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清河县生态保护红线

邢台市清河县生态保护红线

(文本)

2018年7月

目录

1 区域概况 (1)

1.1 自然地理概况 (1)

1.2 经济社会概况 (1)

1.3 生态空间概况 (1)

2 清河县生态保护红线分布情况 (2)

3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2)

3.1 法律法规 (2)

3.2 政策文件 (4)

3.3 相关规划 (5)

1 区域概况

1.1 自然地理概况

清河县处于东经115°30′~115°51′,北纬36°55′~37°11′,位于河北省东南部,东与山东省武城、夏津两县隔河相望,西与威县交界,北与故城县、南宫市为邻,南与临城县毗邻。清河县系古黄河、海河等水系泛滥冲积而成,属冲积平原,地面开阔,地势较为平坦,西部和北部略高,海拔高程为28-31米。地貌类型丰富,有沙丘平地、沙岗地,黄河古道和浅平洼地,小二坡地形,河旁洼地等。

清河县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光照充足,四季分明。多年平均气温12.8℃,平均降水量505.5mm,降水主要集中在7、8月份,年际变化较大。年日照时数达2523.5h,以5-6月日照时数较多。境内河流属黑龙港流域,有卫运河、清凉江2条主要河流。

清河县土壤类型分为潮土和新城沙土两类。境内自然资源丰富,林业资源有木本植物110多种;生物资源有珍贵的野生动物几十种,药用植物100多种;矿产资源主要有煤、铁矿石、瓷土、石英石、石灰石等38种矿产。

1.2 经济社会概况

全县辖6个镇,305个行政村。总人口43.8万人,乡村人口36.36万人。2016年末,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47.33亿元。其中第一产业产值8.24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5.60%;第二产业产值71.77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48.71%;第三产业产值67.32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45.69%。

1.3 生态空间概况

清河县的生态空间包括林地、草地、水体与湿地、荒漠裸露地表四大类。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变更数据(2014年)》统计,清河县生态空间总面积为25.93k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5.18%。其中林地面积为3.68k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0.74%,集中分布在境内西北部;草地面积为9.11k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82%,零星分布在全县各区域;水体与湿地面积为10.12k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2.02%,包括河流水面、坑塘水面及水库水面,全县均有分布,主要集中在西北部和东部河流;荒漠裸露地表面积为3.02k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0.60%,主要分布在境内西北部。

2 清河县生态保护红线分布情况

清河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0.63k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0.13%,占全市国土面积的0.01%。本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为河湖滨岸带敏感脆弱区。

清河县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分布在县域的西北部及东部。西北部红线区域沿清凉江-老沙河呈东北-西南方向分布,东部红线区域沿漳卫南运河间断分布。

图1 清河县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3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3.1 法律法规

本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和保护要求,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等进行管控。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87号)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国务院令第474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成〔2015〕16号)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2013第27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1年第27号)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4年第22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1995年第21号)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1985年6月)

其他未列入的法律法规规定。

(2)地方法规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5〕第10号)《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4号)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3月修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9月)

《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1998年12月)

《河北省蓄洪区管理办法》(1997年3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9月)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2月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其他未列入的有关法规规定。

3.2 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5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京津冀系统发展的意见》(冀发〔2014〕7号)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

《河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冀发〔2016〕2号)

《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规划(2016-2020年)》(冀政发〔2016〕8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7〕36号)

其他未列入的政策文件。

3.3 相关规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国发〔2016〕65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布》(环境保护部中国环科院公告2008年第35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维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

《关于划定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2号)《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纲要(2012-2020年)》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5-2030年)》(2015年4月)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北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14年9月)

《河北省海洋生态红线》(2013年8月)

《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冀政函〔2013〕68号)

《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冀政函〔2013〕70号)

《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冀政函〔2007〕121号)

其他未列入的规划区划。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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