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或地区对食品过敏原标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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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介绍(下)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介绍(下)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介绍(下)1、澳新(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1.2.3及Schedule9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a)含有麸质的谷类(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b)小麦及其杂交品种(无论是否含有麸质);c)树生坚果(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胡桃、松子、开心果、核桃);d)甲壳类;e)贝类;f)蛋类;g)鱼类;h)花生;i)大豆;j)黑芝麻;k)乳;l)羽扇豆;m)浓度大于等于10mg/kg 的亚硫酸盐。

2021年2月24日,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标签标示要求,规定除了在配料表中按照强制性指定术语标识过敏原外,还需在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标示汇总性过敏原声明。

该规定有3年的过渡期,在这段过渡期内,食品企业可以遵守《食品标准法典》中现有的过敏原标签要求,也可以遵守新要求。

过渡期结束后,将有2年的库存期。

任何在过渡期结束前已包装和贴标的食品,可在过渡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出售。

具体的修订的背景和修订内容请参考之前的原创文章《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强制标签要求》。

(2)“交叉接触”导致存在的过敏原标识要求在澳新,由于交叉接触产生的过敏原不属于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强制性标签的要求,但生产商不能免除向其消费者传达其可能的过敏原存在的责任,生产商可以使用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自愿声明这些过敏原。

澳大利亚食品与杂货理事会(AFGC)和过敏原局发布《食品行业过敏原管理和标签指南(2021版)》和《自愿附带微量过敏原标签》(简称VITAL),要求制造商在经过强有力的基于VITAL 风险评估过程后才能应用PAL,并以清晰、准确和一致的方式进行描述。

推荐的最佳标签格式为:(a)强制性过敏原成分声明;(b)强制性汇总性过敏原声明;(c)自愿预防性过敏原标签声明(在进行VITAL风险评估后,PAL 建议使用“可能存在:过敏原x,过敏原y”的格式)。

举例:最佳标签格式2、加拿大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1.010.1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a)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或核桃;(b)花生;(c)芝麻;(d)小麦或黑小麦;(e)鸡蛋;(f)乳;(g)大豆;(h)甲壳类;(i)软体动物类;(j)鱼类;(k)芥菜籽;2)含麸质的谷物:大麦、燕麦、黑麦、小黑麦、小麦;浓度大于等于10ppm的亚硫酸盐。

【峰回路转】说说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对过敏原标识的要求

【峰回路转】说说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对过敏原标识的要求

【峰回路转】说说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对过敏原标识的要求上次发布了《出口罐头标签审核应知常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介绍各国(地区)关于过敏原的标识要求,由于内容较多,很重要,特地拿出来单列一节跟大家分享交流:6.1美国: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

美国早在2006年1月1日就已经实施《食品过敏源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源标注要求,过敏源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

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2009年美国实施的新法更是涵盖了约90%的致敏食物,涉及牛奶、花生、小麦、鸡蛋等易使人体过敏的全部物质,法规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示,否则食品将被召回。

6.2日本:日本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为五种强制性标注的过敏源物质。

当食品含有这五种食品中的任一种,或含有由这五种物质制备的成分时,必须标注。

在对上述成分进行标注时,应指明是哪种可能的致敏源,即当食品含有规定过敏原物质制备的成分时,要标出来源。

这五种食品不论在最终食品中的含量为多少,即使是作为加工助剂或由于残留而只有痕量存在,都须以“可能含有”方式进行标注。

对这五种物质不适当的标注,都将认为是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并且可能会导致食品被召回。

另外,建议对鲍、乌贼、大马哈鱼卵、对虾、橙子、蟹、猕猴桃、牛肉、栗子、大马哈鱼、鲭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蕈(蘑菇)、桃子、山药、苹果和骨胶等19种可能引发过敏反映的食品进行自愿性标注。

6.3欧盟:规定含有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芹菜、芥菜、芝麻,以及浓度超过10mg/kg的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过敏源成份必须标注。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知识讲解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知识讲解
甲壳动物和贝类
蟹、虾
树生坚果
杏仁、板栗、腰果、胡桃

含麸质的谷类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
花生
花生
大豆
大豆
欧盟
(14种)
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
1、欧盟指令2007/68/EC
附件IIIa条款6(3a)、(10)和(11)条涉及的成分
2、欧盟指令2009/41/EC
(1)主要内容:针对提供给麸质不耐受的人的食品成分和标签方面的规定。
3、产品中存在浓度总量10mg/kg以上的一种或多种亚硫酸盐。
花生
花生
芝麻
芝麻
含麸质的谷类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裸麦

鸡蛋、鸭蛋

牛奶
大豆
大豆
甲壳类
蟹、虾
贝类
鲍鱼
鱼类
鲈鱼、鳕鱼
国别
食品种类
致敏原食品
法规要求
CAC
(8种)
含有麸质谷类食品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一、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1、致敏原:又称为过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蛋白质)。
2、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3、食品致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食品卫生法》

蛋类
牛奶
小麦
荞麦
花生
韩国
(11种)
鸡蛋、牛奶、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猪肉、桃子、西红柿

英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英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英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英国有严格的法规要求食品标识,特别是对于过敏原的标识。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使其能够正确识别食品中是否含有对其过敏的成分。

以下是英国食品要求标识过敏原的主要规定:1. 明确的标识:食品包装必须清楚地标明是否包含常见的过敏原,例如麦麸、鸡蛋、牛奶、大豆、坚果、花生、鱼类和贝类等。

这可以通过在食品包装上列出过敏原成分来实现。

明确的标识:食品包装必须清楚地标明是否包含常见的过敏原,例如麦麸、鸡蛋、牛奶、大豆、坚果、花生、鱼类和贝类等。

这可以通过在食品包装上列出过敏原成分来实现。

2. 突出的提示: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必须与其他食品成分明显区分开,可以使用加粗、斜体或者大小写不同来突出显示。

这样做有助于消费者快速识别过敏原成分。

突出的提示: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必须与其他食品成分明显区分开,可以使用加粗、斜体或者大小写不同来突出显示。

这样做有助于消费者快速识别过敏原成分。

3. 持续监测:食品生产商需要定期检查产品配方,确保标示的过敏原成分准确无误。

如果产品配方有变化,产生新的过敏原风险,必须立即进行更新和调整。

持续监测:食品生产商需要定期检查产品配方,确保标示的过敏原成分准确无误。

如果产品配方有变化,产生新的过敏原风险,必须立即进行更新和调整。

4. 清晰的警示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除了明确列出过敏原成分外,还需要提供警示信息,如“含有过敏原,请注意食用。

”这样可以提醒过敏者在购买和食用时格外小心。

清晰的警示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除了明确列出过敏原成分外,还需要提供警示信息,如“含有过敏原,请注意食用。

”这样可以提醒过敏者在购买和食用时格外小心。

5. 完整的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还需要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有需要时可以向生产商咨询相关问题或获取更多信息。

完整的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还需要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有需要时可以向生产商咨询相关问题或获取更多信息。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1)包装容器最大平面面积小于10cm2;
2)独立包装并拟作单份出售的凉果;
3)含有单一配料的食品。
《食品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美国
1、主要内容:指出食品标签上必须标识的致敏原成分种类和标识方式,是强制性的法规。
2、所有在美国销售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规定的包装食品(包括国产和进口的),必须符合该法规中有关的食品致敏原标识要求,但不包括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
4)食物过敏至今无特效疗法。
5)致敏原引发过敏反应的最低量无定论。
6)极微量致敏原即可造成造成严重后果。
7)目前预防是防止食物过敏唯一的途径—严防有过敏体质的人接触致敏原。
三、我国出口食品因致敏原被预警召回情况(摘选)
时间(年)
出口国家
产地
产品名称
食品类别
致敏原成分
2009
澳大利亚
中国
中国芝麻糊
即冲饮品
大豆
乳及其制品
牛奶、乳糖
坚果及其制品
杏仁、腰果、胡桃、板粟
美国
(8种)

牛奶、乳糖
1、《食品致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
2、除以上主要8类外,还有芹菜、芥菜、芝麻、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
3、食品中的“无麸质”标识:麸质含量大于20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

鸡蛋、鸭蛋

鲈鱼、鳕鱼
蟹、虾
蛋及蛋类产品
鸡蛋
鱼及鱼类产品
鲈鱼、鳕鱼
花生、大豆及其产品
花生、大豆
乳及其产品(包括乳糖)
牛奶
树生坚果及其产品
杏仁、腰果、核桃
浓度大于10mg/kg的亚硫酸盐

各国关于过敏原的规定

各国关于过敏原的规定

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1、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2、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3、鸡蛋及其制品;4、鱼及其制品;5、花生及其制品;6、大豆及其制品;7、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8、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9、芹菜及其制品;10、芥末及其制品;11、芝麻及其制品;12、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13、羽扇豆及其制品;1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2.美国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1、谷类包括麸皮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它们的杂交种)2、甲壳类及其制品3、蛋及蛋制品4、鱼及鱼制品5、花生及其制品6、大豆及豆制品7、奶和奶制品(包括含乳糖制品)8、坚果类及其制品,如板栗、榛子、腰果、杏仁、胡桃、山核桃等9、芹菜及其制品10、芥菜/芥末及其制品11、芝麻及其制品12、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2、蛋、3、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4、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5、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6、小麦、7、花生、8、大豆。

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

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

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中国中国《食品标签通则》中食品过敏原包括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3.日本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

国内外食品过敏原标签标注情况研究

国内外食品过敏原标签标注情况研究作者:许军黄渊涛林小炜柯维国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09年第13期摘要随着人类对自身安全意识的增强,严格对过敏原进行标注将成为工业食品的重要发展趋势,而我国目前还未对这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和规范。

通过对CAC、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等国家(地区)有关过敏原地的标注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食品过敏原标签标注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食品过敏原;基本种类;标签;标注;国内外中图分类号 TS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3-0354-03有资料显示,中国儿童过敏性哮喘的患病率从20世纪90年代的1.50%增加到2000年的3.34%,上升了1倍多。

而食品过敏是引起该疾病的主要原因之一,过敏性疾病也已逐渐成为许多人的终身性疾病。

食品过敏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仍是食品安全领域一个比较次要的问题。

近10多年来,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和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以及转基因农产品商业化,过敏性疾病发病率呈不断增长趋势;该问题对大众健康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对食品过敏原的研究也就成为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1 食品过敏原的基本种类1.1 天然食品过敏原通常认定的八大类食品过敏原全球大约90%的食品过敏都是由这些物质引起的。

1.2 转基因食品过敏原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以来就备受关注,而转基因食品过敏事件的发生,更增加了人们对其安全性的担忧。

转基因食品有可能转进过敏原基因,使某些人类未知的或从未经人类食用的生物中的过敏原基因转入到食品中而引发过敏事件。

如美国某公司1998年投放市场的starlink 转基因玉米,就有消费者报告对该玉米产生过敏反应[1]。

1.3 食品添加剂过敏原食品添加剂是指用于改善食品品质以及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如今,食品添加剂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工业食品中,这其中有些是已知的过敏原,如欧盟将浓度≥10mg/kg的亚硫酸盐列为过敏原。

美国、香港关于食品过敏原标签的规定

美国2004年8月,美国通过了《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该法规要求食品生产商用最简单的语言标示食物的构成成分,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要求标示食品过敏成分。

该法案规定:1、8种主要致敏食物成分,必须在食品标签上用简单明确的语言标示出来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类动物(如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花生、小麦、大豆并且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3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如杏仁、山核桃;鲈鱼,鳕鱼;虾,龙虾等。

另外,该项法案同时规定,如果辣椒、香料和色素中含有任何一种过敏原,也必须标明。

2、此法规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所有在美销售并受《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监管的包装食品(包括国产和进口的食品,但不包括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必须符合本法规中有关食品过敏标注的要求。

1) 当作为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的名称没有在某种过敏原成分的配料声明中出现时,在配料表中,食物来源名称后面以括号标注主要食品过敏原的常用或通俗名称。

见左图(2)在配料表之后或相邻的地方,使用不小于配料表字体大小的字号,标注“含有”,在其后标注产生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来源的名称。

见右图3、美国国会规定8种或8类食物为“主要食物过敏原”。

这些食物或食物类别代表了90%的食物过敏原。

尽管有一些食物可能导致某些敏感个体的过敏反应,但是含有不属于这8种或8类“主要食物过敏原”的包装食品,其标识并不需要遵循该法规。

4、标识要求的食品为在美国国内生产的和进口的包装食品,除了肉制品、禽类制品和蛋制品外的所有食品。

5、关于“含有”的语句a.在某一食品标签上使用“含有”语句的话,该句中必须包含所有在该食品中使用的、同时又属于主要食物过敏原的食物源名称。

如“酪蛋白酸钠”、“乳清”、“天然花生香料”,那么,在紧接着“含有”陈述句的后面,或紧接着该“含有”陈述句,必须标注出所有上述三种属于主要食物过敏原的食物名称(如,“含有牛奶、蛋,花生),而且必须使用与该产品成分表相同的字体和大小来标注。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目前避免食用过敏原仍然是保护过敏人群健康的唯一有效手段,而过敏原标签是目前从源头上防止消费者与食品过敏原接触的最有效的办法。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过敏原进行标识,例如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家对致敏物质清单和食物过敏原标识方式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说明。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AC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规则》《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标准》、《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估标准》和《使用重组DNA微生物技术的食品安全评估技术准则》等。

CAC规定了9种可以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注。

CAC还特别指出经生物技术,如转基因技术(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GMO)而形成的过敏原物质,也必须予以标注;如不可能通过标签提供适当的关于过敏原存在的信息时,这类产品就不得投放市场。

2020年11月25日CAC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发布了《食品经营者食品过敏原管理操作守则》,该标准涵盖了整个供应链的过敏原管理,包括初级生产、生产过程、零售和食品服务终端,补充了GHP在食品服务的制造和食品制备中的实践。

2、欧盟迄今为止,欧盟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4类。

2009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关于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EC)No41/2009)(已废止)规定麸质含量低于100mg/kg的食物,标识上标示“含微量麸质”;麸质含量低于20mg/kg的食物,才允许标示“无麸质”;采用麦类为原料婴幼儿食品一律不能标识为非常低麸质食品或无麸质食品。

另外,欧盟委员会在规定标识方式时区分了配料和意外混入的过敏原的标示方法。

对于作为食物成分有意加入的过敏原,在配料表后必须清晰标明过敏原种类及名称;对于意外混入的过敏原,各成员国自行规定,无统一标识。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2日颁布(2015年12月11重新修订)的(EU)No1169/2011《新食物标识法》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食物标识法规之一,该法规整合了之前颁布的2000/13/EC指令和90/496/EEC指令,在食物标识管理方面着重修订多达十二处,其针对食物过敏原标识管理进行了两处修订:其一,对于预包装食物,食物过敏原不但要在《配料表》中标注,还要通过诸如字体字号、背景颜色等方式来突出显示以明确区分于其他配料成分;其二,对于散装食物、直接售卖或预定的食物,过敏原信息也应强制性标示。

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

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较为严格,一般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

在日本,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中添加的调味品、保藏剂、香料、色素等需要进行标识。

如果这些成分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则需要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特别标注。

日本标签标识过敏原的具体要求如下:1.食品中添加的调味品、保藏剂、香料、色素等成分,如果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则必须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2.过敏原标识的位置应当明显,不得被遮挡。

3.过敏原标识的字体应当较大,方便消费者辨认。

4.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当标明其具体名称。

5.对于以下情况,需要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特别标注:•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被用作食品添加剂;•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的残留;•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的转化产物;•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生的混合物。

日本法律规定,若食品中添加了以下成分,则需要进行标识:•大豆、豆腐、豆浆等大豆制品;•蛋白质、蛋白质分解物;•谷物(小麦、大麦、燕麦、黑麦、黑麦粉、小麦粉、小麦胚芽、小麦面粉);•豆腐、豆腐乳、豆腐皮;•蟹、虾、蟹肉、虾肉;•肉类、肉汁、肉类制品;•猪肉、猪油;•鸡肉、鸡油;•牛肉、牛油;•鱼类、鱼油、鱼粉;•贝类、贝油、贝粉;•蟹油;•鸡蛋、鸡蛋清、鸡蛋黄;•牛奶、乳制品;•奶油、奶油制品;•蜂蜜;•芝麻、芝麻油;•花生、花生油;•树莓、草莓、草莓汁、草莓制品;•柠檬、柠檬汁、柠檬制品;•橘子、橘子汁、橘子制品;•樱桃、樱桃汁、樱桃制品;•无花果、无花果汁、无花果制品;•苹果、苹果汁、苹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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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或地区对食品过敏原标示的要求:
美国:
《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该法规规定,除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其中食品过敏原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牛奶、蛋、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小麦、花生、大豆。

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等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但初级农产品如在自然状态下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不受法规约束。

如果违反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欧盟:
2003/89/EC指令,所有导致过敏或不良反应的成分都必须标识。

潜在过敏成分为:含麦麸的谷类、甲壳类、鱼类、鸡蛋、大豆、牛奶和奶制品、坚果和坚果类产品、芹菜、芥末、芝麻、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10mg/kg或10mg/L)。

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不符合标识规定的食品将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日本:
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是五种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物质。

建议对另外的19种可能引发过敏反映的食品进行自愿性标识。

韩国:
含蛋制品、乳制品、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螃蟹、虾、猪肉、桃子及番茄的过敏性物质产品,均需标识 .
英国:
标签上列明产品中存在的特定过敏原,标识范围与欧盟的相同。

加拿大:
任何产生致过敏成分的过敏原产品也须列出,如麸质食品标签必须指出麸质的具体来源,如大麦、小麦或燕麦。

澳大利亚/新西兰:
对没有进行正确的过敏原标识的情况“绝不姑息”,对那些允许不合格标签食品进
入市场的部门将会给予非常严厉的惩罚。

瑞士:
根据瑞士内政部健康局所公布的食品法规定,当牛奶、鸡蛋等过敏原平均1g/kg时,就必须标示。

广州:《亚运食品安全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地方技术规范已经实施,规范列出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要求含有名单上过敏原的亚运食品必须如实标注。

以下为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
含有谷蛋白的谷物(小麦、面筋、荞麦、黑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及其产品);
甲壳类、贝类动物及其产品(虾、蟹、蛤、牡蛎、扇贝等);
蛋类及蛋类产品(鸡蛋、鸡蛋清、鸡蛋黄等);
鱼类及鱼类产品、海产品(鳕鱼、金枪鱼、三文鱼、鱿鱼等);
花生、大豆、芝麻及其产品;
乳及乳制品(牛奶、奶酪、奶油等);
木本坚果及坚果类产品(榛子、开心果、腰果、核桃、杏仁等);
蔬菜、水果、食用菌(芹菜、胡萝卜、扁豆、豆芽、苹果、猕猴桃、草莓、桃、桔子、芒果、荔枝、桂圆、红毛丹、蘑菇等);
调料(味精、芥末、咖喱、黑胡椒、辣椒、花椒、小茴香、孜然等);
10mg/kg或更高浓度的浓缩亚硫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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