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
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
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
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
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
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
“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
”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
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
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
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摘要】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思想乃其现行的一切法律制度的理论源泉,当代世界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很多被证明良好的运行有效的政府体制都能够在自然法学里找到源头。
本文是笔者学习自然法思想的一些个人感悟,归纳总结一下,希望能够对我们当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少许借鉴。
【关键词】西方;古典;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一)一般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作者:杨晓峰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可谓是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到现代的不同时期,自然法学承受了风雨交加也经历雨后彩虹。
从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再到新自然法学,各法律思想大家及哲学家们对自然法学的信仰和挚爱造就了自然法学的渐臻完备、重放光彩。
自然法学的价值和原则对现代法律体系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学;不同时期;价值;原则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28-02作者简介:杨晓峰,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法律思想长河的源头——自然法学(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和发展在早期西方社会,法学还处于萌芽状态时,自然法学说的模糊概念、精神就已经慢慢融入法律思想中。
那时,法学学科还没独立成型,法学思想多集合在宗教、哲学、政治伦理等学说之中,但思想体系还不甚完善。
不过,这种初始形态的自然法学说已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古希腊哲学家最早提及了自然法这个术语,后来的罗马国家中此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些思想具有形而上的意义,并奠定了西方法学世界自然法理论的基调。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大自然对古希腊人的孕育和馈赠是其对古代自然法赋予了原始含义,视大自然是为神圣的存在,自然的原则和规律的法便是自然法,为正义和法律提供前提保障。
没有古希腊人的贡献,西方法律思想将是一大缺憾,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人物主要有普罗塔哥拉、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他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差异很大,但是在学术上有共同的特征就是对自然主义的肯定,他们把自然概念诠释错了,自信的以为建议或者人情习惯便是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
古罗马时期,斯多葛主义的出现,自然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升华,认为自然法的价值核心就是正义,它是实在法制定前产生的、由自然理性制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基础的法,可以对一切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实在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前提。
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当今学术界非常关注卢梭自然法思想。
卢梭(1623-1714)是法国哲学家,他的首要目的是转变启蒙思想,尤其是他的著名的自然法思想,它改变了传
统司法制度,启发了新的人文关怀。
作为一个主要的哲学家,卢梭思想涉及许多领域,但他的主要平台是自
然法观。
卢梭提倡自然法思想,并将其作为一种原则应用于政治、社会和司
法等各个领域。
卢梭表示,人应该遵守自然法,而不是借由旧有的社会约束,来专横统治其他人。
只有当人们遵守自然法,即那些必然存在、自明显的道
德原则,社会才能安宁繁荣,而且人们也应当培养内心守恒的DNA,而不是
外在社会的束缚。
此外,卢梭主张人人平等,并遵循自然法。
他主张人人都有权利,但也
有义务,例如促进更大的自由和公正。
他认为,自然法可以保护人们的自由、尊严和自发性,并提供改善社会的方法。
总而言之,卢梭的自然法思想被广泛的引用和认可,它是宪法制定和理
想政治创造的基础,它唤醒了新的人文关怀、培养人人尊重和拒绝被动遵守
权威主义思想。
西方古典时代自然法发展阶段述评

、
创 立 阶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该阶 段为 l 世 纪初到 1 世 纪 中, 代表 的法 学家是 荷兰法 其 理论 亦为初 步奠 定 了近 代西 方人权 理论 的基石 。l 7 7 其 8世纪法 国 学 家雨果 ・ 老秀斯 。其 把 自然法 定义为 “ 格 一种 正 当理性 的命 贵 族男 爵查 理 ・ 易 ・ 路 孟德斯 鸠和 让 ・ 雅克 ・ 卢梭 又相继 发表 令 , 指示 : 何与合 乎理性 的本 性相一致 的行为就有 一种道 德 了《 它 任 论法 的精 神》 14 年 ) 社 会契约 论》 16 年 ) 这 一批著 (7 8 和《 (7 2 。 上 的必要性 : 反之 , 是道德上罪 恶 的行 为。“ 就 ” 即使 我们应 该承 认 作 不但使 原有基本 理论更加 丰富 , 而且 创立和完 善 了许 多新 的理 我 们并不 承认 的东 西—— 因为 这并非 一种 极恶— — 即上帝 并不 论 , 如天赋 人权理论 、 分权制 衡理论 、 会契约论 和人 民主权学说 社 存 在或者 说上帝 并不关 注人类 的事 务” 这 种 自然法亦 会普世 于 等 。 , 天下 。这样 以来 格老 秀斯把 自然法建 立在 一个普 世的永 恒 的理 性 的基础之 上 , 管他承 认一 个神论 的基础 也是 有可能 的。 老 尽 格
道夫、 孟德 斯鸠 、 卢梭 等一批 法学 家的产生 , 自然法 的思想发展 本性 强烈 的驱使 的 , 且在人 的本性 中还 有一定 的攻击 性 。 使 而 人性
为一种系 统的理 论并广泛 传播 , 为当时西 方 占统 治地 位的法 学 中还具 有一种追 求与他 人交往 、 社会 中过 一种 和平 的社会 生活 成 在
那 么 进入 社会 状 态之 前 人类 社会 必然 是 一种 战争状 态 。他 说 :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阿奎那自然法思想

阿奎那自然法思想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年-1274年)是西方中世纪最杰出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之一,他的自然法思想对欧洲哲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立的宇宙秩序,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改变性,是人类理性的内在准则。
他的自然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然法的基本特征合理性: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源于上帝的理性和智慧,是合乎理性的法律准则,旨在引导人类实现人生最高价值。
普遍性:自然法不分阶级、种族或宗教,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信仰或文化背景如何,这是因为自然法是基于普遍人性的特征而建立的。
不可改变性:自然法是由上帝设立的,其道德准则是永恒不变的,不受时代、国家或社会习俗的影响。
自然法的要求理性与道德:阿奎那认为,人类理性具有道德判断力,能够辨别善恶,指导个体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
社会秩序:自然法要求人们相互尊重、合作,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并遵循公正的规则和法律。
人的尊严:自然法强调人类尊严的重要性,人类应该具有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尊严的品质,坚持尊重生命和权利。
自然法的实践良知:阿奎那认为,良知是人类心灵中的上帝之声,指引个体区分善恶,并鼓励遵循良知的指引。
德行:自然法的实践需要培养品德和行为的美德,促进个体以正确和公正的方式生活,融入社会。
上帝关系:自然法的实践不仅关乎人类之间的公正和和谐关系,还涉及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关系,通过遵守自然法,人们可以实现与上帝的和谐。
综上所述,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是一个结合理性和信仰的伦理体系,强调人类通过遵守普世道德准则实现内在美德和外在行为的和谐。
这一思想对现代西方道德哲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图分 类号 :G6 4
文献标 识码 :A
பைடு நூலகம்
文章编号 :1 7 — 9 2( 0 0)1 — 0 0 0 6309 2 1 1 00 — 1 从 自然 法强 调 自然理 性 ,神 的理性 ,人 的理性 到趋 向于 社会本 位 , 自然法 作为 一个 开放 兼容 并包 的体 系 ,不断 丰富 和发展 ,阐述 着 理 性 ,权 利 ,正 义 和 法 治 。 登 特列 夫指 出 “ 自然 法理 论就 是一 项主 张 ,主张可 以拿 一个终 极 的 尺度 ,一套 理想 的法 律 ,来检 验一 切法 律之 效力 ,这个 终极 的 尺 度 ,这 套 理 想 的 法 律 , 可 以 比一 切 现 有 的 法 律 更 确 切 的 被 认 知 和 评 价 。 自然 法是人 类 寻求正 义之 绝对标 准 的结果 。” 包含正 义价值 的 自然 法 ,要求 立法 者所 制定 的 法律要 以客 观规 律为基 础 ,与理性 相符合 。社 会共 同利 益 的分 配首先 应是 权利 和义 务 的平 等分 配 ,其
《 明不列颠 百科 全 书 》将 自然 法定 义 为 “ 学家 和法 学家所 简 哲 用 的术 语 ,通常 指人类 所共 有 的权 利或 正义体 系 。作为 一般 承认 的 正 当行 为 的一组 原则 ,它 和 国家正式 颁 布及 由一定 法令 施行 的成 文 法 形成 对照 。所 以 , 自然法 并 非具体 的 法律 ,是人 类 的理性 、正 义 和道德 。” 几千 年来 ,自然 法思 想一 直扮演 者 突出 的角色 ,从古 希 腊 罗马 自然 主义 自然法 、中世 纪神 学主 义 自然 法 、近代 理性 主 义 自 然 法到 现代 自由主义 自然法 ,理性 、正 义的价 值 熠熠生 辉 ,它 的光 芒 是任何 其他 法学派所 无法 媲美 的。
西 方 自然 法 思 想 述 评
李 琳
( 北 政法 大 学2 0 级 行 政 法学 硕 士 陕 西 西安 市 7 0 6 ) 西 09 l 0 3
摘 要 :西方 自然法思 想作为人类思 想发展史 中的奇葩, 包括 古希腊 罗马 自然主 义 自然法 、中世 纪神学主 义 自然法、近代 理性主义 自然法和现 代 自 由主义 自然 法四个发展 阶段 。 自由 、正 义、理 性的价值理 念不仅是 国家立法活动的 思想基 石 ,同时要 求行政机 关依 法行政 ,实现行 政权和公 民权 的互动 和 平衡。不断 完善 司法审查制度 , 实现 实质 正义和程序正 义的并重。 关键词 : 自然 法 , 自由 ,正 义 , 理性
一
、
自 然 法 各 发 展 阶 段 的 主 要 思 想
( )古希腊 罗马 自然 主 义 自然 法 一 古 希腊 罗马 的 自然主 义 自然法 的代 表人物 有赫 拉克 利特 、柏 拉 图 、苏 格拉 底 、斯多 葛学 派 、西塞 罗等 。赫 拉克利 特最 早 提出 了 自 然 法 的 观念 ,将 自然 法和 人 为 法加 以 区别 ,认 为 “自然 ”就 是 真 理 , 自然 法 才 是 公 正 的 , “ 对 正 义 ” 是 A 然 法 的 最 高 表 现 。 柏 抽 绝 图认为 法律 是理 性 的命 令 。亚 里士 多德 认为 自然法 体现 人类 理性 , 反映 自然存 在 的秩序 ,是 社会 的普 遍原 理 ,是公 道 、正 义 ,自然法 高于认 定法 。西 塞 罗是古 希腊 罗马 自然 主义 自然法 的集 大 成者 ,是 近代 自然法 学派 的先 驱 ,他把 希腊 哲学 的 自然法 理论 变革 为法 学的 自然法 ,将 法哲 学世 界观 发展 成为 法学 世界 观 ,更 集 中反 映 了罗马 法律 思想 的效用 性 、实利 性 、实践 性 。他认 为 , 自然 法是 由上 帝制 定 的 ,符合 人 的 自热 理性 的 ,超越 国家 、民族 和 时代 的 ,适 用 于善 良人 们 的永 恒 不 变 的 法 。这 一 阶段 的 自然 法是 人 类 自然 理性 的体 现 ,而 自然 理 性 是 上帝 赋 予 的 ,人 定 法 只 有符 合 自然 法 才是 正 义 的。 ( )中世 纪神 学主 义 自然法 二 这 一 阶段 的 自然法 以圣 ・ 奥古斯 丁 ,托 马斯 ・ 奎那为 代表 。圣 阿 奥古 斯 丁将 法律 分 为永 恒法 、 自然 法和 人法 。永恒 法是 最 高 的理 性 、永 恒 的 真理 ; 自然法 是 上 帝 的 法律 ,是 永 恒 的 ,可 以灵 活 使 用 ;而人 法 是 永 恒 法 的 派 生 物 。 托 马斯 ・ 奎 那将 法 律 分 为 永 恒 阿 法 、 自然法 、神 法 和人法 。永 恒法 体现 神 的理性 和智 慧 ,是上 帝统 治整 个宇 宙 的法 ; 自然法 不外 乎是 理性 动物 对永 恒法 的参 与 ;人法 是根 据 自然法制 定 的 ;神法 即 《 经 》,不 同 于永恒 法 ,仅是 适用 圣 于人 类 的法 。中世 纪时期 的 自然法 强调 上帝 主 宰一切 ,人 的意 志要 符合 上帝 的意志 ,人法 必须依 附于神 法 ,体 现神 的理性 。 (三 )近 代 理 性 主 义 自然 法 博登 海默认 为 ,可 以将 古典 自然 法哲学 的发展分 为 三个 阶段 。 第一 阶段 是文 艺复 兴和 宗教 改革 以后 发生 的从 中世 纪神学 和封 建 主 义 中求解 放 的过程 ,代 表人 物有 格老 秀斯 、霍 布斯 等 。第 二 阶段约 始 于1 4 年英 国 的清教 改革 ,其 特征是 以 自由主 义为其标 志 ,以洛 69 克 和 孟 德 斯 鸠 为 其 代 表 。第 三 阶 段 的 标 志 乃 是 对 人 民 主 权 和 多 数 的 决 定 , 这 一 阶 段 最 杰 出 的 代 表 就 是 卢 梭 。 近 代 理 性 主 义 自然 法 是 以 人 文 主 义 为 基 础 ,强 调 天 赋 人 权 ,社 会 契 约 ,追 求 民主 、 自由 、平 等 ,自然法 体现 人 的理 性 。 (四 )现 代 自由 主 义 自然 法 2 世 纪 自然法 开始 复兴 ,尤 其是 二次 大 战以后 , 自然法 思想深 0 入 人心 。代 表人 物主要 有 富乐 、菲 尼斯 、罗尔 斯和 德沃 金 。马里旦 的新托 马斯 主义 法学 ,提 出人权 学说 ;菲尼斯 认为 自然 法是关 于人 类 幸 福 的基 本 原 则 ;富乐 提 出 法律 的道 德性 ;罗 尔 斯 的正 义 二原 则 ;德 沃金 倡导 权利 的 自然法论 。这一 时期 的 自然 法思 想认 为 自然 法 具有 永恒 性 、先验 性和绝 对性 的 ,重视 现 实社会 中人 的主 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