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简述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艰难

简述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艰难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行政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不同于民事合同,一旦涉及到行政合同,必然存在着特殊的事项和管理程序。
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很强的支配地位,占据绝对优势。
如果存在争议,非行政机关很难得到公正的裁决。
本文将围绕着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艰难展开分析。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的《合同法》中仅对民事合同进行了规定,而至今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合同的相关条款。
因此,在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法院不能简单地套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而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和职能特点,赋予其一定的调节权。
如果法律规定不完善,将直接导致行政合同诉讼的维持变得非常困难。
二、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法院常常无法提供公正的裁决,导致非行政机关无法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
行政机关占有大量的行政权力,常常以强势的姿态配合政治的指导方向来干涉司法。
同时,由于法院对政治力量和行政权力的敏感程度较高,常常会因为担心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而对行政机关采取过于妥协的态度。
这种表现直接导致了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对行政机关形成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
三、证据收集难度大在行政合同的纠纷中,证据是判定胜负的关键。
但是,在大部分的情况下,非行政机关是比较容易被行政机关所控制的弱势方。
这直接导致了非行政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困难。
例如在市场开发、土地征收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往往存在着不合理分配利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
这类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和权益受到的侵害。
因此,证据收集难度大也是行政合同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裁判标准缺乏一致性行政合同究竟是属于行政还是属于合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和行政特殊性,而非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时则更多地追求经济利益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导致了对行政合同涉及的问题缺乏一致性。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介绍]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程序,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存在许多困境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审判的困境与出路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困境]1.审判矛盾突出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审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一致、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权利的统一和公正,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
2.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落后,缺乏科学的运转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错判案件和滋生腐败现象。
3.许多案件没有及时解决由于我国行政审判的工作量巨大,而人员和资源又有限,导致很多行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
4.行政审判存在外部压力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不仅受到司法独立的限制,还容易受到政治和利益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审判结果不够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应当走出困境的出路]1.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建立行政审判的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裁判员的法律培训和人员选拔,加强对审判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司法透明度与公正性。
2.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行政审判的结果展开严格的评估,并建立行政审判的应急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严厉打击不法行政裁判员的利益勾当,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3.保护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保证行政裁判员的独立性。
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自主裁判,保障司法案件的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4.加强制度创新在行政审判领域推进制度创新,实行纠错机制,对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和改正。
同时加强行政审判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行政审判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标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定义及其重要性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法院为职权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二、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1.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低下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低下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独立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影响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高昂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高昂也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之一。
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成本居高不下,使得一些有诉讼需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望而却步。
3.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公正性不足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公正性不足也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之一。
由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腐败现象和不公正行为,导致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了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信力。
三、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整改措施1. 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为了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可以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
可以通过建立审查机制、简化程序、规范证据要求等措施,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效率,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减少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为了降低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可以采取措施减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相关费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诉讼成本补偿机制等,为有诉讼需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更多便利。
3. 提升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为了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可以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案件查办机制,严格打击腐败现象,保障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指针对行政争议案件,明确划定了哪些法院对其进行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争议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不够统一。
按照现行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多个法院可以同时具备审理权,这样容易导致管辖权的错位和争议,给行政诉讼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不确定性。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司法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由于一些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较弱,往往无法适应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需要,导致行政诉讼周期长,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在适用上也有一些限制。
现行制度对于行政争议范围的确定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直接、现实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给行政诉讼的适用带来了困扰和争议。
应该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划定标准。
明确不同法院对于行政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避免管辖权错位和争议的发生。
需要建立行政诉讼案件优先管辖制度。
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对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培养和支持,提高其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能力和效率。
应该完善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明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直接、现实的法律效果,便于公民对不合法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诉讼。
还应该建立起行政诉讼的统一平台,实现行政诉讼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行政诉讼的便捷性和效率。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
只有建立起公正、高效、统一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司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司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行政工作在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司法行政工作亦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司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内容将围绕2023年展开,以期展望未来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
一、问题1.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着大量的繁重工作,导致审判周期较长,办案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则相对工作较为轻松,存在闲置现象。
这种不均衡的分配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1.2 司法改革进展缓慢司法改革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2023年,司法改革的进展依然相对缓慢。
一方面,司法机构的体制机制仍然存在问题,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司法流程和审判制度改革的步伐也相对较慢,依然存在着审判周期长、程序繁琐等问题。
1.3 司法行政信息化程度低信息化是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在司法行政工作中,信息化程度依然较低。
许多法院和检察院的办公和管理仍然依赖于传统的纸质文件,信息沟通和共享存在困难。
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也限制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挑战2.1 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于法制的认知和意识逐渐提高,对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人们对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性提出了更高的期望。
这对于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需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培养,提升工作质量和效能。
2.2 新兴科技的应用在2023年,新兴科技的发展将对司法行政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将深刻改变司法行政工作的方式和效率。
然而,如何合理应用这些新技术,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同时确保公正和正义,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萌芽到建立,再到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制度萌芽阶段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就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
1954年《宪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制度建立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制度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诉讼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推广行政诉讼调解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一)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在判决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加快,行政诉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它对政府行政部门、民事律师和法官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行政诉讼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侵权和不当行为,以及个人、社会团体等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
但是,这种法律形式也伴随着一些主要问题,比如过程复杂、政府的自律问题、社会的权利意识缺乏等。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对普通百姓来说难以理解,很难达到最终的维权效果。
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不能及时发起行政诉讼,给自身权利造成了损失。
其次,政府部门很少有“自我调节”的欲望,很多时候不愿意依据法律程序处理问题,直接凭意志主宰一切,在行政诉讼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作用。
而且,由于民众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很多当事人不愿涉及行政诉讼,也给行政诉讼的运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改革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简化流程,降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门槛,增加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意愿;二是改革行政部门的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遵从法制的意识,减少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民主评议、审批程序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参与行政诉讼中的机会;四是加强媒体监督,建立行政审判的公开透明机制,更有效地监督行政争议的决定力。
总之,行政诉讼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发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原则的实施。
结束语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机制,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政府部门、法官和律师应该继续努力,抓住机遇,不断改进行政诉讼制度,以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论行政诉讼执行难

论行政诉讼执行难【摘要】行政诉讼执行难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尤其是在行政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但行政机关无法或不愿意履行的现象。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造成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司法部门责任不到位、行政机关不配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缺乏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
要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需要司法部门主动承担责任,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
加强法治意识和制度建设,是根本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应对行政诉讼执行难对法治建设带来的挑战,推动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治体系。
【关键词】行政诉讼执行难、司法部门、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公众监督、舆论引导、解决措施、根本解决之道、法治建设、法治意识、制度建设。
1. 引言1.1 什么是行政诉讼执行难行政诉讼执行难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尽管司法机关做出了终审判决或裁定,但行政机关却未能或不愿履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执行判决或裁定,导致司法效果难以实现。
行政诉讼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政机关敷衍塞责、推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财产难以执行等等。
行政诉讼执行难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是完善法治体系、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加强行政机关的配合和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共同努力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2 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影响行政诉讼执行难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行政诉讼执行难导致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滥用职权,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导致法治建设的难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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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电子版论文保密级别内部学位级别法律硕士论文提交日期:2002年4月论文答辩日期:2002年5月论文中文题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回应论文英文题名:Challenge to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of China & Countermeasures作者及所在单位:朱鸿吉林大学法学院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郑成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分类标识:DF74中文主题标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程序撤诉执行英文主题标识: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Scope of Accepting CasesProcedureWithdrawal from ActionExecution中文文摘英文文摘总页数:58页开本无图表前 言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十三年来,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已建立起来。
作为与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并列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越来越显示出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条件的变迁,时代的发展,制定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越来越显露出其立法本身的不足和局限性,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需要发展和完善的问题,应当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着巨大挑战。
本文结合行政审判实践,试图选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审前准备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设立、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的问题以及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四个方面为窗口,来论述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分析其原因,提出本人的观点和看法,予以回应,以期为建立完善、公正、高效的行政诉讼制度而尽力。
第一章 行 论 文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制定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显露出其立法本身的不足。
本文结合行政审判实践,试图通过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审前准备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设立、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的问题及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分四章进行论述,对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予以回应。
第一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指出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行规定狭窄与不足,表现为:受案范围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利于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周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限定没有必要。
其次论述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及其具体设想。
抽象行政行为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只是其范围、条件及其具体审查处理结果尚需明确,根据目前国情,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应限定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并将审查权赋予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才能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最后,对受案范围的扩大进行了论述:应扩大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范围;将特别权力关系领域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迎接入世挑战,扩大涉外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二章为审前准备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设立。
该部分论述了对现行的行政审判程序和制度应作进一步的规定,重点从审前准备程序和简易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一方面指出“一步到庭”限制了当事人平等充分地举证,当庭认证违反了认识规律。
应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严格掌握举证期限的规定,加大审前举证力度;第二方面分析了建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确立简易程序是诉讼的一般规律要求,是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要求。
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为简易程序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行政审判经验的积累为简易程序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第三章为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的问题。
指出行政案件撤诉率高出乎预料,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形同虚设。
从原告、被告、法院和司法政策四个方面分析了撤诉制度失利的原因,从中得到的警示是行政诉讼制度功能有限、司法制度尚需完善,司法环境尚需改善。
第四章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来自广西的调查报告显示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问题的严重性,分析了执行难的成因:部分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能力;部分行政机关无视法院的权威;部分法院存在司法不公现象;现行司法权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
本人主张应健全和完善法律规定,强化行政机关首长的法律责任,创造法院独立的审判体制条件,提高行政法官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的行政法官队伍。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对中国法治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以上论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对策与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为促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今后的更大发展作出贡献。
政ABSTRACT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governing policies according to law, and especially China’s joining WTO, the initial legislative shortcomings of the Law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formulated in 1989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 In view of the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practice, this thesis discusses in four chapters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establishment of procedure before trial and summary procedure, and the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withdrawal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and difficulties in execution of the cases whe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fail. This thesis therefore replies the challenge to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of China.Chapter One explains the scope of the 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Firstly, it points out the insuf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on the scope of the 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hich was expressed as: If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is limited in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it shall not be favorable to fully maintain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litigant; the regulation on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is not well defined; and it is not necessary for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perform the “application”restriction of legal duties. Then, it forwards the suability and specific proposal of abstractive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e abstractive administrative action should become the objec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owever, its scope, conditions, and specific treatment result need to be clearly defined.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scope of reviewing the abstractive administrative action should be limitedto the standard document under the regulations, and the power of reviewing is granted to the People’s Court at middle level or higher only. So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can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 reviewing the related standard document only in case of refusal of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ion. Finally, it discusses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rights should be enlarged; the relation scope of special power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accepting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and the scope of accepting the foreign cases should be enlarged to welcome the challenge by China’s joining WTO.Chapter Two discus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cedure before trial and the summary procedure. It insists on further stipulations need to be made on the existing procedure and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trial in the two major aspects of the procedure before trial and the summary procedure. 1. It points out that “attending the court at one step”restricts the rights of the litigant in the equal and thorough inducing evidence, and confirming the evidence at course violates the law of cognition. The preparation procedure before trial shall be established to organize the litigant to change the evidence, to clarify the focus of disputes, to strictly hold the period of evidence inducing, and to promote the evidence inducing before trial; secondly, it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ummary procedure. To establish summary procedure is the normal requirement of litigation, and the requirement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lays a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while the accumul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trial experience creates the condi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Chapter Three discusses the withdrawal from the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It points out the rate of withdrawal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tend to be extraordinarily high, and therefore, the system of withdrawal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shall be null.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causes for the failed withdrawing system in the four aspects of prosecutor, defendant, court and judicial policies, and concludes that the fun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is limited, the judicial system needs to be perfected, and judicial environment needs to be improved.Chapter Four deals with the issues on the difficulty in execution of the cases whe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is failed. An investigation report from Guangxi reveals seriousness of the difficulty in executing the cases whe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is failed, and this Chapter analyzes the following causes of such difficulties in execution: some administrative organs do not have the capacity in performance, some administrative organs neglect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urt, some courts practice unfair justice; and the existing judicial power is hard to effectively restrict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s. This author of this thesis insists on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legal regulations, strengthening the lawful responsibility of the leaders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creating the conditions for setting up the independent court trial system,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judges, and building up a team of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judges with high quality.It is a hard job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owever, doing so shall be of great importance for the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rough the above analysis, the author forwards his own points of view, an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so as to break the ice and do a bit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of China.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其现行规定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