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

合集下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二○○八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合理准确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河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提取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豫发改环资〔2016〕616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6〕6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省节能监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和省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监管,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6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京津冀及重点地区污染治理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6〕977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3〕956号),提出以下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材料审核,建立项目申报材料“四审”制度。

一是项目建设单位材料真实性自审,即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等基础性材料进行自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是项目咨询机构专业性审查,即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机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专业性、完整性、合理性审核,并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三是项目主管部门政策性审查,即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四是项目评审机构可行性评审,即受委托开展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组),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评审意见负责。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价管[2007]81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7]814号)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7]703号)要求,现将我省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价时间。

我省小火电机组从2007年8月1日开始降低上网电价。

二、降低范围。

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其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均列入降价范围。

三、降价标准。

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5分以内的,今年先降低2分,明年再降低剩余部分;高出5分-1角的,分三年降低到位,前两年各降低2分。

四、为了保证热力供应,对于列入降低上网电价范围的小火电热电联产机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及代管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按照《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节约能源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河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级发展改革委及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违法程度划分]根据节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两种不同等级:对涉及情况较为简单、行政处罚种类单一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对涉及情况复杂、行政罚款数目较大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第四条 [制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价格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并对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和材料费用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和规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降低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配血收费。

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医疗机构配血项目收费标准和储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具体规定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规范执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项目、分解收费及违规加收材料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和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工作安排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的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各项目价格均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降低部分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的内容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价规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加收材料费用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现象和不认真落实本通知降价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降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
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各县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办),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