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公共的发〔2018〕695关于的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的文化设施服务地要求地要求规范试行》地通知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文化设施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
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运营保障,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第四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和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为本辖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文化设施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文化设施与服务。
鼓励服务机构综合利用文化设施,向市民提供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卫生保健、校外教育、老年大学等综合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行有效、普惠全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综合文化服务。
不得利用文化设施,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同级财政民生保障预算,提供文化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含图书报刊和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经费、人员培训、人员薪酬、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基本经费保障。
第七条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和文化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含来京务工人员)。
第九条文化设施应向市民免费开放,基本服务免费。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条文化服务机构利用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听广播,上互联网,看电视、看电影、看书、看报、看政府信息公开,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京文公共发〔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京文公共发〔2015〕180号各区(县)文化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精神,强化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大文化民生保障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2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将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共同组织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
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是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全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创建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区县政府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文化委、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紧密配合,将示范区创建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增加投入,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服务效能,高质量完成创建工作。
现将《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和《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自2016年至2020年,全市每年创建不超过3个示范区县,3月8日至3月18日受理申报(遇节假日顺延),5月评审并公示获创建资格区县名单。
《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申报书》等相关文件电子版,请登录***************下载,密码12345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我市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6月5日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要求,深入发掘激活我市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就推动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支持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确定、备案的本市试点单位,以及有文化文物资源、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基础、有积极性和发展意愿的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京文旅发〔2021〕225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文旅发〔2021〕225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首都图书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层图书服务工作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原市文化局发布的《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京文公共发〔2016〕4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工作目标第四章实施步骤第五章组织保障第六章绩效考核第七章附则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强化供需对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等“1+3”文件和《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图书馆(室)是指街道、乡镇图书馆和社区、行政村图书室(含益民书屋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以下简称:图书资源整合)是指将益民书屋等图书资源和相关服务纳入公共图书馆服务管理体系之中,加强对全市基层图书资源整合与服务工作的统筹和指导,提高基层图书服务效能,满足群众的阅读需求。
第四条图书服务资源整合重点解决基层图书服务资源分散、供需不到位、利用率低等问题,推动优质图书服务资源输送到基层,提高图书资源的流动性,实现供需对接,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升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能力。
北京关于文化、剧院建设政策

北京关于文化、剧院建设政策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一直以来都是文化艺术的繁荣之地。
为了不断提升北京的文化软实力和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文化、剧院建设的政策。
本文将对北京市文化、剧院建设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文化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北京市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并以此为支撑实现文化强市目标。
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促进文化产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
通过提供财税、人才、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文化企业和创意园区的落户。
在文化产业方面,北京注重提升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创新能力。
市政府对文化企业进行资金扶持,鼓励艺术家和创作者的创作活动。
同时,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文化产业与科技创新的结合,培养新一代文化产业的人才。
二、剧院建设的促进剧院作为文化艺术的重要载体,对于一个城市的文化繁荣至关重要。
北京市积极推动剧院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演出场所。
市政府加大对剧院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剧院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剧院经验和管理模式。
在剧院建设方面,北京市高度重视艺术团体的作用。
市政府加大对剧团的资金扶持,鼓励他们多元化的创作和演出,为市民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演出内容。
与此同时,市政府对剧院进行现代化设施改造,并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提升剧院的硬件和软件条件。
三、文化公共服务的提升为了推动文化、剧院建设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北京市加大了对文化公共服务的投入。
市政府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的建设,并提升其服务水平和品质。
在文化公共服务方面,北京市注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通过在社区、乡村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文化娱乐场所。
市政府还组织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展览和演出,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北京市在文化、剧院建设中高度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政府积极招引国际艺术家和剧团举办巡回演出,引进国际顶级文艺节目,丰富市民的文化消费选项。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一)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一)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1. 引言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是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文化服务水平,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全市范围内延伸。
2. 标准目的该标准的目的是为北京市公共文化示范区建设提供规范和指导,确保示范区建设与全市的整体文化发展战略相统一,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3. 标准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
4. 建设原则•推动政府主导,社会共参与。
政府应当对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引导,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积极参与。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建设示范区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文化设施和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整合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示范区应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高效利用和优质提供。
5. 建设要求•建设规划要科学合理,注重创新。
建设示范区要兼顾整体规划和局部创新,以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需求。
•设施设备要先进完善。
示范区内的文化设施和设备应当具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人才队伍要专业有序。
示范区的文化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专业的公共文化服务。
•内容创新要持续推进。
示范区应不断推动文化内容的创新,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社区参与要广泛开展。
示范区要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文化活动,增强公众的文化意识和参与度。
6. 建设评估•建设过程中要设置评估指标。
建设示范区时应制定合理的评估指标,对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建设工作。
•完成建设后要进行综合评估。
示范区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进一步优化升级的依据。
7. 建设支持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共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
8. 结论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人民群众的文化满足和精神生活质量的提升。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文化设施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
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运营保障,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第四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和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为本辖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文化设施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文化设施与服务。
鼓励服务机构综合利用文化设施,向市民提供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卫生保健、校外教育、老年大学等综合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行有效、普惠全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综合文化服务。
不得利用文化设施,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同级财政民生保障预算,提供文化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含图书报刊和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经费、人员培训、人员薪酬、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基本经费保障。
第七条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和文化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含来京务工人员)。
第九条文化设施应向市民免费开放,基本服务免费。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条文化服务机构利用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听广播,上互联网,看电视、看电影、看书、看报、看政府信息公开,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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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公共发〔2011〕695号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文化委员会、首都图书馆、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为提高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见附件)。
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和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旨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四章运营时间第五章设施环境第六章运营机制第七章服务人员第八章经费保障第九章服务设备第十章激励监督第十一章附则2011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市民文化休闲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综合文化站)和社区行政村文化室设施(多媒体综合文化中心),以下统称为文化设施。
第三条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机构(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文化体育中心和社区文化中心等)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文化设施。
第四条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文化工作和各文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依据。
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的服务内容。
第二章宗旨第五条各文化设施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
各文化服务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运行有效、服务至上、普惠全民、机会均等的原则。
鼓励共建共享和综合利用,提供综合服务。
以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服务为重点,以街道乡镇文化设施为补充,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文化服务,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不得提供反动、淫秽、迷信、赌博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第七条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含来京务工人员)。
第八条各文化设施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其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九条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包括:演出排练、电影放映、图书阅览、展览展示、文化信息共享、文艺创作、文化技能培训、校外活动、学生自习和娱乐健身等基本服务,满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
街道乡镇文化设施应弥补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的功能不足,提升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综合性小型剧场。
第十条各文化服务机构每月开展的重点文艺活动不少于2次,全年不少于24次;每月开展的文化、科技、教育等各类讲座不小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全年放映数字电影不少于10场次。
应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及时增加相应的文化活动频次。
工作人员要做好每次文化活动的登记备案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每月要定期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总结,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十一条各文化设施应当不断完善,丰富更新所藏图书和文献信息资源,每年应对藏书量的30%进行流转、补充或更新。
街道乡镇级文化设施图书阅览座席不少于30席,藏书量不低于5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
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藏书量不低于2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30种。
第十二条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要加入本市公共图书馆网络,利用“一卡通”服务,提供各类图书资源。
鼓励各文化设施之间进行图书轮换流动,提高文献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每天累积上网时间不超过2小时。
第十四条对于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一般性服务标准的个性化需求,可收取成本性费用。
原则上应按照提供服务项目的直接材料成本价(不得包含人工费和水、电等间接性成本),确定低收费标准。
低收费标准须经居民听证会同意后方可实行。
有收费服务项目的文化服务机构,应公布收费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及其价格构成,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文化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文化服务项目应避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应设立咨询电话和服务台,耐心解答咨询。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设施,还可免费提供存包、开水、雨伞租借、自行车打气、失物招领等便民服务。
第四章运营时间第十八条文化设施应全年(含节假日)免费开放。
开放时间:9:30—11:30,14:00--21:00。
根据季节变化、退休居民和上班族的实际需要,可延长或调整开放时间,但每周累计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对于需求强烈的设施空间,应按普惠大众、机会均等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时间,避免长期独占。
第十九条因故暂时闭馆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开放的,应提前征得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至少提前7日,利用有效方式向居民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章设施环境第二十条各文化设施应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文化设施中用于文化服务的面积不得低于使用面积(不含户外)的85%。
街道乡镇级文化设施的图书馆(室)面积应不少于100m2。
在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中,应提供一定的独立空间,满足居民读书看报等图书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图书室,避免动态干扰。
鼓励和提倡一站(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应在文化设施户外明显处悬挂文化服务机构牌匾和标志。
在设施周边以及设施服务辐射半径末端处,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引导居民参与。
户外有条件的,可设置自行车或机动车停车处。
第二十三条文化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无障碍设施,确保畅通,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及时进行增设。
残疾人活动空间,应设置在地面一层,专人负责接待。
无障碍设施设备要有明显标识,方便识认。
第二十四条文化设施室内外环境布置,既要突出功能需求,又要兼顾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在功能布局上,要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
第二十五条应按照卫生等相关部门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消毒;特殊情况下,还应及时进行不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
第二十六条要保持空气流通良好,采光照明符合相关要求。
室内服务区域,夏季温度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6℃。
第二十七条室内一层门厅悬挂楼层设施功能分布图、开放时间、资费标准、年度工作服务考核目标、规章制度、服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录、居民意见反馈手册和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
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各通道要有明显的指引牌和应急指示牌。
有条件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设施内的居民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各活动区域或服务空间要张贴服务信息,信息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
在设备器材上或就近悬挂张贴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
要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检修。
第三十条要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和标识。
服务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的,还应增加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三十一条禁止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在服务区域内聊天、吃零食、接打电话。
服务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影响干扰其他人正常活动。
第三十二条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坚持先建后拆或建拆并行以及便民性的原则,进行重建。
重建规模应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现行建设标准复建,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五章运营机制第三十三条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由政府设立。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村委会分别是对应辖区内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应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内或辖区内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具体指导、监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及其文化设施服务规范化建设。
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村委会负责辖区内文化设施和文化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和支持本区县各级文化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是正科级全额文化事业单位, 是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在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设施管理和组织文化活动等日常工作,指导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村委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鼓励实行文化设施专业化管理。
在区县文化、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文化设施的管理者,实施委托管理,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八条文化服务机构应负责制定考核目标,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并根据居民满意度,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整改。
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受委托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除委托。
在解除委托期间,要保证文化设施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区县公共文化单位、街道和乡镇文化服务机构应建立文化资源配送系统,定期为基层文化设施提供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及时更换流转。
第四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招标采购等方式,通过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四十一条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单位应对群众文化组织员和文化志愿者进行集中辅导、培训和考核。
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考核结果应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重要依据。
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要根据居民意见,提出具体培训需求。
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负责汇总上报需求。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需求计划,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满足基层需求。
第四十二条各文化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
下一级文化服务机构要定期每季度向上一级文化服务机构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文化服务统计数据。
根据上级要求,各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各填报单位和填报人应准确、客观地填报数据,不得有不报、迟报、误报、漏报和瞒报等不当行为。
第七章服务人员第四十三条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编制为3-4名专职群众文化组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