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范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洪发改办字[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洪发改办字〔2013〕15号)各县(区)发改委、开发区(新区)经发(贸)局: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洪府发【2013】22号)文件精神,为增强县区、开发区(新区)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做好审批事项下放后的规范管理。
现将我委下放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今年,我委按照《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除转办件不列入下放权限范围外,此次我委落实市政府“全简政、全集中、全到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0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9项(含去年下放的5项),不宜下放的只有1项。
具体事项详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附件“南昌市市级精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下放的9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如下: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含核准变更)。
总投资(包括增资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部下放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准。
全部下放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除需要安排市本级及以上财政资金的审批项目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由市发改委审查外,其余全部下放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4、招标投标事项、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事项核准。
除由市级核准、审批的项目招投标事项由市发改委核准外,其余的全部下放给县区、开发区(新区)。
5、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其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52d0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f8.png)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放开以来,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对于缓解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的地区和行业采取对外出售部分股利或以国有存量资产作为中方股本与外商合资的办法,吸引外资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缓解“瓶颈”产业的制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评估不规范,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有的在对外谈判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外商承诺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保证外商投资的回报率、为外方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外商投资按贷款方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不同程度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管理,引导外商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外资投向。
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大项目利用外资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为确保国家调控措施的落实,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易于形成垄断的基础设施产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一般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对其中的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保证国家控股或拥有调控权。
为正确引导外商投资,加强宏观管理,国家即将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具体目录。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

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
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⑦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⑧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 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
发改委第40号令); ⑩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 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 ]1392号)
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 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 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 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 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 知(国办发〔2007〕64号)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 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 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 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 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 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 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
•20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现 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 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 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 、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项目核准办理依据

项目核准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
准权限的通知
鲁发改外资[2010]1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一)原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之外,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
二、强化项目管理
(一)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进一步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条件,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环境保护、税务、工商、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强化外商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三)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统计制度。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于每季度初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信息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认真落实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经依法核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指导其充分享受进口设备免税、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在履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职责时,应当本着精简高效、热情服务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项目核准透明度,依法公开项目信息,切实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我省吸收外商投资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