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假释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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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假释制度

浅论我国假释制度
L g l ytm n o ib e aS se A dS ce /
21 0 0年 1 1月( ) 上
{ 占▲ l 幸金 ; I
灌论 嚣 @ 假 豫制 赓
彭 舸
摘 要 假 释作 为一 项刑 罚执行 制度 ,其价 值取 向应 当是在 防卫 社会 和保 障 罪犯权 利上 的妥善 平 衡。应 成 为在 罪犯 回归 社会 的一 种重要 方 式。 而假 释 的适用 情 况是 衡 量假 释 制度 构建 与运作 合理 性 的主要 标 志。本文 拟 通过 分析我 国假 释制度 的现 实状 况 , 而揭 示我 国假释 制度存 在 的一 些 问题 , 从 借鉴 国外 先进 经验提 出改革 意见 , 实现假 释制度 的 高效运 行 。 以

想, 因此 其在 实施 过程 中的 重重 困难 也可见 一斑 了 。 ( ) 法 因素 二 立

我 国假 释制 度实施 过程 中存 在的弊 端
对那 些确 有悔 改表现 、 不致再 危 害社会 的罪 犯 , 依法 适用 假
假释 与减 刑适用 的实质 性条件 基本相 同 , 认真遵 守监 规, 即“
恶 , 假释 制度 有 了一定 的实践 的刑 罚之后 , 如果认 真遵 守监 狱规 章 , 接受 教育 改 是 “ 有恶 报” 犯 罪人 必须 对其 犯罪行 为承 担责 任 ,
造, 确有悔 改表现 , 不致 再危害社 会 的, 司法机关 将其 附条件地 予 被 民众 片面 的认为是提 前释 放 , 至有些 法律工 作者 也有如此 思 甚 以释 放地 ~种刑 罚执 行制 度 。
非 正常现 象 , 由于假 释审批 周 期长 , 一些罪 犯不 仅没 有得 到假 犯积极 改造 的 手段 ; 法院 假释 虽有裁 定权 , 并不 了解 罪 犯 的 使 而 但 释, 反而 失去 了报 清减刑 的机 会, 给改造 工作造 成 了不利的影 响 。 狱 内表现 , 凭监狱提 供的 书面材料 , 以及 时、 仅 难 准确地 把握 罪犯 假释 适用 过少 , 一方 面造 成监狱 人满 为 患。 相当一 部 分符 是 否“ 有 确有 悔改 表现 , 不致再危 害 社会” 同时又怕 假释 不当 , , 承担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二)在具体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减刑、假释案件比例的不确定性在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中,每个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总数都有一定的限制。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中国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一环,它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暂时的释放、监管和教育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达到社会矫正的目的。

以下是中国假释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国的假释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假释:服刑期满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四的,且表现良好,有真诚悔罪态度,能从事合法劳动或其他合法生活方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等。

二、假释的程序和条件1. 假释申请:罪犯服刑期满三分之一后,可以向所在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监狱将根据罪犯的表现、观察、教育改造、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交给刑罚执行机关审核。

2. 假释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将组织专门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对假释申请进行评估审查。

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对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

3. 假释决定:经过审查委员会的评估,刑罚执行机关将决定是否准予假释。

如果决定准予假释,将制定具体的假释条件和监管措施,并通知罪犯所在的监狱。

4. 假释考核:假释执行期间,罪犯需要按照所制定的假释条件进行生活和行为,并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

假释考核会综合考虑罪犯的遵纪守法记录、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5. 假释终止: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假释条件或其他情况严重违背假释原则的,刑罚执行部门可以决定终止假释。

三、假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中国的假释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1. 假释条件的合理性:假释的条件应该更加细化,具体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服刑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保证假释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假释考核机制的完善:假释的考核机制应该更加科学和客观,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和指标,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假释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 假释后的社会帮教机制:在罪犯成功假释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机制,提供适合罪犯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就业帮扶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法 撤 销 假 释 。 未 明确 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具 体 范 围 , 未 对 但 行 亦 司 法机 关 如 何 开 展 监 督 考 察活 动 作 出 明确 具 体 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定 , 这 就使 得 公 安机 关 经 常 受制 于 警力 不 足 而 难 以对 假 释 的服 刑
假释制度 的初衷在于“ 教育改造服刑人员, 促使其早 日
( ) 释 制 度 的 运 行 现 状 一 假
情地剥夺 了相 当一部分罪犯通过假释回归社会 的权利 , 严 重背 离了现代教育主义的行刑思想 , 充分暴露 了假释制度
在行 刑理 念 上 的偏 差 。
( ) 刑 方式 的 封 闭性 二 行
据有 关统计 资料 ,“ 国监狱 每年 假释 比例平 均 为 全
【 关键 词 】 假释 制 度 ; 刑 理念 ; 制重 构 行 机
【 中图分 类 号1 9 4 D 1
【 献标 识 码I 文 A
【 章编 号16 3 3 12 1)5 10 2 文 17 —29 (O 20 一O 5 一O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 立 法现 状 及 缺 陷
失职 责 任 , 司法 工 作 人 员 一般 都不 轻 易 作 出假 释 决 定 。 ( ) 督 考 察 制度 不健 全 四 监 刑 法 规 定 , 假 释 的 服 刑 人 员在 考 验 期 内还 应 接 受 公 被
以监 禁方 式来执行刑罚 的。 这种过分依赖监禁 的行刑方式
反 映 出我 国行 刑 方 式 的单 一 、 闭 。加 之我 国法 律 规 定 的 封
完善、 评价标准不统一、 假释程序不公开、 权利保障不充分 、
法 律 监 督 不 及 时 、 督 效 果 不 明显 等 问题 。 监 1假 释 考 核 机 制 不完 善 , 价 标准 不 统 一 。 今 为止 , . 评 迄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对 我 国假 释 制度 的思 考
邢颖嘉 ( 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 : 释 制 度 是 我 国刑 事 法律 体 系中 一 种 非 常重 要 的 行 刑 制度 。近 些 办 理假 释案 件 的实 施 细则 , 成 了假 释 宽 严 标; 假 造 隹不一 , 不 同 区甚 使
年 , 国 由于 多 方面 的 原 因 , 使 假 释 制度 并没 有 得 到 应 有 的重 视 。 文介 绍 至 不 同 监狱 间 的假 释 情 况 存 在 明 显 差 距 。 而 且假 释 涉 及 了 监狱 、 我 致 本 法 了 当代 我 国假 释 制 度 中适 用 率 低 下 , 法缺 陷 , 行 困 难 等 几个 问题 , 些 因 院 、 察 院 和公 安 机 关 四个部 门 的联 合 作 业 , 立 执 这 检 四个部 门交 叉 工作 而 又
1假 释 制 度 概 述
根 据 我 国假 释 制度 的缺 陷 与 不 足 ,笔 者 对假 释 制 度 的 改 革进 行
高铭喧、 马克 昌教授 主 编 的《 法 学 》 为 , 释 作 为 刑 罚执 行 方 刑 认 假 31 树 立 正 确 行 刑 观 观 念 的正 确 与否 会 对 事 物 的 发 展 起 到 很 . 法 的一 种 , 对 被 判 处 有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的犯 罪 分 子 在执 行 一 定 刑 大 的作 用 , 是 无 改变 现 有 的假 释 观 念 也 就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中国 有着 悠 久 的 期后 , 因认 真 遵 守 监 规 , 受 教育 改 造 , 有 悔 改表 现 , 接 确 不致 再 危 害 社 历史 , 许多的封建 旧思想是根深蒂固的。所 以如果要发展假释制度 , 会, 因而 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 又如 日本大谷实教 就 必须 先 摒 弃 这 些 旧观 念 、 旧理 论 。 授 认 为 , 释 是 根 据 行 政 机 关 的决 定 , 收 容 期 满 之 前 , 被 收容 者 假 在 将 相 对 于假 释 , 刑在 我 国 的适 用 更 为普 遍 , 假 释 制度 有 很 多 的 减 但 附 条 件地 提前 释 放 的制 度 。 有 部 分学 者 认 为 , 释 是 国 家有 关 机 关 方面 是 优于 减 刑 的。 也 假 例如 , 释 不 改 变刑 期 , 是 改 变 了行 刑 方 式 , 假 只 同 依 一 定程 序 对 合 乎 法定 条件 的被 判 处 剥夺 自 由刑 的犯 人给 予 附 条件 时 假 释 之 后 , 法律 威 慑 力 没 有 丧 失 , 果 服 刑 人 员 再 犯 新 罪 , 释 即 如 假 提前 释 放 的刑 罚执 行 中 的奖 励 制度 。 被 撤销 , 释人 员将 重 新 回到 监狱 服 刑 。 以说 , 升 假 释 率 , 步合 假 所 提 逐 这 些对 于 假释 的概 念 虽 然表 述 不 一 ,但都 把 握 了假 释 的基 本 内 理 的减 少减 刑 数 量 , 以 更 好 的对 犯 罪 人 员起 到教 育 作 用 , 当 说是 可 应 涵 。 照 我 国现 行 刑 法 第八 十一 条 之 规定 , 于假 释 ~ 词 可 作 以下 理 按 对 从 另 一 个 方面 帮 助 了犯 罪人 员。 解 : 释 , 指 被 判 处有 期 徒 刑 或 无 期 徒 刑 的犯 罪 分 子 , 刑 罚 执 行 假 是 在 再 犯 率 会 给假 释机 关在 批 准 假释 当 中带 来 无 形 的枷 锁 ,致使 其 定 时间 后 , 果 认 真 遵 守监 规 , 受 教 育 改 造 , 有悔 改 表 现 , 释 在对 待 犯 罪 人 员 有 可 以假 释 情 节 的情 况 下 ,不 批准 或 者 说 不敢 批 准 如 接 确 假 后 不 致再 危 害 社 会 , 法机 关可 以附 条件 地 将 其 提前 予 以释 放 。 国 犯 罪人 员 获 得 假 释 。所 有 的行 刑 方 式都 不 可 能 保证 犯 罪 人 员在 接 受 司 我 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其实质就是行刑机关在行刑过程中视受刑人 的在 改造 后 不 再 犯 罪 , 释 来 说也 一样 , 不 能 排 除 再犯 的可 能 。 如果 因 假 并 监表 现 并 综合 考 虑 其 社 会危 险性 、 改 造 连续 性 等 诸 多 因 素而 改 变 其 为假 释 的再 犯 率而 排 除假 释 , 拒 绝 适 用假 释 , 就 完全 是 违 背 客观 事 实 服刑 方式 的 -; 司 法 活 动 , 可 以称 之为 司 法 制度 。 f 4 o 也 的。 假释的再犯率不能把制度 的优越之处所掩盖 , 而且大部分的人员 15 9 0年 的《 华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大 纲》 草案 )1 5 中 ( ,9 4年 《 中华 人 还 是 可 以顺 利 的通 过 假 释 考 验 期 回 归社 会 的 。 民共 和 国 劳动 改造 条 例 》 1 7 ,g 9年 公 布 、 g 0年 实 施 的 《 18 中华 人 民共 32 立 法 修 改 假 释 适 用 的 实质 条 件 是 :假 释 后 不致 再 危 害 社 _ “ 和 国刑 法 》 1 9 ,9 7年 《 法 》 对 假 释 制度 做 了或 粗 略 或 详尽 的 规定 , 会 ” “ 刑 都 。 不致 再危 害社 会 ”这 一前 瞻性 条件 太原 则 、 象 , 便于 实 际的 , 抽 不 在 一 定 程度 上 推 动 了假 释 制 度 在 中 国 的 发展 。 操作。尽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2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缺 陷与 不 足 问题 的规 定 》 1 规 定 :《 法 》 8 第 O条 “刑 第 1条 第 1款 规定 的 ‘ 不致 再 危 我 国 的假 释 制度 的立 法 方面 存 在 多 处缺 陷 ,造成 了假 释 制度 的 害 社 会 ’是 指 服刑 人 员在 刑 罚执 行 期 间 一贯 表 现好 , 已具 备本 规定 , 确 法 律 规 定 模糊 , 者 原 则 性 过 强 , 有 的 不 尽科 学合 理 , 响假 释 功 第 1 第 1项 所列 情 形 , 或 也 影 条 不致 违 法 , 新 犯 罪 的 , 者是 老 年 、 体 有 重 或 身 能 的 正 常发 挥 , 使 在 实 践 中不 易掌 握和 操作 , 而 无 法 达 到刑 罚 执 残 疾( 含 自伤 自残 ) 致 从 不 , 失 了作 案 能力 。但 是 , 并丧 ” 由于该 解 释 中的 “ 不致 行 的 预期 目的 。 违法, 重新犯罪” 仍为前瞻性条件和无法预测性 , 很难在实际中运用。 笔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浅析与构想论文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浅析与构想论文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浅析与构想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及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修改最新趋势,对我国假释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新的构想。

为了正确处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相比之下,199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内容,新规定在减刑、假释制度完善方面有很大的改变,但中国目前的减刑、假释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新规定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未来。

关键词:减刑假释完善制度一、现状与新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其中对包括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等罪犯的刑事假释、减刑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规定,这是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法律形式、刑事政策、基本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理念在整个减刑、假释制度相适应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及精神,中国目前的减刑、假释制度必须进行一次重大变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于2012年1月17日公布,相比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况[2],新规定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与理念相一致,在旧规则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即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进一步完善。

但中国当前的减刑、假释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新规定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未来进一步改进。

二、关于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两点建议(一)建立减刑、假释严格审查制度建立一个综合评价系统、全面审查制度是减刑、假释工作的迫切需要。

通常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在处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主要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考察分数作为考虑罪犯有悔改表现以及悔改程度和提起减刑、假释条件,也就是说,执行机关是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和预期,将各种评价因素分数化,评价标准变得僵硬化,并将此结果作为提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和条件,虽然这种处理方法与相应的减刑、假释持有的理念并不相悖,但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和执法机关改造罪犯的工作执行情况是不同的,在关注犯罪监狱改革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他的对于刑罚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内容提要假释作为现代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有着促进刑罚个别化、达成行刑经济化等多种意义,从而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我国假释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只有短短百年左右时间。

虽然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仍是我国刑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假释制度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开始阐述,介绍了假释制度在西方世界和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其次本文分析了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功能,说明了假释制度构建的基础以及其发展推广的意义所在。

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立法情况,总结了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

最后,笔者就自己能够认识到的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措施,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关键词假释理论基础功能原因完善On the parole system of criminal lawAbstract Parole,as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criminal law penalties for enforcement regime,has to promote individualization of penalties to reach the execution of a variety of economic significance,and thus adopted by countries in the world.Parole System is the established and developed in our country of only a hundred years or so.Although the parole system in the Criminal Code there are a variety of problems,it is still China's Criminal Law are an important component.In this paper,the concept of the parole system a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began to set,introduced the parole system in the Western world and China'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process.Secondl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arole system and its functions,describes the parole system to build the foundation,as well as to promote the significance of its development.Then the actual leg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summed up China's Criminal Law of the parole system in the application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that exist,and further analysis of its causes.Finally,the author can be recognized on its own perfecting China's Criminal Law of the parole system of measures put forward preliminary ideas.Key words Parol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unction Reason Perfect目录一、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概述 (1)(一)假释的概念 (1)(二)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 (1)二、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功能 (2)(一)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2)(二)假释制度的功能 (3)三、当前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4)(一)我国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情况 (4)(二)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 (5)(三)原因分析 (6)四、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初步构想 (7)(一)改变假释的适用条件,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 (7)(二)改变书面申请制度,扩大考核范围和方式 (7)(三)建立专门管理假释的机构,改变监督考察方式 (7)(四)完善假释后对罪犯的监督和引导工作 (8)参考文献 (9)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一、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概述(一)假释的概念假释是现代刑法中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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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制度探析摘要:假释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刑罚制度的产物,是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

它对于加速罪犯改造,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并呈现出蓬勃旺盛的生命力。

全文共分四部分,从假释制度渊源谈起,对我国的假释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通过对中外假释制度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若干构想。

关键字:假释制度完善Abstract The parole originating from capitalistic punish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way of enforcement of punishment. It has played a great role in reforming criminals and realizing criminal penalty prevention, so it has been adopted throughout the world. The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 these paper first talks about the origin of parole. Analyzes the parole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contrasts it with other countries. Then the author puts up constructive ideas on perfection of parole.Key words: Parole System Perfection一假释制度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一﹚西方假释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假释制度是近代刑罚改革的产物,是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之后,为教育罪犯、鼓励罪犯在狱中服从管理、积极向上,同时克服定期自由刑所带来的僵化和不足,而实行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这种制度起源于英国,后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假释,在英语中称为“parole”,源于法语的“paroled honneur”,原文是承诺的意思,十七世纪被引入英语。

关于假释,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日本是假出狱和假出所的总称;欧陆国家称“附条件之自由”或“附条件之出狱者”;英国称“假释票之发给”,学理上称“附条件释免”或“附条件之释放”;美国称“假释监督”和“假释释放”。

假释最初不适于刑事制度,是一个军事用语,适用于战俘,意为禁止被俘者再拿起武器反抗,战俘如果保证以后不再参战,就可以在战争结束前获得释放,违誓的战俘,再次被俘就将被处死。

这种做法与现代假释有相似之处,即:承诺遵守某些条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都是出于经济上节俭的考虑。

假释是一项古老的刑事制度,它源于英国的流放制度。

十八世纪中叶,英国制定“流刑”制度。

1790年,菲利浦对因犯罪而被从英国流放到澳大利亚的罪犯中,择其表现好的,决定免其刑期的一部分而予以附条件释放,这可以说是假释制度的雏形。

1839年,英国首先创立了“释放票制度”,①1840年,亚历山大·马可诺奇进行改革,首先取消定期刑,而后创建分数制,受刑人可以通过努力劳动和好行为挣得分数,也可以因坏行为失去分数,当挣得预定的分数值时,就授予受刑人释放证,准予他们离开监狱。

狱分制,是现代累进处遇制度和假释制度的原型,对其他国家监狱管理和矫正工作有重要影响。

1853年,克罗夫顿着手监狱改良工作。

对麦克诺奇的狱分制加以改进,形成了累进处遇制。

假释制度,作为累进处遇制中的一级正式出现,而已具备现代假释制度的基本要素,因此,累进处遇制是假释制度的直接起源,此即爱尔兰的假释制度。

爱尔兰假释制度创立以后,美国经过考察,充分肯定此制度,并在纽约州创立了伊美拉感化院,使爱尔兰的假释制度在美国得到完善和发展,于1869年制定了《假释法》,在历史上第一次将假释纳入法律范畴,确立了近代的假释制度。

此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以单行法或法典的形式规定了假释制度。

在1910年的国际刑法和1925年国际监狱会议之后,假释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无不采用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我国假释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假释制度的确立,也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在我国,与假释有关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周朝,唐律明例律中亦有类似假释的规定。

②但我国历史上最早明文规定假释制度的法律,是1910年12月25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其中第13章第66、67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囚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经监狱官报请法部批准,可予假释。

③这是我国在引进大陆法系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基础上,第一次规定了假释制度。

此后,《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66条、67条,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刑事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

在中国革命史上,假释规定,可见于抗战时期各边区的刑事法律文件中。

解放战争期间到建国初期,假释主要用于较轻的刑事犯罪,对犯反革命罪的罪犯,原则上不予适用。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对假释作了规定,但较为粗略。

④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61条把假释作为释放的一种情况,第68条规定:假释是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劳动改造表现好的奖励形式之一。

1964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前释放和假释问题的复函》指出:假释一般适用于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劳改中表现好,符合劳动改造条例第68条规定的罪犯。

⑤1979年公布,198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假释作了相对系统的规定。

1997年《刑法》对假释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1979年《刑法》第73条、74条、75条规定了假释,但因规定太笼统、粗略,致使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影响了该制度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这一积极作用的发挥。

1997年《刑法》从第81条到86条,详尽规定了适用假释的具体条件、假释的法定程序、被假释犯罪分子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以及撤销假释的条件。

与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的重大变化之处是:⑴补充规定限制适用假释的对象范围;⑵增加规定,对特别情况适用假释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⑶补充规定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⑷完善假释的撤销条件。

这样,新刑法秉承“尽量明确”的立法观,在立法格局上,对假释制度从实体到程序作了必要的修改、补充,从而使立法更加具体、规范,使司法更易操作、执行,使我国的假释制度更加趋于健全和完善。

二.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假释制度的发展历史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都与一定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密切相关。

假释从最初对极少数表现优良者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优待,发展成为法律化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刑罚“合理化”、“人道化”、“开放化”的一种标志和措施。

假释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教育目的刑论教育刑的理论产生于18世纪中叶,在西方法学界影响很大,监狱制度和刑罚的执行以及执行变更制度都由此有了变化。

假释这种制度,正是教育刑理论在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中的体现。

假释是在惩罚罪犯的同时,给其出路和希望,鼓励罪犯的改造,并对其他罪犯给予示范作用,促使整个罪犯群体向复归社会的方向转化。

行刑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行刑又不是单纯地为了惩罚犯罪,目的在于教育并感化罪犯,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罪犯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倾向,并养成其适应社会的能力,从而让其成为守法的公民。

假释制度体现了教育目的论的核心,教育与惩罚并重,以一种人性化的思想和循序渐进的方式,在惩罚罪犯的同时对其矫正。

(二)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的理论,实际上是教育刑刑法的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教育刑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本性与外界环境相互影响的产物,其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当溯及犯罪的原因,考虑罪犯之间个体的差异,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置。

行刑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继续。

在对罪犯矫正时,也应当考虑罪犯的具体情况。

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外,同时具有教育罪犯的目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后,所体现出来的个体差异,是刑罚执行机关所必须特别注意的。

在有限的刑期内,每个罪犯对于服刑的态度,是大不相同的。

刑罚的执行,必须考虑到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在严格执行刑罚的前提下,依法对罪犯适用执行变更措施,对获得矫正的罪犯,及时调整其执行刑罚的期限,以对其良好的表现予以鼓励,并对其他罪犯作出示范;对服刑期间表现不好,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继续执行刑罚。

假释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理论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其特点是发挥刑罚的最大效应。

(三)行刑经济性原则行刑经济性原则,是假释适用的原则之一,它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以不执行、减少执行以及不实际执行刑罚,来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寻求刑罚执行的多效益。

”⑥据资料统计,在我国,一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执行完毕,国家要在其身上投入至少50000元的费用。

由此可看,刑罚运作,是一项消耗性较大和损益兼备的国家活动。

假释执行的经济性原则,就是当执行较少的刑罚,就能获得执行的效果时,就不应执行更多的刑罚。

目前,我国的监狱人口不断增长,加上监禁刑固有的高经济成本,对监狱已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

因而,在保证刑罚基本执行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可以减轻社会财政负担,降低制度成本,缓解监狱的压力。

(四)行刑社会化原则所谓行刑社会化,指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合力教育改造受刑人,并保证和巩固监狱教育改造的成果,以使受刑人易于再社会化和最终重返社会。

行刑社会化原则,是从属并且直接为刑罚个别化原则服务的,主要是解决监禁手段与教育目的之间的矛盾,因此,行刑社会化是必要的。

刑法理论认为:受刑人出狱之初,是其最危险的时期。

如果在这一时期,缺乏适当的引导调节,很容易使出狱者沦为再犯。

而假释,作为一种行刑制度,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附以保护观察或者监督考察,借助社会力量,对其施以针对性的辅导援护和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理论对刑罚及其指导监督,促其恢复到社会的正常生活中,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由此可见,假释是行刑社会化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分析通过对假释制度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以及其理论基础的学习,如何认识我国的假释制度,则成为学习的首要任务,以下主要从假释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适用等方面对其进行论述。

(一)假释的概念及其特征1.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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