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现状

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假释制度的适用状况及主要做法(一)假释制度的价值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适用率普遍较高。
当代,在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世界趋势下,由于假释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其在调控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假释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价值已经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监狱罪犯出狱的形式均以假释为主,假释人数约占5 0一90%不等。
2 000年美国罪犯的假释率就已经达到了7 2%,假释率相对较低的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分别达到了3 2.7%、3 9.7%。
尽管近年来,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对假释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甚至美国的有些州废除了裁量假释,但假释适用率从总体上看依然较高。
据统计,美国自1 9 9 5年以来,每年获得假释的人数都在以1.6%以上的速度递增。
200 6年英国的假释犯人数比2 00 5年多出5 9 44人,增长了3 1%。
与欧美相比,亚太地区在假释的实务运作上虽然相对审慎和保守,但从统计数据上来看,假释的适用也相当普及。
日本的假释率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 0%以上。
我国澳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罪犯假释率也达到了48%和2 1%左右。
除了适用率高,国外假释制度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据统计,2 0 1 1.年,美国约6 3%的假释犯未违反假释规定,再犯新罪者不到1 0%,这一数字低于未假释者的再犯罪率。
加拿大在近五年当中,约90%的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9 9%的假释犯未犯暴力型犯辱,在新的犯罪记录当中,只有千分之一的案件是由假释犯涉及的。
以上数据表明,高假释率并不一定带来犯罪率的增长。
假释作为被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刑罚制度,无论从刑罚理念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都是值得肯定的。
(二)实行裁量假释和强制假释并行。
国外减刑假释的发展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减刑假释的发展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 国外减刑假释制度概况
减刑和假释制度是许多国家惩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奖惩机制促进罪犯的改过自新。
在实践中,不同国家对减刑和假释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2. 国外典型做法
(1) 美国:美国联邦和各州普遍实行减刑和假释制度。
联邦法规定,在狱中表现良好的囚犯可获减刑,并有资格获得假释。
各州虽制度不尽相同,但大体遵循类似原则。
(2) 英国:英国法律规定,判处12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期间必须接受风险评估,表现良好者可获假释。
近年英国不断改革,提高假释门槛。
(3) 德国:德国对重罪实行"假释准备令",允许罪犯在刑满前有限期内留在监狱外过渡性生活,为正式假释做准备。
3. 对我国的启示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减刑、假释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操作细则,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2) 加强监管和风险评估。
减刑假释前应当对罪犯进行全面评估,防
范重新犯罪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人员的监管。
(3) 注重教育矫正和社区帮扶。
除惩戒外,更应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减刑假释人员的社区融入。
减刑假释制度是惩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正合理的实施对于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亟需汲取国外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
外国奇葩强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却呈现出极大的差异。
本文将带您走进几个国家的奇葩强奸法律规定,探讨法律与人性的碰撞。
一、挪威:无年龄限制的强奸罪在挪威,法律规定,任何成年人在没有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这里的“未成年人”没有年龄限制,甚至包括刚刚出生的婴儿。
这一规定在世界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这种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防止他们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规定过于严格,可能会对成年人产生不公平的待遇。
在挪威,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只要双方自愿,即使是一方年龄较小,也不构成强奸罪。
二、印度:丈夫强奸妻子无罪在印度,法律规定,丈夫强奸妻子无罪。
这一规定源于印度古代的《刑法典》,其中规定:“丈夫对妻子所犯之罪,不得视为犯罪。
”这一规定在印度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避免夫妻之间的矛盾升级。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规定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权益,使妻子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
近年来,印度政府开始修改这一规定,试图为妇女争取更多的权益。
三、美国:自愿且无伤害的强奸罪在美国,部分州的法律规定,只要双方自愿且没有造成伤害,即使是在违背道德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强奸罪。
这一规定在学术界和公众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成年人之间的性自由,避免将道德观念强加于人。
反对者则认为,这种规定过于宽松,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甚至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四、日本:酒后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在日本,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即使是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也不构成强奸罪。
这一规定在世界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减轻醉酒者的法律责任,避免因醉酒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宽松,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
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
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
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
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
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
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
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
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80年代至今,社区矫正得以广泛应用,成为美国罪犯矫正的主要方式,并且朝着理性化的趋势发展。
国外矫正制度

国外矫正制度1. 国外的矫正制度真的那么有效吗?就拿美国来说吧,他们有各种不同的矫正方式,像社区矫正,让罪犯在社区中接受监管和改造,这不是很像把一棵长歪的树慢慢扶正吗?2. 你知道国外矫正制度中的职业培训吗?在一些国家,会给罪犯提供学习技能的机会,比如学厨艺,这就好比给他们一把开启新生活的钥匙啊!就像德国,特别重视这方面。
3. 国外的矫正制度里还有心理辅导呢!想想看,罪犯的内心可能有很多创伤和问题,通过心理辅导去修复,这和医生给病人治病有啥区别?英国在这方面就做得挺不错的。
4. 哎呀,国外的教育矫正也很重要呀!让罪犯接受教育,提升自己,这不是在黑暗中点亮一盏灯吗?像挪威就很注重教育矫正呢。
5. 国外矫正制度中的假释制度,你们了解吗?这就像是给表现好的罪犯一个提前出狱的机会,给他们希望啊!澳大利亚就有这样的例子。
6. 难道你们不觉得国外的家庭参与矫正很有意思吗?家人的支持和鼓励对罪犯的改造多重要啊,这就像给他们注入了力量!法国就有很多这样的举措。
7. 国外矫正制度中的劳动改造,不就是让他们学会自食其力吗?就像让一只小鸟学会自己找食吃一样,瑞典在这方面就有很多实践。
8. 你们想想,国外的矫正制度中的宗教引导是怎样的呢?这对一些罪犯来说也许是心灵上的慰藉呀,就像给干涸的土地浇水一样,意大利就有相关的做法。
9. 国外的分类矫正是不是很明智呢?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矫正,这多像对症下药啊!加拿大就是这样做的。
10. 国外的矫正制度真的能让罪犯彻底改变吗?这真的很难说啊,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国家都在努力尝试和探索,希望能找到最好的方法,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人。
我的观点是:国外的矫正制度各有特点和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同时,我们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的矫正制度。
论英美假释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论英美假释制度及其发展趋势英美假释制度是指在英国和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部分服刑犯人可以在服刑一段时间后获得条件性释放,并在社区中接受监管的一种制度。
假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重新融入的机会,提供教育和康复机会,以期降低再犯率和有效减少监狱的负荷。
英美假释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当时,监狱系统开始面临严重的人员过剩问题,而且监狱的收容条件恶劣,导致了一系列的骚乱和犯罪事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和美国相继引入了假释制度,并逐渐得到了推广和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美假释制度在不同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改进。
首先是制度的范围扩大,即假释适用于更多种类的犯罪以及更多不同的服刑人员。
其次是条件性释放的标准更加明确和严苛,包括对服刑人员表现、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更加细致的考量。
再次是依靠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康复,例如带电子脚镣、社区服务、康复辅导等。
最后是将假释制度与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刑罚执行模式。
此外,英美假释制度的发展也受到了一些趋势的影响。
首先是关注个体化和需求导向。
在制定假释计划和监管措施时,越来越多地考虑到服刑人员的个体差异和需要,提供一些专门化的康复项目和支持服务。
其次是注重风险评估和预测。
通过科技手段和风险评估工具,判断服刑人员未来再犯的倾向,从而针对性地设计假释计划。
再次是加强监督和治理。
借助科技手段和社区参与,提高假释人员的监管效果,降低社会对于假释制度的负面印象。
最后是推动保护和教育的平衡。
在制定假释政策时,平衡保护社会安全和提供教育康复机会的考量,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总体而言,英美假释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还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再犯率依然居高不下,假释人员的社会融入仍然面临很多障碍。
因此,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集中在加强康复和教育机会,提高监管措施和社区参与,以及更好地理解和回应服刑人员的需求。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和研究,实证评估假释制度的效果和影响,为改进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美国的假释制度

美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指监狱中的罪犯服刑⼀段时间后,在满⾜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准提早释放,但释放后⼀定期间内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监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取消假释资格,重新投⼊监狱。
假释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爱尔兰监狱,犯⼈可以通过参加⼀些监狱管教计划,争取提早释放的机会。
这⼀制度后来在美国监狱改⾰中被借鉴并发展。
1870年,第⼀届美国狱务⼤会在俄亥俄州的⾟⾟那提召开。
24个州的130位代表共同签署了《原则宣⾔》,称“监禁的最⾼⽬的是对犯⼈进⾏改造,⽽⾮恶意折磨。
”1876年,纽约州的艾⽶拉矫正院实施了⼀项狱政管理措施:罪犯如表现良好,可升⼊待遇较好的⾼⼀级监禁状态,如升到最⾼级,则有资格获得假释。
假释制度⾃此在美国正式确⽴。
⾄1942年,美国联邦和各州均开始实⾏假释制度。
法官对于罪犯可判处有⼀定伸缩幅度的“不固定刑期”。
在最低刑期服满之后,可酌情决定是否对罪犯假释。
此后30年间,在美国所有被释放的罪犯中,假释⼈员占到了70%以上。
但是,“不固定刑期”的判决,可能造成“同罪不同判”的情况。
公众也普遍担⼼,提早释放罪犯,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
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恶性刑事案件数量和再犯率居⾼不下,法学界对假释制度的批评⼀直不断。
70年代中期,美国修改判刑条例,要求法官量刑时使⽤“固定刑期”。
1975年,缅因州率先废除了假释制度,此后有14个州予以效法。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控制犯罪法》,在联邦⼀级废除了假释制度。
然⽽,监狱羁押⼈⼝的剧增很快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
只间隔了很短的时间,各州不得不以各种⽅式和名义⼜恢复了假释制度。
⽬前,美国绝⼤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其中14个州设⽴了假释委员会。
在俄亥俄等设⽴假释委员会的州,假释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数名成员组成,任期有年限。
当⼀名罪犯具备申请假释资格的时候,会整理出⼀套材料,表⽰对罪⾏的悔恨,保证永不重犯,列举在服刑期间做过些什么、参加过哪些矫正计划等,并附上计划负责⼈员、监狱官员的推荐信,呈交给假释委员会。
世界著名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世界历史上,有许多著名案件因其影响深远、法律意义重大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几个世界著名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判决原则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案例一:辛普森谋杀案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尼·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住宅前被枪杀。
辛普森被控谋杀罪名成立,但最终在审判中获释。
2. 法律分析(1)证据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
尽管有目击者证言、现场指纹等证据,但法官最终判定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2)证据标准美国刑事诉讼中,检方需要证明被告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在本案中,检方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导致辛普森最终获释。
3. 案件影响辛普森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质疑,同时也揭示了种族歧视、名人效应等问题。
三、案例二:卡恩诉卡恩案1. 案件背景197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校园枪击案。
凶手托马斯·汉森在校园内射杀了32人,其中包括自己的母亲。
汉森被判终身监禁,但他在狱中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假释。
2. 法律分析(1)心理治疗在卡恩案件中,汉森在狱中接受了心理治疗,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法院认为,汉森已经改过自新,具备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
(2)假释制度美国法律中,假释制度旨在帮助服刑人员在狱中改造后重新融入社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汉森符合假释条件,因此作出了假释决定。
3. 案件影响卡恩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假释制度的关注,同时也提醒人们要关注罪犯的心理治疗和改造。
四、案例三:埃博拉病毒疫情案件1. 案件背景2014年,西非爆发了严重的埃博拉病毒疫情。
美国护士凯西·约翰逊在援助疫情地区的过程中感染了埃博拉病毒,并在返回美国后寻求治疗。
美国政府要求对约翰逊实施隔离,但约翰逊拒绝接受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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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文章标题: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肇始于18世纪的欧洲。
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
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押犯的45。
但假释制度在美国一直争议不断,存废之争没有停息过。
目前,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但是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
一、假释委员会的职能
成立于1930的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
(UnitedStatesParoleCommission)属司法部领导,处理联邦监狱罪犯的假释问题。
各州情况差别很大。
虽然绝大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但是只有14个州保留了假释委员会。
假释委员会成员各州不一,少的3-5人,多的超过10人,一般由州长任命,多数任期5-6年。
美国的假释制度和其刑事判决方式相关。
联邦和州法官的判刑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犯罪人员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时候,比如说,某人被判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现好,5年就可以获释,如果表现不好,就有可能要服满15年的刑期才能出狱。
监狱犯人什么时候获释由假释委员酌情决定。
假释委员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历史、狱中表现以及对社会可能构成的危险等因素,逐案进行审议。
这个制度得到监狱官员的支持,因为它有助于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
但是,”不固定刑期”判决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法官在量刑方面无章可循,犯罪人员可能会因为类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
另外,公众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监狱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
因此要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统一判刑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的假释制度出现大的变革,重新确立的判刑条例要求法官施以”
固定刑期”,而且对很多刑事犯罪都规定了必须有最低刑期,有些假释委员会也被取消。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联邦一级废除了假释制度。
根据这项法律,在1987年11月1号之前有过犯罪活动的联邦监狱犯人在服满三分之一刑期后,仍然有资格得到假释,但是,在这之后有犯罪行为的联邦监狱犯人不享受这种待遇。
如果他们在狱中表现好,每年最多可以减刑54天,释放后一段期间内仍要继续接受监视。
当一个监狱犯人具备申请假释资格的时候假释委员会要投票决定是否将其提早释放。
委员会根据监狱犯人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重犯的机率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个危险程度评估,如果他们认为这名监狱犯人的危险程度还可以接受,那么,他们就决定提早将其释放。
美国的假释制度可以分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假释委员会对’不固定刑期’的判决几乎有绝对的决定权,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在犯罪人员服刑期间决定是否将其释放。
第二种形式是,法律对假释委员会的决定权实施某些限制,例如法律规定,犯罪人员必须在服满最低刑期之后才能被考虑是否给予假释,以及某些犯罪不能得到假释,犯罪人员必须服满整个刑期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