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籍管理办事指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5【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大学生入户、集体入户办理指南

重庆大学生入户、集体入户办理指南一、重庆市高校中专技校入学户口迁移:新生入学后可自愿迁移户口至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先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由学校集体户口协管员或本人持相关手续到学校所在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具体手续如下:《录取通知书》原件、市教委签发《新生名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重庆市高校中专技校毕业户口迁移:户口迁入重庆市高校中专技校或持迁移证未入户的毕业生可选择在单位集体户、父母户口所在地、自有住房地、就业地人才中心、劳动力集体户、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其他亲属处入户,由本人持相关手续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办理程序、时限及具体手续如下:(一)、单位集体户入户:持毕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合同原件、毕业证原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入户。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二)、父母户口所在地入户: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回原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1、房屋产权证;2、房屋使用权证;3、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或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4、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入户。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三)、自有住房地入户: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1、房屋产权证;2、房屋使用权证;3、经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办理入户。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四)、人才中心或劳动力集体户入户:本人持相关手续到集体户管理部门签订入户协议,经派出所或分局审核后办理入户。
主城区内迁移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入户,10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所办理入户;主城区外迁入的,由分局审批,35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开具《准迁证》,本人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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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系亲属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子女、结婚户口投靠等)。
3、买房落户。
办理材料人才引进:重庆高校中专技校入学户口迁移1、《录取通知书》原件2、市教委签发《新生名册》3、《户口迁移证》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庆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入户1、入户协议;2、毕业证;3、未就业证明;4、《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庆大学生办理重庆市户口所需材料重庆人才中心或劳动力集体户入户办理指南市外高校毕业生到重庆入户办理材料及流程直系亲属投靠:重庆市夫妻投靠入户办理材料重庆市老年人投靠子女入户办理材料重庆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如何办理(材料+流程)买房落户:重庆籍农民工购商品房入户办理材料重庆市购房入户办理材料(外省户口)办理流程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
具体流程:符合办理条件者申请→提交办理材料→窗口受理→审批→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重庆户口迁入流程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即可办理时间:9:00-11:30,14:00-17:30(参考,具体以派出所实际上班时间为准)重庆市公安局/派出所信息大全(电话+地址+工作时间)重庆渝中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地址及电话重庆江北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地址电话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地址+电话。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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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

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
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
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2年,男年满28周岁以上,女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重庆6项户口管理措施非婚生子女可随时入户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重庆6项户口管理措施非婚生子女可随时入户核心内容:重庆市推出6项户口管理的便民措施,包括“复活”人员可恢复户口、非婚生子女随时可入户、夫妻投靠不受限制、大学生户口随自愿、科技人才入户自由、买房入户有限制等。
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根据公安大接访中反映的户口管理方面的现实问题,再次推出6项户口管理的便民措施,取消了超生、非婚生子女入户,夫妻、年老、子女投靠入户以及学生户口迁移等的门槛。
1、“复活”人员可恢复户口据介绍,一些人员由于长期在外而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根据其家属申请及相关规定予以户口注销。
多年后,因为所在地拆迁等原因,这些人突然回来,发现自己早已被注销户口。
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公安机关特别规定:那些因长期外出而下落不明被注销、现确已回原籍居住地的人员,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恢复户口。
2、婚生子女随时可入户在此次公安大接访中,大部分历史遗留的黑户口,都是因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
为减少黑户口问题,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取消以往的相关不准入户的规定,将遵循按照本人自愿随父随母的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由民警区别情况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手续。
3、夫妻投靠不受限制以往,异地男女结婚后,要把户口办在一起是有年龄、结婚时间的限制的。
特别是农村户口办为城镇户口,至少需3年。
为解决这一问题,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本着为减轻农村人口承载压力的原则,对农村居民申请迁往该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街(镇)以及城镇规划开发区的农村配偶共同居住的,本人自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将不受年龄和结婚时间的限制。
4、学生户口随自愿新措施规定,考入重庆市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户口的,可保留原籍户口,农村居民户口学生可就地登记为城镇户口。
5、科技人才入户自由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回国留学生,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1•【字号】渝办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渝公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警令部、治安总队、刑侦总队、出入境总队、法制总队:《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市公安局。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出生登记第三节收养、入籍等登记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迁移登记第六节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七节受理、调查、审批第八节户籍档案管理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暂住登记第二节居住信息采集维护第三节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第四节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渝办发[2011]350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3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正在转入常态化工作机制。
但是,近日部分地方在办理农转城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的现象。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健康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一、严格坚持自愿原则和“五个不许”。
户籍制度改革务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禁为片面追求转户数量采取强迫转户、包办转户等违背农村居民意愿的行为,特别要制止在征地开发建设中以户籍制度改革的名义推动整村整社农转城,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
确保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在养老、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妥善保留好其在农村的各项合法权益,始终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
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转入常态化后,政策落地兑现更成为体现改革工作成效、促进民生共富、稳定转户群体的重中之重。
各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兑现并固化政策。
三、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市政府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有违背群众意愿转户及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对违反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导致矛盾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从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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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籍管理办事指南第一部分户口管理一、户口登记(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
未满三周岁的新生婴儿(非婚生除外)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父母都是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或现役军人除外),户口登记机关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在查验计划生育手续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对无计划生育手续或者违法生育的,应当在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2、死亡登记。
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和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户口注销。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变更或更正户口项目的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
4、本区县或主城区内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及因购买商品房、单位分房迁移入城镇居民户。
(有未满14周岁的人员迁移的除外)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在迁入地办理。
5、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凭出国定居手续注销户口和回国定居手续恢复户口。
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凭复退、转业安置手续办理户口登记。
7、被注销了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凭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或释放手续办理。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本着迁移自愿的原则,凭录取通知书或转学、退学证明、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9、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不需要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的。
凭批准手续、接收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
10、以下申请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的。
优秀农民工,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优秀农民工证书或文件、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大中专学生,就地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学校就读证明办理。
迁入学校集体户,凭《农转城申请表》、《重庆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名单表》办理。
农村籍退役士(官)兵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退役士兵(官)证办理。
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五保对象证明办理。
农村居民就近就地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办理。
“三投靠”人员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转户,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回执单》或《受理户口回执》;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年满三周岁的新生婴儿和非婚生新生婴儿出生登记;2、公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更正出生日期;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4、农业居民间和跨区县、跨主城区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和跨本区县或跨主城区“三投靠”落户;5、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7、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8、补登、补录及年满16周岁无户口人员落户;9、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由市外迁移入户;10、因征用农村土地户口“农转非”;11、监外执行罪犯户口迁移;12、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条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1、由派出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办理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的,3个工作日办结。
1、购买商品房的;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房产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2、务工经商的;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务工经商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3、投资兴办实业的;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纳税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4、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转户的;凭政府用地批文、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花名册办理,由各区县局审批。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未转非人员转户的;凭政府用地批文、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花名册办理,由各区县局审批。
二、办理《边境通行证》(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边境地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办理《边境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场办理。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签发证件,可随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由携带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小孩户口簿、照片,在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证》。
第二部分居民身份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身份证人像、登记指纹信息。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换领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2、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三、居民身份证补领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或遗失,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四、居民身份证领取时限1、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取证时间主城区为20个工作日,其他区县为40个工作日。
2、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的证件,在辖区公安户政办证厅或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领取,取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2)其他区县和渝北区的龙溪、新牌坊、黄泥塝派出所辖区的证件,在市公安局身份证服务大厅领取,取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民自愿要求邮政快递的,本人可在当地邮政局交邮费,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五、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三部分流动人口管理按照《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渝府第139号令)之规定,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
一、登记办证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只做暂住登记,不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务工经商和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等暂住人员应提交本人近期照片2张,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由本人携带单位或者雇主出具的务工及居住证明直接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由本人携带租赁合同直接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对手续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备案延期《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免费办理,有效期为5年,实行每年登记备案制度; 1年期届满后须在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逾期不登记备案者,将视该证为无效证件,须重新登记办证;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三、变动迁移暂住人员办理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跨区、县(自治县)变动暂住地址的,须在10日内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费进行登记备案,不再重新办证;逾期不登记备案的视为无效证件;《居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
第四部分户政管理的有关收费项目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272号,渝价[2004]592号、渝价[2003]376号文件规定:1、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每证4元。
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2、门(楼)牌工本费:大门牌,小门牌。
根据渝财综〔2012〕2号)文件规定,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
3、居民身份证:(1)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2)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3)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4、户口簿工本费:(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
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
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3)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
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5、流动人口居住证:免费办理第五部分咨询投诉电话户口咨询投诉电话:居民身份证管理咨询投诉电话:流动人口管理咨询投诉电话:警务督察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