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体系
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一)

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一)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开幕词中,向我们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任务,这当然包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内。
在讨论如何建立这样的法律体系中,一个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就是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
对这个问题经过几年的讨论。
现在的分歧意见虽然还很大,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讨论是富有成果的,它对于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加强经济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加强用法律管理经济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绝不是象有的同志所说那样,这种讨论“扰乱”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讨论总是有益的,问题总是越辨越明。
我们相信,继续讨论下去,分歧意见是可以逐步地大体上趋于一致的。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国外已经讨论了将近半个世纪,至今仍未取得一致的认识。
在我国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算起来不过四年,与半个世纪相比,毕竟是短暂的。
那末,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旷日持久地争论下去呢?从现代科学的观点来看,重复研究别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是最不划算的。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缩短这个讨论过程。
我们认为,在讨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不去或者少去重复人家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而应转入切切实实地探讨如何建立我国的经济法体系。
事情总是这样,提出问题的人,往往并不一定是能够回答问题的人。
但是,我们还是企图从这方面作一点努力。
为了找到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
根据前一段讨论情况。
我们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要解决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态度。
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以及经济法体系的范围等三个问题。
如果能够在这三个问题上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那末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间题就可以大体上求得解决。
(一)研究法律体系,首先就要研究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对此,法学界的同仁们提出了许多见解,但至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为直观和具体。
目前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了经济法体系具体内容,不利于经济法的发展。
因此,首先应该分析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明确经济方法体系概念,进而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概念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一)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1.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等。
2.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概念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们可以从基本的概念法律体系入手。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体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法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三分法”)、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试述经济法的体系

试述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体系由多个子学科构成,包括市场经济法、金融法、公司法、商法等。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子学科是市场经济法。
市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包括了保护市场竞争、禁止垄断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
市场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是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公平,即要求市场参与者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同时也要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法也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
金融法是调整和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包括了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内容。
金融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法的内容涉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发行、金融市场的交易等方面。
公司法也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
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包括了公司组织、公司治理、公司股权等内容。
公司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股东利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司治理的透明和公正。
公司法的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合并与收购等方面。
商法也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
商法是调整和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包括了商业合同、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等内容。
商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诚信,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信用。
商法的内容涉及商业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等方面。
经济法的体系是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由市场经济法、金融法、公司法、商法等多个子学科构成。
这些子学科分别从不同角度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体系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体系

国内经济的经济法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
八、按国家经济调节的平常和非常时期划 分,可分为:
国家经济调节平常时期经济法与国家经济 调节非常时期经济法。
九、经济法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
1.战时经济法 2.危机应对经济法 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十、经济法还包括:
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国有资产
管理法
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 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法等
合同法 社会保障法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经济关系,属于民商法范畴。
社会保障领域需要多种部门法综 合调整:有些属于行政法性质;大量 的属于民商法和劳动法范畴,也有一 些属于经济法规范。
市场障碍 强制、干预
市场惟利性 参与
调节机制的 引导、促进 滞后性
市场规制法 国家投资法 宏观调控法
通过实证分析和理性分析,阐明了经 济法体系的三种基本构成的必然性。
第一,所调整的对象都是属于国家经济 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种以国家 为一方主体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第二,他们的基本功能和任务都是保障 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 展;
四、经济法的多元结构
以宏观调控法为统帅,微观规制法与国 有参与法为主体、市场监管法与对外管 制法为辅助。
第一节 经济法内容和形式的分类和结构
经济 法内 容
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 济法的制度和规定,是为 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 行为规范。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
关系。其内容依照不同的标准, 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
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 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
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系列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它是指导和规范经济活动的基础法律框架,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市场准入是指规范市场参与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市场竞争是指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市场秩序是指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二、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是指规范经济组织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法等各类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为经济组织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是指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各类金融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维护金融秩序。
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各类国际经济法律规定,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信心和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各类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为知识创造和创新提供了法律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七、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制度是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各类劳动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浅析我国经济法体系构成和成因

试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和成因所谓经济法,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体系的具体概念在法学界没有比较统一的说法,可以说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究竟什么是经济法体系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国经济法学界有着多种不同的声音。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并不是各经济法实体法律法规的简单堆砌,其核心问题是经济法规范的部门划分及其结构问题。
漆多俊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基本部门法, 它所包含的所有各个部分、方面、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以及这各种法律规范在整个部门法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体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市场经济有四大需求——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平的市场行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完善的社会保险。
与此相对应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关系、市场行为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关系。
以市场经济本身的四大需求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划分依据,我国的经济法(主要指财经类经济法)主要划分成以下四大类: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
一、市场主体法。
对市场主体关系的调整,考虑如何保证市场主体能活跃,要求能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由此产生了市场主体法。
以我国市场主体法来说,包括西方共有的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我国特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
二、市场行为法。
对市场行为关系的调整,即考虑如何保证市场行为的公平、公正与权威。
由此,产生了我国的市场行为法。
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合同/物权/证券/票据法,反不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宏观调控法。
科学的调控宏观关系,即要考虑保证经济发展不受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的影响而失灵。
由此产生的法律体系及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金融法、财税法、价格法。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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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体系作者:邱本经济法体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定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研究经济法体系,对于深化经济法自身的认识,概览经济法的外在全貌,明了经济法的内在构成要素,理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完善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1.指导思想不正确。
传统经济法体系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认为计划法在经济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其他经济法都以计划法为轴心而展开,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本质特征,也是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所在。
这是传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反映,自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为经济法体系所分享。
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传统经济法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已逐渐丧失,内在构成要素在不断重组,正日益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
尤其要指出的是,传统经济法体系尽管把计划和计划法奉为至上至尊,但对计划本身缺乏科学的理解,视计划为指令、集权、数字,把计划当作是可以不受市场规律制约的包揽一切的东西,这种经济法体系是注定难以建立的。
而实质上,我国从来也没有制定过真正意义上的计划法,所谓的计划法只不过是各种行政命令,因此,以计划法为“龙头”建立经济法体系事实上只能是主观空想罢了。
2.按“身分”立法。
如按所有制进行企业立法,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等。
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地位不同,权义有别,税负不一,保护各异,区别对待,这样必然导致经济法体系的内在不和谐、不统一。
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从“身分”到“契约”,从不平等到平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立法不应根据“身分”而应根据“行为”统一进行,因此,按“身分”立法所构建的经济法体系是与市场经济要求背道而驰的。
3.缺乏科学的标准。
到底哪些法律法规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缺乏科学的标准,构建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大的任意性。
有的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被纳入其中,如合同法等,有的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却被拒之于外,如产业政策法等。
这必然导致经济法体系与相邻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体系的瓜葛难解,引发法律部门之争,甚至扰乱现有的整个法律体系,进而也影响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的根据。
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初衷。
4.具有严重的封闭性。
传统经济法体系刻意强调姓“社”姓“资”(但并不清楚什么是“社”什么是“资”),过分注重“中国特色”(但有时是误解它滥用它),着力区分涉内法与涉外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借鉴国外先进经济法经验制度文化技术不够,缺乏国际通约性,难以与国际接轨,甚至有时我们所建立的经济法体系与国际上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相去甚远。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社会,立足于这种社会的经济法体系必须是开放的、面向世界的,那么封闭的经济法体系必然会与世隔绝、窒息生机。
二、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条件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不是主观设想,它需要种种现实的条件: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体系是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切实反映,如果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尚不成熟、难以稳定,那么经济法体系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
比如我国,早在1985年就提出“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但至今还未建立,为什么呢?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中,这一改革过程,是一个多种目标模式不断提出变换,不断选择筛选的过程。
一个改革的社会,是一个日日不同、新新不已的社会,是一个“批判的”社会,“破坏的”社会,是一种经济法体系“推覆”另一种经济法体系的社会。
经济法体系尽管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没有相对的稳定性就没有经济法体系。
成熟的、稳定的国家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大前提。
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
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认识的精深化和系统化。
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本身就表明该学科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精深、系统、科学的程度,经济法学科的研究程度直接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没有相当精深、系统、科学的经济法学研究,就不可能建立经济法体系。
而我国经济法体系之所以至今尚未建立,一个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3.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国家经济法立法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一般地说,经济法体系是国家经济法立法结果(制定出来的经济法律法规)逻辑化体系化的产物,因此只有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才能建立经济法体系。
其中的数量,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必要条件,国家经济法立法没有具备一定的数量,许多经济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尤其是那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就没有必要;其中的质量,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可能条件,如果国家经济法立法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包括经济法立法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有整体立法规划,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比较科学,相互之间比较协调,否则,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就没有可能性。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严重滞后,许多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如计划法和反垄断法还没有制定出来,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没有整体立法规划,这是我国经济法体系难以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建立经济法体系不是任意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1.多样性与统一性。
经济法体系是多样性的统一体。
建立经济法体系,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种多样的经济法律法规,达到一定数量,形成一定规模,没有多样性就没有经济法体系,多样性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必要性,也是经济法体系统一性的基础。
所谓的统一性,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经济法体系并不是它们的随意堆积,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内在统一的,这种统一表现在:经济法律法规是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统一立法权制定的,杜绝了法出多门;经济法的基本观点思想制度是统一的;各经济法律法规内部是统一的;各经济法律相互协调衔接,不互相冲突;一国只有一个经济法体系。
没有统一性,建立经济法体系就没有可能性。
2.稳定性与变通性。
经济法体系是稳定性与变通性的统一。
所谓的稳定性,是指经济法体系应有自己肯定的范畴、确定的原理、明确的宗旨、固定的对象、稳定的法规,一种变动不居的东西,是不成形不成体的东西,根本构不成什么体系。
经济法体系必须是一种稳定的东西。
否则,就没有权威性。
所谓的变通性,是指经济法体系不是铁板一块、封闭僵死的,而是开放发展、吐故纳新的,它能因适应社会变化而不断完善。
经济法体系应当具有一定的变通性,否则,就没有适应性。
3.现行性与超前性。
经济法体系一般是由现行的有效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经济法体系具有现行性。
但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最活跃、最善变的社会关系,因此经济法体系没有一定的超前性,就会导致经济法体系不断解构和重组,这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经济法体系。
基于此,经济法体系不仅要面对现实,而且要预知未来,建立经济法体系必须把现行性与超前性结合起来。
4.国内性与国际性。
经济法体系一般是由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经济法体系应体现本国特色,具有国内性。
但由于当今社会,商品资本技术人员不断国际化,一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日益接轨,这就要求立足于这种社会的经济法体系必须与国际惯例、国际规范及国际标准相衔接,借鉴国际先进经济法制经验制度文化技术,为我所用,经济法体系应具有国际性。
现代法律与现代法律体系应是本土化和国际化的内在融合。
一国要跻身于世界,立于民族之林,重要的一条就是法律(包括经济法)要面向世界,同国际接轨。
法律是否开放是衡量国家社会是否开放的重要标准,没有同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国家社会就丧失了走向世界的桥梁和通途。
四、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根据和构成经济法体系到底包括哪些构成要素?这就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根据和构成问题。
确立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据是其调整对象,因而,建立该法律部门的体系和根据也一样只能是其调整对象。
一个法律部门的体系实质上就是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展开和逻辑化体系化。
我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或简称为计划关系和反垄断关系,因此调整计划关系或反垄断关系的经济法主要由计划法和反垄断法构成。
(一)计划法。
计划法是关于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平衡社会总供求、确定重大比例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国内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包括: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依法进行规划,必须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纲领和行动指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要规定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战略布局、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政策等重大事项。
2.财政税法。
有国家政策的存在,就有财政税收及其法律问题。
财政税收及其法律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到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效益,影响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财政税法包括预算法和税法。
预算法要规定预算的制定、执行、监督、责任,保证国家预算收支平衡。
税法要规定税制、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减免、违法处理等内容。
3.银行法金融法。
市场经济是一种货币(包括有价证券)经济,货币是市场经济的血液,它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从事货币管理经营的银行和金融业以及由此而来的银行法金融法就显得极为重要。
银行法要规定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性质、权限、机构设置、监督、管理、责任等等内容。
金融法要规定金融管理、证券经营服务与交易管理等内容。
4.产业政策法。
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条件之一是产业结构必须保持优化,为此,就必须制定各种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
市场经济作为法制(治)经济,其根本要求和表现之一就是产业政策法制(治)化。
产业政策法要规定产业结构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及各种具体的产业政策法,如工业法、农业法、商业法、林业法、牧业法、渔业法、资源法,交通法等等内容。
5.外贸管理法。
当今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社会,任何一国发展经济都不能闭关自守,而必须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制定外贸管理法。
外贸管理法包括涉外货物贸易管理法、涉外技术转让管理法、涉外服务贸易管理法、涉外投资管理法等。
6.社会保障法。
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各种天灾人祸,总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场失败者,对于这些社会不幸者和市场失败者,任何一个文明进步人道的社会,都应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和帮助,让他们过上作为人的体面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法要规定劳动就业保险、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