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
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探讨食品监管新模式

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探讨食品监管新模式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给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食品监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探索出一种全新的食品监管模式。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这次修订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都要负有直接的责任。
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食品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注重食品质量和安全,增强了他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其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了监管的全过程。
此前,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集中在食品生产环节,对于食品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监管相对薄弱。
新修订的法律强调了从食品原材料采购到食品出售和消费的全过程监管,将监管的范围扩大到了整个食品供应链。
这将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欺诈行为、伪造食品生产日期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处罚,并且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严格的追责。
同时,修订的法律还增加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将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经营活动。
这一做法有利于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约束,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对食品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加强食品监管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
同时,法律还要求食品监管机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实施定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食品监管从过去的片面强调生产环节,到现在的全过程监管,意味着我国食品监管已经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从事后追责到全过程监管的转变。
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制化机制研究

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制化机制研究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关乎健康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制化机制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督执法机构的建立以及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三个方面,探讨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制化机制。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
在中国,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
这些法规为食品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保障了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立足于科学研究和国际经验,确保以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
同时,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与国际接轨,提高国际竞争力,也是法律法规制定的重要任务。
二、监督执法机构的建立监督执法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在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该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执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负责监督地方的食品安全工作。
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组织,设立食品安全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标准制定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多元化的力量。
三、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形成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的有效约束。
在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中,一方面需要明确生产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自查、自控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失职失责的监管人员进行问责。
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渠道和机制。
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和举报,形成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约束。
总之,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制化机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制定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完善法律责任体系,能够提高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新模式与技术手段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新模式与技术手段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许多丑闻的曝光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人注目。
针对这一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创新监管模式,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改善监督执法能力。
一、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新模式1.分级监管模式针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不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飞行检查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对于风险较低的企业,则采用审核备案等指导措施,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合法合规规范的引导,实行企业“自查、公示、监督”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社会监督模式通过建立投诉举报反应机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社会的互动和信息交流,从而强化了监管形象和监管效果。
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新技术手段1.大数据分析技术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于监管对象的食品生产流程中的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发现风险关键点。
此外,通过大数据技术也可实现食品追溯,快速锁定风险品种,保障食品的生产安全。
2.智能采样技术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采用智能采样技术,获取食品样品,对于样品进行全面研判,获取准确的检测数据,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下一步的措施,巩固执法成果。
3.食品安全预警系统食品安全预警系统是全面反映食品安全形势的一个技术平台,在食品检测、食品追溯、食品安全实验室、人员管理、食品安全教育等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该系统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提供了数据支撑,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总之,随着时间的推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创新,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执法流程,致力于构建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大市场监管体制下食品安全治理路径新思考

基层建设G r a s s r o o t s C o n s t r u c t i o n效整合原有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资源,实现市场和质量安全领域的资源统筹、指挥统管、监管统一。
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更加顺畅。
实施食品安全大市场监管,较好地解决长期困扰食品监管领域的一个难题,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有助于真正实现监管的深度融合,有效集聚多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拳头效应。
二是力量更加充实。
食品监管有效利用工商部门原有的三级管理架构开展工作,机构配置及执法力量配备显著加强。
三是衔接更加紧密。
在食品准入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间,在打击假冒食品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在查处保健食品违法宣传与广告监管之间,在食品监管与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之间,都有了更好地衔接与统筹。
四是手段更加多样。
毋庸讳言,大市场监管有利于推进综合执法、系统治理,基层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手段更加丰富、执行更加高效、执法更有权威。
五是支撑更加有力。
大市场监管体制下,有利于进一步整合技术机构,充分运用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优势,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组织的专业社会管理优势,有效提升食品安全科学治理能力。
但全新的大市场监管格局也给新时代食品安全治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值得思考的是,在“减政放权”“放管服”的背景下,在大市场的理念指导下,食品安全监管在市场监管中如何定位,在综合监管和统一执法中如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对专业性,如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够得到全面强化而非弱化,从而继续有效确保人民“舌尖上的安全”,这些问题均有待探讨。
二、大市场监管体制下食品安全治理的定位和考量大市场监管需要大视野。
大市场监管体制是对原有监管体制系统性、整体性的重构和变革,必然会带来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的改变。
站在“减政放权”“放管服”大背景下,站在大市场、大部门、大监管的全新格局下,需要我们对原有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全面考量。
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模式和方法

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模式和方法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一个热点话题。
食品安全监管就像是一个坚固的堡垒,保障着人们的饮食安全。
然而,以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力、监管体系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我国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推出了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和方法,这些新模式和方法为我们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更全面、更有效的保障。
一、全程监管全程监管是一种以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为切入点,重点关注食品全链条的质量安全和规范性的监管模式。
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可以依照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标准,全程监测、全程把控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所有环节。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全程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置,从而防止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根据食品生产中的风险源、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异常现象等各种因素进行评估,以评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的方法。
风险评估能够提供食品相关信息,并预测食品安全事件,从而及时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风险评估有助于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科学的定量评估和分析,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提供具体的依据。
同时,风险评估的结果可以帮助制定企业的规划和管理策略,提高企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食品追溯食品追溯是指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中,通过对食品链条的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及时获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基本情况,以及进一步推断和侦破问题食品来源等的技术方法。
食品追溯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食品安全事件,降低风险,提高社会对食品的认同度。
食品追溯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检测、流通销售等环节中的问题进行快速定位、跟踪和追溯,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此外,食品追溯还可以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搭建起一个互信、互相合作的平台,形成了一个相互分享信息和协作的社会网络。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型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型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本文围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型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传统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漏洞和监管不足。
随后阐述了食品安全监管转型的必要性,强调了全面提升监管效能的紧迫性。
接着探讨了监管模式转型的方向,主张加强监管的技术手段和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最后指出了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型的重要性,探讨了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阐述,可见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型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推动食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加快推进。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传统模式、转型、技术手段、监管制度、重要性、发展趋势、建议、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食品安全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也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让人们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产生了质疑,传统监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型的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监管模式存在着诸多弊端,如监管缺乏效果、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陈旧等。
这些问题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损害了人民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国家形象和经济发展。
迫切需要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进行转型,找到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转型势在必行,只有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加强监管手段,才能有效应对各种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的饮食安全。
只有这样,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才能跟上时代步伐,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全程监管,为人民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
1.2 问题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型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传统监管模式存在着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由于我国食品产业庞大复杂,监管部门面临着监管对象众多、监管范围广泛的挑战,导致监管难度加大,监管资源相对不足,难以实现全面监管。
传统监管模式下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手段滞后的问题突出。
食品安全监管的法治化建设与司法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的法治化建设与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也一直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食品安全监管不仅需要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还需要法治化的建设和司法的保障。
本文将着重探讨食品安全监管的法治化建设和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措施。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法治化建设法治化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力,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权威性。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治框架,才能更好地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并设定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和公众,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3. 增加监管力量和技术手段: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投入,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引进先进的监管技术手段,如食品溯源系统、智能监控设备等,提升监管效果。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司法保障司法保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通过司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
1. 健全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罚则,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2. 增加行政处罚力度和公开透明度: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并及时公开相关处罚信息,增加处罚的震慑力和公信力。
3.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消费纠纷仲裁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与措施1. 加强政府监管的责任和力度:政府要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加强监管部门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足够的投入和支持,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模式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模式1. 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中国政府和公众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需求的增加,保障食品安全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健康至关重要。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模式通过立法体系、监管机构和技术手段等多个方面的努力,综合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保证人民的饮食安全。
2. 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中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
食品安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为其他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全程可追溯。
3.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评估,惩处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地方食品安全监管。
4. 食品安全监测技术手段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国在监测技术方面进行了持续的创新和发展。
一方面,中国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包括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和移动检测车辆等。
这些监测网络可以对食品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并追踪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全过程。
另一方面,中国还积极推广食品追溯技术,通过RFID、条形码等技术手段,实现食品的可追溯,提高监管效能。
5.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管理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和管理。
首先,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其次,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进行详细规定。
此外,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严查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6. 食品安全公共教育与宣传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中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的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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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文章编号:1001-2397(2009)01-0022-09收稿日期:2008-12-16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课题/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0(07S J D820025);本文同时得到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资助。
作者简介:曾祥华(1966-),男,河南商城人,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曾祥华(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122)摘 要:近年来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导致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同样在努力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采取独立监管模式和社会性监管模式是近年来各国改革的趋势,我国应当加以借鉴。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权设定、变更应当法治化,为此需要健全我国的行政组织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社会性监管模式;法治化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0。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
新的形势导致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同样在努力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结构和权力配置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也需要法学界关注和探讨。
一、各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分析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本文主要对政府监管和社会性监管两种模式进行分析。
(一)政府监管模式早期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主要依靠自我管理,但是到了19世纪至20世纪初,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生产技术和组成成分越来越复杂,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信息不对称,食品掺假、造假严重,因此,政府监管模式应运而生。
1860年,持续的公众骚动和一系列的食品中毒事件促使英国国会通过了食品和饮料掺假法令;在此前后,其他国家如荷兰、日耳曼帝国、法国也通过了类似的食品法律;此后,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便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模式。
从不同的角度,政府监管模式又可划分为各种子模式,如从监管主体数量和权力配置的角度,可以把食品安全监管划分为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和独立监管模式;在多部门监管模式中,从监管主体分工方式的角度,可以划分为分段监管模式和品种监管模式。
1.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与独立监管模式(1)多部门监管模式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的代表是美国。
美国联邦和各州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有20个之多,其中主要有5个,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 S )和动物植物健康检验局(AP H I S)、环境保护局(EPA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
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2009年2月第11卷第1期 Journa l o f South w est U n i versity o f Po liti ca l Sc i ence &L a wFeb .,2009V o l 111N o .1检验局主要负责肉类、家禽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动植物健康检验局主要负责保护和促进美国农业的健康发展;执行动物福利法案以及处理伤害野生动植物行为的案件;环境保护局主要监管饮用水和杀虫剂;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主要与联邦管制机构合作执法,确保货物在进入美国时都符合美国法规条例的要求[1]。
但为加强团队管理的方法和各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美国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映协调组0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0,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
采取这种模式的还有西班牙、日本、法国、印度等国,西班牙的食品安全事务由农业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
农业部主要负责对活体动物的卫生检疫;卫生部门主要对肉类生产加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监管。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及厚生劳动省。
农林水产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2]。
在法国,由农业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及卫生团结部等三大部门分别从事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环节以及食品公共卫生安全环节进行协同配合,全方位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控[3]。
印度食品监管一直以来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部、消费者事务部等多部门共同实施的,但是按照5印度食品安全及标准法6(草案),印度将设立食品安全及标准权力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监管[4]。
(2)独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最典型的是加拿大和英国。
1997年3月,加拿大通过5食品监督署法6,决定将原来分属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和工业部等多个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集中,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工作,真正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0的全过程监管。
2000年4月英国对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成立食品标准局(Food S tandards Agency,FS A),由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同样希望实现从/农田到餐桌0整个食品链的安全监管[5]。
德国于2001年初将原由卫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卫生部门)依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由食物环境卫生署独立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欧盟的食品安全由独立的欧盟食品安全权力机构负责。
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主体模式有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中期的食品监管多采取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容易产生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效率低下、权威不够等弊端,近年来各国为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纷纷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从分散到统一的趋势,即从多部门联合监管向独立监管、统一监管模式发展。
即使是多部门联合监管的体制,也建立权威机构以加强对各监管机构的协调。
独立监管模式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高效能等优点,但是,也有权力过于集中的缺点,因此,对监管机构也要加强监督。
美国初期采取单部门即由农业部监管的模式,但是收效甚微;另一方面由于农业部门与食品行业的利益纠葛,食品监管机构反而成为食品行业的利益庇护者。
1930年代以后,又通过立法逐步实现了单一部门监管向多部门监管的过渡。
但是这种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又导致了职能的分散和冲突的局面,所以美国又想了很多办法来统一协调,加强各部门的合作。
这恰恰见证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的/统y分y统0的发展趋势[6]。
也有学者指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与农业部门、卫生部门脱钩的趋势,因为农业部门是食品产业的主管者,是利益相关者,不能保证监管的公正性;而卫生部门主要为本地区居民服务,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的跨地区性趋势,所以在改革后的各国,卫生部门仅承担有限的监管责任,仅当发生因食物引致的疾病与疫情时才介入食品安全监管[5]。
2.按品种监管模式与分段监管模式如前所述,美国食品监管机构按照监管的对象即按品种进行分工。
美国对于肉、蛋、禽、海鲜品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机关,甚至用乙醇度7%来划分葡萄酒和其他酒的不同监管机关。
目前在印曾祥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度仍然依食品的分类以及生产包装的不同环节,由不同的部门实施监管。
农业部负责奶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并负责进口食品的的质量监管;食品加工业部负责水果和蔬菜产品的质量监管;印度消费者事务部和食品及公共分配部负责食品包装和标签事宜。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采取分段监管模式。
为了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2004年国务院发布5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6,规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法国的模式具有分段监管的部分性质,但是不像中国那样明显。
法国的三大监管部门中,农业部对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肩负着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的全程监控职责,但是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对市场交易环节和卫生安全保证的诚信性的食品质量的管理工作负责监控检查,卫生团结部一般在因食品质量安全引发了公共健康安全问题之后介入调查和防控管理,并对违反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不符合卫生许可的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罚。
日本食品监管机构的分工则有分段监管和按品种监管的双重性质。
(二)社会性监管对社会性监管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性监管包括政府监管、社会中间层监管和市场监管(主要指消费者监管)三个层次。
他们认为,食品安全这一公共领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政府公权力是必须涉入的,运用政府公权力对食品安全监管,在立法、执法、法律救济、法律监督等方面具有天然的成本优势。
但是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需要巨大的运行成本;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在供给(准)公共产品时更具有效率性、公正性、适应性、可接受性、专业性、独立性,降低具体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
当然,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存在也需要运行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也可能会出现一些异化和寻租;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主体施加压力,食品消费者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泛,同时食品消费者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实现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督,加大受监管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受监管主体的机会行为。
但是食品消费者与食品供给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食品消费者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高昂,不具有可操作性;举证困难,这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还会有/公地悲剧0的出现[7]。
但是,也有学者所说的社会性监管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公共组织和消费者个人的监管即政府以外的社会监管[8]。
本文所谓社会性监管是指后一种意义。
从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变是当今世界的一种趋势,而公共行政又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
公共行政并不排除国家行政,只是在/国家)))社会)))个人0的三元结构中进行适当的分工,尤其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最合适的权力配置,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各种权力必须分清自己的界限,避免发生缺位、越位和错位的情形,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食品安全领域,早期的监管由食品生产者自我约束而实现,但是后来食品生产的科技越来越发达,情况越来越复杂,政府成为主要监管者,这种情形有其内在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