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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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回答。

首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是指对开发商从购房者处预收的房款进行监管的工作。

这一工作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利益,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从监管工作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规章,明确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和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预售资金的合规运作。

另外,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强对预售资金的专项监管,包括建立专门的监管账户,对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控,确保预售资金不被挪用或滥用。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开发商资信情况的评估,以及对开发商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对开发商的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和处理,保障购房者的知情
权和选择权。

总的来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需要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资金监管和购房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全面加强,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是指针对商品房预售款项进行监管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实施细则:
1. 监管机构:明确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机构,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

2. 开设专户:规定开发商必须将商品房预售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禁止开发商将预售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3. 资金监管要求:明确开发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预售款项,并规定了缴纳款项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4. 资金监管流程:规定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资金流转流程,包括预售款项的收付、账务处理等。

5. 资金监管机制:建立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包括银行、监管机构和开发商之间的协调和监督机制,确保预售款项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6. 资金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机构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措施,包括进行资金监测、资金流向审查、风险提示等。

7. 违规处理:规定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开发商,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吊销开发资质等。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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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号】漳建房〔2021〕34号
•【施行日期】2021.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建房〔2021〕34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安全并专款用于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实
施细则,并于2021年11月底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李友力,联系电话:2096731,邮箱:*****************)
附件:《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5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用于监督和监管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和使用效果。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描述:1. 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并具备相关人员进行资金审核和核查的能力。

2. 资金监管账户: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预售款项应全部进入该账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应为具备稳定性和信誉度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安全。

3. 资金监管流程:购房者在购房时将预付款等预售款项转入监管账户,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用于支付相关房屋销售款项。

4. 资金使用审查: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查,核实款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暂停支付、追回款项或处罚等。

5.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进度和施工进度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预售款项得到有效使用。

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购房者评价等进行调查,评估开发商是否按时交房、履行合同义务。

6. 监管信息公开: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开资金监管情况,包括资金入账、支付情况以及相关项目的进展和销售情况等。

公开透明的监管信息可以增加购房者的信任度,并促使开发商注重资金使用效果。

7. 风险防控:制定针对商品房预售的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立预售资金的风险储备金、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等,以防范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和不良后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减少购房者的风险,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

也能增加开发商的诚信经营、规范行业发展,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流程

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流程

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流程以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流程为标题,本文将详细介绍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的提取流程和相关要求。

一、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的概念与意义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将购房者的购房款项暂时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防范开发商挪用购房款、违规操作和造成购房者利益损失的情况,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1.开发商申请提取:开发商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形式向监管机构提出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申请。

申请中需包含提取金额、提取原因、提取依据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监管机构审核:监管机构收到开发商的提取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包括核对提取金额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提取原因是否合理合法,提取依据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等。

审核通过后,监管机构将出具提取意见。

3.监管机构出具提取意见:监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出具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意见。

意见中会明确提取金额、提取事由、提取依据等信息,并加盖监管机构的公章。

4.提取资金划拨:监管机构根据出具的提取意见,将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划拨至开发商指定的账户。

划拨过程中,监管机构需确保资金划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记录备案:监管机构在完成资金划拨后,将相关记录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事由、提取依据等信息。

备案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核对。

三、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的注意事项1.提取条件:开发商在提取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提取条件。

例如,可能要求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已签订等。

2.提取比例: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可能会有不同的提取比例要求。

开发商在提取时,需了解当地具体要求,并确保提取比例符合规定。

3.提取用途: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的提取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用途要求,如用于购房者的退款、购房者的装修补偿等。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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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协议书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
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丙方在乙方开设预售商品房售房款专用账户,其账
乙、丙方同意由甲方按照《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

二、乙方应按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取业务。

三、丙方应要求购房人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资金直接缴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四、丙方应将该项目全部的预售资金(含定金)及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另设非专用账户。

五、乙方收到预售资金时,应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丙方凭乙方出具的缴款凭证,换发不动产售房发票。

六、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
丙方应同时附送监管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预售资金存入监控专户的凭证(即送票回执复印件,原件核对)。

七、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时,应凭丙方出具的甲方监管意见办理拨付手续。

拨付金额以甲方监管同意支付数额为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拨付。

八、丙方使用预售资金,只能按甲方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若工程总造价变更,丙方须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甲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十、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监管意见,对不同意使用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丙方应将经银行盖章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对账单于下一个月10日前提供给甲方。

十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备案后并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且相关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或无拖欠工程款和其他欠款的前提下,丙方可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经甲方同意后,向银行办理结算手续,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十三、其他约定:
十四、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出现违反协议行为,甲方有权终止该项目的监管协议,直至将乙方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诚信单位,停止其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作单位。

丙方出现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依据《漳州市区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规定处理。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丙方两份。

十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代表:
乙方:(公章)代表:
丙方:(公章)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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