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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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措施。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

二、加强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约束(三)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监发〔2013〕6号,以下简称九部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提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的契机、抓手和载体,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为宗旨,以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为目标,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精心部署安排,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做好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序时进度,强化工作举措。

要积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改到位,以迎接8-9月份省厅牵头的条线互查和10-11月九部门的联合督查。

各省辖市均要选择一到两个基础条件好、执法水平高的地区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联系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基层执法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888851_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思考

888851_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思考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纠纷维权的主要行政手段,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有特殊地位,对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劳动关系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有待完善,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

都江堰市劳动保障监察的实践都江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市人社局委托进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

近年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合法用工,发挥了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

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监察大队通过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专项检查行动,增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意识,引导广大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坚持全面清理与重点打击相结合、落实政策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建立“纵到底、横到边、职责明确、反应迅速”的新型三级互动长效管理机制。

强联动增合力,提升维权服务能力。

劳动保障监察通过加强与社保经办及基金监督、人力资源市场等的协调沟通,妥善处理不依法办理社保、未按时足额缴费、骗取社保基金及社保待遇和违法招用工等案件,同时,加强与公安、工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存在重合情况。

在工资支付、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上,劳动者既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获得民事救济,也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保障监察获得行政救济。

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使劳动执法的制度成本升高、执法尺度不一甚至出现案件相互推诿的情况,不符合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的建议强化监察执法权力。

确实加大了劳动违法的成本,但是欠薪仅仅是劳动违法行为中的一种,其他劳动违法行为只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仲裁进行处理。

因此,劳动保障监察作为全面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制度,应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力,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

14348_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20190416

14348_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2019041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2019〕54号发文日期:2019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9年4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2)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5)第四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5)第五章协作机制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X〕24号)和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市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X〕5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切实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1、成立x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公安分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两法衔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检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成员单位“两法衔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两法衔接”工作日常事务。

x区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为“两法衔接”牵头单位。

2、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考核评价。

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x区委、政府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范围。

考核细则由x区“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依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通报等进行年度考核,结果通报x区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按比例换算计入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总评价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情况、案件录入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办理情况、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反馈情况等。

领导小组对“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或者推荐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二、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事故及其他后果等,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第五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二)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三)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五)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七)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八)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九)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十)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十一)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十二)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十三)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十四)涉嫌非法经营罪;(十五)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十六)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十七)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十八)涉嫌妨碍公务罪;(十九)涉嫌失火罪;(二十)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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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保障监察司法衔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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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 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 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 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的通 知(云人社发[2015]24号)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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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方面虽然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并非行政违法行为构成 要件
“不问主观状态”原则:指在行政管理中,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 直接从事违法行为,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和条件,都必须承担一 定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问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否为故意或过失。 (二)主观故意表现在拒不支付的客观行为方面 积极的作为: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 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等。 消极的作为:尽量拖延、对责令支付指令置之不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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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嫌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三、劳动保障监察司法衔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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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 5、劳动者本人或者或者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 材料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2011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 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 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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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世纪90年代 至2001年初步 探讨
2001年至2012 年实践发展阶 段 2013年至今全 面深化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有 效衔接是这一时期的焦点 问题
2001年,国务院开展整顿 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 正式将两法衔接提上重要 日程
以2013年为界点,以《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 规定为标志,两法衔接被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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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额较大:
(一)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 以上的 (二)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 上的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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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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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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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送 2、涉嫌诈骗犯罪的移送
3、涉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案件的 移送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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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 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 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移送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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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责令改正
移送
1.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2.拖欠工情资况 3.拖欠工资行为方式 依监察办案程序、 24号文第20条
1.责令改正-责任主体 2.期限:7日、3日 3.送达 依监察办案程序 24号文第19.21.22. 23条
1.移送审批-3日、24小时 2.移送并附相关资料 3.抄送同级检察院 4.移送异议 24号文第5-13条
三、劳动保障监察司法衔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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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主体 接收主体 移送标准 移送材料 移送流程 商情提前介入 联席会议制度 检察监督
三、劳动保障监察司法衔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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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主体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接收主体
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在的同级公安机关
三、劳动保障监察司法衔接实务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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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 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雇佣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佣童 工或长时间非法雇佣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还 指因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未满 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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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嫌诈骗犯罪案件的移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经常遇见的涉嫌诈骗的行为是骗 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犯罪。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司法衔接概述:背景、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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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或者应当发现的 涉嫌犯罪的案件转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去, 避免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使犯罪嫌疑人 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一、司法衔接概述:背景、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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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 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 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 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现违法案 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 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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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案件移送的“数额较大”标准应仅 限于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 定应得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 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报酬。
一、司法衔接概述:背景、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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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概念: 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 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 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 目的的行政行为。 刑事司法的概念: 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 刑事司法权、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并按照一定的法律 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执行国家刑罚所进行的活动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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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 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 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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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决
定之中
一、司法衔接概述:背景、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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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概念: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 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反事实造成的后 果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 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1、准确界定逃匿 2、逃匿的证据收集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扔不支付。 1、政府有关部门 2、责令支付 3、仍不支付 4、文书送达
二、劳动保障执法领域司法衔接主要内容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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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监察执法的对象用人单位主要是,包括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记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依照《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监察。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 者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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