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城市女性自由离婚的现实困境——以《大公报》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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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关于离婚问题的讨论——以1922年《妇女杂志》为中心的考察

民国时期关于离婚问题的讨论——以1922年《妇女杂志》为中心的考察

民国时期关于离婚问题的讨论——以1922年《妇女杂志》
为中心的考察
赵秀丽
【期刊名称】《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31)006
【摘要】民国初年受男女平权思想的影响,离婚现象逐渐增多.1922年,《妇女杂志》对于离婚问题的讨论和社会调查进一步揭示了离婚涉及的诸多社会问题.在离婚诉
讼中,妇女多是离婚的被动接受者,也是离婚的最终受害者.传统妇女往往诉诸法律请求同居以求赡养,婚姻的赡养功能在动荡的近代社会尤为突出.婚姻自主权作为女权
运动的政治成果之一,在实践层面的意义有限.知识分子有关离婚问题的争论,反映了近代妇女运动的重重困境.
【总页数】2页(P89-90)
【作者】赵秀丽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山东青岛2661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
【相关文献】
1.民国时期关于离婚问题的讨论——以1922年《妇女杂志》为中心的考察
2.民国初年离婚问题引起的讨论——以1922年《妇女杂志》"离婚问题专号"为研究
3.民国时期废娼问题的探讨——以《妇女杂志》的废娼讨论为中心
4.论女权主义的中
国化经验——以1920年代《妇女杂志》关于离婚问题的讨论为中心5.论女权主义的中国化经验——以1920年代《妇女杂志》关于离婚问题的讨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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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粤西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历史记录——以《大光报》等所载婚姻关系解除告示为例

抗战时期粤西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历史记录——以《大光报》等所载婚姻关系解除告示为例

抗战时期粤西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历史记录——以《大光报》等所载婚姻关系解除告示为例彭展;魏珂【摘要】抗战时期广东经济重心之一转移到粤西,当地经济发展迅速,大批男子参战和出洋求生,为妇女地位的改变创造了机会.粤西妇女要求离婚、退婚、脱离关系的启事屡见报端,地方法院也肯定了妇女的婚姻权益,使婚姻自由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亦有所提高.【期刊名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30)004【总页数】5页(P89-93)【关键词】抗战时期;粤西妇女;婚姻关系;解除【作者】彭展;魏珂【作者单位】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广东,湛江,524048;湛江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广东,湛江,52404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6抗日战争爆发不久,广州沦陷,广东经济重心逐渐转移到粤西等地,加上大批男子参战和出洋谋生,使妇女参与社会工作的机会大为增加,为粤西妇女社会地位变化创造了机会。

本文拟根据当时出中文的《大光报》等报纸所载资料,考察抗日时期粤西妇女婚姻状况的变化情况,以请教于专家。

本文所指粤西主要包括今天的湛江、茂名、阳江三市辖域。

该区域在抗战时期属于广东南路,属国统区。

在抗战时期,当地社会生活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如抗战期间全省经济、政治、教育等重心转移。

1938年 10月前,全省经济中心无疑在以广州为中心的珠三角地带。

广州陷落后经济中心开始向粤东、粤北、粤西转移。

珠三角和香港、澳门受到战争冲击,大批商贸实体涌向粤西,使粤西经济出现了暂时的繁荣。

以广州湾为例,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时局,经济出现了一时商贸繁荣。

据记载,当时广州湾酒店旅馆林立,货物堆满了寸金桥附近的道路,雷州海关的出口量占全省的 1/3[1]。

与此同时,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变化。

以信宜为例,广州沦陷后省府西南行署设在信宜,省港澳一些学校、报社、军队、工厂、酒楼等也相随迁来,诸如勷勤大学、广雅中学、琼崖中学、香港仿林中学、国民党一五八师、大光报社、玻璃厂、长城皮鞋厂、五大洲茶楼、五大洋酒店、省稻作试验场等先后迁到信宜来,带来了信宜工商业的发展极盛一时[2]108。

抗战时期粤西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历史记录——以《大光报》等所载婚姻关系解除告示为例

抗战时期粤西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历史记录——以《大光报》等所载婚姻关系解除告示为例

大 的变 化 , 主要表 现 如抗 战期 问 全 省 经 济 、 治 、 政 教 育等 重 心 转移 。13 9 8年 l 0月 前 , 省 经 济 中心无 全 疑在 以广州 为 中心 的珠 三角 地带 。广州 陷 落后经 济
中心开 始 向粤东 、 粤北 、 粤西 转 移 。珠 三 角 和香 港 、

经济出现了暂时的繁荣。以广州湾为例 , 由于特殊 的地理位置和时局 , 经济 出现 了一时商贸繁荣。据 记载 , 当时广州 湾酒店 旅馆林 立 , 货物堆 满 了寸金 桥 附近 的 道 路 , 州 海 关 的 出 口量 占全 省 的 13 。 雷 /… 与此 同时 , 会生 活也 发生 了变化 。 以信 宜为 例 , 社 广 州沦陷后省府西南行署设在信宜 , 省港澳一些学校 、 报社 、 队 、 厂 、 楼 等 也 相 随迁 来 , 如 勃 勤 大 军 工 酒 诸 学 、 雅 中学 、 广 琼崖 中学 、 香港 仿林 中学 、 民党 一五 国 八师 、 大光报 社 、 璃厂 、 玻 长城 皮 鞋 厂 、 大洲 茶 楼 、 五 五大洋酒店、 省稻作试验场等先后迁到信宜来 , 带来 了信宜 工商业 的发 展极 盛一 时 J 1 僻。家庭 生 活 的变 化 最 突出 的是 因为当地 大批男 子参军 和部 分男子 出
兴宁版 , 中粤南版 社址在遂 溪县 寸金 桥附 近 ,9 3 其 14 年 4月迁 到信宜 县 _。作 为 当时广 东省 政 府 的机 3 关报 , 它的发行量很 大 。《 高州 民国 日报》 9 2年 由 11
日《 高州 民 国 日报 》 昔 年配 夫张德 森 , 故无 子 , 载“ 夫
肯定了妇女的婚姻权益 , 使婚姻 自由观念开始深入人心 , 妇女在 家庭 中的地位 亦 有所提 高O 关键 词 : 战 时期 ; 抗 粤西妇 女 ; 姻 关 系; 除 婚 解 . ,

民国时结婚离婚爱登报

民国时结婚离婚爱登报
除了订婚和结婚启事,民国报纸上也有离婚 启事。比如 1946 年 8 月 4 日湖南《大公报》上刊 登:“朱绍辉、吴少云离婚启事:我俩结婚三载,今 因意见不合,势难偕老,今凭男女双方亲族,自愿 脱离夫妇关系,以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当时双方 已将个人衣物手续各自检点清楚,永无瓜葛。此系 两人自愿,并无丝毫逼迫情事。空口无凭,特此登 报声明。”口气之冷漠,不如路人,让人十分唏嘘。
然而 1939 年,郁达夫又在香港《星岛日报》上 登出启事: “达夫与王映霞女士已于本年三月脱离 关系,嗣后王女士之生活行动完全与达夫不涉,诸 亲友处恕不一一函告。谨此启事。”
名人的分分合合都在那一则启事中。民国时 期,在报纸上刊登订婚、结婚甚至离婚启事,成为 一种时髦。
一则结婚启事引发的动武风波
结婚启事事关个人隐私,刊登不慎还会引起 风波。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民国时盛行同居和结束 同居广告,其开放程度让现代人也只能仰望。当时 有不少青年,厌烦婚姻的繁文缛节,只在报纸上刊 登一个“同居”启事,便算结婚了。过几年,双方产 生嫌隙,又登报“结束同居”。同居、结束同居广告 与结婚广告,杂然并陈,蔚为大观。
据叶潇湘晨报曳
64
过去那些事






离 婚
爱 登
◎ 文

报文 静
/
国 报 纸 上 的 一 份 文 艺 派


民国人像是在报纸上谈恋爱
1927 年,19 岁的王映霞与郁达夫登报结婚, 开始了中国现代史上一段著名恋情。10 年后,郁 达夫和王映霞打得不可开交,郁达夫一怒之下在 汉口《大公报》上发了一个启事:“王映霞女士鉴: 乱世男女离合,本属寻常,汝与某君之关系,及搬 去之细软衣饰、现银、款项、契据等,都不成问题, 唯汝母及小孩等想念甚殷。乞告一地址。郁达夫谨 启。”后来经过友人调解,两个人和好了。

民国时期知识分子关于离婚的讨论

民国时期知识分子关于离婚的讨论

离婚案件的受理
在民国时期,离婚案件一 般由地方法院受理,当事 人需要提交起诉状和相关 证据。
离婚案件的审理
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 会安排庭审,听取双方当 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 行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离婚案件的裁决
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 ,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 决,并确定财产分割、子 女抚养等问题。
法律制度对离婚问题的影响
女性地位的提升
离婚问题的讨论促进了女性意识的觉醒,女性开始争取在婚姻中的平 等地位和权利,推动了女性地位的提升。
对后世婚姻观念的影响与启示
01
婚姻自由观念的普及
民国时期的离婚讨论为后世婚姻自由观念的普及奠定了基础,人们开始
认识到婚姻应该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
02 03
家庭责任意识的强化
虽然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倡导个人自由,但他们也强调家庭责任的重要 性。这种观念对后世的婚姻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使人们更加注重家庭 责任和义务。
1 2
法律制度对离婚观念的影响
民国时期的离婚法律制度,促进了人们婚姻观念 的转变,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和认同离婚 的合法性。
法律制度对离婚实践的影响
离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宽松,使得离婚的实 践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离婚率也随之上升。
3
法律制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虽然离婚法律制度的宽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 姻自由,但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 战。
知识分子的角色
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在推动社会进步 和思想解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 们对于离婚的讨论反映了当时社会的 思想动态和价值取向。
研究目的和意义
揭示历史真相
通过对民国时期知识分子关于离婚的讨论进行研究,可以揭示当时社会的真实面貌和思想 状况,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历史。

从长沙《大公报》(1917—1925)看湖南近代婚恋状况

从长沙《大公报》(1917—1925)看湖南近代婚恋状况

从长沙《大公报》(1917—1925)看湖南近代婚恋状况
宋银桂;陈海燕
【期刊名称】《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32)2
【摘要】民国成立后,妇女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近
代湖南既有着旧式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一夫多妻等现象的存在,又开始出现了
自主恋爱、新式婚俗和新式离婚等现象,从而呈现出了一种新旧交替时期纷繁芜杂
的婚恋状况。

作为湖南近代权威报刊的长沙《大公报》如实地反映了这一历史转变。

【总页数】4页(P55-58)
【关键词】长沙大公报;湖南近代;婚恋现象
【作者】宋银桂;陈海燕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58;K26
【相关文献】
1.从湖南《大公报》看民初长沙拆城事件 [J], 庞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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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透视20世纪初长沙社会生活——以1917到1919年长沙《大公报》广告为例[J], 周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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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妇女离婚问题——以江苏省高等法院1927-1936年民事案例为例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妇女离婚问题——以江苏省高等法院1927-1936年民事案例为例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妇女离婚问题——以江苏省高等法院
1927-1936年民事案例为例
谭志云
【期刊名称】《妇女研究论丛》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妇女在法律上拥有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但是,从原因来看,妇女提出离婚诉求主要是因为男方的虐待、遗弃以及疾病,并且,在通奸问题上,男方与女方有明显不同的表现.妇女的离婚不仅受到了法律上证据问题的困扰,还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在离婚后的妆奁与抚养费用上,妇女的合法权益一般得到了法院的保护.
【总页数】9页(P35-43)
【作者】谭志云
【作者单位】南京市社会科学院,江苏,南京,2100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42.9
【相关文献】
1.民国时期关于离婚问题的讨论——以1922年《妇女杂志》为中心的考察 [J], 赵秀丽
2.民国初年离婚问题引起的讨论——以1922年《妇女杂志》"离婚问题专号"为研究 [J], 李杰利
3.民国时期关于离婚问题的讨论——以1922年《妇女杂志》为中心的考察 [J], 赵秀丽;
4.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寡妇与立嗣问题——以江苏高等法院1927-1936年民事案例为例 [J], 谭志云
5.论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民事司法制度和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J], 李红英;汪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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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法律冲突中的定婚问题-以大理院解释例为素材的考察

民国初年法律冲突中的定婚问题-以大理院解释例为素材的考察

民国初年法律冲突中的定婚问题——以大理院解释例为素材的考察关键词:法律冲突/定婚/解释例/民初/大理院内容提要:民初大理院在新旧法律冲突中具有明显的西化倾向,其对“旧法”的保留并非是出于立场的折衷,而是由于它们正好契合了“新法”的法律原则。

大理院在法律移植主观立场下的作为却昭示出中西法意共通的客观事实。

传统法律对中西共有法则的表达提醒我们:对于转型中的中国法律而言,挖掘传统规则中的合理性因素可能比进行法律移植更为重要。

在清末修律的浪潮中,西方法制被大规模的引进,由此开启了中国法律转型的进程。

如果我们对这一法律移植的过程采取与当事者同样的视角,则我们的研究很难具有反思意识。

本文拟对民初大理院处理新旧法律冲突的法律解释过程进行解析,[1]希望能够超越以往法律移植的理论模式,对大理院处理中西法律冲突的解释逻辑及其背后的根由进行重新认识。

一、民初的司法背景与大理院解释例民国元年(1912年),参议院并未批准援用参酌西方法制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而是确定“嗣后凡有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2]即适用所谓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现行律”即《大清现行刑律》,它是清末修律过程中的一部过渡法,只是对《大清刑律》作了一些技术上的处理,并未改变“旧法”的立法精神。

[3]民初的中国社会,“在西潮的冲击下,一方面,法律制度既早在新旧嬗蜕的时期中,整个司法界的人员结构已流动变迁;而在他方面,社会种种制度与人们思想,又方在剧烈的发酵时期内。

”[4]可以说,民初新旧法律的冲突已不可避免,只是一部民事“旧”法在“新”时期的援用,更加凸显了此种法律冲突。

在政治紊乱的民国初年,立法机关很少在实际意义上存在,更遑论有效地发挥作用,惟有“司法机关比较特殊,从上到下的联系相当紧密,直接受到政潮的影响很小”。

[5]所以,尽管民初法律冲突的处理在立法上不能有效地进行,仍可依赖于司法机制。

民国之初,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院长有权对于统一解释法令作出必应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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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果之 一。
[ 作 者简 介 ]陈 慧, 内江 师 范 学 院 地 理 与 资 源 科 学 学 院 讲 师 , 主 要 从 事 中 国近 现代 史 女 性 问题 研 究 。
( 内江 6 4 1 1 1 2 )
封建社 会 , 离婚被看 成是 “ 绝 两性之 好 ” “ 有 损
对 于男子 , 则 不加非论 。 ” 面对强 大 的舆论 压力 , 有 一些女性 承受着不 幸
的离婚更 是 为传 统礼教 所不准 。
欧 风东渐后 , 在 婚姻 家 庭变 革 思潮 的影 响 下 ,

些城 市女性 开始逐渐 摆脱 传统 的“ 从一 而 终 ” 思
想 束缚 , 当婚姻 无法 维 系 时 , 她 们 尝试 运用 离 婚 的 武器来 捍卫 自身 的利 益 。但是 民 国时期 的 主客 观
[ 关键词 ]《 大公报》; 民国; 城 市女性 ; 自由离婚; 现实 困境 [ 中图分类号 ] K 2 6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9 - 5 1 0 1 ( 2 0 1 4 ) 0 6 - 0 0 7 3 - 0 4 [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6 - 1 1 [ 基金项 目]内江师范学院2 0 1 3年校级重 点课题 “ 五 四后城 市女性再嫁 问题 研究” ( 1 3 S A 0 1 ) 的阶段 性
惟在离婚后予实在无路可走回母家予家中虽有老母然兄嫂终难长久相容如不回母家而彼能担任赡养费则予尚能入校求学习得一些技能为将来谋生之技如不能担任赡养费予实在无该女性离婚后寄希望于男方给予一定的赡养费以维持生计但据当时的大公报报道离婚时男方给足赡养费的情况不多见
第 1 5卷
第 6期
北 华 大 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的无路 可走 的窘境 。

社 会 舆 论 普遍 不 容
正 因为社 会 舆 论 普 遍 不 容 , 因此 使 有 的女 性
“ 虽在极 黑暗非 离婚 不能 超 度 的环 境 里面 , 也要 一 生守着 ‘ 嫁鸡 随鸡嫁狗 随狗 ’ 的荒唐 语 。 ” 不 能离
虽然婚 姻 家庭 变革 思 潮对 旧的封 建婚 姻制 度 进行 了较大 的冲击 , 但 传 统伦 理 道德 纲 常名 教 , 仍 在一些 守 旧者 的思 想 文 化 意 识 中居 于 主 导 地 位 。

婚 的女 性长期 维持着 自己痛苦 的婚姻家庭 生活 , 或 对生 活丧失 信 心 后 发 生 自杀 、 杀 死 本 夫 等悲 情 故
事 。宁 自杀而 不离婚 , 一 方面说 明处于弱 势群体 的 民国女性 , 还较 缺 乏结 束 悲剧 , 重新 追 求幸 福 婚姻 的思想 和能力 , 另一方 面也反 映出 民国女性 所遭受
海 职业妇 女访 问记 》中一霞 飞 照 相 馆 的女 店 员 在
听到 “ 离婚 ” 两字 时 , 说道 : “ 我们 那里 的风气 , 绝 对 不允许有 这类 事情 发生 。横 竖我 现 在 自己赚 钱 自 己用 , 还 可 以维持 下去 。对 于这 问题 , 我不愿想 , 而
且 不敢想 。 ” 还 有 些 女 性是 被 丈 夫 逼 迫 离 婚 , 其 离婚后 遭遇 的社会 舆论 压力 就更 为 突 出。如 1 9 2 9
J O U R N A L O F B E I H U A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o l _ 1 5 No . 6
De c. 2 01 4
2 0 1 4年 1 2月
民国时 期城 市女 性 自由离婚 的现 实 困境
7 3・
的强大社会舆 论压力 。
能, 为将来谋生之技, 如不能担任赡养费, 予实在无
路可走 。 ” 该女性离 婚后 寄希 望 于男方 给予 一定
二、 封建 家 长横 加 干 涉
除 了外在 的社会 舆论外 , 习惯行使父母 之命 的 家长们其 封建礼 教 观念 还很 重 。他们 总是 利 用种 种时机施 展长久 习惯 的权威 。仅 仅 为 了 自己的 面 子, 强 迫子 女 维 持 其 不幸 的婚 姻 。 当时 就 有人 指
家 族 门楣 ” 。即使 男 性 享 有 以“ 无子 、 淫逸 、 多官、 不 事舅姑 、 妒忌、 恶疾、 盗 窃 等 理 由” 休 妻 的特 权 , 也 要 以父 母 的意 志 为 决 定 , _ 1 至 于 女性 方 面 提 出
婚姻 的痛苦 , 不敢 去想 离婚 的事 情 。如大 公报 《 上
环境 , 都 决定 了女性离 婚 自由的道路并 不平坦 和顺
利 。她们 不但 在选 择 离婚 之 时面 临着 种 种社 会 荆 棘, 即使 离婚 后 , 其 境 地也 是异 常 困厄 。本 文将 以
年1 月3 1日《 大公报》 刊 登 了一 位 女 性 的 来 信 :
“ 惟在离 婚后 , 予 实在 无路 可走 , 回母 家 , 一则 无 颜

些 旧势力视 离婚现 象为 “ 颓风” 。尤其 针 对女 性
方 面 的 离 婚 更 是 不 能 容 忍 。《 大 公 报 》曾 如 此 分 析: “ 我 国的陋习 , 向来 是重 男轻 女 的 , 类 如 男 女离 婚, 不 分青 红 皂 白 , 总对 于 女 子 加 以藐 视 和 诽 谤 。
— —
以《 大公报》 为 中心 的考察
陈 慧
[ 摘
要 ]民国时期 , 在婚姻家庭变革思潮 的影响下 , 一些不甘于承 受不幸婚姻 的城市女 性开始逐渐冲
破传统 的“ 从 一而终” 的思想束 缚, 当婚姻 无法维系 时, 尝试选择 以离婚 的方式还 自己自由之身。但在
民 国 当 时 的社会 条 件 下 , 城 市女 性 自由离婚 之路 却 充 满 了荆棘 和 坎 坷 。 女 性 自由 离婚 的 实 现 还 需 要 其 自身 和 社 会 做 长 期 的 努力 。
见人 , 因南皮风气 未开 , 对 于被夫嫌弃 之女子 , 难免 有种种 蔑视 。 ” L 4 信 中形 象地 反 映了 当时被 夫 逼迫 离婚 的女性 , 因社会 舆论 压 力 , 在离 婚 后将 要 遭遇
《 大公 报》 为主 要 资料 来 源 , 以城 市女 性 为 主要 群
体, 重 点考察 民国时期 城市女 性 自由离婚面 临 的现 实 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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