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保护控制程序
女工五期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五期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公司的效率和效益,维护正常的运转和秩序,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达成目标。
保障公司秩序,促进员工发展,从而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支付薪资的全体女工和未成年工。
三、职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各部门按本制度执行,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1.女员工经期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3m以上)、低温、冷水(6℃以下)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女员工孕期的劳动保护(1)公司不得无故辞退怀孕女工。
(2)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员工怀孕后应暂时调离接触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作业岗位和接触放射线及全身振动的岗位。
(5)怀孕后应暂时调离不良劳动姿势的岗位(如长期站立、连续巡回、经常弯腰、攀高2m以上)防止流产、早产。
(6)怀孕期女员工不应该在阴冷、潮湿、温度变化大的环境中工作。
防止发生感冒及其他病,对胎儿发育不利。
(7)对怀孕早期妊娠呕吐、怀孕后期子宫胀大行动不便,尿频,下肢肿胀影响作业能力的应安排适当劳动。
3.女工产期的劳动保护(1)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产假期间公司不得扣发员工工资。
(2)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逐渐增加劳动量,使女员工有一短时期的适应过程,不致影响乳汁分泌及女员工本身的健康。
4.女员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哺乳期女员工要暂时调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环境(如:铅、砷、汞、氟、二硫化碳、苯、氰化物等)以保证母乳质量。
5.女员工更年期的劳动保护(1)对更年期综合症反应严重者,适当安排轻工作。
怀孕妇女保护控制程序规定

怀孕妇女保护控制程序规定
1.目的
确保女职工怀孕期间受到保护,根据国家法规相关要求制定此控制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怀孕期间妇女。
3.职责
3.1行政部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安排公司怀孕女员工工作;
3.2公司怀孕妇女需积极向公司行政部门申报怀孕情况;
3.3建立怀孕妇女明细表,确保怀孕妇女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工作;
3.4本程序应向所有工人传达。
4.工作程序
4.1公司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定期调查公司所有在职女员工是否在怀孕期间;
4.2公司怀孕妇女应积极向公司行政部门反应怀孕情况,以安排适当的劳动工作;
4.3女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4车间怀孕女工应尽量安排从事简单,轻松的工作;不允许安排在高强度、危害较大工序或车间工作。
4.5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4.6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5.相关文件:
5.1《招聘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怀孕妇女明细表》。
女工孕妇保护程序

1 目的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及安全。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女员工。
职责3人力资源部负责确保本文件得到有效实施并及时更新;负责完善并实施女工及孕妇保3.1护办法,提供相关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并监督各部门落实。
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对女工及孕妇的保护措施。
3.2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对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及资源提供的审批3.3 (无)4 术语和定义程序5本公司禁止一切歧视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招聘、工资福利、培训、晋升、解雇政5.1策时,坚持公平、平等原则,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禁止在招工时加入性别歧视。
员工进厂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登记编制女员工名册,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5.2工及孕妇实施特别保护。
5.3 公司禁止对女工或孕妇采取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和非人道的待遇。
)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5.4 公司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但女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
各部门应统计上报“三期”女工名单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关的劳动保5.5护措施,对“三期”女工进行特别保护,保护内容如下: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5.5.1动,不得安排加班。
个月)的女工不得上夜班,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适当休息7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5.5.2时间。
女工怀孕期间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
5.5.3天;生育多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985.5.4 女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
个婴儿,增加产假胞胎的,每多生育115多胞胎生育者,15天产假;天的产假。
5.5.5 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128难产者增加天。
产15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给予男方护理假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有薪假。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1对哺乳未满5.5.6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女职工保护程序

侨兴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1、目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妥善解决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和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3. 女职工劳动保护3.1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责任除外。
3.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与规定不符的工作。
3.3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4对怀孕7 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3.6女职工产假为14周,包括预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的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四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7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其工资照发。
休育儿假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支付工资。
4.女职工保健4.1孕期保健:怀孕后,应立即调离有毒有害岗位;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不得从事有物理伤害的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女工怀孕后应定期进行检查。
4.2哺乳期保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从事夜班工作;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 0 分钟。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 0 分钟。
4.3更年期保健:减轻工作量。
女工(孕妇)保护程序

1 目的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及安全。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女员工。
3 职责3.1 人力资源部负责确保本文件得到有效实施并及时更新;负责完善并实施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提供相关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并监督各部门落实。
3.2 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对女工及孕妇的保护措施。
3.3 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对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及资源提供的审批4 术语和定义(无)5 程序5.1 本公司禁止一切歧视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招聘、工资福利、培训、晋升、解雇政策时,坚持公平、平等原则,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禁止在招工时加入性别歧视。
5.2 员工进厂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登记编制女员工名册,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工及孕妇实施特别保护。
5.3 公司禁止对女工或孕妇采取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和非人道的待遇。
5.4 公司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但女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
5.5 各部门应统计上报“三期”女工名单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三期”女工进行特别保护,保护内容如下:5.5.1 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5.5.2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上夜班,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适当休息时间。
5.5.3 女工怀孕期间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
5.5.4 女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5.5 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128天的产假。
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有薪假。
5.5.6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40. 怀孕女职工管理程序

怀孕女职工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保证怀孕女职工的安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避免对怀孕女职工和胎儿造成伤害。
2. 范围
适用于所有怀孕女职工。
3. 职责
行政部和人事部负责全公司怀孕女职工的管理。
各部门负责内部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汇报。
4. 定义
无
5. 程序
5.1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5.2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3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加班加点,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5.4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从事夜班工作的女职工实行调整劳动岗位,对不能调整劳动岗位的产前休假办法。
产前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按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孕期及哺乳期人员管控程序

8.0附录
《各部门孕期及哺乳期妇女备案表》
目的
为维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身心健康,参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女员工。
定义
孕期:指自怀孕之日起至分娩(或称生育、生产)之日前的期间。
产期:有预产期及围产期,一般所谓的产期指围产期(自怀孕满七个月开始算起,一直到新生儿出生后一周)。预产期指预计推算分娩的日期。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女员工产假期满后恢复工作时,允许其用1至2周的时间适应工作,直到逐渐恢复该岗位定额工作量。
6.5.3申报流程
(1)员工自怀孕后应立即向部门申报,并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和准生证(如不能即时提交需在申报后一个月内补齐),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后,由部门在员工申报后两周内调整其从事适宜的工作岗位(如果已经在适宜岗位则不调整)。
哺乳期:指女员工分娩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
4.0职责
由公司人事部,工人代表负责检查、监督本程序。
6.0管理原则
6.1公司不因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及禁止强制女工进行验孕之行为。
6.2公司不得安排孕期及哺乳期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主要有频繁弯腰、伴有全身震动、攀高及高空作业等,也不安排其从事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性的岗位。
(2)各部门在员工申报时填写《各部门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备案表》,整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管理。
(3)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上报资料建立名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怀孕女工保护程序

1.目的建立并维持程序以鉴别与评估怀孕女职工的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对风险加以控制,使风险降到最低和消除。
2.范围涉及怀孕女职工的所有工作场所。
3.权责由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定期对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场所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各部门相关人员给予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预防整改措施。
4.应有权利4.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订本细则。
4.2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女员工。
4.3公司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4.4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管理。
4.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6禁止安排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影响胎儿或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7公司要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保健知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建立健全女职工的保健制度。
4.8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原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以及经医务部门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女职工,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予以减轻劳动量。
4.9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轻工作或休息,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4.10对有过两次以上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怀孕期应照顾轻工作或休息给予保胎。
4.1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前检查。
确需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后,可享受病假待遇。
4.12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4.13怀孕满7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且工作许可,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目的
确保公司出现怀孕女员工的健康和劳动保护控制。
二、适用范围
公司出现怀孕的女员工。
三、职责
3.1 管理者代表负责向总经理汇报SA8000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3.2 人事部负责公司有关怀孕的女员工的管理。
3.3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内部有关SA8000的信息沟通。
四、定义(无)
五、程序
5.1 公司给予怀孕女工98天产假休息的有薪待遇。
5.3 对夫妇双方同在我公司的给予男工陪护理假的时间15天的有薪待遇。
5.4 任何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
5.5 工资保护制度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
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5.6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
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5.7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能
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8 哺乳期规定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
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5.9 任何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
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司法解释:夜班劳动,一般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
次日六点这段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
间。
” 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
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人事部予以有薪假待遇。
5.10 定期进行总结怀孕女工的生活和工作安排的总结,由管理者代表汇报总经理,确实保护怀孕女工的健康。
六、相关文件(略)
6.1 BSCI标准
6.2 员工手册
6.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七、相关记录
7.1 怀孕女工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