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食品中的过敏原标识与管理

某知名连锁超市
该企业重视过敏原标识与管理工作,建立了完善的过敏 原标识与管理制度。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过敏 原的使用和标识,确保产品信息准确、完整。同时,加 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过敏原标识与管理的认识和重 视程度。通过这些措施,该企业成功减少了过敏原事件 的发生,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食品过敏已成为全球性的健康问题,对人们的生命安全构成 威胁。
标识与管理的重要性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食品中的过敏原标识与管理显得尤 为重要。
过敏原标识与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消费者健康
通过标识过敏原,消费者可以了解食品中的 潜在风险,避免因误食而导致过敏反应。
规范食品生产
对食品中的过敏原进行标识和管理,有助于 规范食品生产过程,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
利用不同物质在固定相和流动相 之间的分配平衡原理,将过敏原
分离和纯化。
05
食品过敏原管理措施与建议
加强生产环节管理
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制度
01
确保采购的原料无过敏原或符合相关标准。
强化生产工艺控制
02
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降低产品中过敏原的含量。
实施产品检验与追溯
03
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无过敏原或符合相关标准,同
测序技术
通过对样品进行高通量测序,获得基因序列信息,从而判断过敏原 的种类和来源。
其他检测方法与技术
生物传感器技术
利用生物分子识别元件对过敏原 进行特异性识别,通过信号转换 器将生物分子识别信号转换为可
检测的电信号或光信号。
质谱技术
通过分析过敏原分子的质荷比, 确定过敏原的分子量和结构信息
。
色谱技术
食品中的过敏原标识与管 理
食堂食品过敏原管理与标识制度

食堂食品过敏原管理与标识制度过敏原是指某些人体内对特定食物或物质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进食这些过敏原会导致过敏症状的发生。
为了保障食客的健康和安全,食堂应当建立科学的食品过敏原管理与标识制度。
本文将探讨食堂食品过敏原管理与标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实施细则。
一、管理与标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食客的健康和安全食品过敏原对过敏人群来说可能是致命的。
通过建立管理与标识制度,食堂可以提前了解食客的过敏情况,避免过敏原的摄入,从而减少过敏症状发生的几率,保障食客的健康和安全。
2. 增加食品选择的透明度食堂通过明确标识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可以让食客更加明确地知道哪些食品适合自己食用,以及哪些食品应该避免食用。
这样一来,食客可以更加自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食物,减少过敏反应的风险。
3. 提升食堂形象与信誉建立科学的管理与标识制度,表明食堂对食品过敏问题高度重视,关注食客的健康与需求。
这样做不仅可以提升食堂的形象与信誉,还能吸引更多的食客光顾。
二、具体实施细则1. 食客过敏信息采集食堂在食客点餐或办理就餐卡的过程中,应该收集食客的过敏信息。
这可以通过让食客填写过敏信息登记表,或者在自助餐区设置小型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
收集到的过敏信息应严格保密,并进行及时更新。
2. 食品过敏原成分标识食堂应该对所有食品进行过敏原成分的准确标识。
在食品的展示区域,应当标明食品中是否含有常见过敏源物质,如花生、虾、牛奶等。
标识应该清晰可见,避免模糊或隐藏,以便食客准确了解食品成分。
3. 提供过敏人群专属菜品食堂在菜品的设计和烹饪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过敏人群的需求。
可以提供一些专门为过敏人群设计的菜品,如无乳制品的奶茶、无鸡蛋的面包等。
这些专属菜品可以为过敏人群提供更多选择,确保他们的饮食健康。
4. 培训员工的过敏意识食堂应该定期对员工进行过敏知识的培训。
员工需要了解常见过敏源及其食物成分,学习如何正确标识食品过敏原成分,以及如何在日常工作中保证过敏人群的饮食安全。
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

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食品过敏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了针对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条款。
一、食品过敏原标识1.概述食品过敏是一种免疫反应性疾病,常常因为食用特定的食品而发生过敏反应。
因此,食品过敏原标识是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可能引起食品过敏反应的食品必须进行标识。
2.标识内容我国规定的食品过敏原标识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过敏原名称和过敏原含量。
其中,过敏原名称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进行表示。
3.标识范围和标准我国规定,适用食品过敏原标识的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餐馆提供的熟食、固体、半固体食品和罐头等各类食品。
标识需要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4.标识制度执行情况食品过敏原标识制度推出以来,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
消费者可以在购买食品时看到标注的标识以及过敏原所含量,以便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同时,监管部门加大了食品过敏原标识的检查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消费者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公平交易权、健康安全权等。
2.消费维权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维权,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政府部门举报、通过法律诉讼等等。
消费者还可以加强对于食品从业者的监督和呼吁行业的自律。
3.消费者权益保障成效随着社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关注不断提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效。
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企业、政府和公众也开始重视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综上所述,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于这两个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2)独立包装并拟作单份出售的凉果;
3)含有单一配料的食品。
《食品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美国
1、主要内容:指出食品标签上必须标识的致敏原成分种类和标识方式,是强制性的法规。
2、所有在美国销售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规定的包装食品(包括国产和进口的),必须符合该法规中有关的食品致敏原标识要求,但不包括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
4)食物过敏至今无特效疗法。
5)致敏原引发过敏反应的最低量无定论。
6)极微量致敏原即可造成造成严重后果。
7)目前预防是防止食物过敏唯一的途径—严防有过敏体质的人接触致敏原。
三、我国出口食品因致敏原被预警召回情况(摘选)
时间(年)
出口国家
产地
产品名称
食品类别
致敏原成分
2009
澳大利亚
中国
中国芝麻糊
即冲饮品
大豆
乳及其制品
牛奶、乳糖
坚果及其制品
杏仁、腰果、胡桃、板粟
美国
(8种)
乳
牛奶、乳糖
1、《食品致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
2、除以上主要8类外,还有芹菜、芥菜、芝麻、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
3、食品中的“无麸质”标识:麸质含量大于20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
蛋
鸡蛋、鸭蛋
鱼
鲈鱼、鳕鱼
蟹、虾
蛋及蛋类产品
鸡蛋
鱼及鱼类产品
鲈鱼、鳕鱼
花生、大豆及其产品
花生、大豆
乳及其产品(包括乳糖)
牛奶
树生坚果及其产品
杏仁、腰果、核桃
浓度大于10mg/kg的亚硫酸盐
食品安全协议规范食品过敏原标示

食品安全协议规范食品过敏原标示近年来,食品过敏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协议正式出台,旨在规范食品过敏原标示。
本文将从食品过敏原的定义、标示要求以及标示形式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食品过敏原的定义食品过敏源指引起食物过敏反应的原因物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鱼虾贝壳类、坚果、大豆、牛奶、鸡蛋、麦类、花生、小麦等。
食品过敏原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日常膳食中,对过敏体质的人群来说,摄入食物过敏原将会引发一系列不适反应,如过敏性皮炎、呼吸道症状、胃肠道不适等。
二、标示要求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协议对食品过敏原的标示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协议规定,食品过敏原标示应包含以下内容:1.明确表明过敏原的名称: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以清晰易读的字体标明食品中所含过敏原的具体名称,如麦类、牛奶等。
2.准确表示过敏原的含量:以明确的文字或标志表示食品中的过敏原含量,例如使用“含有过敏原”、“不含过敏原”或“低过敏原”等字样进行标注。
3.注意交叉污染风险:对于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食品,应在标签上注明可能接触到其他过敏原的风险,如“此产品可能与其他含有坚果的食品接触而导致交叉污染”。
4.明确说明附加信息:在标签上注明如何正确食用产品以避免过敏反应,例如“过敏体质者慎食”或“成分中包含大豆,不适宜大豆过敏体质者食用”。
三、标示形式食品过敏原标示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标示形式有以下几种:1.文字标示:在食品包装上使用明确易读的字体标明食品中所含过敏原的具体名称,字体颜色应与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确保易于识别。
2.图标标示:使用具有明确识别度的图标进行标示,如鱼类图标、花生图标等。
这种标示形式对于一些不识字的消费者来说更加友好。
3.语言标示:针对一些不通文字背景的消费者,可以使用多种语言进行标示,比如英文、法文、西班牙文等。
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多元文化的需求。
总结:食品安全协议的实施为食品过敏原的标示提供了明确的要求。
法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法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根据法国的法律法规,食品包装上必须准确、明确地标注过敏原成分。
这项要求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特别是那些患有食物过敏的人群。
本文将介绍法国食品标识中涉及的过敏原要求。
过敏原定义过敏原是指可以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
根据法国的要求,食品包装上必须清楚地标注出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以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
标识要求根据法国的法律规定,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 准确性: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有任何欺骗性的描述,以确保消费者可以正确识别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
准确性: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有任何欺骗性的描述,以确保消费者可以正确识别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
2. 明确性: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明确可见,以便消费者一目了然。
标签应使用清晰的字体和适当的字号,以便消费者容易辨认。
明确性: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明确可见,以便消费者一目了然。
标签应使用清晰的字体和适当的字号,以便消费者容易辨认。
3. 语言要求: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使用法国语言。
如果食品进口自其他国家,标签上也必须提供法国语言的标识。
语言要求: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使用法国语言。
如果食品进口自其他国家,标签上也必须提供法国语言的标识。
4. 格式要求:过敏原成分的标识通常以加粗、大写字母或特殊标记的形式出现。
这样可以更容易地与其他食品成分区分开来。
格式要求:过敏原成分的标识通常以加粗、大写字母或特殊标记的形式出现。
这样可以更容易地与其他食品成分区分开来。
5. 过敏原列表:食品包装上还必须提供一个明确的过敏原列表,列出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成分。
这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他们可能对哪些成分敏感。
过敏原列表:食品包装上还必须提供一个明确的过敏原列表,列出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成分。
这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他们可能对哪些成分敏感。
惩罚措施法国对于食品标识过敏原要求的执行非常重视。
如果供应商未能遵守以上要求,并在食品包装上准确标注过敏原成分,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过敏原相关国家法规

过敏原相关国家法规
1.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kamut或其杂交品种);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2.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
2006年1月1日起,美国开始实施该法规规定,除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源标注要求,其中过敏源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
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等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但初级农产品如在自然状态下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不受法规约束。
如果违反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源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日本厚生劳动省省令
规定含有过敏性物质的食品有25种,其中特定原材料6种,按特定原材料看待的19种。
特定原材料包括:小麦、荞麦、蛋类、乳类、花生、香蕉
按特定原材料看待包括:鲍鱼、乌鱼、盐渍鲑鱼子、虾、橘子、蟹、猕猴桃、牛肉、核桃、大马哈鱼、青花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蘑、桃、山药、苹果、动物胶。
食品(过敏原)安全风险点告知牌

食品(过敏原)安全风险点告知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我们在此向您告知以下食品过敏原相关的安全风险点。
请阅读并遵守以下事项:食品过敏原的定义食品过敏原是指会引起特定人群过敏反应的食物成分。
过敏反应可能包括皮肤瘙痒、呼吸困难、消化不良等症状,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过敏性休克。
常见的食品过敏原包括但不限于花生、坚果、鱼类、贝类、鸡蛋、牛奶、大豆、小麦等。
食品(过敏原)安全风险点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食品过敏原的风险点,请您留意并避免食用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物:1. 食品添加剂:某些食品添加剂可能含有常见的食品过敏原,如氨糖等。
在购买食品时,请仔细查看产品标签,特别注意是否含有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
2. 餐饮场所:在就餐过程中,餐饮场所可能使用含有过敏原的食材制作菜品。
在点餐时,请务必告知服务员您对哪些食物过敏,以便他们能够提供相应的食品选择或避免交叉污染。
3. 食品交叉污染:在生产、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食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例如,坚果和麦片可能在同一生产线上加工,导致可能存在坚果过敏原的麦片产品。
购买食品时,仔细阅读产品标签上的提示,以了解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
4. 饮食惯:如果您有食物过敏症状,请注意您的饮食惯。
避免食用您已知对之过敏的食物,选择不含过敏原的食材,或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与建议。
进一步保护自己的建议除了遵循上述食品(过敏原)安全风险点告知牌中的事项外,我们还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保护自己的健康:- 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自身身体状况良好;- 研究更多关于食物过敏的知识,以便更好地识别和避免可能的风险;- 如遇到过敏反应,请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您的食物过敏史;- 在购买食品时,优先选择有相应认证的品牌和产品。
通过遵守上述事项和建议,您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食品过敏反应的困扰。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健康与安全永远是我们的首要考虑,请与我们一起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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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th Business Services, LLC19 Wintergreen Avenue East, Edison, New Jersey 08820, U.S.A. Phone: 908-769-7538, Fax: 908-769-4890通知0510信息翻译和提供:DAVID SHI美国FDA代理人北京陆桥质检认证中心驻美办事处代表美国Smith Business Services, LLCNovember 6, 2005FDA于2004年2月颁布了《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并于2005年10月5日发布了有关食物过敏原,以及针对该法案的一些问题和解答。
《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
由于该法案对很多在美国消费的包装食品,包括进口美国的包装食品,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将FDA的这份最终指导文件译成中文,以期使中国的食品企业和相关人员了解该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能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本译文仅供参考。
本最终指导的原文请见:/~dms/alrguid.html。
如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David ShiVice PresidentSmith Business Services, LLC19 Wintergreen Avenue EastEdison, New Jersey 08820USA.Phone: 908-769-7538Fax: 908-769-4890E-mail: david@Smith Business Services, LLC19 Wintergreen Avenue East, Edison, New Jersey 08820, U.S.A. Phone: 908-769-7538, Fax: 908-769-4890工业指导有关食物过敏原及《食物过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的问题和解答最终指导有关对本文的评论和建议,可以随时提交给Division of Dockets Management (HFA - 305),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5630 Fishers Lane, Rm. 1061, Rockville, MD 20852.有关对本文的问题,请通过电话:301-436-2371,或e-mail: Rhonda.kane@与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CFSAN)的Rhonda R. Kane联系。
复印件可以有下列处获取:Office of Nutritional Products, Labeling, and Dietary Supplements, HFS-800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5100 Paint Branch ParkwayCollege Park, MD 20740/guidance.html美国卫生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 (CFSAN))2005年10月5日工业指导有关食物过敏原及《食物过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的问题与解答本指导文件仅代表当前FDA对这方面问题的一些想法。
它并不为任何人或机构创造或赋予任何人或机构任何权利,其操作和实施对FDA或公众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存在其它替代方法,并能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则也可以使用这样的替代方法。
如果你想探讨某种替代方法,请与FDA负责实行本指导的工作人员联系。
如果你确定相关的工作人员,请使用本指导标题页上所列的电话号码进行电话联系。
I 前言《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403(i)节,最初颁布于1938年,要求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生产的食品,必须在其标签上标注每种成分的通用或常用名称(调味料、香料和色素等除外,这些成分可以作为一种类别来标注)。
尽管第403(i)节要求的成分说明对食物过敏性消费者提供了某些信息,但在有些情况下,某种成分的通用或常用名称有可能不为消费者所熟悉,而且很多消费者也无法判断和识别某些成分中含有食物过敏原,或这些成分是由食物过敏原衍生而来。
这种状况就是制定和颁布《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PALCPA)(Pub. L. 108-282)的部分原因。
本指导文件是第一版,主要涉及与食物过敏原相关的问题和解答,其中也包括对食物过敏原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的问题和解答。
通过增加一些新的问题和解答,FDA会对该指导文件发布后续新版本。
新的问答将以其增补到本指导文件的日期来区别。
FDA的指导性文件,包括本文,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具有强制性实施的职责。
相反,指导文件只是说明FDA对此问题的现有想法,应该仅仅作为建议来对待,除非其中引用了特定的法规或法律要求。
在FDA的指导文件中,“应该”(should)这一词的含义仅代表对某事的建议,或推荐某事,但不是必须要求。
II 问答1.什么是《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简称FALCPA) (Food Allergen Labe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4)(公共法律108 – 282) 是于2004年8月颁布的,主要对含有某些食物过敏原的食品的标识,以及其它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2.《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对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所提出的标识要求什么时候生效?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贴标签的、并由《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简称为FFD&C Act)监管的所有包装食品,必须遵循《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中有关食物过敏原标识的要求。
3.在新标识法生效后,那些标识并不符合《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规定的产品必须从市场中回收吗?不是。
《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对那些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标注的产品并不要求采取任何措施。
4.什么是“主要食物过敏原”?根据《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的规定,“主要食物过敏原”是指某种成分,而这种成分是下列五种食物之一,或是来源于下列三类食物,或是含有由下列食物之一中所衍生的蛋白质:• 乳(milk)• 蛋(egg)• 鱼(fish)• 甲壳类水生动物(Crustacean shellfish)• 树坚果(tree nuts)• 小麦(wheat)• 花生(peanuts)• 大豆(soybeans)5.在声明或标注食品中含有的一些成分是来自三类属于主要食物过敏原的食物(即树坚果、鱼和甲壳类水生动物)时,《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是否提供了一些特定的指导说明?是的。
FALCPA要求在使用树坚果时,必须对特定种类的坚果进行声明。
如杏仁(almonds)、山核桃(pecans),或核桃(walnuts)。
对鱼类和甲壳类,必须标明其种类。
对鱼类,如鲈鱼(Bass)、鲽鱼(flounder)、或鳕鱼(cod);对甲壳类,如螃蟹(crab)、龙虾(lobster)、或虾(shrimp)。
6.除了在FALCPA中所明确规定的,还有其它食物过敏原吗?美国国会规定八种或八类食物为“主要食物过敏原”。
这些食物或食物类别代表了90% 的食物过敏原。
尽管有一些食物可能导致某些敏感个体的过敏反应,但是含有不属于这八种或八类“主要食物过敏原”的包装食品,其标识并不需要遵循FALCPA的规定。
7.FALCPA标识要求中涵盖了那些类型的食品?FALCPA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并受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监管的包装食品,其中包括在美国国内生产的和进口的包装食品。
除了肉类制品、禽类制品和蛋制品外,FDA对所有食品实施监管。
8.以其自然状态销售的新鲜水果和蔬菜是否也要遵循FALCPA的要求?不需要。
原农产品,如天然状态的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受FALCPA的约束。
9.FALCPA对那些由美国农业部监管的包装肉类、禽类和蛋类制品的标识有何影响?FALCPA要求仅适用于那些由FDA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监管的食品。
对那些由美国农业部监管的肉类、禽类和蛋类制品的生产商来说,FDA建议其与美国农业部负责上述食品标识相关机构联系。
10.就是否符合FALCPA标识要求而言,一些术语,如“soybean”、“soy”,以及“soya”等,是否被认为等同于“soybeans”,或者说是“soybeans”的同义词?是的。
”Soybean”、”soy”和”soya” 都属于”soybeans”的通用或常用名称,因而可以认为是同义词,而且上述术语也可以用来标注属于主要食物过敏原”soybeans”的食物来源。
11.在食品标签上怎样恰当地使用”soybeans”和其同义词?由大豆(soybeans)作为一种成分,或作为多组分成分中一种组分(如酱油和豆腐)而生产的包装食品,应该继续使用”soybeans”作为这种成分的通用或常用名称来标注该成分(如,“酱油(水、小麦、大豆、盐)”)(“soy sauce (water, wheat, soybeans,salt)”)。
12.在遵循FALCPA的标识要求时,是否可以使用“花生”的单数形式(peanut)来代替“花生”的复数形式(peanuts),以及是否可以使用单数形式的术语(如,almond,pecan, 或walnut)来描述不同类型的“树坚果”(如,almonds, pecans, 或walnuts)?是的。
就是否符合FALCPA标识要求而言,FDA认为“peanut”(花生的单数形式)可以替代“peanuts”(花生的复数形式)。
不同种类的树坚果既可以使用其单数形式,也可以使用其复数形式来标注。
13.根据FALCPA的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标注“含有”语句时,是否仅需要列出那些没有在包装食品的成分表中列出的、但又属于主要食物过敏原的食物源名称?不是。
如果在某一食品标签上使用“含有”语句的话,那么,该语句中必须包含所有在该包装食品中使用的、同时又属于主要食物过敏源的食物源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