95
2
合计(血液系统)
9
内科总计
137
外科系统
外科休克 颈部疾病 乳房疾病 腹外疝 阑尾炎 肠梗阻
溃疡病穿孔
T81.1
2
E00-E07,R22.1
3
N60-N64
各科门诊病人数 年急诊病人数
技能培训要求
操作技术名称 物理诊断技能 吸痰术 胸部X线读片 心电图操作 输液 导尿 灌肠 各种注射 标本采集
例数 各10个 5 10 5 5 5 2 3
熟悉腰椎、胸腔、腹腔及骨髓穿刺技术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试行)总则根据《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5〕97 号) ,为规范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专培)工作,制定本标准。
一、基地名称基地分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简称培训基地)和专科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专科基地是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科室。
二、基本条件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自愿申报;3.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4.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5.应为博士培养单位或培养点;6.综合医院应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7.近3年来未发生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事件;8.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优先;9.科室建设条件:(1)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达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细则(试行)》要求。
(2)收治的疾病种类应基本覆盖本专科常见多发疾病,诊治数量满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细则(试行)》要求。
(3)具有明确的亚专科方向和相应人员、床位配置。
(4)能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细则(试行)》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10.若疾病种类数量不符合《专科医师规范培训基地认定细则(试行)》要求,可联合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作为协同单位。
协同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
三、设备设施条件1.科室设置、诊疗能力和专科设备等条件能够满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细则(试行)》要求。
2.教学设备、示范教室及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等教学设施能够满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细则(试行)》要求。
3.图书馆馆藏资源种类齐全,有满足培训需要的专业书刊、计算机信息检索系统与网络平台。
四、组织管理条件1.培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健全。
主要行政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专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专培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

—2 —
总则
业组织 、单位遴选推荐 , 中国医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布。
五 、其他要求
, 确定专培基地名单并公
( 一 ) 专培基地要为培训工作积极提供所需的政策
、资金 、人才 、设施和组织管
理等各项保障 。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专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全面负责培训
组织领导工作 。 分管院领导作为培训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人
。
—1 —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
( 试行 )
( 二 ) 培训设施设备
科室设置和专业设备能够满足 1. 应专科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
( 试行 ) 》相
有满足培训需要 的 教 学 设 备 、示 教 室 和 临 床 技 能 模 拟 训 练 中 心 等 教 学 设 2. 施。
培基 地和专 Biblioteka 基 地。专 培基地是承担 专培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 下设若干专科基地 。 专科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本专科科
室牵头 , 会同相关轮转培训科室等组成
, 共同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
二 、专培基地条件
( 一 ) 基本资质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
应为三级医疗机构 。
2.
相关医疗 、教学 、科研及管理工作过硬
, 统筹协调各
项培训工作 。 教育培训职能部门应配齐配强毕业后医学教育专职管理人员
, 负责
日常管理与监督 。 专科基地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轮转培训科室
, 制订和落实本专科
培训方案和轮转计划 , 做好培训过程管理和培训考核
相关 工作, 并配合做好 其他
有关专科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工作
。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制度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制度一、前言为了提高北京地区专科医师的培训质量,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近日发布了《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制度》,该制度将于近日开始实行。
该制度将对医院的设施和质量进行审核,认证医院能够为专科医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
二、认定的意义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医院将获得以下三个方面的益处:1.政策扶持认定的基地医院将获得一定的政策支持,政府将给予医院一定的资金补助,同时能够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
2.提升医院声誉通过认证,医院证明了其在医学教育方面的专业度和责任感。
这不仅有助于招揽优秀的医生进入医院,同时也能够提高医院的声誉和知名度。
3.提高医生培训水平通过认证,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认可,证明医院的教育质量达到一定水平。
同时也能够促进医院与其他认证医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从而促进医生培训水平的提升。
三、认定标准下面是本认定制度的主要标准:1. 宗旨和使命基地医院的宗旨和使命,必须是致力于专科医师培训,倡导科研、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声誉。
2. 医院设施基地医院必须拥有先进的硬件设施和良好的软件环境。
硬件要求包括:床位数量充足、病房环境优美、医疗设备齐全等;软件要求包括:医学图书馆、多功能讲武堂、系统化教育方案等。
3. 学术质量基地医院的教学质量必须达到一定水平。
医生的教学工作需得到出色评级且数量充足。
学生到医院实习及时、充分,且获得出色的辅导。
4. 教学方法基地医院必须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包括学术会议、实践操作等。
组织医师学习科学进展,对学生进行思辨、讨论与批判性思维的启发,从而提高医生的“知、信、能、行”。
5. 管理制度基地医院必须建立专科医师培训的管理制度,明确教学职责、教学计划、教学质量的考核与评价机制等。
管理制度的合理运转,可为学生的实践培训提供更优秀的保障。
四、认定流程本认定制度将在年度内开展第一次认证,认证流程如下:1. 申请医院可于年度开放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官网,具体填写认证申请书及必要的相关资料。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京卫科教字[2012]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学校,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完成学校基础教育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特别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途径之一。
自1988年本市率先在全国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04年成为卫生部的试点地区以来,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初步建立了一套规章标准,基本覆盖了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取得了一定成效。
由于缺乏完整的政策支撑,尚未做到全员培训。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提高临床医师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努力创建与首都性质和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北京市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pptx

急诊科系统
高热、昏迷、咯血 急性呼吸困难 急性呼吸衰竭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休克
急性肾功能衰竭 癫痫持续状态 中毒 意外伤害
上消化道出血
急诊科总计
R50.9,R40.2 R04.2 R06.0 J96.0 J80 R57,T88.2,T78.2 T78.0,T80.5 T75.4,O08.3 N17 G41 T36-T65 V01-X59 K92.0-k92.2 K29.0, K25.0,K25.2 K26.0,K26.2 K27.0,K27.2 K28.0,K28.2
参加过北京市或医院组织的全科医学师资 培训, 熟悉全科医师培训细则, 具备全科理 念
有教室、计算机设备(检索条件)、图书 馆(室)、全科医学书籍与杂志等必备的 教学设备。
协助解决住宿,并提供必备的生活条件
具有完成全科医师培训任务的门诊、病房、 床位和病种
总床位数 年收治病人数 年门诊病人数
N89.8
3
N76.0-N76.1
N94.4-N94.6
5
R10.2-R10.4
N93
5
D25
C53
C56,D27
C54.1
13
儿科系统
新生儿窒息 新生儿肺炎 新生儿黄疸 新生儿败血症 新生儿出血症 营养性疾病 病毒性心肌炎 先天性心脏病 新生儿惊厥 儿科总计
P21 P23-P24 P57-P59 P36 P52-P54 E43-E46 I40.0 Q20-Q24 P90
北京市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 北京市全科医师社区培训基地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
已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拟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工作的执业医 师
高等学校医学本科毕业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京卫科教字[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3号)各区县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以及《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自2013年起,本市开展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北京市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2月17日北京市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为做好我市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探索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方式和方法,为逐步建立适应首都市情的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供经验和依据。
二、试点范围与培训对象试点区县:通州、大兴、房山、平谷、怀柔、密云、延庆培训对象:已在或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2012年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应届毕业生;2012年以前的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生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选派。
三、培训目标通过规范化的培训,提高助理全科医师的职业素养、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水平,培养一支能够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层全科医师队伍。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是培养专业医师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对于提高专科医师培养质量,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基地建设的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等方面,对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应当符合一定标准。
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教学病房等基本设施的完备与先进性。
教学楼应当具备现代化的教学设备,保障医师培训教学的顺利进行;实验室应当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以便医师进行实际操作与技能培训;图书馆应当收藏丰富的医学文献与资料,为医师的学习提供充分的支持;教学病房应当具备一流的医疗设施,以便医师进行临床实践与技能培训。
其次,师资力量是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建设的重要保障。
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与教学经验的专业医师应当成为培训基地的主要教学力量。
教师队伍应当结构合理,包括有临床经验丰富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以及具备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副教授等。
他们应当具备较高的医学素养与教学水平,能够为学员提供专业的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
此外,教学管理也是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方面。
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教学计划、科学的教学安排、严格的考核评估等。
教学计划应当合理安排各类教学内容,确保医师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需的医学知识与技能;教学安排应当科学合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确保医师的学习效果;考核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对医师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为医师的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医师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硬件设施的完备、师资力量的雄厚、教学管理的科学,将为专科医师的培养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培训基地的建设水平,为医师培养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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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及《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治理方法》,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同意以提升临床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一般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五条培训基地类不依据卫生部一般专科名目和亚专科名目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差不多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差不多条件。
第七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差不多条件
一、医院资质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教学条件
(一)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二)有差不多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三)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同意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猎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治理
(一)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二)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三)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治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一)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爱护所需的差不多经费。
(二)给予住院医师一定的补贴,包括夜班费、加班费和部分生活补贴,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住院医师500元/月,第二年住院医师60 0元/月,第三年住院医师700元/月,第四年住院医师800元/月,第五年住院医师1000元/月。
具体发放方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按照实际情形制定相应细则,发放标准可适当向上浮动。
(三)负责社会化招收的住院医师的工资和社会保证。
(四)为住院医师提供差不多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
(五)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培训基地差不多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一般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1。
二、一般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一般专科基地应当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有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
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一般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科室业务范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差不多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组织治理: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
配备专、兼职的培训治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认定机构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组织认定一般专科培训基地,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共同组织认定亚专科培训基地。
第十条申请
一、申请资格
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可组织符合本方法第七、八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市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一般专科基地能够独立申请,也能够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条件的2/3,协作方不得超过2家;亚专科必须独立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般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预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四、申请时刻及费用
申请单位每年3月份提出申请,提出培训基地认定(包括复审)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市委员会缴纳规定的评审费。
第十一条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预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市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一般专科基地由市委员会依据《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方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亚专科基地由卫生部委员会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般专科基地,市委员会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亚专科培训基地,市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将申报亚专科基地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卫生部委员会。
三、实地评审
市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一般专科分类名目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市委员会,由市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一般专科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
卫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亚专科分类名目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科室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
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四、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合格、差不多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被评结果为差不多合格的科室应按照评审结果在限定的时刻内整改,被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自评估之日起2年后方可再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
市和卫生部委员会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
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或卫生部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市卫生局将评审通过的一般专科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9月底往常向全市公布。
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公示按卫生部文件执行。
六、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治理,评定周期一样为5年。
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终止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市委员会按照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形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终止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按照《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大自身建设,完善有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三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系统内给予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四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细则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治理纷乱的培训基地将在系统内给予通报并限期一年改正,对情节专门严峻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北京市卫生局专科医师培训治理办公室负责讲明。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