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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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保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环保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环保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当前环保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XX、XX猪养殖排污事件被媒体曝光,两地多名干部被问责,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虽然干部问责在短期内能够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两地的猪场污染环境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要想根治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关键还在于解决环保监管中存在的体制性问题。

省委党校课题组就相关问题走访调研,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供参考。

一、环保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一)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主体责任缺乏有效协同。

首先是环保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问题。

地方环保部门既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又要对掌握人事和财政大权的同级地方政府负责,在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滋生“案外因素”干扰执法,违法不究、以改代罚等现象。

其次是乡镇和县(市、区)环保局的关系问题。

由于乡镇没有专门的环保部门和监管人员,加上缺乏对乡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权限、失职追究进行明确规定,使得原本贴近基层,熟悉情况,更容易发现问题的乡镇在环境保护方面很少作为,量大面广的农村污染问题成为环境监测的薄弱环节。

(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责任与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分管责任亟待理清。

新的《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管的领域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相关部门在各项环保管理工作中分别有什么样的职能权限,负有哪些责任,与环保部门的具体关系如何等方面有待明确,各个部门之间难以形成环保监管的合力。

(三)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多元治理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当前,我省在引导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监管方面还存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不完善,环保公益组织培育和发展不够,政府信息公开善不全面,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途径、方式和程序的规定等问题,使我省公众对环保监督的参与也仅限于环境投诉,信访等传统渠道,公众参与的意愿、能力以及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都比较低。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与完善建议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愈发凸显,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1.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虽然不断完善,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环境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不同环境问题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衔接不紧密的情况。

其次,环境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还有待提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难以有效监管。

1.2 监督力量不足环境监督体制中的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都有待提升。

当前,各级环保部门的监察力量相对薄弱,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环境监管需求。

而且,尽管一些监察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很有经验,但仍有一些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发现和抓捕。

1.3 监管措施不够有力在环境监管方面,制度规定和执法手段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另一方面,环境监管手段相对单一,很难对一些新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建议为了解决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完善其功能和效果,以下是一些建议:2.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特别是在不同环境领域间进行衔接和协同。

同时,还要提高环境执法的标准化程度,确保环境违法行为能够被有效监管和制止。

2.2 加大监督力量建设力度应加大对环保部门的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投入,通过培训和选拔来提高监督人员的能力。

同时,可以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吸引更多专业人士参与环境监督工作,以确保监督力量的充足和专业性。

2.3 加强监管措施的效力在制度规定方面,应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调整,使其具备威慑力。

此外,可以推行差别化的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

2.4 推进信息化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督效果和管理水平。

环境保护行业的监管问题与改进建议

环境保护行业的监管问题与改进建议

环境保护行业的监管问题与改进建议一、监管问题分析近年来,环境保护行业在国内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

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一些监管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相对滞后。

尽管已有一系列法律文件对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一些具体细则缺失或不够明确的问题。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企业可以通过漏洞进行违法行为,并且能够逃避处罚。

2.执法力度不足虽然有相应的环保部门负责执法工作,但是由于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资源分配不均衡等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却面临着许多制约。

监督检查频率低、执法力度不够强劲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导致监管措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信息公开度不高环保企业在申请审批过程中所需提供的资料、各种检验报告以及排放指标等数据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可能通过各种手段伪造数据或者进行舞弊操作,导致信息公开度不高。

二、改进建议为了解决环境保护行业的监管问题,提升整个行业的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更加科学合理且具有约束力的政策措施。

特别要重视对环境污染治理、废弃物管理、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细致的政策,并尽快将其纳入新的法律法规中。

2.加大执法力度与人员培训增加环保执法人员数量和资源投入,提高其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同时,加强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熟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并具备科学技术应用能力,在工作中能够真正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3.推广信息化管理与监督手段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全面、准确的环境数据监测和管理平台,实现环境信息实时共享。

同时,加强对环保企业进行信息公开、追踪监督,并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机制,将诚信经营和环境合规纳入企业考核体系。

4.加大惩罚力度与行政问责完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环保监管有待提高整改措施

环保监管有待提高整改措施

环保监管有待提高整改措施环保监管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它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环保监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整改措施,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一、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定环保监管的基础是立法和政策制定。

当前,我国环保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整改措施方面,应该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化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环保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环保执法力度环保执法是环保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当前环保执法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够强、执法标准不一致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执法者执行任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完善环保监测体系环保监测是环保监管的重要环节,它能够及时发现和监测环境污染情况,为环保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然而,当前环保监测体系还不够完善,设备设施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因此,应加大对环保监测体系的投入和改造,提高环保监测手段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四、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环保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力的重要途径。

然而,当前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力度不够大、内容单一等。

为了提高环保监管的整体效果,应加大环保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和方式,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增强环保机构的能力环保机构是环保监管的主要力量之一。

然而,当前环保机构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水平落后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大对环保机构的培训和引进优秀人才的力度,提高环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六、加强环保投入环保监管需要大量的投入,包括物质和人力资源。

然而,当前环保投入还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投资规模不够大、投入方式不够合理等。

为了提高环保监管的整体效果,应加大环保投入的规模和力度,改善环境监管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监管工作的可持续性和长效性。

七、加强国际合作环保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最新当前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对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最新当前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对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最新当前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对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强化环境监察是环保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我国贯彻实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

如何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监察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 当前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监察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具体表现:一是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法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简单化,日常执法工作多凭经验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思想素质低下,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严重,在执法过程中为一己私利,徇私舞弊,随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 二、体制不够完善,一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量化标准。

对一些重污染行业的违法行为放纵不查,任意袒护;各片区之间的排污收费极不平衡,重行政处罚,轻监督管理;同行业之间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情节差不多,但对相对行政人的处罚程度却差别较大。

; 三、执法力度不够。

一是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不能全面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不向环保部门申报和不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缺乏污染现场监督手段,致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不到位、不正常,偷排现象严重;三是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意识薄弱,监督意识不强,降低了环境执法的效果。

;四、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沟通和配合。

近年来,一些无证无照经营的小建材加工店、小饭店等,其产生的噪声、油烟等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这些情况,居民一般均向环保部门投诉,而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无照经营的经营户应由工商部门查处,还有一些则应由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查处。

但有些相关部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机构又无法给予必要的制约,协调沟通起来困难,降低了环境监管效力。

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环境监察工作的认识。

在环境监察中,不仅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监察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更要大力宣传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以便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环境监管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哪些方面

环境监管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哪些方面

环境监管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哪些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的环境监管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

首先,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环境监管体系改进的关键。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处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此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处罚力度有时不够严厉,导致一些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不足。

因此,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其次,环境监管机构的职能优化至关重要。

目前,环境监管部门在职责划分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推诿责任的现象。

例如,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水利部门、环保部门等都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因为职责不清而影响监管效果。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要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机构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确保环境监管工作能够落实到基层。

再者,监测技术和手段的提升是完善环境监管体系的重要支撑。

环境问题复杂多样,需要依靠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来准确获取环境数据。

然而,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和设备相对落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保证。

例如,在大气污染监测方面,一些地区的监测站点分布不够合理,监测数据不能全面反映空气质量状况。

因此,要加大对环境监测技术研发的投入,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方法,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同时,要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实现对环境质量的全方位、实时监测,为环境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另外,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也是环境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国环境保护制度问题探究与改进建议

我国环境保护制度问题探究与改进建议

我国环境保护制度问题探究与改进建议2023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究,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我国环境保护制度问题探究1.监管机制不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监管机制还存在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一定的不合作现象,允许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而不加以约束。

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隐瞒、掩盖环境污染问题,不顾及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2.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的环境规划标准和监测标准相对较低。

在国内外一些高质量标准下,国内标准滞后,不能满足保护环境的要求。

3.法律法规执行效果不明显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条文相对较全,但执行效果并不明显。

一些企业的环保投入比重较低,导致屡次违法行为,而相关部门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止,从而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4.数据、信息共享不畅我国环境保护数据和信息的共享还存在不足。

数据和信息的共享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利于及时堵塞污染排放源,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保密、数据不完整等问题。

二、改进建议1.完善监管机制对污染企业要进行深度监管,公布违法事项,对干预、干扰和破坏监管行为要进行有效制裁。

同时,对监管部门和环境部门人员,也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

2.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和监测标准的修订工作,使其达到国内外高质量标准。

同时,鼓励企业对环保标准进行自主研发,建立行业标准和标杆企业,带动整个行业环保水平提升。

3.强化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并对涉及环境污染案件的政府机构和企业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企业环保责任。

同时加强对环保机构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4.提高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国环境信息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收集、共享环境信息,方便公众监督企业环保情况。

同时,鼓励企业在自主上报和共享环保信息的同时,也加强对环保数据的资讯安全保护。

环境监管部门职责如何完善

环境监管部门职责如何完善

环境监管部门职责如何完善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环境监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其职责的履行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环境监管部门面临着诸多挑战,其职责的完善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环境监管部门职责存在的问题(一)监管法规不完善当前的环境监管法规存在一些漏洞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界定责任和处罚标准。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污染、纳米材料污染等,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

(二)监管力量不足环境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但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和技术装备往往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一些地区的环境监管人员数量有限,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无法有效地开展全面、深入的监管工作。

(三)监管手段落后部分地区的环境监管仍主要依赖人工巡查和传统的监测手段,信息化程度不高。

这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难以实现对环境污染的实时监控和精准打击。

(四)跨区域、跨部门协调难度大环境问题往往具有跨区域、跨部门的特点,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空白等问题。

(五)公众参与度不高公众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公众对环境监管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度有限。

二、完善环境监管部门职责的重要性(一)保障环境质量完善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能够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升环境质量,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环境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可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环境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环境监管职责,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公平执行,能够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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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华商》下半月刊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与完善建议杨丹(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我国的社会救助系统属于传统的社会安全网系统。

受助者只享受权利而不用尽义务,产生了大量的“懒汉”。

无论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其他专项社会救助都局限于当下的贫困的缓解,缺乏对长期贫困的应对措施以及发展的功能。

采用的实物救助形式经常引起诟病,被视为“鸡肋”。

救助系统的运行缺乏保障措施以及评价体系。

在这些方面,CCT项目可以为我国的社会救助系统一些启示。

1、社会救助中的受助者义务由于传统社会救助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使得受助者不需要任何义务就可以获得援助。

长期以来,我国接受了个人贫困观,即个人对贫困负责。

在这种价值理念的主导下,对低收入贫困群体的救助被视为施舍与恩赐。

这使得受助者总有低人一等的感觉。

CCT项目的受益人必须作出一定的承诺,并且实现这些承诺才能获得援助。

这些承诺就是受助者的义务,如此实现了权利义务的双向性。

2、社会救助发展功能我国的一些地方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简单地理解为“保障吃饭”,很多低保对象虽然不至于挨饿,但是也很难保证必要的营养,更谈不上满足其他生活需要。

CCT强调人力资本的积累,促进贫困家庭儿童的发展,打破贫困代际转移,起到了社会救助的发展功能。

教育能够起到发展人的作用,教育救助最能够体现社会救助的发展功能。

在我国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入学率低,辍学率高,贫困家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的教育救助可以借鉴CCT项目中的教育援助。

以入学和出勤率为约束条件,给予贫困家庭资助。

3、现金形式的救助实物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但实际操作中实物救助不如现金救助受欢迎。

比如“爱心超市”,有些贫困者认为这是一种“鸡肋”,因为“爱心超市”中的慈善物品并不是贫困者所必需的。

大多数的CCT都是以现金援助的形式进行,获得了受助人的欢迎。

4、定期评估CCT的定期评估为政策设计,项目的完善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我国的社会救助缺乏定期的评估,政策制定缺乏依据。

比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高幅度,这些政策改变的依据不为公众所知。

缺乏评估机制的社会救助项目缺乏公信力。

我们或许可以从CCT在全球范围内获得迅猛发展的现实中察觉项目评估的重要。

【参考文献】[1]Laura B. Rawlings. A New Approach to Social Assistance [J].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2005(8).[2]王卫平.社会救助学[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7.[3]洪大用.转型期中国社会救助[M].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摘要】目前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

本文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认为我国环境监管体制的设置应当在借鉴世界某些发达国家关于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笔者拟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环保监管体制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的环保工作提供一点可行的方法。

【关键词】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环境保护;缺陷;完善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

[1]一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设置是否合理关系到该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败与否。

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设置环境监管体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体制建设,以跟上世界环保工作的步伐。

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采取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模式,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体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和缺陷。

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立法体系不完善[2]在中央和地方都没有一部专门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的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都散见于各个有关法律之中。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二章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四条中就都对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

另外,我国单行法规中关于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都过于简单抽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我国目前一些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还有缺位1、缺乏高规格的专门性的法定协调机构在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撤销了承担协调职能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协调职能转由国家环保总局行使。

现在由环境保护部行使。

然而就目前的状况而言,环保部难当高规格的法定协调机构之责。

[3]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其为协调机构。

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环保工作的法定协调机构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

可见,由于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作为协调机构的地位和其协调职能就有难以存在或者不稳定之嫌,只有在“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4]等方面承担部分协调职能。

2、缺乏专门性的法定咨询机构环保工作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应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宝贵建议,这就要求配置相应的咨询机构,使国家的各项决策和行动趋于科学化。

美、日、英、法等发达国家均注重此类机构的设置。

(三)环保部门缺乏独立性,受制于地方各级政府,难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1、环保部门财政不独立由于财政不独立,环境监管部门就缺乏独立性,要看地方政府的脸色行事。

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基层环保部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由当地政府提供,而不是由国家拨款的。

而在实践中,地方的重要污染源主要就是当地的各类企业,这些环境执法的对象同时又是纳税的大户,是解决当地政府就业压力,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力量,因此,这些企业大都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

由于地《华商》下半月刊43方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位子和票子均受地方政府的制约,所以基层的环保部门就要依照政府的脸色做事了。

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又何谈坚持环保的原则啊。

同时地方政府又不受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的领导,从而缺乏有力的制约力量。

另外,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财政影响,各地区基层环境监管部门发展很不平衡,一些贫困地方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力量十分薄弱。

有的地方甚至没有环保部门。

据悉,2005年底,全国平均每个机构只有1.5辆车左右,300多个县没有执法机构,200多个县的执法机构没有执法车辆,更没有取证设备。

[5]2、政府政绩考核不合理现行的政绩考核主要是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增长速度为衡量标准的,而不考核所消耗的环境成本。

因此,许多地区不惜采取“高消耗,高污染”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

当一项环境政策的出台影响到GDP的增长时,往往就会受到地方政府的阻挠。

一些地方环保局长往往要在“乌纱”和“污染”之间做出选择,有时还不得不代人受过,甚至成为牺牲品。

有媒体报道过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很多地方的环保局长想要通报当地的环境污染,居然只能给环保部写匿名信。

这则黑色幽默令人心情沉重。

[6]3、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权威有限在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与立法之下,由于受制于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权限小,手段也软。

权力小体现在对于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措施,环保部门没有决定权。

手段软主要体现在处罚手段只是罚款,缺乏查封、冻结、没收等行政强制性手段。

(四)有关环保监管机构的设置不符合实际需要1、部分地区仍保留了城建环保一体化的机构设置模式。

[7]目前,全国仍有不少环保部门,特别是县级环保部门仍挂靠在城建系统,仅属于城建系统的一个部门,这无疑给环保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2、部分地区环保部门内的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或无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

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是环保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应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可偏废。

3、有些地方环保部门的级别较低。

我国现在少数的环保局级别较低,尚为二级。

[8]地市级、县级环保局为二级局的则更多。

此外,乡镇一级的环境监管机构力量亦相对薄弱。

二、世界某些发达国家关于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的成功经验随着环境问题发展的全球化,世界的环境保护工作也逐渐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

据此,我们也可以吸收国外一些先进的环保经验来丰富我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方法并加快改革的进程。

1、目前全世界,在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高规格高权威的相对集中管理的专门性职能机构,如美国的联邦环保局和日本的环境厅。

2、实现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法制化,如美国环保局的职责主要通过执行9个环保法律来履行,CEQ的职责由NEPA详尽、明确地规定。

[9]3、环境保护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世界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采用了这种管理模式,使环境保护部门能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能而不受其他同级或上级部门的干扰。

4、注重咨询机构与协调机构的设置,英、法两国就十分重视咨询机构与协调机构的设置。

如在英国,议会设有皇家环境污染委员会,其职责为从宏观上向议会提供环境决策建议。

[10]三、关于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的构想现行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从1989年建立到现在,已经暴露出许多弊端。

因而,建立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应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解决的首要问题。

对此,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制定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为了完善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应当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确立环境管理部门的地位、机构组成、各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能以及各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和监督的程序等。

(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高规格、高权威且相对集中的专门性环境管理机构根据2002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行政管理体制考察团就环保机构及行政管理体制等对欧盟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进行的考察显示:环境部是欧盟各国和OECD绝大多数国家的内阁组成部门之一。

在各国内阁不断精简的情况下,环保机构的地位却不断上升。

[11]因此,提高环境管理机构的规格和权威是我国环保工作的趋势。

如日本环境厅长官为国务大臣,该大臣兼任内阁有关环境问题的大臣会议主席,直接参与内阁决策;美国环保局长亦进入内阁,并对总统的决策产生直接的影响力。

(三)扩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建立一个真正的环境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部门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名义上是一个统管部门,而实际上重点是对环境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对于资源管理则是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

早在1985年10月,李鹏同志在“全国城市环境保护会议”上就指出:“环境保护部门既是一个综合部门,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这个机构应该是一个能够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归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的有权威的环境管理机构。

”因而,应扩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使其既对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又对资源的保护行使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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