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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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9)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9)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27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四条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

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东城园文〔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城园文〔2022〕11号各处、室、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6月1日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为落实《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东政发〔202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若干措施》相应条款: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

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支持内容及额度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条件上一年度中,在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申报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注册地自外区迁入中关村东城园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且已完成申报当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工作。

原则上应拥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理。

(三)申报材料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5.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证明材料;6.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对评估合格的,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50%的资金支持。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无偿资助实际发生额的50%·信用、财务(税务)、认证、技术转移、首购兼并等中介服务3、股权激励《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4、扶持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被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5、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6、创业投资补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10%给予补贴7、改制上市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进入股份制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境内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券商资助: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每家支持20万元8、小企业扶持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小企业创意支持资金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中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中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关村贵阳科技园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4]8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0【实施日期】2014.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关村贵阳科技园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关村贵阳科技园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0日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关村贵阳科技园企业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关村贵阳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3〕26号)文件精神,通过简政放权、政策倾斜等手段,真正实现“放权、让利、开绿灯”,努力为中关村贵阳科技园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氛围,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保支持(一)提前享受参保待遇。

中关村贵阳科技园企业,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当月即可享受待遇。

园区企业职工的无业配偶、子女均可按现行政策参加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可就近在企业所在地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就近在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

二、就业支持(二)实行岗位奖励补贴。

中关村贵阳科技园企业每吸纳1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实行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

在中关村贵阳科技园内自主创业,并吸纳1人(含1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其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4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4个月以内自主创业的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每月300元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4个月以内自主创业的,补贴期限最。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5)项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园区创新处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工作总结创新工作思路

园区创新处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工作总结创新工作思路

园区创新处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工作总结创新工作思路园区创新处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20XX年,围绕园区创新能力提升,在委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处室积极配合下,本处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现将全年主要工作和20XX年工作思路总结如下:一、20XX年工作进展(一)稳步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备案工作20XX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发布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XX〕32号),为确保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时掌握国家政策规定,更好地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创新处组织园区企业进行了系统的新政培训,共举办培训5场,参训企业超过500家次。

按照北京市科委要求,创新处开展20XX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和认定工作。

完成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共255家企业提交备案信息表;20XX年度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两批申报,西城园第一批共20家企业申报,第二批申报时限截止10月底,企业申报正有序开展。

20XX年8月,我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德胜科技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德胜管发〔20XX〕2号)政策到期,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21〕4号)、《关于加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科园发〔20XX〕23号)等文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创新处起草颁布了园区新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关村西城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西科管发〔20XX〕2号)。

截止到20XX年10月底,共两批54家企业通过20XX年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三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按照新政进行评审。

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国科发区〔2020〕33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西部开发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336号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会同各地方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推进落实。

科技部2020年12月4日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幅提升区域和地方科技创新效能,支撑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以推进西部地区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为主线,培育全国及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开放创新合作,支持加快实施一批事关产业发展核心技术与重大民生保障的科技创新行动,全面提升西部地区创新能级,形成与西部大开发相适应的“中心带动、多点支撑、开放合作、协同创新”的区域创新格局,为西部大开发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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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执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批复,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扶持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依照《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标准及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

第二条依照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标准及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对相关企业认定后,对注册在海淀园范围内的企业,同时授予“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对注册在海淀区范围内、海淀园范围外的企业,授予“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海淀区创新企业”是指:在《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内,持续进行研发与成果转化,拥有核心竞争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包括:(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二)2008 年4 月1 日前注册,按照原认定办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三)2008 年4 月1 日后注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第三条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须为在海淀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纳税地在海淀区,产品(服务)属于《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规定的范围;(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三)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企业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60% 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 %以上。

对文化创意产业企业,除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外,其最近一年文化创意产品(服务)收入应占总收入的60% 以上;新办企业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 %以上。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海淀区创新企业,按照《中共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享受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并按规定税率,对超过15% 税率的海淀区留成部分,作为财政奖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努力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注册在海淀园范围内的海淀区创新企业,同时享受《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附件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六、资源与环境技术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八、文化创意产业九、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五项“高技术服务业” )十、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包括实时操作系统技术;小型专用操作系统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基于EFI 的通用或专用BIOS 系统技术等。

2、支撑软件测试支撑环境与平台技术;软件管理工具套件技术;数据挖掘与数据呈现、分析工具技术;虚拟现实(包括游戏类)的软件开发环境与工具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软件生成环境与工具套件技术;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ESB)、服务绑定等的工具软件技术;面向行业应用及基于相关封装技术的软件构件库技术等。

3、中间件软件中间件软件包括:行业应用的关键业务控制;基于浏览器/服务器(B/S)和面向Web 服务及SOA架构的应用服务器;面向业务流程再造;支持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传输的控制等。

4、嵌入式软件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Java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层中的其他关键软件模块研发及生成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嵌入式软件支撑平台(包括:智能手机软件平台、信息家电软件平台、汽车电子软件平台等)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技术研发等。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

包括: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MBD )技术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软件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技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技术;具有行业特色的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技术;计算机辅助工程(CAE )相关软件技术等。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是指针对中国语言文字(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开发的识别、编辑、翻译、印刷等方面的应用软件。

包括:基于智能技术的中、外文字识别软件技术;字处理类(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处理软件技术;基于先进语言学理论的中文翻译软件技术;语音识别软件和语音合成软件技术;集成中文手写识别、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等多项智能中文处理技术的应用软件技术;具有多语种交叉的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软件技术;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技术;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技术;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能力的3D 软件技术;具有真实感的3D模型与3D景观生成软件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软件技术等。

8、金融信息化软件金融信息化软件是指面向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等金融领域服务业务创新的软件。

包括:支持网上财、税、库、行、海关等联网业务运作的软件技术;基于金融领域管理主题的数据仓库或数据集市及其应用等技术;金融行业领域的财务评估、评级软件技术;金融领域新型服务模式的软件技术等。

9、地理信息系统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GIS软件平台构建技术;基于3D/4D (即带有时间标识)技术的GIS开发平台构建技术;组件式和可移动应用的GIS软件包技术等。

10、电子商务软件基于Web服务(Web Services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SOA)的电子商务应用集成环境及其生成工具软件或套件的技术;面向电子交易或事务处理服务的各类支持平台、软件工具或套件的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平台、或工具套件的技术;面向桌面和移动终端设备应用的信息搜索与服务软件或工具的技术;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评估软件或工具的技术;支持新的交易模式的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技术等。

11、电子政务软件用于构建电子政务系统或平台的软件构件及工具套件技术;跨系统的电子政务协同应用软件环境、平台、工具等技术;应急事件联动系统的应用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现场及移动监管稽核软件和工具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跨业务系统工作流软件技术;异构系统下政务信息交换及共享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决策支持软件和工具技术等。

12、企业管理软件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业智能(BI)软件技术;基于RFID和GPS应用的现代物流管理软件技术;企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管理(SCM)软件技术;面向客户个性化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CRM)软件技术等。

(二)微电子技术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自主品牌ICCAD 工具版本优化和技术提升,包括设计环境管理器、原理图编辑、版图编辑、自动版图生成、版图验证以及参数提取与反标等工具;器件模型、参数提取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音视频电路、电源电路等量大面广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通用芯片CPU、DSP 等的开发与产业化;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3G 移动终端电路、数字电视电路、无线局域网电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小外型有引线扁平封装(SOP)、四边有引线塑料扁平封装(PQFP)、有引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等高密度塑封的大生产技术研究,成品率达到99%以上;新型的封装形式,包括采用薄型载带封装、塑料针栅阵列(PGA)、球栅阵列(PBGA)、多芯片组装(MCM )、芯片倒装焊(FlipChip)、WLP(Wafer Level Package,CSMP(Chip Size Module Package,3D(3 Dimension)等圭寸装工艺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集成电路品种的测试软件,包括圆片(Wafer)测试及成品测试。

芯片设计分析验证测试软件;提高集成电路测试系统使用效率的软/硬件工具、设计测试自动连接工具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CMOS 工艺技术、CMOS 加工技术、BiCMOS 技术、以及各种与CMOS 兼容工艺的SoC 产品的工业化技术;双极型工艺技术,CMOS加工技术与BiCMOS加工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电力电子集成器件工艺技术。

6、集成光电子器件技术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高速PIN-FET 模块;阵列探测器;10Gbit/s-40Gbit/s光发射及接收模块;用于高传输速率多模光纤技术的光发射与接收器件;非线性光电器件;平面波导器件(PLC)(包括CWDM复用/解复用、OADM 分插复用、光开关、可调光衰减器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1 、计算机及终端技术手持和移动计算机(HPC、PPC PDA);具有特定功能的行业应用终端,包括金融、公安、税务、教育、交通、民政等行业的应用中,集信息采集(包括条形码、RFID、视频等)、认证支付和无线连接等功能的便携式智能终端等;基于电信网络或/和计算机网络的智能终端等。

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计算机外围设备的关键部件,包括打印机硒鼓、墨盒、色带等;计算机使用的安全存储设备,存储、移动存储设备等;基于USB 技术、蓝牙技术、闪联技术标准的各类外部设备及器材;基于标识管理和强认证技术;基于视频、射频等识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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