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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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

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

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

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

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

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号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本地区号牌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每两年将样品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生产。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号牌现场制作发放或者邮寄发送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领取号牌。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据成都市交管局消息,自xx年6月20日起,成都交警将按照公安部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相关部署,稳步、有序落实机动车号牌改革相关工作。

以下是人才搜集并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在原仅办理转移、注销业务才能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根底上,新增办理迁出业务也可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2、将原车主购置新车才能保存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扩大至购置二手车也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办理以上业务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1、将现行的必须使用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可以保存该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以申原车号牌号码。

(值得注意的是:xx年12月21日至xx年6月20日间,已办理转移、注销、迁出业务的车主,如使用原机动车未满三年,但超过一年的,可以享受自业务办结日起,6个月的保号政策。

)2、将现行的保存原号申请时限由自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仅适用于xx年6月20日后办理转移、注销或迁出业务的车辆)。

1、提供小型汽车互联网自编自选和公安窗口随机选号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

2、小型汽车公安窗口随机选号由“20选1”扩大为“50选1”,使群众选号范围更大,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四、推行号牌现场制作发放。

目前,成都全市已设立了10个号牌现场制作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号牌,减少往返负担。

xx年9月起,成都市全面应用统一的号牌生产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号牌的溯源性,所有新制作发放的机动车号牌均签注唯一的生产序列标识,确保号牌的唯一性。

新号牌生产管理系统的启用,提升了公安机关查处和打击假牌假证信息化、精准化能力,对预防涉车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1、原车号牌使用几年可以保存?改革前:使用3年以上,可自动保存原号牌新政策:原号牌使用时间调整为1年2、原号牌可以保存多长时间?改革前:原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原号牌可使用新政策:原号牌保存时限延长至1年3、购置二手车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吗?改革前:原车主只有购置新车时才可使用原号牌新政策:原车主无论购置新车还是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4、购置二手车时,买方是否可以连号牌一起买下?不可以。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

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____块样牌批量中抽取____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

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

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

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据公安部消息,近日,公安部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推广应用全国统一选号系统和号牌生产管理系统,优化管理服务,健全监管制度,保证号牌发放更加阳光透明、更加便民高效。

号牌管理改革主要从统一号牌发放、规范生产管理、服务便利群众、严密监管制度4个方面提出系列改革新举措,以统一系统保障公开公平公正,以健全制度促进严格廉洁规范,以试点先行保证改革稳妥推进。

――推出网上选号、“20~50选1”、置换车辆可保留原车号牌等服务新举措。

此次号牌管理改革推出一系列新的服务群众举措,优化号牌管理服务,满足群众新需求。

号牌公示阳光透明,所有号牌资源全部向社会公示,实现公开、透明。

扩大了选号范围:①提供随机选号和自编自选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②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以扩大为“30~50选1”,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从今年6月20日起,启动推广应用。

按照公安部统一安排,从今年6月20日开始,全国将分3批推广应用统一的选号系统,第一批推广单位有河北、吉林、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8个省(区、市)以及福建福州、江西吉安、湖北武汉、宜昌、四川绵阳、云南昆明、陕西渭南、新疆巴音郭楞8个市(州)。

下一步,公安部将加快应用进度,抓紧完成全国推广应用工作。

――号牌发放启用统一系统,保证选号公平公正。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号牌发放不规范的问题,公安部要求推广应用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实现号牌发放“三个统一”,堵塞管理漏洞,保证号牌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统一号牌号码发放,号码资源全部通过计算机系统公开向社会发放,号牌发放方式全国统一。

统一号池维护管理,设立统一的号码号池,号池号码全部由计算机随机投放、自动增补。

统一号码资源监管,号牌号码资源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备案监管,健全监管制度机制。

――号牌全部签注唯一序列标识,实现制作发放全程留痕监管。

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机动车牌证管理常识一、如何申请新车注册记下、答:申请新车注册记下,机动车全部人应该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记下/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一)机动车全部人身份证实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实;(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实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实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一副;(七)车辆标准照片一张;(八)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实原件、复印件和书面托付书(单位车辆需在托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九)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十)属于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实。

先到车辆查验大厅举行预受理,打印受理凭证,预受理结束后,将装有资料的密封档案袋传递至记下审核岗办理注册记下,选取车辆号牌。

二、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注册记下、答:(一)机动车全部人提交的证实、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动车全部人与身份证实不符的;(三)机动车全部人提交的证实、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平安技术标准;(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规矩规定的情形。

三、如何办理个人机动车辆行驶证补、换领手续、答:提交车辆全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由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实原件、复印件和书面托付书(车主为单位的需在托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车辆提标准照片一张,到车管所业务受理办理,经审核受理后,核发新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的标识,管理机动车号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号牌的种类:按照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机动车号牌分为普通号牌、教育车号牌、临时入境车辆号牌等多种种类。

2. 号牌的形式:机动车号牌由号牌蓝、号牌底色和字母数字组成。

不同地区可能对号牌的形式有所规定。

3. 号牌的制作: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

车主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需向相关机关提交号牌制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4. 号牌的使用:机动车号牌应按规定安装在车辆的前后部位,并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情况下打开车灯照明。

禁止私自更换、遮挡或者污损号牌。

5. 号牌的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号牌核发、管理和监督。

车主应当按时完成年检等相关手续,如因故障、损坏等情况需要更换号牌,需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 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安装、更换或者使用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扣留车辆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或国家对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车主在使用机动车号牌时,应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和使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是指车辆所有人为机动车依法标明的车辆标识及身份证明。

机动车号牌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领和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号牌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管理和发行。

车辆所有人、管理使用单位和驾驶人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参与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机动车号牌必须正确安装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方或车身后部明显位置上,并且不得遮挡、污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号牌的识别。

第六条机动车号牌的保管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工作,防止机动车号牌的遗失、损坏或被盗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1.17•【文号】公交管[2010]27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

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

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

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

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标准修订内容理解与实施


在接受存在 字母和数字 的组合前提下 ,尽量避 免字母 和数字间 隔使用 ,序号组合方式从 原有的 2种增 加至
1 1 种 ,见 表 1 。
2 0 1 0年 ,发 布号 牌第 1号 修改单 ,对临时 行驶
车号牌 的安 装作 出了规定 ,并明确 了号牌 “ 三统一 ” 的要求 ,即 “ 统一颜色 、统一反光膜 、统一模具 ”。 2 0 1 4年 , 标准第二次修订 。 一是调整编码规则 。
5 第 三 位是 字 母 ,其 余 是数 字 。 渐 A1 2 B3 4
、 /
、 /
、 /
、 / 、 /
、 /
、 /
、 / 、 /
、 /
和编码规 则 ,其 中序号的第一位 可使用字 母 ,序号组
合方式 2种 ,见 表 1 。 2 0 0 7年 ,号牌标/ 、 佳第一次修订 。一是调整了号牌 分类 。删 除 6种 号牌 ,分别 是境外汽车 号牌 、境外摩 托车号 牌 、外籍 汽车号牌 、外籍 摩托车 号牌 、试验汽 车号牌和 试验摩 托车号牌 ;增加 3种号 牌 ,分别是港
行安全技术条件 》 ( GB 7 2 5 8)一致
根 据 GB 7 2 5 8将普通 摩托车的 适用范 围修改 为
2号牌 标准 体系 建设 情况
号 牌标 准体系 中 目前 已完成 5个标 准 ,1 个 标准
“ 两轮普通摩托车 、 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 , 轻便摩托 车的适用范 围修改为 “ 两轮轻 便摩托车和正
\ / 、 / 、 /
、 /
、 / \ / 、 /
、 /
澳入 境车号牌 、警用汽车号 牌和警用摩 托车号牌 。调 整 2种号 牌 , “ 两 、三轮摩托 车号牌 ”调整为 “ 普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规范号牌生产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号牌生产质量,防止假冒伪劣号牌流入市场,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号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六条号牌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的号牌生产,确保号牌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二章号牌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生产许可证,确保合法生产。

第八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号牌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号牌质量。

第九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购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对生产环节和货物负责。

第十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合格的号牌生产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号牌生产过程的记录和保存,确保生产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过程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号牌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章号牌生产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拥有技术力量雄厚的检测机构,对号牌生产质量进行检测监督。

第十五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设备,保证号牌生产质量。

第十六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每批次的号牌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七条对于出厂号牌质量不合格的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其产生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号牌生产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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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号的生产,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

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__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
(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
(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

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在号牌上加防伪合格标记。

防伪合格标记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监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核发。

防伪合格标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申请准产证的企业应当交纳产品质量检测费。

第十四条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罚款;
(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25%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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