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及相关案例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例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例一、背景介绍工伤认定是指对发生在劳动者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伤害进行确认,并确定其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一项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案例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下面列举了10个符合标题内容的工伤认定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一: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某企业的工人小张在操作机器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被机器割伤,致使左手食指残疾。
小张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案例二:建筑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骨折某建筑工地上,工人小王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四肢骨折。
小王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案例三:厨师因烫伤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某餐饮企业的厨师小李在烹饪过程中,不慎被热油烫伤,导致皮肤严重烧伤。
小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案例四:危化品企业工人因爆炸事故受伤某危化品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工人小刘受伤,面部和上肢严重烧伤。
小刘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案例五:农民工因电击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某电力施工现场上,农民工小王在操作电线时不慎触电,导致严重电击伤。
小王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案例六:护士因担架推倒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某医院的护士小张在推担架时,不慎推倒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导致腰椎骨折。
小张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案例七:快递员因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某快递员小杨在送货过程中被车辆撞倒,导致右腿骨折。
小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案例八:保洁员因清理卫生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某写字楼的保洁员小陈在清理卫生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小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案例九:矿工因矿井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某煤矿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导致矿工小赵受伤,脊椎骨折。
小赵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一、案例十:机械维修工人因工作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某机械维修企业的工人小刚在维修机械时,机器突然启动导致手指被夹住,导致手指截断。
小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在工伤认定中,有很多典型案例。
下面就介绍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的员工小王,在上班时因为工作需要,需要在搬运货物时使用托盘车。
一天,小王在使用托盘车搬运货物时,由于托盘车的刹车失灵,导致他无法及时停下,结果撞到了货架上的货物,自己也受到了惊吓和精神刺激。
小王立即被公司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他的右臂骨折。
于是,小王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这个案例,首先要分析的是,在搬运货物时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小王在使用托盘车搬运货物时受伤,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其次,小王在搬运货物时,因为托盘车的刹车失灵而造成事故。
这个事故是由于设备故障引起的,而不是由于小王自身的责任造成的。
因此,小王对于这个事故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然后,小王在事故中受到了右臂骨折的伤害。
这是一种身体损伤,通过医院的诊断可以证明。
因此,在伤害程度上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后,根据以上分析,小王的工伤认定是合理的。
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偿金,并为他提供相应
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同时,公司也应该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员工的安全。
工伤保险案例

工伤保险案例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了解工伤保险的具体应用和相关政策。
小王是一家制造企业的普通员工,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右手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小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
首先,他需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工伤,并在48小时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经过医院诊断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确认小王的伤情符合工伤保险的赔偿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小王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和伤残赔偿金等。
医疗费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工伤住院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的补助;工伤津贴是指因工伤住院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的生活补助;伤残赔偿金是指因工伤造成的伤残,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赔偿。
在小王的案例中,他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康复,伤情得到了较好的恢复。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他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同时,他的工资在伤病期间也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以保障他的基本生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能够为受伤员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伤员工和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同时,工伤保险也能够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它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员工小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右手臂骨折。
小明向甲公司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被甲公司驳回。
小明不服甲公司的认定结果,提出工伤认定复
议申请。
复议委员会对小明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医疗记录和事故调查报告。
经认定,
小明的工伤属于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并且导致了身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裁定改变
甲公司的认定结果,将小明的伤情认定为工伤,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案例二:乙公司员工小红在工作时受到机器的碾压,导致严重损伤。
小红向乙公司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被乙公司驳回。
小红不服乙公司的认定结果,提出工伤认定复
议申请。
复议委员会对小红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经认定,小红的伤情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并且导致了严重的身
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裁定改变乙公司的认定结果,将小红的伤情认定为工伤,并要求
乙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这些案例中,工伤认定复议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调查来判断伤情是否属于工伤,是否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以及是否导致了身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会综合医疗记录、事
故调查报告、双方陈述等相关材料,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和判断。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 职业病 工伤认定

案例职业病工伤认定职业病,又被称为职业性疾病,是指在特定职业过程中由于接触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伤残以及因工作原因致死的认定程序。
今天,我们将介绍一份关于职业病工伤认定的案例分析,并从中总结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一份参考。
案例一:张先生是某工程公司的钢筋工人,长期接触焊接作业,由于工作环境中存在有害物质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其患上了职业性肺病。
张先生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却以其患病可能与其他因素有关为由,拒绝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根据我国《劳动保护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公司作为雇主有责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接触有害物质的工人,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培训。
而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能履行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义务,导致了张先生的职业病发生。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就意味着,张先生患上的职业性肺病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职业病工伤认定,需要进行相关的医学鉴定和评估。
专业的职业病医院或者医疗机构会根据工人的职业暴露史、病例资料等进行评估鉴定,最终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对于公司拒绝工伤认定的申请,张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职业病工伤认定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重视雇主的防护义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医学鉴定的结果,从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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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及相关案例
概念
工伤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
在狭义上,工伤是指工人、职员、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除此之外,广义
的工伤还包括罹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
”根据该《条例》的基本精神,我国工伤事故赔偿中所指称的工伤采用的是广义,既包括突发性伤害事故,又包括罹患职
业病。
工伤的认定
(一)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
“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的依据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
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工伤认定发生纠纷的情形及救济途径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
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五)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解析:
案例:201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
工作中李某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解析:
在本案中职工李某于5月10日上午10时在工作的过程中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整件事情从李某病发到死亡过程不超过48小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李某的情形属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即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成了该案件属性认定的关键,48小时成了临界点,如果李某是超出了48小时才死亡的则不属于工伤。
李某家属可以要求李某所在单位赔偿哪些费用:
(1)医疗费: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李某因工死亡,其在医院诊断期间所花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
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交通费。
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具体数额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4)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5)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在该案件中,因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些费用(即从用人单位领取)。
主要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项目的具体赔偿依
据如下:
(1)丧葬补助金: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应予以补偿。
该费用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李某的近亲属中如有无劳动能力的人,或主要依靠李某生前所抚养的人,其可以向用
人单位主张该费用。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
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
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
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
位协商。
李某家属的救济途径
首先,李某家属在向李某生前的用人单位主张这些费用时,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
其次,若协商不成再收集相关的证据,如鉴定结果表、医院开出的证明、李某的工作证、证人证言、社保卡、工资单等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如果李某的家属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