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与法规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及相关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这与审计职业规范准 则中对于审计报告的要求相一致。
04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的 执行及监督机制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的执行要求
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准则
审计师必须严格遵守准则,不得违反或越权行使职权。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审业因素的影 响。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 及相关法律责任
2023-11-12
contents
目录
•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概述 •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的主要内容 •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与相关法律责任的联系 •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的执行及监督机制 • 完善审计职业规范准则的建议及展望 • 结论:总结审计职业规范准则的重要性和
影响
01
勤勉尽责
审计师应尽职尽责,对客户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和披露 。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的监督检查机制
内部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监督机 制,对审计师执行审计职业规范
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外部监督
监管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等对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的执业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审计师的执业 行为进行监督和报道。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的制定机构通常是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师 协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
这些机构负责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结合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行业实际的职业规范和准则,并监 督执行。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的框架体系
审计职业规范准则的框架体系通常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审计法律责任:规定了审计人员在执业 过程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审计质量控制准则:规定了审计机构应 该建立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审计流程 、审计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履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拟订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合用于注册会计师履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布审计建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察下,依据合用的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可以减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第四条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经过履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布审计建议:(一)财务报表能否依据合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二)财务报表能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应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情况、经营成就和现金流量。
第五条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建议旨在提升财务报表的可信任程度。
第三章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该恪守有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该恪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该依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第九条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行的适合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在确立拟实行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该恪守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职业思疑态度第十一条在计划和实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该保持职业思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致使财务报表发生重要错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职业思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怀疑的思想方式评论所获得审计凭证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凭证,以及惹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供给的信息的靠谱性产生思疑的审计凭证保持警备。
第六章合理保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审计工作,可以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要错报获得合理保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20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对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进行单独测试并出具报告的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差异很大。
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所有法律法规,构成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法规框架。
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有直接影响,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
而有些法律法规需要管理层遵守,或规定了允许被审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但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
某些被审计单位属于高度管制的行业,如银行或化工企业等。
而有些被审计单位仅受到通常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如安全生产和公平就业等。
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面临罚款、诉讼或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后果。
第四条在治理层的监督下,保证被审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包括遵守那些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也不能被期望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法律法规框架。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就法律法规而言,由于下列原因,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一)许多法律法规主要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相关,通常不影响财务报表,且不能被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所获取;(二)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涉及故意隐瞒的行为,如串通、伪造、故意漏记交易、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陈述;(三)某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律法规,最终只能由法院或其他适当的监管机构认定。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法的区别-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法的区别-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法是在国家审计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法律规范。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国家审计机构依据法律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规范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的准则;而审计法则是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审计的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内容。
本文将通过对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法的定义、概念和内容进行分析,探讨二者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和关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个重要的法律规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概括如下:文章结构部分主要是对整篇文章的内容和组织进行介绍。
在这一部分,我将会简要介绍本文的主要目的和框架,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和结构。
首先,我将会简要介绍本文的背景和动机,说明为何需要对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法进行比较分析。
接着,我将会详细说明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各个章节的内容安排。
最后,我会强调本文的重点和亮点,以引导读者对文章的关注和阅读。
通过文章结构的介绍,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本文的内容和意图,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阅读,提高阅读效果和理解深度。
文章1.3 目的:本文旨在对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法进行深入的比较和分析,探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通过对两者的定义、内容、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比较,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国家审计制度的运行机制,为相关人员在实践中正确应用和遵守国家审计规定提供指导。
同时,通过对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和审计机构更好地理解国家审计的法律依据和执行规范,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最终达到促进国家审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的目的。
2.正文2.1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定义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实践经验,为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质量和提高审计效益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定。
这些准则包括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审计规范和审计程序等内容。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核心是审计原则,它是审计活动中的基本信念和遵循的指导原则。
审计师如何进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

审计师如何进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审计师作为专业的财务专家,承担着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和可靠评估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审计师需要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本文将介绍审计师进行审计工作质量控制的一些重要方法和策略。
一、建立适当的审计团队审计团队是质量控制的基石,而审计师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则是构建高质量审计团队的关键要素。
审计师应该拥有扎实的财务知识和审计经验,并与团队成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在选择团队成员时,要依据其专业背景和能力进行评估,并不断培养和更新团队成员的专业素养。
二、制定详尽的审计计划审计计划是质量控制的核心部分之一。
审计师需在开始审计工作之前制定详尽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范围、目标、时间表和资源分配等。
通过制定详细的计划,审计师可以确保全面覆盖审计对象,避免遗漏重要信息,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遵循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是审计工作的依据和框架,也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
审计师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如国际审计准则、国家审计法等,确保审计工作的法律合规性和专业性。
同时,审计师还需持续关注和学习最新的审计准则和法规变化,以保持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水平。
四、进行审计工作的风险评估审计工作涉及到各种风险,包括审计对象的风险、市场环境的风险以及审计师自身的风险等。
为了降低风险并提高审计质量,审计师应在审计前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可以通过了解客户的业务模式和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其潜在的风险,并相应调整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进行审计工作的文件记录和复核审计工作的文件记录和复核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步骤。
审计师应当对审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并进行定期的复核和检查。
通过充分的文件记录和复核,审计师不仅可以保留审计工作的证据,而且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是对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监督和评估手段。
现行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及政策解读

现行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及政策解读1. 现行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概述现行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是贯穿整个审计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规范。
审计法规是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的,是审计活动的法律依据。
审计准则则是对审计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原则性文件。
它们的出台对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保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现行审计法规解读(1)审计法的编制和修订审计法规定了审计的基本原则、责任和程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审计法也在不断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时代的审计需求。
(2)审计机关的设置和职责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职责和权限,包括监督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国有资产管理、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
(3)审计程序和技术要求审计法规明确了审计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包括审计调查、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的形成和发布等。
这些规定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标准。
3. 现行审计准则解读(1)审计准则的修订与贯彻审计准则是审计工作的操作指南,它规范了审计从业人员的行为和工作程序。
近年来,审计准则也在不断修订与贯彻,以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
(2)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审计准则包括了审计的基本原则、审计程序和技术要求。
它要求审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审计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审计准则的应用与培训审计准则的应用对审计从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审计准则的培训和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
4. 对现行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个人观点和理解现行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出台对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审计从业人员也应当不断学习和吸收新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代审计工作的需要。
5. 总结与回顾经过对现行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解读,我们对审计工作的规范和规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们需要深刻理解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保障国家财政收支的安全和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审计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汇编

审计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汇编审计是一种评估和证实组织财务报告准确性和整体可靠性的过程。
为确保审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
一、审计法律和法规1.会计法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和其他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职责,规定了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公开披露的要求。
2.审计法审计法规定了审计的范围、程序和执行方式,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和管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审计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对违反审计法规的处罚措施。
3.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法律地位和责任,明确了公司管理的原则和程序,对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4.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规则,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了严格的监管,明确了证券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对财务和非财务活动进行独立评估、监督和建议的过程。
为确保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需要遵守相关的内部审计准则。
1.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制定,旨在为内部审计提供指导和支持。
其中规定了内部审计的任务、职责和要求,以及内部审计师的职业行为准则。
2.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国家内部审计准则由全国审计机关制定,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内部审计的组织、程序和实施要求,以及内部审计师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三、结语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是确保审计准确有效的重要保证。
审计人员应熟悉和遵守相关的规定,为组织提供准确可靠的审计服务。
同时,组织也应积极倡导和支持规范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四、审核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为了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审计师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是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或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是内部审计准则等组织内部规定。
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审计的过程,让审计更加公正、客观和规范。
简述国家审计法规与准则的构成

简述国家审计法规与准则的构成
国家审计法规与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是国家对审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2. 国家审计规范性文件:国家审计部门或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包括审计准则、审计规范、审计细则等。
3. 国际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是国际审计标准委员会(IAASB)制定的用于指导各国审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审
计工作的准则,包括国际审计准则(ISA)、国际审计准则陈
述(ISAE)等。
4. 行业审计准则: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国家审计部门或机构可以制定专门的行业审计准则,对该行业的审计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
国家审计法规与准则的构成是为了确保审计活动的公正、独立、专业和有效性,保障国家财务资产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促进行政管理的透明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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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与法规【重点】审计准则重点为方便大家复习,故整理此重点,基本涵盖所有主观题的内容,答案来源PPT以及毕博上其他材料,仅供大家参考,若有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1.审计法规的三个层次(一)法律层次(通过人大立法程序建立的)如:《宪法》《注册会计师法》主要规范社会审计《审计法》主要规范国家审计(94/06) 《会计法》85/93/99(7条)(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或由其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如:《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2010 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审计署起草,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并颁布或地方人大、政府、协会制定颁布如:《国家审计准则》2010;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0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2.国家审计准则的演变和现状(此题是结合了老师三个章节PPT的内容,较为零散,大家自己整合一下)(1)1996年12月38条审计规范(2)2000年审计署1、2号令1号令2000年1月《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2号令2000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3)2001年8月审计署3号令(发布日实施)《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4)2003年11月审计署5号令(2004年2月1日实施)《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5)2004年4月审计署6号令(2004年4月1日在署机关和派出机构试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2008年8月审计署7号令发布日生效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规定(7)2010年9月审计署8号令(2011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8)2010年12月审计署9号令(2011年2月日实施)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国家审计法规的演变:1982年宪法审计监督制度(7条);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7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内部审计准则体系2003 年2月审计署4号令(2003年5月1日实施)(1)基本准则(2)职业道德准则(3)具体准则(29个)(4)实务指南(5个)4.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结合讲义上具体条款)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31 32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345.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6.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职权行使、切实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所作的修订(一)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的查询程序和保密义务。
(二)规定了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封存程序、封存期限和被审计单位的保管义务。
(三)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程序。
(四)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计划告知义务。
(五)增加了审计听证程序。
(六)明确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提请政府裁决和复议、诉讼的事项范围和相关程序。
7.列举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史上几项重要的法规制度(这是PPT上的内容,有点乱,大家挑着写)(一)1999年5月中办、国办《暂行规定》――县级以下、企业的依据2000年审计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二)2000年6月中办、国办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县以上试点(三)2001年7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扩大县级以上试点、省部级试点(四)2004年11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开展地厅级干部审计的依据(五)2010年10月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扩大至省部级(一)20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二)2006年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三)201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8.《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亮点(PPT上比较简略,我引用了其他材料上的解释,方便大家复习,具体条款在书上43-44页)1.审计对象基本实现全覆盖;省部级制度化,党政全覆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包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各类人员审计内容(一)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核心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
同时,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和评价,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作为切人点。
基于以上考虑,《规定》明确将上述内容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重点和基础,是确定审计内容的重要原则。
(二)审计机关和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仅限于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活动职责的履行情况,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界定审计内容,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严格做到依法审计。
3.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明确;评价依据原则(一)审计评价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包括: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
(二)审计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有充分审计证据支持等。
即在法定审计内容范围之内,应该审计什么必须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
责任种类划分标准(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其作出界定。
(二)本条是在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责任划分为两种,即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又将主管责任划分为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根据十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责任的划分作出了完善,将其直接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更为明确和具体。
4 .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公告有关部门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档案(一)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审计结果运用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组织、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要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干部管理和监督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5 .组织领导制度和专职审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机构人员经费联席会议办公室(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与支持,是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的关键。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
目前,全国已有90%以上的省、市、县,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
在总结全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没有对建立领导小组作出专门规定,但也未加以限制,已经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仍可以保留领导小组,通过改进组织领导方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大多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这些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规定》认可了这一做法,明确联席会议由上述部门组成。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本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即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这对于推进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级别的提升,确保审计机关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6 .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预留了空间。
9.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结合书上条款)(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