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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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周转房管理办法细则

单位周转房管理办法细则

单位周转房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周转房的管理,合理利用住房资源,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周转房,是指单位为解决职工临时性住房困难而提供的具有过渡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周转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周转房的分配第四条申请周转房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工作需要调入本单位,在本地无自有住房的;(二)新招聘的职工,在本地无自有住房的;(三)因单位住房调整等原因,确需临时过渡住房的。

第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应向单位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六条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确定分配方案。

第七条周转房的分配应按照排队轮候的方式进行,优先保障工作年限长、职务高、家庭人口多的职工。

第八条分配结果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周转房的使用第九条职工入住周转房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二)不得转借、转租、转让周转房;(三)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四)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保持房屋整洁卫生。

第十条单位有权对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周转房。

第四章周转房的租金及费用第十二条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房屋的面积、地段、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租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缴纳,具体方式由单位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的,应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职工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自行缴纳。

关于加强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管理规定

xxx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管理规定校发〔2009〕14号为加强对学校周转房的管理,提高周转房的使用效率,发挥周转房的作用,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周转房的管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即:2009年1月1日(含)以后学校新聘用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按本规定执行;2008年12月31日(含)以前学校聘用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仍按《xxx大学教职工租赁周转房管理办法》(校发〔2005〕2号)文件执行。

第二条适用于本规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在学校的聘任期限内,按本人基本工资数额70%的标准,连续发放三年的住房租金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从报到的次月开始随工资逐月发放。

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住房租金补贴仅按补贴额高的一方发放。

第三条对于符合入住周转房条件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可自愿租赁校内周转房,也可自愿选择租赁周转房的户型,但租赁周转房户型的最高标准,依照本人入校报到时的学位和职称进行控制。

租赁周转房控制标准:第四条学校的周转房按使用面积每月收取租金,其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周转房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六年;超过六年的,从第七年开始,其租金按届时学校周边市场价格另行确定;周转房的租金每月从本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五条租赁学校的周转房,水电费用自理,供暖费和物业费按租住周转房的建筑面积核准收取,其费用在学校发放供暖费和物业费的同时扣缴。

第六条对于入住一室户型周转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满足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查核实、学校批准后,可视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调整到一室一厅户型周转房,租赁周转房的时间累计计算。

1、申请条件:(1)已婚且配偶双方均没有分配住房或购买住房。

(2)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教职工,且无另处住房。

2、申请时应提供的相关材料:(1)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一方没有住房的证明。

(2)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教职工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周转住房管理制度

单位周转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周转住房的管理,保障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住房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干部职工周转住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收回等工作。

第三条单位周转住房是指由本单位投资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按规定租金标准向本单位工作地无房在职干部职工租住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第四条申请周转住房的干部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地无房居住;(二)无其他住房保障;(三)符合国家及地方住房政策规定。

第五条周转住房的申请程序:(一)干部职工向单位提出周转住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单位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周转住房分配名单。

第六条周转住房的分配方式:(一)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结合住房需求,进行排序分配;(二)对具有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可优先分配周转住房。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承租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周转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八条承租人应爱护周转住房,保持房屋整洁,不得损坏房屋设施。

第九条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水电气费及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周转住房。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住房政策,不得利用周转住房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单位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周转住房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一)检查房屋安全状况;(二)维护房屋设施设备;(三)监督承租人使用周转住房;(四)处理周转住房纠纷。

第四章收回与退出第十三条以下情况,单位有权收回周转住房:(一)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周转住房;(二)承租人利用周转住房从事非法活动;(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四)承租人已在本单位工作地购买住房;(五)承租人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关系或不在单位服务等。

单位职工周转房管理制度

单位职工周转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提高职工生活质量,稳定职工队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职工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周转房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周转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周转房的管理第四条周转房由单位统一建设和管理,产权归单位所有。

第五条周转房主要用于解决本单位无住房职工的临时住宿问题,不得用于出租、出售或变相交易。

第六条周转房的分配和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职工申请: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周转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审批:单位成立周转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职工申请材料,确定周转房分配名单。

3. 公示公告:将分配名单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4. 分配入住:公示结束后,按照分配名单安排职工入住。

第七条周转房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障:优先保障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

2. 公开透明: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按需分配: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进行分配。

第八条周转房使用期间,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2.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转借周转房。

3. 保持房屋整洁,爱护公共设施。

4. 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三章周转房的管理责任第九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周转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周转房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周转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周转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入住、腾退等工作。

3. 定期检查周转房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对违反周转房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职工周转房屋管理制度范文

职工周转房屋管理制度范文

职工周转房屋管理制度范文职工周转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周转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职工周转房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提供给职工的周转房屋,包括公司内部提供的公寓、宿舍和租赁的外部房屋等。

第三条职工使用本单位提供的周转房屋,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禁擅自转租、转借或私自更改房屋结构。

第四条职工使用周转房屋期限以及申请和审批程序,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公布在公司内部通知栏和公司网站上。

第五条职工在使用周转房屋期间,应当爱护周转房屋内设施设备,保持清洁卫生,绿化环境。

第六条职工在使用周转房屋期间发生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如因使用者原因导致设施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职工在使用周转房屋期满后,应按时交还,并退还使用押金。

如房屋内设施设备有严重破坏的,应按照实际情况赔偿。

第二章周转房屋的申请和分配第八条职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职工周转房屋申请。

第九条职工周转房屋的分配,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先申请、先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条职工周转房屋的分配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和单位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周转房屋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职工在使用周转房屋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和结构;(二)严禁将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三)保持房屋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卫生和正常使用;(四)不得从事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职工在周转房屋内安装电器、家具等物品时,应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严禁私自擅自扩大改动房屋内部结构。

第十三条职工在使用周转房屋期间,应当自行承担以下责任:(一)按时交付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二)按时缴纳相关水、电、燃气等费用;(三)保持房屋内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扔杂物;(四)及时向单位报告房屋内的损坏和维修需要。

重庆大学职工小区物业管理方案说明

重庆大学职工小区物业管理方案说明
2对业主所有的设备设施维护措施
环境类:
1卫生保洁及绿化管理
2清洁标准
公共秩序维护类:
1物业管理区域内保安24小时值勤,巡视重点部位24小时监控 的岗位责任描述
2停车库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绿化类:
1绿化按季节维护、保养项目和措施
十一 突发事件应急措施53
1业主、使用人自用部位突然断水、断电、无煤气的应急措施
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贰零零玖年 月 拾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投标人(法人公章):重庆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高新区科园一街25号新锐地带B栋13-4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董事长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新锐物业介绍
1公司简介
重庆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
中采取统一管理体系下的不同管理手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与发展商、业委会
和业主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得到各方的充分认同。
项目名称:顺祥.壹街区
项目特色:大型综合社区
项目位于大渡口区核心地带,紧邻大渡口区府,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 拥有小区中庭花园、水景、健身设施、地下车库、商业用房、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承诺如下:
1、我们已经详细审核了投标邀请意向之全部内容。
2、我们将按照邀请意向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遵守政府 相关
的法律法规。
3、我们将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我们将严格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解释材料和附件、招标 文件
的修改(如果有),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 承
1《重庆医科大学教职工住宅小区》住宅物业基本情况概述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学校已婚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保障短期周转居住需求,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根据《XX大学房产管理条例》和《XX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现有的成套公有住房和以承租方式、有租赁期限的学校公有住房,或经学校认定的成套住房,均可作为周转用房。

第三条周转用房为学校公有房产,只租不售。

教职工居住具有流动性,租金标准根据市场房租平均水平实施阶梯收费,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四条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组织开展学校房产工作。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周转房具体管理工作,受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周转房分配与租赁第五条分配与租赁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实施短期过渡的原则;3.优先解决学校引进人才、双博士教职工、博士后的原则。

第六条分配与租赁基本条件1. 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岗人员且夫妻双方名下在哈无任何房产;2. 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分配与租赁范围:(1)出国逾期未归或近两年未在学校正常工作者;(2)开除、解聘者;(3)不服从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强占住房、出借或转租住房,经劝告不改者;(4)弄虚作假,隐瞒与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者;(5)在校内报销过采暖包烧费或煤气安装进户费者;(6)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周转房房源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现有住房情况提供周转房房源,提出具体分配与租赁房源方案,报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申请入住与租赁办法凡符合本规定的人员,申请周转房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与租赁。

1.零星房屋分配与租赁程序:填写《XX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提交已婚无房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委书记审核、签字并盖章后送交房产管理部门,逐级报批后安排入住。

其他情况人员申请,须由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有效利用周转房资源,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及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房屋分类及管理原则(一)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房屋产权属于XX大学所有,用于安排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公有住房。

(二)学校周转房分为配家具公寓、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三种类型。

(三)周转房管理实行学校统筹,保障重点,限定租期,阶梯收费的租住原则。

第二条租住对象(一)新进教职工(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及其他职工);(二)博士后人员;(三)异地交流干部、公派进修人员;(四)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

第三条租住方式结合房源数量,优先保障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居住需求,兼顾其他租住对象居住需求。

根据房源类型,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博士后人员和异地交流干部原则安排配家具公寓,若确无以上房源,优先安排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其他新进职工、公派进修人员、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原则上安排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

第四条租住期限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租住期限从进校工作到兑现住房待遇后18个月(兑现住房为精装房时9个月)。

其他新进职工租住期限为24个月。

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租住期限为36个月。

博士后人员、异地交流干部和公派进修人员租住期限为在校工作时间。

第五条租金标准及计算结合学校周转房设施和功能条件,确定不同类型周转房租住保证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价格,确定周转房租期内租金标准;期满后,根据使用期限设定阶梯租金标准(各类标准见附件1)。

无房遗属承租的周转房租金标准减半执行。

周转房月租金(元)二建筑面积X0∙7X租金标准。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租金标准。

第六条租住程序(一)新进教职工、博士后人员和公派进修人员凭人事处或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用房;异地交流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出具相关证明申请用房;无房的离退休职工和遗属由个人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或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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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保证学校新进职工及引进人才的住宿,根据《重庆市教委关于教职工住房出售的通知》(重教基[1998]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有租赁使用权,为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学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周转房的分配、管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科(简称物管科,下同)。

第二章周转房租赁第四条周转房范围1.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

2.学校制度规定不出售的公有住房。

3.其它原因学校没有出售的公有住房。

4、根据《重庆市教委关于教职工住房出售的通知》(重教基[1998]12号)规定,教职工住宅应保留30%作为周转房。

现学校所有未出售的房屋均为周转房。

用着集体宿舍的住房除外。

第五条周转房租赁对象1.职工中的无房户(指夫妇双方均未购买或享受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集资建房,从未享受国家优惠售房政策者,下同)。

2.学校新进教职工,暂无处居住者。

3.学校引进的各类校外人才根据协议应由学校提供周转房者。

4、其他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

第六条周转房的租赁期限及使用1.职工租住周转房的期限为五年。

因特殊情况租住需要超过五年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批同意。

2.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其租赁期限视学校用房情况而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在租赁期内如学校需要收回住房时,物管科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应予无条件退房。

3.经学校批准入住周转房的职工,如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其装修费用自行负责,并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第七条租赁程序1.申请入住周转房人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后勤管理处物管科。

2.物管科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提交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及申请人实际情况批准后,与承租人签订《重庆医科大学职工周转房租赁协议》。

3.承租人签订租住周转房协议后,到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凭保证金收据到物管科办理其他入住手续。

4、周转房屋租赁协议每一年签订一次,协议期满,租住关系终止。

第八条职工租赁周转房户型标准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及户型分配周转房,职工一旦入住后,不再进行调整。

1、现已入住周转房职工住房户型标准不变。

2、所有二室一厅以上配套周转房原则上用于学校副高职称、副处级职务以上人员及校外引进人才居住,引进人才住房户型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而定。

3.其他周转房住房户型的分配根据周转房房源及承租人实际情况经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周转房租金、保证金标准1、周转房租金标准分为廉价租金、市场租金两种。

(1)廉价租金廉价租金标准按重庆市公布的重庆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周转房廉价租金仅适用于在五年周转期内租用周转房的重庆医科大学在编正式职工。

特殊情况下超过五年周转期的职工经学校同意后仍可享受廉价租金。

(2)市场租金凡不符合享受廉价租金条件的均实行市场租金标准。

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本地段商品房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

2、周转房保证金标准为非配套住房每户保证金1000元正,配套住房每户保证金2000元至8000元。

保证金的目的为:(1)保证承租人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2)保证承租人履行《周转房租赁协议》及《职工住宅区管理规约》所承诺的各项义务。

违反上述2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额保证金。

第十条周转房租金的缴纳职工租赁周转房的租金由物管科每月20日前计算核定后,报财务处从工资收入中扣缴或承租人自行到物业管理科交纳。

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每月20日前自行到物管科交纳。

第三章周转房管理第十一条周转房的使用管理1.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2、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职工必须签订并遵守《重庆医科大学职工住宅区管理规约》。

不履行公约者,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无条件收回住房。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周转房:(1)购买了学校缙云校区经济适用房或原应、中两院地段(聚金万家苑、顺通花园)经济适用房者。

(2)配偶方享受了公房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住房者。

(3)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周转房用作商用或擅自出租者(以学校调查及群众举报为准)。

(4)调离学校。

(5)辞职、自动离职。

(6)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7)自费出国(境)留学。

(8)领取周转房钥匙三个月内不居住且未说明正当理由者(以水电交费或群众举报为准)。

(9)政府或学校因建设发展需对房屋进行拆迁。

(10)其它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

3.周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

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4.退房时,原住户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物管科和水电管理科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交清各类费用后方能退还住房租赁押金。

未打扫卫生者,扣押金50元。

退房时,原住户和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将已搬空住房交物管科。

如交房时住房未搬空,视同住房被强占,并按市场租金标准向原承租人收取房租,从原住户工资或保证金中扣缴,直至腾空为止。

第十二条调整住房后退交原周转房的期限1.购买学校缙云校区经济适用房及原应用技术学院(聚金万佳苑)经济适用房6个月内(或以学校通知时限为准)退交原周转房,期限从通知接房之日起计算。

2、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等其他原因应于完清各项手续前退还周转房。

逾期未交还周转房,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原住房租金,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不再退还保证金。

同时可将该住房视作无人居住,学校有权安置其他职工入住。

无论何种原因职工退还周转房时,均应保证住房中各类设施无损坏,不得向学校和新入住职工索取装修补偿费等。

第十三条关于周转房非本人居住的处理1、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本人居住,因特殊情况非承租人本人居住按以下方式处理:(1)将周转房转与承租人亲属或其他人居住者,视作将周转房出租,应立即将周转房退还学校。

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退还为止,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将周转房出租他人者,应立即退还周转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先行收取半年房租,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退还为止,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3)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周转房用作商业铺面或从事经营者,应立即退还周转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先行收取半年房租,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按商用标准收取水、电、气、卫生费用直至退还为止(但并不表示学校对其经营行为合法性的认可)。

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学校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周转房的全面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作以下处理:(1)凡周转房居住人员明确表示该房屋系从承租人处租赁,或经群众举报及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承租人擅自出租周转房者,视作将周转房出租他人。

(2)凡半年内三次上门调查均非承租人本人居住,按承租人将该周转房转为他人居住处理。

(3)凡半年内三次上门调查均无人者,视作承租人未居住该周转房,学校有权直接收回该周转房。

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去世后周转房的管理1. 承租人配偶为外单位职工或无业人员,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居住,在周转期内按照廉价租金交纳房租。

2.承租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其住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任何亲属无权使(占)用。

拒不退还者,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从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保留通过法律程序收回住房的权力。

第十五条关于职工离异后周转房的管理1.居住周转房的夫妇离异后不得将周转房作为私有财产进行私自分割处置。

私自分割处置者,学校有权收回周转房。

2.居住周转房的夫妇离异后,周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学校不再另行安排另一方住房,由夫妇双方自行解决。

若离异夫妇双方均为学校职工,视学校房源情况,可安排另一方入住集体宿舍。

若双方均调离学校或均成为非本校职工,则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第十六条关于公派出国人员住房管理1.职工在出国前应向学校说明出国时间,期限及归国时间,办理好出国后周转房管理手续。

出国期间不得将周转房转与他人居住。

2.出国逾期未归满3个月未退出周转房的,从第4个月起其房租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同时学校根据情况会同保卫处、人事处及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对其住房进行强制清理收回,所有损失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关于强占住房的处理凡未经学校同意,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作强占住房处理:1.未办理住房租赁手续者。

2.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类应退还周转房者。

3.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者。

4.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视为强占住房。

以上各种情况,从学校书面通知搬迁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由学校财务在工资收入中扣除,直至搬出为止,不予退还保证金。

同时学校可组织相关部门对强占的住房进行强制搬迁,所有损失由强占者负责,且学校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住房。

第十八条各类周转房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周转房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房屋内(含阳台)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均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由学校负责,具体维修管理办法参照《重庆医科大学周转房维修管理办法》(制订中)。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医科大学200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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