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
海关总署令
第 25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 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 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07年海关总署发布的文件目录0 Nhomakorabea 海关总署令
03 修订解读
02 具体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 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 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其他海关归类制度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1—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海关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海关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一、整体归类原则整体归类原则是指将商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归类,看其最主要用途或最显著特征,遵循环境显著原则(Environmental Significance)。
这意味着商品应根据其在自然、制造或商业环境中的最重要用途或特征进行归类。
二、专用归类原则专用归类原则是指将商品归入专门为其设计的类别。
根据专用性归类包括材料(如纺织品)、用途(如工具)和功能(如机器)。
商品的专用性是归类的重要依据。
三、材料归类原则材料归类原则是指将商品归入以其材料组成为依据的类别。
商品的材料组成对归类至关重要,例如,木制家具归类于木材制品类别,而金属制零件归类于金属制品类别。
四、组成归类原则组成归类原则是指根据商品的组成部分来确定其分类。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最起码组成部分会决定归类方向。
例如,压缩空气机由动力装置和压缩机部分组成,因此会归类于压缩机类别。
五、综合归类原则综合归类原则是指通过综合各个归类原则来确定商品的分类。
这意味着需要考虑商品的各个特征和用途,综合分析并确定最具代表性的一个分类。
综合归类原则是最常用的归类原则,尤其是在没有特定的专用归类或材料归类原则适用时。
在实际归类过程中,海关会根据国际贸易统计标准(HS编码)进行归类。
HS编码是一个由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用于标识商品的分类系统。
它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章节,接下来的两位表示附录,最后两位表示细分。
归类商品的方法包括:一、查阅HS编码手册:海关人员可以通过查阅HS编码手册来判断商品的分类。
HS编码手册包含了所有商品的分类以及详细的归类规则和解释。
通过仔细阅读HS编码手册,人员可以了解各个类别的具体要求,进而进行正确的归类。
二、比对类似商品:海关人员可以通过比对类似的商品来判断商品的分类。
将商品与已经归类的类似商品进行比较,找到最相似的分类。
通过对比来判断商品的分类可以提高准确性。
海关商品归类的原则和方法,可以帮助海关人员准确划分商品的分类,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同时也为监管和征税提供了基础。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目录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件格式)退税申请书(电子件格式)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附件:5. 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电子件格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条款。
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有立法目的。
《征管办法》属于立法层级中的部门规章级别,以其上位法(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运用税收手段以达到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目的的行为准则。
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意识活动的产物。
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利益分配,促进经济发展。
宏观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确定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的税收措施,其实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2.14•【文号】海关总署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令(第8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实行进出口商品归类,便利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加速货物通关,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10位数编码。
第四条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申请的提出第五条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若接到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的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区的,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在确认申请归类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后,即应开具允许异地申请的证明。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海关预归类讲解

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 制规范》(海关总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 申请,对拟作进口或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 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 公布。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法规:《关税条例》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归类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税则》规定 的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目录 条文,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归入合适的税目。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 定的归类原则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 和商品名称,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税则归类所需 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进出口货物实 施化验、检验,以确定税则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
归类管理规定》(署令第158号) 2007年5月1日施行
规范申报简介
规范申报的法律渊源规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 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10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
《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 (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 报目录》
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 单证相符。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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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07年2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无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需求进一步提升。
世界贸易规则对包括海关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要求,《归类管理规定》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该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为纳税义务人提供更加公开、透明、便利的商品归类服务,以确保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降低纳税义务人的贸易成本。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履行WTO规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制定《归类管理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商品归类工作的思路日趋成熟,管理模式不断完善。
海关也在总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归类工作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根据海关总署第80号令对相对人实施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对外公告制度、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开展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确保海关执法的公正、透明和统一,以及进一步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需要通过制定《归类管理规定》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梳理和定位,设计合理、规范的归类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种海关归类活动的层级,进而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促进口岸快速通关,防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上述各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
与现有的各项归类工作制度相比,此次《归类管理规定》有何新举措?
《归类管理规定》作为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的部门规章,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
与海关在涉及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提出了纳税义务人认为商品归类有误情况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保证了纳税义务人的权益。
此外明确了纳税义务人具有自行确定进出口商品货物的商品编码并正确申报的义务,而海关在商品归类工作中所负的责任是对纳税义务人申报有关商品归类的信息进行审核。
虽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海关已经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了关于进行商品归类的指导,但是进行商品归类审核才是海关应负的职责。
此外,此次发布的《归类管理规定》为给纳税义务人提供贸易便利化以及降低贸易成本,在吸收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内容的基础上,对预归类进行了重新的定义,通过设置预归类决定、归类裁定以及归类决定,对商品归类体系以及办理流程进行了重新构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相比,《归类管理规定》中关于预归类的规定有何变化?
在《归类管理规定》中设定的预归类决定与原先使用的约束型预归类中最大的区别是效力,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具有效力,《预归类决定书》一旦作出,除非发现存在错误或所依据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不再适用的,否则一直有效。
同时海关总署不再作出预归类决定。
而约束性预归类效力的规定是,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约束性预归类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其次是预归类申请的条件也存在差异。
《归类管理规定》中规定,预归类决定书的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其申请是向货物拟实际进出口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在这个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要提供所申请商品将在45日后实际进出口的证明。
而原先使用的约束性预归类并没有对上述要求的规定。
第三是可以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范围。
在《归类管理规定》中规定,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才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而对于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
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而原先使用的约束性预归类并不区分是否有明确规定。
在《归类管理规定》中提及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态如何界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是按照货物报验时的状态确定的,因此报验状态的认定是正确进行商品归类的前提和基础。
《规定》从两个方面对此予以了规范:
一是实际状态。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二是合并归类。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应视为同一报验状态,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如对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另有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在海关通关时,对申报要求有何要求?
商品编码是报关单上的必填项目之一,也是直接决定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及监管条件的申报内容,因此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
《规定》对归类申报做出了相应要求:
一是如实、准确申报。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二是提供有关资料。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资料,如果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通过事前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海关予以保密。
三是补充申报。
由于报关单本身可填写的申报内容有限,因此,必要时,对一些较为复杂、需要较多资料说明才能满足归类需要的商品,则必须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来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法》第43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做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2号令,以下简称《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可见,商品归类是海关行政裁定最重要的内容,其程序、效力按照《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商品归类决定是指什么,与预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有什么区别?
商品归类决定是《规定》增加的新内容。
由于以往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公开的《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外,其他大多为以《归类问答书》等内部文件,公开性较弱,法律效力存在瑕疵。
《规定》明确将对外公开的商品归类决定作为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并对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规定》,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程序的启动。
商品归类决定是由海关主动作出并公布的,来源于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或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归类问题,或是海关总署转发的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以及其他海关总署认为需要作出商品归类决定的情形。
商品归类决定的作出。
根据《规定》,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部门制作,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
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生效。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法律的补充。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由海关总署予以撤销,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以及商品归类决定的主要区别见下表。
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以及商品归类决定对比表
启动人
内容性质
决定人
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
预归类
管理相对人
有明确规定
直属海关
申请人
作出预归类决定的直属海关关区
归类行政裁定
管理相对人
无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
所有管理相对人
关境内统一适用
归类决定
海关
有明确规定/无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
所有管理相对人
关境内统一适用
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以及商品归类决定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