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质检机构)的管理,提高质检机构设置布局的合理性,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为实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检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中心、检验站(以下分别简称为质检所、质检中心、抽检站)。
第三条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全省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考核(验收或认可)和发证;监督检查质检机构的工作;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省质检机构。
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为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抽检机构的设置;受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县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和考核,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市、县质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质检机构的建设。
县(含县级市、以上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质检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检机构的建设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各有侧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鼓励质检机构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先进检验技术和设备,建立高水平的检验项目,争取达到国内外认证实验室和国家级检验中心的水平。
第二章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审批第六条质检机构以国家标准(GB/T15481)"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于ISO/IEC导则25)作为基本条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粤质监[2014]9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质监〔2014〕95号)第一条为规范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同类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排除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处罚的幅度内确定罚款数额。
【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

【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YYY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附件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四)处罚决定;(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六)监督举报方式;(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从重 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25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 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 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 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 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 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 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 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处罚。 符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 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故意生产、销售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 行职务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 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 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 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一般 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25 以上 2.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 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度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日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的建设维护,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和《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1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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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
案件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
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YYY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被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下同)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公开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案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案件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违法事实、办理程序、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要素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公开案件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第五条公开案件分为查处阶段案件公开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公开。
第六条公开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及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涉案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同一当事人一年之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从事前款违
法行为而被查处的案件;
第七条公开案件一般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电子触摸屏、公共栏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案件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
第九条案件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
1、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企业属性;
2、案由和立案日期;
3、主办人员的执法证号;
4、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物品情况;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
1、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企业属性;
2、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4、行政处罚的决定;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若属无主货物的案件,除载明前款第(二)项第2点、第3点外,还应对无主货物的处理决定予以公开;若属需移送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除载明前款第(二)项第2点外,还应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的决定公开。
第十条公开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