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文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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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新 的 罪 名 , 仅 符 合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相 关 要 求 , 符 合 我 国 经 济 不 联 的 也
父、 、 、 、 母 子 女 同胞 兄 弟 姊 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18 98年 发 布 的 《 于 关 执行<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行 )第 1 条 规 定 : 民 法 通 则 若 试 》 2 “ 中规定 的 近 亲属 包 括 配 偶 、 母 、 女 、 弟 姐 妹 、 父 母 、 祖 父 父 子 兄 祖 外 母 、 子女 、 孙子女” 孙 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1 条 规 定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若 第 l “
上 述 观 点 虽然 使 “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 打 击 的 主 体 扩 大 , 利 受 但
存 在 一 些 不 合理 的地 方 , 先 ,刑 事 诉 讼 法 》 8 首 《 第 2条 第 6 关 于 项 “ 近亲 属 “ 的规 定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 《 于执 行 < 而 关 民法 通 则 ) 干 问题 若 的 意 见 ( 行 ) 第 1 条 的规 定 则 属 于 司 法 解 释 的 范 畴 , 则 的 位 试 》 2 两
【 键词】 贿 罪; 亲属 ; 系密切 ; 关 受 近 关 离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修 正 案 ( ) 于 2 0 七 》 0 9年 2月 2 8日颁 布
由此 可 见 , 刑法 对 于 “ 亲属 ” 围 的定 义 是 最 小 的 , 以有 学 者 从 近 范 所
实 施 后 , 社 会 上 引起 了广 泛 关 注 , 别 是 在 《 在 特 中华 民共 和 国刑 法 》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经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罪。

二、案件事实1.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2016年,某公司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4. 2018年,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供货合同,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5. 2019年,某建筑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通过中间人钱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

6. 2020年,某设备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设备供应合同,通过中间人孙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受贿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贿、受贿金额较大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2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21)

利⽤影响⼒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21)⼄的孙⼦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

⼄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

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

甲托丁对丙作⽆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

后甲收到⼄10万元现⾦。

关于本案,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影响⼒受贿罪的实质进⾏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影响⼒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甲的⾏为同时触犯利⽤影响⼒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重罪论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利⽤影响⼒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选项A.B说法正确。

利⽤影响⼒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为。

由此可见,利⽤影响⼒受贿罪的主体不仅包括亲友,⽽且包括其他与国家⼯作⼈员关系密切,因⽽能够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因此,本案中甲的⾏为构成利⽤影响⼒受贿罪。

选项C说法正确。

丁违背事实和法律,使丙被作⽆罪处理,构成徇私枉法罪;甲胁迫丁徇私枉法,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选项D说法错误。

实施利⽤影响⼒受贿罪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受贿罪案件的数量和涉案金额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受贿罪案件为例,对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某市原副市长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王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王某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土地审批、项目招标等多个领域。

在案发后,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三、法律适用分析(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刑罚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领域,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情节1. 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领域,属于情节严重。

2. 王某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3. 王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依据 , 同时也对 反腐 败 工作提 出 了新 的任 务 和要 求 。准确 理解 和把 握 有 关理论 和 实务 问题是 正 确适 用本 罪
名 的 关键 。
关键 词 : 利用 ; 响 力 ; 影 受贿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9 5 2 1 )5 0 3—0 10 0 X(0 0 0 —0 9 5
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实施 前 款 行 为 的 , 照前 款 的规 定 依
身边 人 ” 贿 问 题 时 , 于能 够 查证 其 与 领 导 干 受 对 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情 人 等 “
部共同受贿的, 一般均以受贿罪共犯处理 ; 对于许多无法
查 证 其 与领 导 干 部 共 同受 贿 的事 实 的 , 无 法 追究 其刑 则 事 责任 。
者 有其 他较 重 情节 的 ,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或 者拘 役 , 处 并
处 罚金 ; 额 巨大 或 者有 其他 严 重情 节 的 , 三年 以上 七 数 处
贿罪属于职务犯罪 , 必须 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至于非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 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问题 , 刑法没
《 国法 院审 理经 济 犯 罪 案 件工 作 座 谈 会 纪要 》 其 中规 全 , 定 :根 据 刑 法 关 于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 国家工 作 人 员 与 “ 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勾 结 、 同受 贿 的 , 当 以受 贿罪 的共 犯追 伙 应 究 刑事 责 任 。 司法实 践 中 , 查处 一些 领 导干 部 的子 女 、 ” 在
) 男 , 南 南 阳人 , 南 省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 , 河 河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理解适用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理解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来源于《人民司法》2016.19悄悄法律人按:本公号曾于今年5月17日独家推送了最高法苗有水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讲座的整理稿(见本公号的“往期精品栏目”),今天再次推送最高法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共同发表在《人民司法》上的“理解与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配套的“理解与适用”向来有“小司法解释”之称,办案必备。

特别提醒:与此前本公号推送的苗有水讲座整理稿对照阅读更佳。

讲座整理稿阅读方法:点击本文右上方蓝色字体“悄悄法律人”关注公号,点“往期精品”栏目。

(南京玄武湖荷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称《解释》)已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实施。

为便于实践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掌握作出了规定。

1.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数额即“数额较大”标准。

对于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起刑点数额维持不变还是有所上提,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推进反腐败工作信心的角度,五千元起刑点数额宜维持不变。

经认真研究近年来司法实证数据并广泛听取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解释》将原先的五千元上调至三万元。

具体考虑如下: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度提高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数额标准有先例可循。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设置的起刑点是二千元,10年后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标准调整为五千元。

五千元的数额标准已经适用18年,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5年增长了6.69倍(1997年为6 420元,2015年为49 351元),适度提高数额标准有其客观社会基础。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隧圃躅—l盏i竺!!型生f叁型查垒盒试论利用影响勿受贿罪与共月受贿的关系夏燕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El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努,将((卉l l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弄q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2-O l《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包括近亲属在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而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这些司法文件的规定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后,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属于关系密切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而利用黢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有毖要加以具体的区分。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耿光旭,男,出生于1970年,原系中国某知名企业高管。

2018年,耿光旭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耿光旭被认定受贿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耿光旭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2)耿光旭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在:①耿光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原系知名企业高管;②耿光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耿光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耿光旭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法院对耿光旭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 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量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原则如下:①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确定有期徒刑的刑期;②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罚金数额;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

(2)耿光旭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根据其受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这一判决符合受贿罪量刑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追诉时效的定义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受贿罪追诉时效为五年。

(2)耿光旭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其受贿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8年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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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2011-1-11 11:13:00易门县检察院曹立松魏有材〔内容提要〕2009年2月28《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通过使得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但修正案使用了一些概括、抽象的文字表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如何正确理解本罪,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本罪是本论文讨论的重点。

本文第一部分以本罪的出台背景和意义为出发点,概括当前我国的反腐情况。

第二部分讨论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针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探究该罪名成立要件、发现案件线索途径、立法建议等观点。

〔关键词〕影响力;受贿;问题;对策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4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罪名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以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市查办的100多件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还没有一件判例适用该罪名的,全省也鲜有所闻,全国也极少,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此颇为关注。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当今中国,以受贿犯罪为代表的腐败问题日趋严重,已经受到了司法部门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根据我国刑法原来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才能成立受贿罪。

也就是说,有了身份犯的限制。

因此往往会导致不少行为人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亲友的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的财物,只要该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此行为不知情,行为人就不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其他罪行。

据有关数据统计,仅仅2006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就有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都是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的。

这所引发的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19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3)项规定:“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间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然而,此文件自出台以后一直深受刑法学者和社会舆论的批评。

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从受贿罪的主体中排除出去,留下了我国刑法的遗憾。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其带来的政治、社会、文化、治安等方面的变化,我国社会上的犯罪形势也不断变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在社会中日益显露。

立法机关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2008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刑法学界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和白建军四位专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专题研讨。

从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2月28日,经过三次立法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检和最高法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实施,明确了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我国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扩大了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丰富了贿赂犯罪的行为方式,将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囊括到刑法约束中来。

把“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源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打击公权力私有化现象。

近年来权力滥用主体常常已不再是官员,而是那些与官员有密切关系的“身边人”。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民众对官员有着崇拜感和敬仰,官员手中权力也不段膨胀。

公权力所带来的身份地位的影响越来越大,这种影响力不仅仅限于其官员本身,也蔓延到官员的“身边人”,这些人也越来越“享受”到权力带来的优越感。

因此他们也迫不及待的利用权利的影响力谋取利益,虽然不是“公家人”却享受着“公家人”的待遇,甚至比“公家人”更有“能耐”,于是请客送礼,“找人”之风更加盛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已不仅仅被公务员所享有,更是被那些“身边人”所利用。

更有甚者,已经离退休的官员仍然能“享受”曾经的公权力。

本罪的出台有力打击了权力“公为私用”的现象,其打击的对象直指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这些“身边人”,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将这些人员突出出来,有着极大地震慑和警示作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腐法律体制建设。

惩治受贿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刑事制裁,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对于受贿行为设臵了两道防护网:一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这是针对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

第二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请托人财务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

自此我国刑法对于受贿问题设臵了第三道法网,即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进一步严密法网。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目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案办、办案少、办案难等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主要是存在着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将“关系密切人”的范围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前面的“近亲属”可以参照民法的规定,后面的“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属于刑法的模糊性术语,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以什么样的标准去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关系密切人”,这直接关系到“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大小,亦即犯罪圈的大小问题难于认定。

二是关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呢?还是只包括物质利益呢?三是关于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问题。

有两种情况:一是数额;二是情节。

即,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本罪,对于收受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定罪。

这一规定可以说从严密法网程度上来说更进一步,包容了一些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

但对于这里规定的数额较大是多少、其他严重情节指哪些?修正案并未采取立法定量。

四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没有明确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只对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的受贿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行为如何认定却没有规定,容易给人以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行为不处罚的误解。

五是应规定“关系密切单位受贿罪”的问题。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所以难以从司法角度进行打击。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建议笔者结合多年司法实践,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提出该罪名成立的四要件构成、罪与非罪、发现案件线索途径、立法建议四方面的观点。

(一)四要件构成的理解适用1、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只限定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那么我们对近亲属与密切关系人的范围应该如何理解呢?(1)近亲属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显然在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概念比民法中的要窄,这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不相符合,也缺乏现实合理性。

考虑到传统的亲属伦理观念、现实合理性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特定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等因素,本罪中的“近亲属”范围应该以民法中的规定为标准。

(2)对“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

“特定关系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7年5月30日,在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禁止利用职位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即(八项禁令)中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父)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2007年7月8日,最高检最高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的“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与上述概念完全相同。

而“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包括范围更广的概念,它涵盖了“特定关系人”的部分内涵,但不能说取代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二者并行不悖,各自在基本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适用。

所谓“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以亲情、友谊、利益等因素为桥梁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较为亲近的特殊关系人。

“关系密切的人”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常见的关系:亲戚关系(非近亲属)、情人关系、情感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老乡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常常存在着相互交叉的情形,如情人之间也可以同时兼有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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