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关于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关于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依法保障了律师职业权力,充分发挥了律师职能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

(一)自治州律师队伍的基本情况。

我州律师机构是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建在八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年《律师法》的颁布确立了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制所三种组织形式以来,我州律师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目前,全州共有==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所==家,国资所=家,正在进行改制的=家,自收自支国资所=家;全州律师工作者===人,其中执业律师===人。

男律师==名,女==名,少数民族律师=名,行政辅助人员==名,执业律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人,法学本科学历的==人,其它专业本科学历史潮流==人,大专学历==人,中专=人,党员律师==名,占律师总数的确==.=%。

此外,我州同创律师事务所在乌市设立分所,这也是我区唯一一家在乌市设立分所的外地州律师事务所。

至此我州已初步形成了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具有较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涌现出一批受到自治区和自治州表彰的文明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新蓝天和同创两家律师事务所被自治区司法厅和某省律师协会授予十佳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有三名律师被授予自治区优秀律师称号,有一名律师被自治州第二届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称号,这一切均体

现了律师工作在自治州的改革发展稳定,在推进自治州的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大刑事辨护和代理工作力度。

我州广大律师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紧紧围绕自治州稳定大局,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冶理,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努力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

(三)积极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大律师在做好刑事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从办理刑事、民事业务逐渐拓展到与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经济、科技领域。

参与了多项重大工程的法律服务,挽回经济损失约束===万元。

(四)依法开展非诉讼业务,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广大律师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主动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广泛参与我州贸易、投资、融资、仲裁等民商事活动,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积极为政府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目前,全州律师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家、担任公民个人法律顾问==家。

在办理各种非诉讼业务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律师通过法律服务专线,

参加涉法*工作解答各种法律咨询====人/次,代写法律文书====件,通过律师的工作,化解律师的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同时,有的律师事务所还建立了妇女儿童法律维权中心,为广大妇女儿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

(五)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自治区司法厅对社会执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每名执业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工=至=件法律援助案件。

全州广大律师依法履行《律师法》规定的义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除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外,绝大多数是经济困难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农牧民、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年我州办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多名群众受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二、律师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我们认为,贯彻执行《律师法》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一)律师调查取证难。

一是《律师法》在对律师权利义务的设定上存在着缺陷

一些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律师工作缺乏了解,有些人认为律师是在为那些滋生事端的人寻找理由而产生抵触情绪,有时经律师调查和取证设置种种障碍和附加其他条件,增加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

如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在搜集是否可起诉证据时,需查工商档案,工商部门要以法院已立案为前提,否则不允许查阅有关档案,又如公安机关对律师调取复制案卷材料,往往是不予准许。

这些做法造成了律师调查取证不能得到保证。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

律师接受委托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但无论案件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都很难,尤其是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就更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但是实际执行中,却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但在实际执行中,完全由司法机关说了算;有的地方,只允许律师意见,却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

有的侦查机关没有设立统一接待律师的窗口,由律师找案件承办人商议会见事宜,案件承办人往往以出差、工作忙等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安排会见;有的案件,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关司法机关人员一直在场,不便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交流。

(三)律师执业环境有待改善。

律师在开展刑事业务领域,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有时存在侵犯律师人身权利和辨护权利的现象,制约和影响了律师执业的正常开展,如《刑法》和《刑事诉讼修正后,公安和检察机关也各自制订了有关规定,对国家法律做出了解释,律师取证要经过同意;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律师阅卷要经过领导签字;律师调查要符合要求等等。

不利于律师正常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四)律师法律援助受到制约。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之一。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财政保障。

实际上政府法援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依照规定可以领取相应的补贴。

据不完全统计,====年我州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有===件,按每件运行成本和补贴费用劲===元计算,需费用==万元,但实际部兑现补贴不足=万元。

面对社会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于援助经费缺乏,使法律援助疲于应付,甚至有时不得不推委、谢绝援助申请。

(五)律师队伍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我州律师队伍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县市发展较快,经济相对落后县市发展严重滞后。

其中...市的律师占全州律师总数的==%,而东三县律师极其缺乏。

特别是是少数民族律师数量少。

这也是由于全国司法考试难度较大,新生力量得不到及时补充。

(六)律师服务市场比较混乱,影响了律师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形象。

近些年,我州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服务领域不断拓宽,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师的名义办案,竟相压价、跨

区办案,造成律师服务市场的混乱。

现我州律师===人,法律工作者===人。

三、进一步改进律师工作的几点要求:(一)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律师法》的工作力度,要加大普法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的同时,对《律师法》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为保障律师正确、充分的行使职业权利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素质。

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地抓好律师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其真正成为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切实承担起用法律知识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服务的职责。

(三)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这次《律师法》执法检查活动,对全州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

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执业、扰乱法律服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坚决取缔无证执业,制止乱收费,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形成同意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

积极协调公、检、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三”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依法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四)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进一步提高律师的社会、政治地位。

律师参政议政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全州人大代表中没有律师,这是一个缺位,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将那些政治上强、业务上精的优秀律师补选到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行列中来,充分发挥他们接触社会层面广,了解社情民意实的优势,为依法行政献言献策,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将叶片放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再放入大烧杯内隔水加热,叶片颜色逐渐由变成。

稍停片刻,用清水冲洗掉碘液。这时可以看到,叶片遮光部分呈色,没有遮光的部分呈色。)步骤①的作用是:。

)步骤④中酒精的作用是:。

)这个实验说明了:。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五部门)2015年9月20日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保证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1]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

关于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依法保障了律师职业权力,充分发挥了律师职能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 (一)自治州律师队伍的基本情况。 我州律师机构是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建在八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年《律师法》的颁布确立了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制所三种组织形式以来,我州律师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目前,全州共有==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所==家,国资所=家,正在进行改制的=家,自收自支国资所=家;全州律师工作者===人,其中执业律师===人。 男律师==名,女==名,少数民族律师=名,行政辅助人员==名,执业律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人,法学本科学历的==人,其它专业本科学历史潮流==人,大专学历==人,中专=人,党员律师==名,占律师总数的确==.=%。 此外,我州同创律师事务所在乌市设立分所,这也是我区唯一一家在乌市设立分所的外地州律师事务所。 至此我州已初步形成了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具有较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涌现出一批受到自治区和自治州表彰的文明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新蓝天和同创两家律师事务所被自治区司法厅和某省律师协会授予十佳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有三名律师被授予自治区优秀律师称号,有一名律师被自治州第二届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称号,这一切均体

现了律师工作在自治州的改革发展稳定,在推进自治州的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大刑事辨护和代理工作力度。 我州广大律师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紧紧围绕自治州稳定大局,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冶理,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努力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 (三)积极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大律师在做好刑事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从办理刑事、民事业务逐渐拓展到与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经济、科技领域。 参与了多项重大工程的法律服务,挽回经济损失约束===万元。 (四)依法开展非诉讼业务,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广大律师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主动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广泛参与我州贸易、投资、融资、仲裁等民商事活动,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积极为政府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目前,全州律师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家、担任公民个人法律顾问==家。 在办理各种非诉讼业务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律师通过法律服务专线,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教学设计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教学设计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教学设计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1。知识目标 ⑴识记:公民的含义。 ⑵理解:①列举实例,表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②列举实例,表明法律严惩拐卖、残害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 ⑶活动:根据个人的所见所闻,讲述一件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事例。 2。能力目标 在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有关规定和保护措施的同时,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即能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应受到怎么样的制裁等。 3。思想觉悟目标 ⑴通过学习,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认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应该享有的起码的、最基本的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能自觉行使这些权利,并且不做侵犯别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⑵当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学重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 1。公民权利的含义。2。隐私权。 [课时安排] 4课时。 [课型选用] 讲授类与活动类相结合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通过上册课本的学习,同学们着重认识了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从这节课开始我们接着学习下册教材。下册教材讲述的是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即集中介绍公民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我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中,人身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权利。所以,我们先来学习“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什么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板书) 人身权利与公民相连的,公民是人身权利的载体。何谓公民?何谓中国公民? ⑴公民、中国公民的含义(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归纳。)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 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司发[1996]006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二)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6.09.26 【实施日期】1996.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 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1996年9月26日司发[1996]006号) 《律师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它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既是《律师法》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律师法》的重要保证。根据当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律师队伍的实际,为了更好地贯彻《律师法》,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经曲折,前后不过二十几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律师队伍从重建初期的八千余人发展到现在的九万余人,不仅数量上升,素质也有提高,充实了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懂科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律师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律师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律师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党、政府和人民对律师事业的关心和爱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结果。广大律师没有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十六年来,广大律师不仅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大律师大力开拓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关的业务领域,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此外,广大律师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中,依法维护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支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入进来的,是一支年轻、富有朝气、充满希望的队伍。 在看到律师队伍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支队伍存在的不足: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执法的惯性,加上这支队伍正处于成长期,缺乏从业经验,执法观念还不适应,面对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抵抗能力差,出现一些道德失范,不恪守执业纪律等现象。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的律师心有余悸,不敢办、不善办刑事案件,未能自觉抵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和来自其他各方面的引诱、腐蚀,同时也有少数律师以各种方式拉拢司法机关的办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执行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 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6.05.15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六章法律援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浅谈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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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虽然逐渐在加以改善,但总体上来说,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执业环境保护不力。主要表现为: 一、律师的社会地位低。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多于保障,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另外,从社会和民众反映来看,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不在少数。这种看法严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二、律师的司法地位弱。从律师从事代理司法实践来看,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常常会受到一些法官不正常不合法的压制。从刑事辩护来看,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与法官和检查官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对裁判案件制造障碍,使得法官与检察官沆瀣一气,对律师的正常辩护行为予以压制。此外,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有的甚至当着当事人的面诋毁律师。比如:“你请的律师就

这种水平,还想打赢官司?”等等,损害了律师的威信。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律师因受人之托介入诉讼,争辩曲直,横议是非,自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其中包括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和来自官方的指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遇到的执业危险可能更多地来源于司法机关。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在办理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中,稍有不慎(尤其是在惹恼司法人员的情况下),就会陷入涉嫌犯罪的万丈深渊。再加上个别机关“老大”思想作怪,一旦律师辩护对其不利,特别是在律师会见后,证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他们便怀疑是律师指使的,立即中止原案的审理,不论证据真实如何,事实清楚没有,先关起来再说,定不了伪证罪,再定其它罪。律师执业中涉及的罪名也不断增多。新刑法实施以来,306条对律师依法执业行为威胁仍然很大,在维权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而一些律师执业中从未涉及的罪名不断增多,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偷税罪”都有发生,律师界对此反响很大。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亦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当事人或一些机构非法拘禁、绑架的案件较多,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管理制度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

(管理制度)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申请于律师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所向地级之上市司法局申请实习: (壹)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的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四条受到停业整顿之上行政处罚且处于处罚期的律师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五条申请实习,应提供以下材料: (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申请表》壹式壹份,且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另附大壹寸照片壹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仍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壹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壹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壹份; (五)户籍所于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于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专职实习,须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于国资、公职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所于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实习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于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须提供所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须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的复印件; (七)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挂靠的交费凭证及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 之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壹用A4纸复印,且由律师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且加盖律师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司法局核对。 第三章实习证的颁发

合肥律师关于新《律师法》的考核试题及答案

合肥律师关于新《律师法》的考核试 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5、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6、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张某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两名律师分别担任被害人张某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7、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分所。 8、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9、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的责任。 10、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性组织。 11、申请设立新合伙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执业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12、张律师代理的某案件由李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一天,张律师 合肥工伤赔偿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b7918726.html,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b7918726.html,

以吃饭为名,约李法官出来商谈该案有关事宜。张律师的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规会见违法行为。 13、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行业处分的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停止执业;(四)取消会员资格。 14、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15、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资格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唯一条件。(错) 2、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但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的,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对) 3、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承办律师业务。(错) 4、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对) 5、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对) 6、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用的律师、行辅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 7、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错)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摘要】中国律师由于受古老中华历史文化渊源影响,一直在压迫中艰难生存。司法歧视、社会法制观念薄弱使律师职业环境黑暗。而行政级别制度在律师界的缺失更使律师对自身发展顿感迷茫。同时在律师职业过程中由于权力保障制度不健全,更多强调律师义务而非权力的不对称现象使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阻力重重。欲振中华法制,必先强律师,本文在分析律师现状的同时,试图通过一己之见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生存;职业环境;法制发展 一、律师执业环境 (一)司法环境 陈有西律师在一次法律工作座谈会上引用了三句诗来描述中国律师职业环境,其中一句引自唐人朱余庆《近试上张水部》中的“妆罢低眉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陈律师引用的这句诗把当代中国律师在公权力面前的“小媳妇”形象和心态刻画得逼真、贴切。 律师在司法人员面前的“小媳妇”形象是各种历史、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在现阶段,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均来自退伍军人行列,而我国大多数律师则是全国各政法院校毕业生。两个职业团体有着不一样的背景经历和文化价值观,这就容易造成二者对立的心态。在公权力面前自觉文化程度高人一等的律师不得不放下身段,迎合大权在握的司法人员。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律师制度的优化改进,律师收入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丰厚,与司法人员收入相比相差甚多,当然,这也是司法腐败,律师与司法人员偶尔狼狈为奸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法官依据“关系”判案,请律师不如请法官之类的说法越发让人有如芒在背之感。 司法人员对待律师的不公,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缺乏可预测性,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具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王令律师2006年在天津一法院被法官“掐脖子”;何云祥律师在昆明被法院烤留……如此例子不在少数。试问,如果一部法律在运用阶段出现了严重问题,这部法律意义何在?我们是该信仰法制还是法官人治。 (二)社会环境 律师的职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评价,对法律主体行为进行预测,从而达到法律调整对象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活动的目的。 但有不少当事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律师是自己雇佣的“打手”,应该按照自己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律师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法定化;其二,律师行业自律的形式化。这些困难和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行立法原因。 因此,在《律师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的今天,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基本属性一些探讨,给律师一个恰当的角色定位,以提高律师的职业自尊和自信,减少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进而期待对律师法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律师的法律定位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的工作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确立了新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第一次明确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一次体现律师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人格。这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保障人权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律师法》颁布以来,公权力部门对律师的误解、偏见甚至打压并未减少,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诚信度评价未见显著提高。形成这种认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定位的不全面,对律师属性界定的含糊。 二、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属性。

律师法修改讲座

《律师法》修改讲座 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的6月1号实行。 这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我从四个方面加以介绍! 第一方面:首次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 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有三个种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第二方面:扩大与落实了律师的权利与执业保障 (一)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与特殊的人身权保障 旧《律师法》第32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是简简单单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是受保护的,具体是哪些内容没有明确。曾经出现过律师在法庭上刚讲完话,检察官或者法官就把律师带走了的现象。针对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9月16日印发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

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第七条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

《律师法》贯彻实施情况及法律工作者管理情况的汇报

《律师法》贯彻实施情况及法律工作者管理 情况的汇报 《律师法》贯彻实施情况及法律工作者管理情况的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XX区政府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请予以审议。 《律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指导以及区人大的监督下,我区律师事业不断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素质不断提高。 目前,我区共有5家律师事务所,35名执业律师,4名实习律师。通过加强律师队伍素质建设,律师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观念、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在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加强教育学习,树立诚信服务意识。 强化政治思想教育。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

入,律师事务所由过去的国办所,成为社会中介机构,随之律师成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目前,我区35名专职律师和4名实习律师中,有中共党员12人,民主党派人士6人,区政协委员4人。我区律师队伍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大局,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司法公正。 为提高我区律师队伍的政治素养,我们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建立严格的政治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在全区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配档表,利用各所固定学习日进行集中学习,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自主学习。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进一步激发了律师队伍的内部活力,提高了律师的政治思想水平,强化了我区律师的政治观念及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意识,为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奠定了思想基础。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探索律师队伍职业道德教育新思路为宗旨,规范律师职业道德为主题,提高律师的诚信意识。在全区律师队伍

浅论中国律师的性质

浅论中国律师的性质 赵黎明 (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中心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400015) 摘要: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这个利益纷争不断升级的时代,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庶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本文作者作为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通过自身的切身体会,得出中国律师不同于外国律师的性质所在。 关键词:中国律师;性质;地位(电子邮件:zhaoliminglawyer@https://www.360docs.net/doc/0b7918726.html,) 一、引子——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义 新中国在1979年复建律师制度时颁布的《律师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1996年《律师法》颁布,律师被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具体内涵包括: 第一,律师是独立执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独立承担职业责任。律师的职业活动和职业判断是独立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其他律师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获得报酬,但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也要承担责任,但不同于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这意味着律师代表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社会,更不是公众,他代表的只是委托他的当事人。在法律轨道限度内,律师的第一出发前提、第一价值排序、第一行事准则是当事人,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本位,当事人的利益优先,而非国家、社会或公众。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律师应当选择站在当事人一边,维护当事人利益。 第三,律师是法治工作者。法治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其核心是限制强权,限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律师为每一个当事人,做好权益保护工作,也就意味着他有效地保护了这个社会的高质量的法律实施,促进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将律师定义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按照这种角色定位,律师代表的就不是当事人而是国家。律师保护的不是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律师的工作基点、理念前提不是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诉求,而是国家利益的保护。公私对立的角色错位不但扭曲了律师角色,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利益,违背了民主与法治的本意。 1996年《律师法》虽将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束缚下解脱出来,但也只是将律师重新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只是一种功能的描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角色定位。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中国律师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变迁过程,其角色定位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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