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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1.11•【文号】水政法[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健全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下同)的政策法规,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思路的指导下,近几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开展了水权转让的实践,推动了水资源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和保护。

为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现对水权转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水权转让1.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旱灾害频发、水土流失严重、水污染加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最根本的办法是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水权转让实践,为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创造更多的经验。

二、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3.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权转让既要尊重水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又要尊重水的商品属性和价值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协调地表水、地下水、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量与水质、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管理。

水利部关于进行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行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行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1.05•【文号】办建管函[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进行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的通知(办建管函[2009]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2008年底要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为总结国务院办公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实施成效,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对策措施,决定对全国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请各地按附件要求,将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及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09年1月16日前报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并发送电子邮件。

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改革收尾工作,抓紧改革验收。

全国水管体制改革普查资料尚未报送的,请按《关于对全国水管体制改革情况进行普查的通知》(办建管函[2008]571号)要求尽快报送,数据有更新的,请补报更新数据。

联系人:肖向红吴中楠电话:************,63204540电子邮箱:**************.cn附件:1、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2、水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统计表水利部2009年1月5日附件1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一、改革前情况1、水管单位基本情况2、工程管理现状3、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改革进展情况1、政策层面:出台的改革文件、政策措施2、改革试点情况3、各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1)“两定”测算和分类定性工作(2)“两费”落实情况(3)省直工程进展情况(4)管养分离、人员分流、社保等改革情况(5)水管单位内部改革情况(6)水价改革情况(7)改革验收三、改革成效1、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2、畅通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渠道;3、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得到改善,社保政策得到落实,职工队伍稳定;4、进行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建立竞争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调动水管单位职工积极性;优化管理人员结构,提高管理队伍素质;5、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面貌改善;6、进行水价改革,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费计收机制;四、改革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六、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附件2 水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统计表改革前水管单位基本情况填表说明:(1)改革前水管单位经费填前三年平均值,改革后填当年值。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2.05.23•【文号】水建管[2002]188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2〕18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水资管〔2021〕390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1〕39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是我国的基本水情。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必须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摆在优先位置,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水安全支撑。

现就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健全初始水权分配,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绿色发展,“四水四定”、量水而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统筹协调、分类施策,改革创新、两手发力,面向社会、共同参与。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硬指标”基本建立,水资源监管“硬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推动落实“四水四定”的“硬约束”基本形成,面向全社会的节水制度与约束激励机制基本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得到严格管控,用水效率效益明显提升,全国经济社会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全国万元GDP用水量下降16%左右,北方60%以上、南方4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6亿亩,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9%,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超过170亿立方米。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资源司[2005]4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在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指引下,以区域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收到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我部制定了《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做好水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5年2月4日附件: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近年来,在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指引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缓解城乡供水紧张状况,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落实《水法》有关规定,推进以区域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水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水务局或由水利局承担水务统一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已达1251个,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的53%,其中,北京市、上海市、黑龙江省、海南省已实现了辖区内的水务统一管理。

实现水务统一管理的地区,在统一调配地表与地下、城市与农村、区内与区外水资源,统一编制涉水规划,提高城乡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着观念转变不够;关系尚未真正理顺;各地改革不同步,上下级管理职能不对口;现有法规滞后于水务管理实践;水务投资和项目融资渠道不畅;水务产业化与市场化发育缓慢;队伍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水利部提出本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各地应在本意见指导下,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水资源〔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7年2月27日附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2005年3月9日水建管[2005]8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加强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如资质、业绩等)审查外,还必须增加对投标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加强对投标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如项目经理)的能力(如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业绩等)审查外,还必须增加对投标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并不得担任相关施工管理职务。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勘测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有关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增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水平,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五年三月九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07.23•【文号】办资源[2012]285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28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划定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髙认识、精心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划定禁采和隈采范围是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遏制超采区扩展,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禁采和限采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其领会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全面部署和抓紧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二、统一技术要求为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我部依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 286-2003),结合本次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了《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见附件),以下简称《技术大纲》各级水行玫主管部门要按照《技术大纲》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成果,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在本次评价之前已经省级人民玫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应进行复核,分析超采区变化情况和治理成效-经复核,地下水超采状况变化比较大的,应重新组织划定地下水超采区。

三、任务分工各省级水行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提出禁采和限采范围划定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按要求提交省级评价成果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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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汇编
景区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电话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电话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报表
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水利风景区名称:
申报景区所在地政府(县级以上)(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填报说明
总面积:指景区所在地政府(县级以上)批复同意的水利风景区范围面积。

景区林草覆盖率:指景区实有林草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的比例。

景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指已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占景区内水土流失总面积的比例。

水文化遗产:指在一定历史时期,人类对水的利用、认知所留下的文化遗存,以工程、文物、知识技术体系、水的宗教、文化活动等形态存在。

景区范围(与批准文件所明确的水利风景区范围一致):
范围批准文号:景区面积:(平方公里)景区四至范围:东至××市××区A路(E=0°0′0″,N=0°0′0″);
南至××市××区B路(E=0°0′0″,N=0°0′0″);
西至××市××区C路(E=0°0′0″,N=0°0′0″);
北至××市××区D路(E=0°0′0″,N=0°0′0″)。

××人民政府联系人姓名:电话:
图例:(彩图并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章)
二、证明材料
(一)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及初审报告
推荐文件应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景区基本情况;
(1)依托的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情况;
(2)水利风景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
(3)景区范围内开展的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项目情况。

2.申报景区基本条件审查情况说明:
(1)批准成立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文件是否有效;
(2)水利风景区范围是否明确,管理权属是否清晰;
(3)水利工程及游憩设施有无安全隐患,有无安全预案;
(4)水利风景区内水质是否达标,是否符合《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2010)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要求;
(5)水利风景区规划(或规划纲要)是否符合《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SL471-2010)要求;
(6)水利风景区内导览、文化、科普等标识是否齐备。

3.申报资料初审情况:
(1)申报资料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查情况;
(2)材料修改情况。

4.景区现场审核情况:
(1)现场情况是否和申报材料反映一致;
(2)整改情况。

5.初审报告结论。

6.评价赋分表及专家组名单。

(二)省级水利风景区批准文件(或相当质量风景区批准文件)(三)景区规划(或规划纲要)文本及批复文件
景区规划需按照《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编制。

规划纲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1.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区域发展环境概况(包括区位、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方面建设情况);
(2)水利风景资源开发保护历史及现状;
(3)水利风景资源描述(包括水文、地文、天象、生物、工程、人文等资源类型的种类、数量、规模、观赏性、价值等方面)及评价(参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风景资源评价部分);
(4)水利风景资源综合整体评价;
(5)水利风景资源开发与保护建议。

2.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范围;
3.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4.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5.水利风景区效益评估分析;
6.专项规划;
7.相关附图。

规划编制人员中应包含水利、环保、林业、经济、旅游、生态及
城建等专业人员。

规划纲要(或规划)应提供规划编制单位参与本规划编制人员表。

规划(或规划纲要)应由景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

(四)水利风景区范围批复文件
水利风景区范围批复文件应由景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应包含以下内容:
1.景区面积;
2.通过行政区界、地名、经纬度坐标或交通线路等,对水利风景区四至范围进行准确文字描述(见申报表中景区四至范围描述);
3.景区范围示意图底图应为彩色平面图(可另附),要求在底图上勾勒出景区范围红线,并在图上标注四至点及经纬坐标(四至点应与文字描述一致,见申报表中景区范围图例所示);
4.水利风景区范围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原则:(1)水利风景资源的连续性及生态环境的完整性;(2)历史文化与社会的整体性;(3)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地形、行政区划等);(4)保护、开发、管理的可行性。

(五)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成立批准文件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成立批准文件应由景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为水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一定编制、机构职能明确的管理机构。

(六)申报景区水域水质检测证明及采样点位置图(标明经纬度)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基本检查项目出具监测报告。

水质报告出具时间应为2016年当年。

(七)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证明应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专业管理部门出具。

三、景区自评及介绍材料
(一)景区自评报告
根据《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13)附录A内容逐项赋分,说明赋分理由,另附图片说明情况,作为景区现场考察核实的重要参照。

景区自评报告应另附自评表。

(二)景区文字介绍材料
包括景区概述,资源特色,区域开发条件,景区范围内社会经济情况,景区管理机构情况,景区规划建设情况,水利工程设备及游憩设施,文化科普设施,水文化遗产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文字介绍材料不要与自评报告内容重复)。

(三)景区管理制度、规章等相关经营管理文件目录
1.自评表中管理评价相关评价内容应当在景区管理制度、规章中有所体现。

2.文件目录加盖景区管理单位公章。

(四)景区照片
1.数量要求
10~20幅,能全面真实反映申报景区现状。

以自然风光为主,其中景区鸟瞰图、全景图、广角图3~5幅,景点或风光照片5~10幅,其他突出景区特色照片2~5幅。

也可附带提供反映景区建设发展历程、景区节事活动、景区历史人文旅游资源,以及景区在水资源、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图片资料,张数不限。

2.质量要求
(1)应达到专业图片水准,即主题突出、图像清晰、色彩鲜艳,力求一定艺术性。

(2)图片像素达到1000万像素以上,以最高像素保存,照片分辨率应满足常规宣传工作需要(如做宣传册、画册等);不得进行技术处理,图片版面上不得有拍摄时间、取景介绍等内容。

(3)报送照片的电子版为jpg格式,每张照片长边不低于1000像素,不得报送通过扫描或翻拍形成的照片电子版。

(4)另附照片名称和文字说明材料,每幅照片的说明不超过100字,用于介绍照片反映的主题内容。

(五)景区影视片及解说词
1.规格:影像比例4:3,图像质量不高于1024×768,时长15~20分钟,按DVD格式刻录光盘;
2.影片需配背景解说,文字解说内容与画面一致,并将完整解说词及电子版单独上报;
3.图像请勿插入字幕、特效、水印等;
4.拍摄内容须为申报景区实景。

5.内容要求:
(1)景区概况(地理风貌、区位情况、风土人情、依托水利工程、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2)景区风景资源介绍(水利特色、景点特色、人文历史遗迹、文化元素等);
(3)景区资源开发及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情况(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成效);
(4)经营管理等情况(含景区安全、卫生、旅游服务、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理念等)。

注:视频材料摄制可选用连续长镜头,尽量避免过多使用变焦、距离过近或过远等。

四、申报材料制备要求
(一)文字材料排版要求: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字(不用加粗),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的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

顺序参照《申报材料清单》。

(二)《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应为原件,单独装订,一式两份。

其中的景区范围图需为清晰、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的彩图(包括底图、规划红线、图例、四至范围及经纬坐标)。

(三)《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和批复证明文件原件扫描后转成pdf格式。

(四)视频、照片资料另附光盘,按要求寄至水利部景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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