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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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1、什么叫劳动法?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劳动法典。

2、劳动法适用范围?答: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切用人单位,不包括武装力量。

3、什么是劳动监察?答: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4、什么是行政执法?答:是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行为。

5、什么是行政处罚?答: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权给予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予一定处罚的行为。

6、什么是依法行政?答: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

7、什么是童工?答:十六周岁以下,不含十六周岁的为童工。

8、什么是未成年工?答: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9、什么叫农民工?答:以农民身份进城务工的人员叫农民工。

10、什么是工资?答: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超时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1、什么是计时工资?答:是按照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

计时工资分为日工资、月工资、年薪以及小时工资等。

12、什么是计件工资?答:是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又分为个人计件、集体计件、累计计件等。

13、月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答:劳部发8号文,月天,月工作小时为小时。

14、什么是工作日?答:即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工作天数。

15、法定节假日是哪些?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天。

16、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答;男60岁,女55岁。

17、病退年龄是多少?答:男50—60岁,女45—50岁为病退。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易错题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易错题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易错题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其实啊,这里面也有不少容易弄错的地方呢。

就说工资支付这一块吧。

好多人以为只要每个月拿到钱了就万事大吉,错啦!工资支付的周期、支付的方式,这里面都有讲究。

比如说,有些企业会拖延工资支付时间,还找各种借口,什么资金周转啦,财务忙不过来啦。

这就像你答应了朋友今天还钱,结果一直拖,这哪行呢?劳动保障监察里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那是有明确要求的,可不是企业想怎样就怎样。

这工资就像咱的生活血液,每个月按时按量到账,咱们的生活才能顺畅地运转下去啊。

要是企业随意拖欠,就好比把咱生活的阀门给关小了,日子能好过吗?再讲讲劳动时间的事儿。

你可能觉得每天上班下班,时间都差不多,有啥可监察的?嘿,这里面学问可大了。

加班,大家都不陌生吧。

有的企业啊,让员工加班加得没边儿了,还不给加班工资。

这就像让牛干活,又不给牛吃草,哪有这个道理呢?正常的工作时间是为了保障员工有足够的休息和生活时间,加班就得按照规定来,要么调休,要么给加班工资。

这就好比天平的两端,企业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把员工的权益都给压下去了。

社会保险也是容易出错的地方。

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给员工交社保,或者少交。

这就像你买了一辆车,却不给车加油,还想让车跑得又快又好,可能吗?社保对于员工来说,那是未来生活的保障啊,老了有养老金,生病了有医保。

企业要是在这方面动手脚,那可真是损害员工的根本利益了。

还有劳动保护这一项。

比如说在一些危险的工作环境下,像建筑工地上,没有给工人配备合格的安全帽、安全绳,这就像让战士上战场却不给武器一样。

工人在危险的环境里工作,这些保护措施就是他们的“盔甲”啊。

劳动保障监察就是要确保企业给员工穿上这件“盔甲”,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那有人可能会问,要是企业违反了这些规定,我们该怎么办呢?这时候啊,咱们就得知道劳动保障监察的举报投诉渠道。

不能吃了哑巴亏,就像你在外面被人欺负了,你不能不吭声吧。

自考“劳动保障政策业务知识”题目汇编(6)

自考“劳动保障政策业务知识”题目汇编(6)

三、判断题: 1、我市⾏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包括各类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员。

(×) 2、养⽼保险所需资⾦由企业和职⼯个⼈负担。

(×) 3、企业职⼯的基本养⽼⾦由基础养⽼⾦、个⼈帐户养⽼⾦、过渡性养⽼⾦和过渡性调节⾦四部分组成。

(×) 4、职⼯退休后的过渡性调节⾦每⽉按120元发放。

(×) 5、劳保基⾦的征收标准为按建筑安装⼯程造价3.5%的⽐例向建设单位收取。

(√) 6、退休职⼯死亡后,可凭死亡证明到社保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

(×) 7、市直国有企业职⼯置换⾝份后,⾃谋职业、采取灵活⽅式就业和尚未再就业期间,均可享受续保财政补贴。

(√) 8、“4050”⼈员指在企业宣告破产或批准实施“两个置换”当⽉,⼥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员。

(√) 9、凡原在社保机构参加了社会养⽼保险,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了社会养⽼保险关系的⼈员,均为续保对象。

(√) 10、从事⾼空和特别繁重体⼒劳动⼯作每满⼀年,按⼀年零三个⽉计算⼯龄。

(×) 四、简答题: 1、如何认定职⼯⼯龄? 答:认定职⼯⼯龄要坚持原则,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对职⼯提出的更改要求,凡本⼈档案不符,要认真分析核实,原则应以本⼈档案中历来填写的⾃传、简历和组织、⼈事劳资部门审查结论为依据。

未经过组织,由本⼈索取的证明材料⼀律⽆效。

对于那些出具假证明,伪造历史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决不能迎合迁就。

2、“4050”⼈员是指哪些对象,其续保缴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常劳社发[2004]16号⽂件规定,“4050”⼈员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或批准实施“两个置换”当⽉,⼥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员。

“4050”⼈员补缴2003年3⽉31⽇前的养⽼保险费为市政府当时规定的单位缴费⽐例和个⼈缴费⽐例之和,个⼈按缴费基数的11%缴纳,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4050”⼈员补缴2004年3⽉底前断保期间的养⽼保险费时,免收滞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423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XXX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12月为《条例》宣传月,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基础。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依据是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监察人员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监察工作。

其次,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任务。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关系,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检查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报酬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再次,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法。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法包括监察检查、调查取证、听证会等。

监察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工作方法,确保监察工作的效果。

此外,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的核查、工资支付制度的合规性检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检查等。

监察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察工作。

最后,劳动保障监察的责任和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指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监察人员要具备敬业精神和务实作风,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的基础知识和实务要领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

只有具备了这些知识和要领,监察人员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监察工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

劳动保障监察是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可以提高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培训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培训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一、劳动保障监察发展历程1950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国营企业内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童工女工、雇用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之执行;各地国营企业行政方面,有供给上项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报告的义务。

对劳动局派往持有正式证明文件之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1993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法》,设“监督检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布,劳动监察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

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劳动监察的执法手段。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的人社部设立劳动监察局,加强了政府依法监管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发展社会保险的职责,201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劳动监察局改名为劳动保障监察局,进入了一个全方位的提高发展阶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第十一条对监察事项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掌握劳动保障监察的基础知识和实务要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目标、职责以及实际操作中常见的要领进行介绍。

1.监督检查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条件、权益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保护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任务之一2.监督调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劳动者劳动价值的体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这一义务。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这一义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卫生问题,要求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4.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和运行职工工会组织。

职工工会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管理的重要渠道和组织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和运行职工工会组织。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这一义务。

在劳动保障监察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要领:其次,注重预防和整改,依法加强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注重发现问题的原因和根源,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加强管理和运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监察意识。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劳动保障和监察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行动,共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宣传资料)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

(宣传资料)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答: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答:(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哪些?答:(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

(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

(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

(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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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

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

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

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3)只要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无论是否同意,均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必须遵守、执行。

这种强制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最后予以实施。

劳动争议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1)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

(2)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把“双刃剑”,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存在交叉。

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为: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为:(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从上述仲裁和监察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来看,规定仲裁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与规定监察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存在明显的交叉。

其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三类案件。

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三类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但不按规定缴费、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等。

劳动报酬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或降低职工工资等。

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主要表现为执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

4.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

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第二,机构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

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第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

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处理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第四,程序不同。

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即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应主动进行监察。

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处理不同。

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七,后果不同。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劳动监察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八,时限不同。

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限是一年,监察时限是两年。

二、劳动保障监察做什么(一)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一些外资企业是我们执法的重点对象。

2.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机构。

3.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或对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4.无照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

是指无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执照期失效,但有用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5.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从掌握的情况看,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等。

6.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这里还要讲一讲对无照经营非法用工主体监察查处内容主要是查使用童工、拖欠工资、工伤赔偿。

劳动保障监察在查处非用工主体拖欠工资时,可下达整改指令书,但要在工商部门查封变买前进行。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概括的说就是12个字:宣传、督促、检查、受理、纠正、查处。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1)用人单位遵守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虽然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仅规定了日常巡视监察、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三种劳动保障监察方式。

但是并没有排除专项监察及其他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

所以主要是四种方式:1.日常巡查:日常巡视监察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员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过程,是目前世界各国的劳动监察机构通行的工作方式。

主动巡查,一般每位监察员不得少于50家。

2.专项检查:专项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一定的时间和人员,对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

如我县去年开展的,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使用童工、社会保险检查等都属于专项监察。

集中整治,一般是有季节性、针对性和重点单位。

3.受理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目前,这也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方式。

举报和投诉是有一定的区别。

举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诉是权益受害的本人。

4.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

目前,我县一般采用的是年度审查的方式。

主要从准备阶段、自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公示阶段四个方面进行,每年四、五月进行。

(五)劳动保障监察管辖1.监察管辖——《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规定:监察管辖实行属地、级别、专属管辖。

2.案件管辖——《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规定:这种转移的意义就在于使原来无权的变为有权,其本质是主体资格的转移。

3.案件管辖的指定——《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条。

意义在于避免相互推委,拖欠办案的收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生产、经营或者工作场所在本省的中央、外省、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由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可以移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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