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留抵税额(ghp20161221)

合集下载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

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八、联系人名称:填写联系人姓名。

九、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

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十四、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填写纳税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起止时间。

十五、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本期申请退还的免抵退税额。

十六、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后一次性转入的进项税额,视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项。

增值税留抵税额申报口径新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留抵税额申报口径新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增值税留抵税额申报口径新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从12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抵扣其所有增值税销项税额了。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带来的利好消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产生的不足抵扣部分即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留抵税额可以用作下期抵扣进项税额、抵减欠缴税款等。

然,从2012年上海开始启动部分行业营改增试点时起,至2014年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时,继而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兼有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原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试点时的留抵税额为何
要这样处理,有人可能不太理解。

其实,这主要是涉及增值税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成问题。

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是按中央国库75%、地方国库25%的比例分配,对于营改增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前几次的规定均是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包括滞纳金、罚款)后仍全部归属地方。

因此,如果允许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款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销项税额,势必会影响营改增增值税的实际缴库税额,所以,此前规定纳税人营改增前的留。

财税实务2016年75号公告取消"挂账留抵税额",对哪些企业会有影响?

财税实务2016年75号公告取消"挂账留抵税额",对哪些企业会有影响?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2016年75号公告取消"挂账留抵税额",
对哪些企业会有影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6年7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公告内容只有三句话,概括来说一句话:”挂账留抵税额”取消了!
“挂账留抵税额”的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即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二点”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其中”(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没有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以下简称”营改增业务”),在发生营改增业务时,此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能用于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额(包括日后的
营改增业务销项税额).该部分留抵税额主要是企业纳入营改增
试点之前购进货物及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故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以下简称”挂账留抵税额”),只能从以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1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
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记账实操-增值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加计抵扣的账务处理分录

记账实操-增值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加计抵扣的账务处理分录

记账实操-增值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加计抵扣的账务处理分录一、增值税留抵退税账务处理假设A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

经核算,期末留抵税额为100 万元,税务机关核准退还留抵税额80 万元。

1. 确认期末留抵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0000002. 收到留抵退税:借:银行存款800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00二、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假设B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比例为10%。

当月进项税额为50 万元,销项税额为80 万元。

1. 计算当期可加计抵减额:可加计抵减额= 500000×10% = 50000 元。

2. 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0000(800000 500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0003. 实际抵减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000贷:银行存款2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50000三、增值税加计抵扣账务处理假设C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

当月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 万元,税额9 万元。

1. 购进农产品:借:原材料9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2. 计算加计抵扣额:加计抵扣额= 90000×1% = 9000 元。

3. 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时:假设当月销项税额为200000 元,进项税额(不含加计抵扣)为90000 元,期初无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10000(200000 90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00004.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0000贷:银行存款10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扣)9000。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摘要: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留抵会占用企业的运营资金,对企业经营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策略的制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从而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率,是建筑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形成原因,提出了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管控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留底退税建筑施工企业处在增值税抵扣链的中段,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持续深入,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出现进项税额留抵的情况,并且有很大的数额,这会占据企业大量的运营资金,对企业经营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策略的制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从而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率,是建筑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形成原因1.1工程项目利润率低,绝大多数工程项目处于亏损状态从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来看,从2012年开始,建筑施工行业的利润就在不断下滑。

目前,我国大部分建设工程都处于亏损状态,特别是建设高铁、高速公路和大型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这主要是由于在原材料、人工和机械费用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相关企业仍然采用了旧的价格计量方法开展工作,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营销指标而低价中标。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在与业主的沟通协调中处于弱势地位,后期调价困难重重,中标单价低已成为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

此外,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众多,中国建筑业协会2021年度建筑业发展情况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全国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总数为128746家,在此背景下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求生存,会采取恶意竞争、压价等手段中标,这使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中标后产生了较大亏损。

项目亏损意味着项目的成本费用高,当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成本费用的提高将导致进项税额提高,并由此产生留抵税额。

公告2019年第20号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4-30注释: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修改。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完整版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的增值税额退税。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申请办理留抵税额退税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流转。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全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税收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3〕21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全文。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通知》(税总函〔2017〕426号)第一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无。

七、申请条件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的增值税额退税。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免抵退税企业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计算表


-
此数据录入免抵退增值税申报表中 的销项税额栏
此数据录入免抵退增值税申报表中
-
的进项税额栏
此数据按免抵退增值税申报表自动
-带出数填写-源自此数据按免抵退增值税申报表自动 带出数填写
按纳税申报表16+22栏填入
应补为正、期未留抵为负
企业经办人:
企业财务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
税务机关审核人员:
#DIV/0! #DIV/0!
此数据录入免抵退增值税申报表中 的进项税额转出栏
含前期免抵退已审结因更正纳税申 报在本期免抵退调整
#DIV/0!
-
按汇总表25栏填入
按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填入
-
按纳税申报23栏填入
-
按纳税申报表16+22栏填入
按纳税申报表21栏填入
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确认表第六栏
填写(负数填列)
8 其中: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9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0
农产口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1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12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3 不参与免税分摊计算的进项税额=14+15+16+17
14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5
其他不参与分摊计算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16
非应税项目用、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
34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35 检查应补税额 36 本期应补(期末留抵)税额=18+31-32-33+34-35
金额
-
-
-
-
备注
按纳税申报表1-4栏填入 按纳税申报表第5栏填入
按确认表填入 按确认表填入 按确认表填入 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及其他抵 扣凭证原件、认证通知书认证结果 、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采集表 、固定资产抵扣情况表、红字专用 发票通知单、农产品收购及销售发 票抵扣明细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 缴款书(单独装订成册)供查验;

小企业会计准则留抵税报表列示

小企业会计准则留抵税报表列示小企业会计准则留抵税报表是为了反映企业上期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本期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以便在未来年度使用。

这个差额被称为留抵税款,是企业在未来年度可以抵扣利润所得税的一部分。

以下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留抵税报表的列示。

小企业会计准则留抵税报表列示序号|项目|上期留抵税额|本期应抵税额|本期结转留抵税额---|---|---|---|---1|销售收入| | |2|减:销售成本| | |3|税金及附加| | |4|销售费用| | |5|管理费用| | |6|财务费用| | |7|计提所得税| | |8|应纳税所得额| | |9|减:减免所得税、优惠所得税和免税收入| | |10|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 |11| 减:已缴纳的所得税| | |12|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13| 上期留抵税额| | |14| 可以结转的留抵税额| | |上述表格中,序号为每一项的编号,项目中包括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如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在计算留抵税的时候,需要减去减免所得税、优惠所得税和免税收入。

然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税额。

最后,通过减去已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出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和可以结转的留抵税额。

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列出略微不同的报表,但是报表的核心内容都是计算企业留抵税的金额和可以结转的税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留抵税款金额超过了一定的数额,那么企业需要在年度末进行清算销售所得税,以避免被认为是逃税。

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留抵税报表是反映留抵税款的一项财务报表,对企业下一年度税收计划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地计算和报告留抵税款,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税务政策,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营业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6号公告 (劳动力最终签约)
(四)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的转移)
(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 (企业迁移增值税留抵的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 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 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 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 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 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 营业税征收范围,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 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 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 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
本公告自 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 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2013年第66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
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 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 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 机关。
(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 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 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 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 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 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 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 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 “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方案2:采取对预售收入按照预征率预征,完工决算清算的方式,预售前 期明明有大量留抵,却缴纳了税款。但是可以解决倒挂问题。
房地产企业:总局最终采用的是方案2。
1、留抵税额的运用 (1)留抵税额抵顶欠税 (2)吸收合并,别人的留抵自己用 2、鼓励欠税三个文件 留抵税额可以抵顶欠税,留抵税额不可退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 (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 ,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 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69号
2005.2.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
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
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 ) ÷ 应缴纳入
库的查补税款 ×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2004-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 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 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 续申报抵扣。
“留抵税额”问题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
序号 1月 2月 3月 合计
销项税额 1000
进项税额 1000
上期留抵
应纳税额 1000
1000
1000
1.留抵能退税么?没门
2.注销时,留抵怎么办? (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 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 件)。
2000
4000
2000
销项 10000
应纳税额 4000
序号 1 2 3 4
方案2:预征+清算方式(销售比例低会多缴税,压资金)
期间
进项
上期留抵
销项
预征(3%)
建设期
4000
预售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