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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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1982─1987年,徘徊阶段:
1982年,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
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 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一个局,称环境保 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
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
确的。
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 不健全到逐步健全,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初创阶 段、徘徊阶段、发展完善阶段等四个阶段。已经形 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需要的完整 体系。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 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
–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 地方、区域有效力。
– 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则 和 “域外效力 ”原则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 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平衡,提高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和权力的机构。

一般来说,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是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最高行政机构,地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则是在其所辖地区内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

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计划和方案。

3.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纪律,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监督管理范围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环境质量的改善,环境安全的保障等内容。

2.具体来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包括对企业和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对环境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3.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重点关注污染严重、环境质量差、生态环境恶化等情况下的特殊保护区域和行业,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计划和方案,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四、监督管理手段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包括监督检查、定期抽查、事件监控、督办案例、约谈督办等方式。

2.监督检查是主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定期抽查是对企业和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无条件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抽查。

4.事件监控是指对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可能造成环境问题的事件和污染源进行日常监控,发现问题自觉处理。

5.督办案例是对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督办和处理,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发生的案例进行督办处理,并要求企业和单位配合处理。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精)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精)

第一阶段即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前这个时期,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的能力不大,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法律规范,往往是夹杂在其他法律文件中,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

如:西周时期(公元前11世纪)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第二阶段即从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阶段随着大工业的出现,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为了对付这些环境问题,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单行法。

单行法单行法的出现是这单行法个阶段的环境保护法个特点如:1864年美国制定了《煤烟法》以控制煤烟污染, 1896年日本在《河川法》中首次提出“公害”一词第三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阶段这个时期,现代工业生产迅猛发展,人口膨胀,大城市急剧增多,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大大超过自然的净化能力,大规模的开发活动消耗了地球上有限的淡水、耕地、森林和矿藏。

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大区域以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成为许多国家双边或者多边有争议的问题。

总之,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环境科学应运而生。

反映到法律上,不但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大量出现,还制定了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保护法第三个发展阶段的最大特点。

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也产生了一些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一些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还制定了各种环境保护标准。

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已成为该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表明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的地位已为人们所公认。

随着环境保护法的出现,也诞生了一门生机勃勃的环境保护法学。

环境保护法发展史的简要概括从零散的夹杂在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到侧重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再到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环境监管管理制度

环境监管管理制度

环境监管管理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确保可持续发展,各国不断加强和完善环境监管管理制度。

环境监管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用以管理和监管环境保护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环境质量达标,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环境监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法规:各国政府根据国情和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通过立法,确立了环境监管的法律基础,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2. 管理机构:各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环境监管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及时监测环境质量,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3.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可以了解环境污染的程度和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各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建设了一系列现代化的环境监测站点,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环境评估:环境评估是环境监管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新项目、新政策或新规划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潜在风险。

只有通过环境评估,才能保障项目或政策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5. 环境治理:环境治理是环境监管管理制度的根本任务。

通过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和实施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治理。

同时,建立健全的环境监督机制,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促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环境法律和规定。

6.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监管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数据、环境治理措施和环境保护政策,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参与度,推动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四)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 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 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 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 能。 全国直属设置14个海事局。上海、山东、 广西、广东、海南、辽宁、浙江等。
▪ 以海事局为例,其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检验局”,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 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继续以上述两机构的 名义对外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案例
▪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2009年1月6-8日, 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衔接环节的失误,使 涉嫌非法采矿船只逃逸。
▪ 国土:未发现钛矿,只发现海砂 ▪ 海监:一般只管渔业资源 ▪ 海事:未接到通知 ▪ 海警:
▪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和《矿产资 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凡是在我国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 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审 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在海域开采海砂及其他矿产资源,应 按照国家海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 用可行性论证,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并颁 发海域使用许可证。
水污染防治法最新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 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 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 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 监督管理。
▪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 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管理办 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 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 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 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当地政府、
劳动、环保部门共同调查后,劳动部门避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 为由对该厂处以1万元罚款,该厂因事故重大,自知理亏,没有对此
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动部门
处罚后,未再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问:本案事故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事故?劳动部门处罚是否正确? 环保部门是否拥有处罚权?
思考题
1.什么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2.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环境保护法》第5、7、9、10、11、12、13、14、26、27、28、35、36、
37、38、39、40、41、45条规定了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环境法
3.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①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海洋局)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海洋局分管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监督管理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内河船舶拆船污染港区水域和港区的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法
第二章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法
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详见《环境保护法》第4、5、8、9、10、 15、16、17、18、20、21、29、32、39条) 2.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我国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自治州、盟)、县(旗、 县级市)、乡(镇、街道)五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分管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 害的监督管理 ②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对我国内河船舶、拆船污染港区水域和港区的机动船舶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的简要介绍和对照表: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内容简要介绍: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为后续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

2.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加强了海洋环境监管体制和能力建设,提高了海洋环境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3.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新增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内容,建立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4.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完善了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减少了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5.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新增了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内容,提高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

6.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修订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监管措施,加强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

7.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强化了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8.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完善了船舶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内容,提高了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9.第九章监督管理:新增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了海洋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10.第十章法律责任:修订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内容,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11.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保障。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的简要介绍和对照表。

修订后的法律更加完善、严格,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PPT课件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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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
–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 的关系的法律。
–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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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⑴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
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 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 律具有强制性特点。
此外,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 ⑵ 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
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 要求。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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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987年,徘徊阶段:
1982年,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
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 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一个局,称环境保 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
– 全国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构, 一些市人民政府也根据需要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构 与此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 和实际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石油、化工、 冶金、纺织等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建 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 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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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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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 的关系的法律。 –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 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环境法律关系
1982─1987年,徘徊阶段:
1982年,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 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 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一个局,称环境保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 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护局 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 这种调整意在将不上编制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入一 个较高级别的常设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加强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合并后反而削弱了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改变这种现象,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 环境保护委员 会,以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部门协调。同年年底,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的环境保护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享有相对独立性。随后,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也作 了相应的调整。
1988年至今,发展阶段:
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关,同时仍 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环境保护法》,第一 次以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部级 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 土 地 管 理 法 》 、《 土 地 复 垦 规 定 》 , 《 农 业 法 》 等 的 规 定
对 矿 产 资 源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对 森 林 资 源 、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矿 产 资 源 法 》的 规 定 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 森 林 法 》 、《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 的 规 定
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的 规 定 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的 规 定 根 《 法 机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 、《 通 用 航 空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民 用 场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的 规 定
铁 道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民 航 管 理 部 门 (即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 县 级 以 上 土 地 资 源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矿 产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铁 路 机 车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对 经 营 通 用 航 空 业 务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民 用 机 场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对 土 地 资 源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全国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 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构, 护监督管理机构 一些市人民政府也根据需要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构 与此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 和实际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石油、化工、 冶金、纺织等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建 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 保护工作。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介绍:
1972─1978年,起步阶段: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 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国务院在批转发表的国家计划委 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时指 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他们 以监督、检查的职权。” 据此,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 不健全到逐步健全,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初创阶 段、徘徊阶段、发展完善阶段等四个阶段。已经形 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需要的完整 体系。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监督管理 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 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任务 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利用自然资源 ⑵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保障人体健康, 保障人体健康 设的发展” 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 确的。
2、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职 1 2 3 4 5 6 7 能 部 门 职 责 依 据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港 务 监 督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管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和 海 洋 倾 废 活 动 中 防 止 海 洋 污 染 损 害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对 船 舶 、 水 土 拆 船 污 染 海 域 和 海 港 水 域 的 环 境 污 染 、 机 动 船 舶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渔 政 渔 港 监 督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渔 业 船 舶 排 污 、 拆 船 作 业 污 染 渔 业 港 区 水 域 的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军 队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对 部 队 在 演 练 、武 器 试 验 、军 事 科 研 、军 工 生 产 、 运 输 、 部 队 生 活 等 的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对 环 境 噪 声 的 污 染 、 放 射 性 污 染 、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和 破 坏 水 土 保 持 等 环 境 防 治 与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对 全 国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对 本 辖 区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8 9 10 11 12 13
各 级 交 通 部 门 的 航 政 机 关
对 陆 地 水 体 船 舶 的 大 气 污 染 、 水 污 染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 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根 法 位 气 例 据 》 素 污 》 《 、 与 染 的 环 《 射 监 规 境 治 线 督 定 保 安 装 管 护 管 置 理 法 理 放 办 》 处 射 法 、《 环 境 噪 声 污 罚 条 例 》、《 放 防 护 条 例 》、《 》 、《 道 路 交 通 染 射 汽 管 防 性 车 理 治 同 排 条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的 规 定 根 据 《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海 洋 倾 废 管 理 条 例 》 《 的 规 定 , 根 据 《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海 域 管 理 条 例 》 , 《 防 止 拆 船 污 染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根 据 《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防 止 拆 般 污 染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 –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 机构建设的起步。
1979─1981年,初创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 的发展时期。 –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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