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6•【文号】保监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程静联系电话:010-66286028传真:010-66288122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粤保监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发[2011]28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近期,个别不法机构和人员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少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内外勾结,涉案其中。

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为:一是设立假机构。

设立虚假保险机构,以假机构的名义开展传销、集资等非法活动。

二是制售假保单。

私刻保险机构印章,制作虚假保险票据,向消费者承诺定期返还利息或本金,以达到侵占客户资金的目的。

三是实行假招聘。

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条件,承诺高额回报,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或业绩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

上述行为触犯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败坏行业形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

为有效打击防范打击此类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重打以保险名义开展的非法传销、集资活动。

一旦发现所辖机构参与上述行为的,立即取消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并通报全省。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集中人力物力开展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单证、业务、人员以及机构,发现可疑线索。

同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招聘、承保、保全、查勘、理赔、给付等各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把个人代理人、业务员的入口关,强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

要围绕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加强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力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银监办发〔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银行业有关职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达历年最高峰值。

涉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并从东部地区快速向中西部扩散,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风险还通过多种渠道逐渐向银行业传递,一些不法分子拉拢银行员工、借助银行渠道违规销售自身理财产品,通过宣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合作等业务往来,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群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自身风险、维护良好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保监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

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

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

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四)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1•【文号】保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各保监局:为持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中国保监会决定,2011年上半年,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以下统称“专项检查”);2011年下半年,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统称“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一)检查目的继续按照逐步深入、严查重处的思路,针对前两年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巩固扩大查处成效,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强化监管权威,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重点继续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4、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5、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6、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检查对象1、各保监局应按照查深查透和少查重处的要求,本着现场检查点面结合、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原则,原则上选定辖区内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并对其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延伸分支机构家数由各保监局自主决定(至少1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

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六)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业账户开户、资金划付、印章及凭证保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欺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6•【文号】保监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保监会负责指导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保监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合规知识测试题库

合规知识测试题库

合规知识测试题库-2_1046(共2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合规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 保险代理人代为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等的依据是(A)。

A.保险代理合同中与保险人的约定B.保险代理合同中与投保人的约定C.保险代理合同中与受益人的约定D.保险代理合同中与被保险人的约定2.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B)。

A.约定代理B.委托代理C.法定代理D.指定代理3. 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即为佣金,保险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佣金的(A)。

A.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B.支付标准和支付地点C.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D.支付方式和支付频率4.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保费的基础上才能享有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这说明(C)。

A. 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B. 保险合同是协商约定合同C.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D.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5.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B)。

A、投保人B、保险人C、被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6.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符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是(A)。

A.不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B.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C.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D.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7. 从性质上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A)。

A.定额给付保险B.定额补偿保险C.变额给付保险D.变额补偿保险8.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A)。

A.职业道德B.国家政策C.职业规划D.管理能力9.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取得的执业证书的发放单位是(D)。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5]75号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24
【实施日期】2005.08.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8月24日保监发[2005]75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期,各地非法集资现象有抬头之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对策。

为防范保险业出现类似情况,避免形成行业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