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江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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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粤人社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现将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1.定额调整。

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1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24元。

2.托底调整。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附件4: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或评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的,可根据本办法办理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绿卡(以下简称:绿卡)。

第三条绿卡在全江门市范围使用,持有我市绿卡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市凭绿卡享受相关生活待遇和便捷服务。

涉及需要申请的事项,可到属地“邑门式”服务中心或属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第二章绿卡待遇第四条市民待遇非江门市户籍的绿卡持卡人在我市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交通管理局、江门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市民待遇。

第五条政务绿色通道(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江门市西区工业路12号)设立“江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绿卡持卡人公共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承办和代办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二)持卡人已到各市区“邑门式”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有关业务。

“邑门式”服务中心为持有人开通绿色办理通道,优先办理持卡人涉及个人的政务事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区“邑门式”服务中心负责贯彻落实政务绿色通道。

第六条人才落户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入户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江门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本项待遇。

第七条人才安居持卡人根据《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5)245号)享受人才安居服务。

持卡人可选择申请租房补贴,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不同,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每月1500-5000元的货币补贴,各市、区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800-1000元的补贴。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江府〔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8日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工作部署,优化提升“工业振兴”“园区再造”工程,扎实推动江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省新一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力军主战场,到2025年,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40%,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0%;培育形成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现代农业与食品、新一代电子信息、新能源5个产值超1000亿元的战略性产业集群,打造食品、金属制品、家电、石化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电池6条产值超500亿元的产业链;高新技术企业力争不少于3000家;产值超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工业企业分别达到100家、15家、8家。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以链促群发展“大产业”1.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

深入实施“链长制”,持续完善重点产业链“五个一”工作体系,实施“一链一策”。

充分发挥“链长+链主”协同作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格局。

制作产业链重点企业手册,鼓励和引导各产业链通过组建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等合作模式,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资源整合,融通供应链。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江府函〔2023〕20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23〕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的精神,为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依法扎实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保障产业项目落地和转型升级,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试点范围及期限。

1.试点范围。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

2.试点期限。

4年,从2023年10月至2027年9月。

(三)实施步骤。

推进实施(2023年10月—2027年5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江府办[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垂直部门及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6日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个人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抚恤优待、残疾人保障、老年人优待、人口与计划生育、校园管理等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金融服务、住房公积金服务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应用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江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工作。

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应用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保障卡跨部门跨层级应用,并提供技术指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601-7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601-7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601-700题)《企业年金办法》中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O年。

A.5B.6C.7D.8正确答案:D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O支付。

A.基础养老金E.个人账户养老金C.过渡性养老金D.生活补贴正确答案:B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目前最低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O元。

A.40B.35C.30D.50正确答案:C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A.150%B.200%C.250%D.300%正确答案:D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A.40%B.50%C.60%D.70%正确答案:C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的待遇项目有()。

A.丧葬补助金和病残津贴B.抚恤金和病残津贴C.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D.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正确答案:C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A.视同缴费年限B.实际缴费年限C.累计缴费年限D.工龄正确答案:C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因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

A.纳入养老保险基金B.可以继承C.可以部分继承D.不可以继承正确答案: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A.不得低于B.不得高于C.可以低于D.相当于正确答案:A《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O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江门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江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江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4: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或评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的,可根据本办法办理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绿卡(以下简称:绿卡)。

第三条绿卡在全江门市范围使用,持有我市绿卡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市凭绿卡享受相关生活待遇和便捷服务。

涉及需要申请的事项,可到属地“邑门式”服务中心或属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第二章绿卡待遇第四条市民待遇非江门市户籍的绿卡持卡人在我市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交通管理局、江门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市民待遇。

第五条政务绿色通道(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江门市西区工业路12号)设立“江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绿卡持卡人公共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承办和代办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二)持卡人已到各市区“邑门式”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有关业务。

“邑门式”服务中心为持有人开通绿色办理通道,优先办理持卡人涉及个人的政务事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区“邑门式”服务中心负责贯彻落实政务绿色通道。

第六条人才落户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入户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江门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本项待遇。

第七条人才安居持卡人根据《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5)245号)享受人才安居服务。

持卡人可选择申请租房补贴,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不同,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每月1500-5000元的货币补贴,各市、区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800-100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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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或评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的,可根据本办法办理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绿卡(以下简称:绿卡)。

第三条绿卡在全江门市范围使用,持有我市绿卡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市凭绿卡享受相关生活待遇和便捷服务。

涉及需要申请的事项,可到属地“邑门式”服务中心或属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第二章绿卡待遇第四条市民待遇非江门市户籍的绿卡持卡人在我市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交通管理局、江门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市民待遇。

第五条政务绿色通道(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江门市西区工业路12号)设立“江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绿卡持卡人公共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承办和代办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二)持卡人已到各市区“邑门式”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有关业务。

“邑门式”服务中心为持有人开通绿色办理通道,优先办理持卡人涉及个人的政务事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区“邑门式”服务中心负责贯彻落实政务绿色通道。

第六条人才落户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入户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江门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本项待遇。

第七条人才安居持卡人根据《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5)245号)享受人才安居服务。

持卡人可选择申请租房补贴,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不同,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每月1500-5000元的货币补贴,各市、区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800-1000元的补贴。

持卡人所在市区若设立购房补贴或设立租房补贴高于上述标准的,则按该市、区的实施办法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

持卡也可依据《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申请入住市人才公寓,享受相关人才公寓服务。

人才公寓服务仅限于蓬江区、江海区及已自行建设人才公寓的市、区,且持卡人入住后不可以同时享受租房补贴。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负责落实租房补贴和部分市区的购房补贴,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第八条子女入学(一)持卡人子女(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下同)在我市入读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均可享受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不迁移户口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可在其父母工作地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若参加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按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二)持卡人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三)根据《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入选我市一级及以上认定标准高层次人才、根据《江门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与团队管理暂行办法》入选第一类领军人才或第一类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各市、区教育部门应予照顾安排学校。

(四)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持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高中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教育部门核定安排入学。

本项待遇由江门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各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持卡人每年5月底之前向“邑门式”服务中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子女就学申请(参加江门市中考的,需在中考报名前),并根据教育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待遇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配偶就业(一)持卡人的配偶在原单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引进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个人和单位编制情况,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工作岗位。

(二)持卡人的配偶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用人单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由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帮助推荐就业。

(三)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1.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职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四)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高层次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属公务员身份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区域,向各市、区“邑门式”服务中心或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

本项待遇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助解决。

第十条医疗保健。

(一)持卡人及直系亲属到特定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定期组织持卡人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开设高层次人才绿色就医通道,并安排定期体检。

第十一条交通出行。

持卡人可免费乘坐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各路公交车。

江门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落实刷高层次人才绿卡免费乘坐公交车的系统设置。

第十二条文体生活。

(一)持卡人可在江门市图书馆免费查阅图书资料及借书,每张卡同时免费借书不超过十本。

(二)持卡人到我市指定电影院观看电影,可以半价购买电影票,每次可半价购买最多三张电影票。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落实市图书馆免费借阅,并协调相关电影院,给予补贴,落实高层次人才绿卡持有人观影优惠。

第十三条休闲观光。

(一)持卡人免费游览市管指定旅游景区或景点,。

(二)持卡人免费参观市属博物馆、纪念馆。

各市管旅游景点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卡人免费游览景点;市文广新局负责落实高层次人才绿卡持有人免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

第十四条体育设施。

持卡人在规定时段可免费使用市游泳馆、市体育馆等设施。

江门市体育局负责确定各体育场所对高层次人才免费开放时段,并落实该项待遇。

第十五条人才驿站。

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人才驿站开展休闲活动,包括温泉、海岛、网球、五人足球和健步马拉松等。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人才驿站活动。

第十六条其他待遇(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解决持卡人反映的问题。

(二)对江门市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持卡人,可参评江门市荣誉市民。

(三)我市高层次人才数量达到一定基数后,将成立江门市高层次人才俱乐部,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建立更广阔的交流和分享平台,提供更优质、更多元化服务。

第三章领取手续第十七条根据《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通过评定的高层次人才,获发《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并同时获发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绿卡。

第十八条从获发绿卡之日起,持卡人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生活待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高层人才根据本办法享受待遇期间,须每年向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提供在江门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如缴纳社保证明)。

第二十条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绿卡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人才绿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注销原绿卡并补办新卡。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本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备案。

若因工作单位变更属地发生变化的,持卡人原单位应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注销备案,持卡人(或持卡人所在新单位)须到新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备案。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及时向市人才中心报备,并更改人才绿卡属地信息。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江门工作的,持卡人原单位应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注销备案。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收回“绿卡”,并报市人才中心注销。

第二十三条绿卡管理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享受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绿卡待遇的资格,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并收回人才绿卡:(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三)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五章工作机制第二十五条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

江门市人社局信息中心负责制作“人才绿卡”,江门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人才绿卡”。

第二十六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视建设条件成熟情况,设计和建立带有身份识别电子绿卡系统,可识别持卡人基本信息和属地信息。

使用绿卡时,提供服务单位根据绿卡识别信息记录绿卡使用情况,以此计算因兑现绿卡待遇产生的费用,并作为费用结算凭据。

在身份绿卡系统建成前,相关单位应记录和复印纸质“绿卡”作为费用结算凭据。

第二十七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交通管理局、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江门市体育局、江门市旅游局、江门市公安局和各有关景点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职能保障高层次人才有关待遇落实到位。

各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设立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公布责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费用结算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辖区内人才绿卡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受理部门、补贴项目负责部门,建立辖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人才服务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人才考核。

江门市委组织部畅通投诉渠道,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人才服务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等行为的,依规对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六章工作经费第三十条因提供有关服务而应收取费用,且因持卡人使用绿卡享受待遇而未当场收取或未当场全额收取费用(以下简称为“应收未收费用”)的单位为兑现绿卡待遇单位。

应收未收费用采取年结的方式由兑现绿卡待遇单位向持卡人所在地政府申请结算。

兑现绿卡待遇单位应在开通绿卡服务之前,制定绿卡服务清单,明确兑现绿卡待遇所提供服务的条目和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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