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党员领导干部有关要求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第一篇: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一、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我局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要就坚持实事求是、公正的原则。
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上级考核和自我评议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是本局股室(站、所、中心)负责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四、考核的方法采取听汇报、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审核参考。
单位考核评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干部个人考核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五、在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考核小组汇报。
六、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定考核档次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被考核对象对考核评定档次有异议的,可向局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反映的意见,应给予复核或答复。
七、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行党务公开的情况。
(五)查处违法违法纪案件的情况。
(六)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干部,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情况。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度第一条为督促领导和党员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股室与个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内容与岗位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内容:(一)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会议认为,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必然要求。
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我们党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应该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践,本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精神,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要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会议认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重要的党内法规,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和关心爱护的精神。
颁布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刻认识制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自觉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
对贯彻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考察和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到实处。
党支部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四篇)

党支部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述职述廉,是我们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推进____倡廉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执行述职述廉制度,有利于坚持民主集中原则,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坚持党的优良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切实改进作风;有利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清正廉洁,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依据《中国_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主体为领导干部二、述职述廉的内容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围绕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阐明工作思路、所采取的措施、实施效果;经验、教训、对策等。
具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的情况:(一)贯彻“____”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____的指令、决议的情况、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人为本,履行职责,勤政工作的情况。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求真务实,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强化群众观念,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五)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后备干部的选拔、中层干部的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民主决策的情况。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____领导、责任分工、____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履行____倡廉领导职责以及____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____工作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办法(一)述职述廉的时间是任职试用期满或任期届满,与考察考核同步进行。
(二)述职述廉须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
(三)述职述廉后由参加会议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述职述廉者反馈。
四、几项要求(一)切实提高对开展述职述廉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领导干部要从实践“____”重要思想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重要意义。
学习六项禁令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学习六项禁令心得体会(精选多篇)第一篇:学习六项禁令学习六项禁令心得体会学习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以及省委、团中央和市委关于转变作风的相关规定。
团市委机关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畅谈了学习的心得体会,表示将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实际行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团员青年。
通过本次学习,我当真对比自己十年的工作进行自查、反思,在以下两个方面还须要改进:1、当今在深入教育改造,全面实行素质教导,育人观念在不断更新。
自己还停留在应试教育观点上的东西较多,自我翻新意识单薄,倾向重视经验操作层面上。
因而本人应加强新的教养理念的学习,不断增强本身建设、一直完美自我。
把沉于教训上的货色与古代教育思维理念联合起来,脚塌实地深刻研讨,并尽力实际。
2、在课堂教学中呈现问题时,有时不沉着、有急噪情感,表示在对学生谈话上有些粗暴和焦躁。
本人反思;看待学生的严格并不即是申斥和语言粗鲁,应当用关心和亲热的语言、以自己良好的心态、辅助学生,让学生自己觉悟和反思、到达教育的目标。
防止涌现不素养和说话粗鲁的立场,应加强自身涵养的学习,努力进步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与每一个学生建破同等、协调、融洽、彼此尊敬的关系,关怀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明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良品德,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在学生眼前建立“严师慈母”的形象。
要提高认识,率先垂范。
要建立健全,突出学习重点,讲求学习实效,争做学习型团干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建立直接联系青年制度,真心为青年办实事、办好事,争做服务型团干部;要坚持狠抓工作落实,坚持高效率工作,坚持改进文风会风,争做务实性团干部;要解放思想,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争做创新性团干部;要树立大局意识,严格团的工作纪律,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争做自律型团干部。
真正把力量凝聚到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上来,为推进全市“三个加快”建设,打造成渝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19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
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
第二章廉洁xx行为规范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年来,本人始终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政治

一年来,本人始终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廉洁自律,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
一、在德的方面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高尚,工作中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勇挑重担。
工作作风踏实,敢于坚持原则,业务求精务实,开拓进取,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二、在能的方面
熟悉和掌握业务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能较好地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贯彻执行;能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认真完成复杂的工作任务;有分析判断事物准确性、周密性、敏感性、预见性、果断性、条理性、灵活性;有独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经验较丰富,知识面较宽。
三、在勤的方面
事业心、责任心强;工作认真,态度积极,雷厉风行,勇挑重担,敢于负责,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勤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无故不迟到、不早退。
四、在绩的方面
工作思路清晰,开拓进取,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采纳,完成较重的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讲究工作方法,效率较高;能按时或提前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工作成绩比较突出,效果良好。
五、在廉的方面
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联系点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联系点制度》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特制定党建联系点制度。
一、党委要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联系点制度,每名党委成员都要确定1个以上的党建工作联系点,原则上可根据领导干部分工和分管工作特点确定联系点。
二、党委成员挂钩联系点的工作要求主要是。
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党支部以服务财政事业发展为中心抓好党建工作,总结党建工作的新经验,根据上级布置的任务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三、党委成员要定期到点工作。
每年到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一般不少于6次。
建立联系薄登记制度,记录好每次到联系点开展调研、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主要情况。
四、党委成员要认真解决对联系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己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党委反映,不得包庇隐瞒。
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建工作联系点情况汇报会,交流工作,总结经验。
党委成员每年至少要确定一个调研课题,撰写1-2篇有分析、有见解的党建工作调研文章。
五、党委成员要及时掌握联系点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与联系点干部、群众搞好关系,接受他们监督,虚心听取他们对本人和党委工作意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
六、联系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对考核较差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篇。
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为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提升机关党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具体安排如下:第一支部:第二支部:第三支部:第四支部: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的双重身份在联系点支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参加“三会一课”等各类组织生活。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联系点支部党建工作的指导,提出工作建议,推进工作落实,促进支部党建工作的开展。
党员领导干部每年指导支部党建工作不少于2次。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与联系点支部的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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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对党员干部的有关要求
一、“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
(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五)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
(六)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
(七)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
(八)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摘自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三、“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四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
八项要求:
(一)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允许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二)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三)廉洁办事,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四)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放任自流;
(五)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任人唯亲、封官许愿;
(六)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七)自觉接受监督,不搞特殊化;
(八)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摘自吴官正同志2004年3月的中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
四、“八荣八耻”
(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三)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四)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五)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六)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八)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摘自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参加民盟、民进联组会议讨论时的重要讲话)
五、“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一)勤奋好学、学以致用;
(二)心系群众、服务人民;
(三)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四)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五)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六)发扬民主、团结共事;
(七)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八)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摘自2007年1月9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六、河南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二条规定
(摘自李清林同志2005年的省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
(一)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要坚决拒收,无法拒收的,要立即上交组织。
对违反规定送钱收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与纪律处分;
(三)不许干预和插手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
违反规定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与纪律处分;
(四)不许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
(五)不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报销,违反规定的,应给与纪律处分;
(六)不许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招商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违反规定的,给
予纪律处分;
(七)不许在分配、购买、建造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八)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敛钱财或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
(九)不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共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
(十)不许观看淫秽影视书画及表演,不许接受色情服务,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十一)不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并由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
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对行贿买官的要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
对受贿卖官的,要依法依纪严惩不贷。
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二)不许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并视情节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焦作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十不准”
(2003年8月制订 2004年10月修订)
(一)不准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对上级的命令、指示、决议消极执行;
(二)不准违法违纪、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不准在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报批事项和组织国家司法考试中徇私舞弊;
(四)不准以冷、硬、横、推的态度对待上门办事人员;
(五)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不准铺张浪费、吃拿卡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七)不准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不准参加各种非法组织以及封建迷信活动;
(九)不准酗酒和在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十)不准违反社会公德,参与赌博、色情、吸毒等活动。
焦作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十不准”
(2003年8月制订)
一、不准打骂、体罚或指使、纵容他人打骂、体罚罪犯、劳教人员;
二、不准为罪犯、劳教人员购买、传递违禁物品;
三、不准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传递影响场所安全稳定的各种信息;
四、不准利用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为自己办私事;
五、不准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或接受其吃请;
六、不准将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于他人行使;
七、不准在值班、值勤、携带枪支期间饮酒及着警服参加经营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八、不准违反枪支、警械具等管理使用规定;
九、不准在办理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提前解教、请假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十、不准超越职权范围从事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