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函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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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国内保函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银行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在经费汇和财务担保方面向客户提供的保函业务。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种类包括:标准保函业务、非标准保函业务、临时保函业务、保函代理业务等。

第三章业务流程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业务流程如下:(一)双方签署合同并确认合同履行期;(二)客户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方式将保证金存入银行指定账户;(三)银行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事由、条件等发出保函;(四)业务到期日,银行根据保函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授信管理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授信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经营、合规经营的原则。

银行应当严格审慎按照内部授信审批程序,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将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纳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章风险管理(一)业务风险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付款风险、诈骗风险、清偿风险、保函本身设计缺陷风险、条款灰色地带风险等。

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强化业务风险管理。

具体包括:1. 风险识别和评估。

银行应当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

2. 严格风险控制。

银行对保函的开立应当严格控制,对客户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多重验证及认证,保证确实存在如实描述的业务背景及交易基础的真实性。

(二)信用风险银行国内保函业务存在的信用风险包括利用保函代替资信、盗用企业名义开立保函等。

银行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具体包括:1. 授信审批应从严。

严格按照内部授信审批程序,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授信额度合理。

2. 掌握客户的真实资产状况。

银行应当在授信阶段了解客户真实的资产状况,防范客户卷款逃走。

3. 制定动态监控、管理措施。

实行动态监控、管理措施,及时监测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以及相关信息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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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开立人,应交易一方(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要求,以银行信誉向交易的另一方(以下统称“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当申请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对公国内保函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保函”)是指受境内申请人的申请或委托,以我行名义向境内受益人出具的对公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为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保证其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承诺。

出具保函的目的是资金融通。

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等。

非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主要包括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四条国内保函额度纳入我行对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我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一年期以上的付款保函和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视同融资性保函进行授权管理,并按融资性保函计算风险资产。

第五条出具国内保函必须以真实的经济活动为依据,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可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不得挪用,除用于对应保函下的付款和相关费用外,不得在保函项下责任免除前或提供其他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前提前支取。

58、《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58、《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内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具国内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系指公司作为担保人,应申请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以保函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公司代为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一章保函业务范围公司办理的保函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

第一条融资类保函系指公司根据被担保人申请向受益人开具的,保证被担保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融资类交易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书面承诺。

主要包括:借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见附件1至附件3)。

第二条非融资类保函系指公司根据被担保人申请向受益人开具的,保证被担保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非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的书面承诺。

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维修保函、质量保函、税款保付保函(见附件4至附件10)。

第二章保函业务办理条件第三条被担保人除符合公司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在本公司开立一般结算账户;(三)具备相关有权部门审批的、合法有效的证、照、文件批复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四)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五)已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协议,或收到对方邀约或通知;(六)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七)能提供符合公司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经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决议免除的除外);(八)符合公司授信业务的其它要求。

第四条融资类保函的有效期应根据对应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不得办理无明确到期日或含有自动延展条款性质的融资类担保业务。

非融资类保函的有效期应根据对应基础交易期限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含)。

第五条公司为被担保人出具保函,可收取相应保证金和费用,并在《开立保函协议书》(附件11)中约定具体保证金比例、收费比例和收费方式(经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决议免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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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一、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的管理,在全行范围内执行。

其中,指导思想是:根据全行业务规划及市场需求,严格执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制度与程序,加强风险防范控制,提升业务创新能力与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理财服务。

二、基本原则1. 严格风险管控原则。

对所有保函业务的申请、审核与发放都必须严格按照保函制度、规定以及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确保风险有效控制和客户权益得到保障。

2. 充分创新服务原则。

银行应始终保持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对公保函业务的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平,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3. 全面合规原则。

银行应平时更新整改风险,不断加强合规建设,规范操作程序,创新风险监控机制,树立银行对公业务服务品牌,提升客户满意度。

三、保函申请与发放1. 保函申请主体在执行保函申请业务时,单位客户分为以下几种申请主体:(1) 企业客户:指在银行注册或经过实名认证的企业客户,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和财务状况,并拥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

(2) 个人客户:指在银行注册或经过实名认证的个人客户,具有一定的个人信用记录,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

保函申请主体必须是合法、真实的,同时银行应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审慎评估其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以及相关经营资格,确保其具有良好的申请记录和资信状况,提供担保保证。

2. 保函申请方式(1) 网上申请:企业客户可以登录银行网站进行保函申请,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和财务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函类型及数量,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

(2) 柜台申请:企业和个人客户也可以前往银行柜台申请保函,由银行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信息采集、申请资料审核,及时受理保函申请。

3. 保函发放保函申请经银行审核,如符合技术标准、风险控制规范等要求,将进行发放。

对于各类保函,银行应按照相关规范,对发放保函的对象、金额、期限等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应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国内保函业务适用于申请人、受益人均为国内客户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业务纳入授权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权限根据总行授权书的相关规定执行;融资性保函业务一律由总行审批(低风险业务除外)。

第四条国内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

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品种条件的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国内保函业务收费按总行金融服务价格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国内保函业务种类及定义第七条国内保函业务根据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第八条非融资性保函。

系指银行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为申请人履行非融资性义务所作的书面保证承诺。

业务种类包括:(一)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预留金保函。

工程项下投标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投标人(申请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投标人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该金额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

工程项下履约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该金额通常相当于工程合约金额的5%-10%。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保函是指由保证人(通常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出具的、保证履约的书面承诺文件。

在国际贸易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保函被广泛使用,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履约责任。

为了规范和管理保函业务,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的保函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了解和运用保函。

一、保函的定义和种类保函是指保证人根据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履约的书面承诺文件。

根据具体的用途和功能,保函可以分为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进展款保函等几种类型。

二、保函业务的流程和参与方保函业务一般包括委托人、保证人和受益人三个基本参与方。

委托人是指委托保证人出具保函的一方,通常是承接项目的企业或个人;保证人是指承诺为受益人履行保函约定责任的一方,通常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受益人是指依据保函获得保障的一方,通常是招标单位或合同签订方。

保函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核、签发和履约等环节。

委托人在需要保函的情况下向保证人提出申请,然后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签发保函给受益人。

在项目履约阶段,如果委托人违约,受益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函的责任。

三、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保函业务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申请条件和要求:明确了委托人申请保函的条件和要求,包括资信状况、业务情况等方面的要求。

2. 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保证人在保函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承诺履约、支付保函金额等方面的规定。

3. 保函金额和期限:规定了保函的金额和有效期限,以及保函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相关细则。

4. 保函的变更和解除:阐述了保函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委托人提出申请、保证人审核和受益人同意等环节。

5. 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保函业务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式,通常包括仲裁、诉讼等方式。

四、保函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交易双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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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开立人,应交易一方(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要求,以银行信誉向交易的另一方(以下统称“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当申请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对公国内保函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保函”)是指受境内申请人的申请或委托,以我行名义向境内受益人出具的对公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为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保证其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承诺。

出具保函的目的是资金融通。

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等。

非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主要包括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四条国内保函额度纳入我行对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我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一年期以上的付款保函和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视同融资性保函进行授权管理,并按融资性保函计算风险资产。

第五条出具国内保函必须以真实的经济活动为依据,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可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不得挪用,除用于对应保函下的付款和相关费用外,不得在保函项下责任免除前或提供其他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前提前支取。

保函管理办法

保函管理办法

保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保函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第二章保函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保函申请,填写《保函申请表》,详细说明保函的类型、金额、期限、受益人、用途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合同、协议等支持文件。

第五条财务部门对《保函申请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预算、保函费用承担能力等。

第六条法务部门对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法律审查,确保保函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风险可控性。

第七条经过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保函项目,需经过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审批通过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与保函出具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办理保函的开具手续。

第三章保函的出具第九条选择保函出具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其信誉、实力、服务质量和费用等因素。

优先选择与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信誉良好的银行或担保公司。

第十条与保函出具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函的金额、期限、费率、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按照保函出具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确保保函能够及时、准确地出具。

第十二条保函出具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取回原件,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四章保函的跟踪与管理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密切跟踪保函的有效期,在保函即将到期前,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保函的延期或撤销手续。

第十四条定期对保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受益人按照保函的约定正确使用保函,防止出现滥用保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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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操作和管理,防范保函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国内保函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及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公司类客户出具国内保函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本规定所称国内保函即非融资类国内人民币保函业务(以下称国内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3.2 国内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质量及维修保函、质量保函、即期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4 职责与权限4.1 前台业务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估;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该业务的审查、整体风险的控制、有权审批人审批。

4.2 办理国内保函业务的经办行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5 政策5.1 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交易真实、防范风险、确保收益”的原则。

5.2 出具国内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手续完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5.3 国内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6 流程图7 风险控制要点详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基本规定8.1.1 保函种类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国内保函。

丹东银行开办以下国内保函业务:8.1.1.1 投标保函:丹东银行接受投标方的申请,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消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不签订招标项下的合同,丹东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8.1.1.2 履约保函:丹东银行对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的保证,如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丹东银行将按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常见于承包工程项下的履约保函和贸易项下的履约保函。

8.1.1.3 预付款保函:丹东银行接受预收款人的申请,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丹东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8.1.1.4 工程质量及维修保函:丹东银行接受施工单位的申请,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丹东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8.1.1.5 质量保函:接受卖方申请,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丹东银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8.1.1.6 即期付款保函:丹东银行应买方的申请而向卖方出具的,保证买方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出具的书面文件。

在卖方、施工方按合同提供货物、技术服务及资料或完成约定工程量后,如买方、业主不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丹东银行将根据卖方、施工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通常为收到要求担保银行承担保函赔付责任的文件后30天付款。

8.1.2 对象申请开立国内保函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8.1.3 条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8.1.3.1 在业务经办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8.1.3.2 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主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8.1.3.3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8.1.3.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财务制度;8.1.3.5 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8.1.3.6 能够缴存符合要求的保证金或提供丹东银行规定可接受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8.1.3.7 丹东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8.1.4 保函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8.1.5 国内保函业务的有效期限应根据项目主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贸易项下的保函期限不超过1年(含),工程项下的保函期限不超过3年(含),对确因项目投资额大、施工期限长,需要适度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主合同有效期限。

不得开具期限敞口保函。

8.1.6 开具国内保函应根据保函风险度以及丹东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一次性收取保函金额3‰~5‰的担保费,每笔保函另收取保函金额万分之一的手续费,最低100元。

8.1.7 因担保事项变更,申请人应提交修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的签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修改申请书的填写应完整无误,指示明确,且与所附相关资料吻合。

申请人与受益人协商一致后经担保行同意,可重新订立《丹东银行开立国内保函协议》(见附件3)并由担保行开具新的保函。

新保函的办理程序与原保函相同,并按相关规定标准另行收费。

原保函和原《丹东银行开立国内保函协议》由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三方协议终止。

8.1.8. 客户必须存足国内保函金额100%的保证金。

国内保函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用于到期支付国内保函项下的款项,不得挪用,不得提前支取。

8.2 操作流程8.2.1 申请受理申请开立国内保函时,申请人应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8.2.1.1《丹东银行国内保函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申请人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及电话;b) 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c) 被担保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d) 合同总金额;e) 保函金额;f) 保函种类;g) 保函有效期限;h) 申请人的有效签章。

8.2.1.2 相关要件文本资料:a) 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b) 经年检有效的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影印件);c)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d)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e) 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f) 申请人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g) 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h)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开立保函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i) 担保涉及的事项按照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j) 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k) 需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参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l) 担保涉及的有关合同、协议、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有关资料。

8.2.1.3 丹东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办行对客户开立保函的申请受理并对客户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于符合开立保函条件的客户,要进行实地调查。

8.2.2 调查调查了解客户生产、经营、销售情况、财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反担保情况,并撰写调查报告,分析保函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丹东银行的授信政策;分析保函事项的真实可行,客户履约的能力,及客户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客户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及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通过其他渠道调查企业高管人员的人品和经历,判断其诚信和履约情况。

8.2.3 审查审批总行公司银行部进行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8.2.3.1 申请人的合法资格;8.2.3.2 保函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8.2.3.3 有关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8.2.3.4 申请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8.2.3.5 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测算申请人是否有到期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能力;8.2.3.7 其他有关事项。

8.2.4 国内保函的开具8.2.4.1 经审查、审批同意开具国内保函的,经办行应与申请人签订《丹东银行开立国内保函协议》,在申请人按约定向保证金专户存足保证金,缴纳手续费后,公司业务部根据有权审批人出具的审批单和会计部门出具的已收妥保证金和手续费证明开具保函,报有权签批人签发。

8.2.4.2 国内保函编号后开具一式两份(保函文本见附件4),一份交付给申请人;一份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存档(分行权限除外)。

8.2.5 国内保函交付方式向被保证人交付保函的方式有:8.2.5.1 当面交付:经办行客户经理将办理好的保函交付客户。

8.2.5.2 电传方式:公司业务部拟定电文稿,报主管行长同意并加盖部门业务章后,将保函电文稿及磁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将保函传给通知银行。

8.2.6 国内保函登记经办行交付保函时,应要求申请人在《丹东银行国内保函登记单》(见附件6)或其他类别的登记单上签收,表明丹东银行已实际向其交付了保函。

上述签收资料由经办行信贷部门连同该笔保函业务的其他资料一并归档保管;以加押电传方式交付保函的,传真操作人员应在电传报告单上签字,随同电传原件一并按上述规定归档保管。

8.2.7 开具后检查担保行开具国内保函后,应及时将保函业务信息登录信贷管理台账,加强保函的后继管理和检查,防止出现可能影响申请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8.2.7.1 有关交易、项目的进展情况,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供货、付款或施工等;8.2.7.2 申请人担保期内的经营活动、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担保期间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8.2.7.3 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在检查中一旦发现申请人有违约行为、财务状况恶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8.2.8 建立国内保函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保函申请书,有关合同、协议和标书等文件,反担保合同文本,开立保函协议,保函文本,保函付款通知单、付款凭证等。

国内保函档案的管理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8.2.9 保函的履行在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行受理保函受益人的书面追索,经审查符合保函项下条件的,向受益人履行支付或赔偿责任,并根据《丹东银行开立国内保函协议》的约定,从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

8.2.10 会计核算8.2.10.1 经办行接到《丹东银行开立国内保函协议》和保函副本,应填制表外收入凭证,登记相关开立保函会计科目,《丹东银行开立国内保函协议》作为传票附件,保函副本专夹保管。

8.2.10.2 保函有效期间,受益人要求履行保证义务的,经办行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经办行运营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付款,同时在保函副本上进行登记。

8.2.10.3 经办行应经常查看保函到期情况,并在保函到期的次日进行注销账务处理。

经办行可根据下列条件办理保函的注销手续:a) 受益人或转递行主动退回保函正本;b) 受益人或转递行来函(电)确认保函已失效并解除担保银行在该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c) 保函有明确的到期日且有效期已过;d) 保函已全部付款或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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