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区校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苏府规字〔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1日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公众短途出行,规范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组成部分,包括公共自行车、锁止装置、标识指引等设备设施,以及提供公共自行车使用、管理、服务配套的智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政府出资采购的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在经费保障、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是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园林和绿化、审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规划,确定其发展目标、建设时序、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站点设置原则和保障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通告_行政公文

道路交通安全通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交通险情及事故的发生,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道路交通安全通告,供大家参考!道路交通安全通告范文一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部分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1.东至东昌南路(含,镇句路路口至河滨南路路口段)、东昌中路(含)、长江路(不含,文昌东路路口至福地东路路口段);南至河滨南路(不含);西至洪武路(不含);北至福地东路(不含)以内区域,禁止危化品运输车、拖拉机、畜力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大型货车通行;2.东大街(宁杭南路路口至中山路路口),在6:00-22:00时段,禁止各类汽车通行;3.因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禁区通行证”,并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二、部分路段实行单向通行(即“单行线”):人民路(宁杭南路路口至北大街路口段),在7:00-19:00时段,禁止机动车(公交车除外)由东向西行驶;2.中山路、南大街(南工路路口至东大街路口段),1/ 7全天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3.东大街(华阳南路路口至中山路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西大街(葛仙路路口至华阳南路路口段),在7:00-19:00时段,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
4.宝塔路(人民路路口至东大街路口段)、鲜鱼巷(东大街路口至建设路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
三、部分路口和单位门口禁止机动车左转弯:1.建设路与华阳南路T型交叉路口,在7:00-19:00时段,从建设路进入华阳南路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2.崇明西路与宁杭南路交叉路口,从崇明西路东、西两个方向进入路口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3.华阳东路与北大街交叉路口,从北大街北侧进入路口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4.华阳南路市人民医院大门口,从医院内进入华阳南路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06]65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教质量,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经调查研究,现制定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如下:一、适用对象市区(含工业园区、高新区)各类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保育教育费。
我市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凡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和市教育局评估认定为市现代化、一类、二类的幼儿园(托儿所),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相应的类别收费。
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一律按合格园幼儿园标准收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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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旅游局制定的《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近几年来,全市旅游业在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坚持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方向,旅游规模迅速扩大,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虽受“非典”影响,但全市旅游产业除接待海外旅游者指数有所下降外,其它各项指数仍不断攀升。
全市共接待海外旅游者81.57万人次,接近上年同期水平,国内旅游者 2350.1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6.9%;旅游外汇收入2.91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 211.87亿元,同比增长4.51%和18.60%。
苏州旅游市场秩序经过2002年专项整治后,旅游市场秩序和游览环境明显好转,旅游经营单位的诚信度、服务质量、经营规范程度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黑社”、“黑导”、“黑车”得到了有力的打击,凸显了综合治理的成效。
但在整治中,由于旅游市场关联度高、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市场机制尚不成熟,旅游法规不够健全等原因,导游、司机私拿和旅游经营企业私收回扣仍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旅行社变相转让经营权;无证导游以及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景区(点)恶性竞争以及三轮车、出租车欺客、宰客、“一日游”市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损害了优秀旅游城市形象,侵占了旅游者利益,影响了全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第9期(总第57期)2022年9月20日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持目录地方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苏州市人民政府名录no.9(total57)由通用办公室发布people'sgovernmentofsuzhoumunicipalityseptember20,2021目录localstatute苏州市昆曲县保护条例regulatorydocuments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的通知circularofthepeople'sgovernmentofsuzhoumunicipalityaboutprintingandissuingsome policysuggestionsofadvancingtheconstructionofaconservative-mindedsocietyinsuzhoumunicipality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幼儿园(日托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appointmentsandremovals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名单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2022年6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并于2022年7月28日在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昆曲,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本条例保护:(一)昆曲传统田野艺术;(2)昆曲传统表演技巧;(三)与昆曲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四)与昆曲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物品与昆曲有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创造优良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地强制报废。
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
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二、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三轮车、燃油型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三、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四、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04]105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4]10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交通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交通厅等12厅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交通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交通厅等12厅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管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对超限超载进行全方位、多层面治理,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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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区校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
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2]6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8
【实施日期】2012.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区校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苏府办〔201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市区校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市区校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11〕245号)及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1〕23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苏府办〔2011〕259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强化校车源头化安全监管,对市区校车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对市区校车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纳入监管平台,实施统一动态监管。
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精确定位校车运行路线,全程跟踪管理,确保规范运行;实时记录、远程监控车内动态,及时发现驾驶人的违规行为和超载行为,纠正不规范操作,保障行车安全,为处理纠纷和安全事故提供有力证据。
二是以建立校车统一信息管理平台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