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 法的运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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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教案第5课了解列车运行图的基础知识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教案第5课了解列车运行图的基础知识

课题第5课了解列车运行图的基础知识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技能目标:(1)了解列车运行图的作用(2)熟悉列车运行图的图解表示(3)了解列车运行图的类型和列车运行图上的符号(4)能够根据斜牛绘制列车运行图素质目标:(1)通过学习编制列车运行图,提高自身的计算分析能力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列车运行图的作用、列车运行图的图解、列车运行图的类型、列车运行图上的符号教学难点:根据条件绘制列车运行图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课前任务【教师】布置课前任务,和学生负责人取得联系,让其提醒同学通过APP或其他学习软件,预习本节课要讲的知识【学生】完成课前任务考勤【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案例导入【教师】讲述“北京地铁16号线”案例(详见教材),并提出问题(1)什么是列车运行图?它有哪些作用?(2)列车运行图的类型有哪些?【学生】聆听、思考、讨论、举手回答传授新知【教师】通过学生的发言,引入新的知识点,讲解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列车运行图的作用、列车运行图的如何用图解表示、列车运行图的类型、列车运行图上的符号等知识一、列车运行图的作用【教师】扫码播放”时刻表和列运行图的区别“视频,帮助学生了解二者区别【学生】观看、思考、理解(一)列车运行图是组织列车运行的基础列车运行图是运用坐标原理表示列车在各站和区间运行计划的二维线条图,规定了各次列车占用区间的顺序、列车到达每个车站的时刻、列车从每个车站出发或通过的时刻、列车在区间运行的时间,以及列车的停站时间和列车在折返站折返所需的时间等。

由此可见,列车运行图可以直观地显示各次列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平行运行图是指列车运行线是相互平行的运行图。

在同一区段内,若同一方向的列车运行速度相同,并且在该区段内不存在列车越行现象,则列车运行图中的列车运行线是相互平行的。

平行运行图一般用于编制地铁和轻轨冽J 车运行图。

稳态分析讲义之高等电力系统稳态分析第五章电力系统复杂故障分析

稳态分析讲义之高等电力系统稳态分析第五章电力系统复杂故障分析

一、复杂故障计算
严格地讲电力系统的短路故障或其他复杂的故 障都伴随着复杂的电磁和机电暂态过程。在整 个故障期间电力系统各部分的电流和电压是随 时间变化比其中不仅包括幅值随时间变化的工 频周期分量,同时还有随时间衰减的非周期分 员以及其他频率的周期分量。所以,完整的短 路电流及复杂故障计算要求解微分方程和代数 方程组。
当xk1=xk2=1时,利用xk3=-1/2和xk3= 3 / 2 , 构成两个不同的特征向量,就是克拉克 法的变换矩阵。
二、序分量原理
序分量法有如下的结论:
三相对称元件序导纳(阻抗)在所有序分量法 坐标下显然都是相同的,都等于其相导纳 (阻抗)矩阵的特征值。只不过,其称呼将随 序分量称呼的变化而变化。
相分量法能够轻松地处理任意的复杂故障, 程序实现也极其方便。
二、复杂故障计算的方法
不对称网络系统计算
随着电力工业的飞速发展,三相参数不对称 的元件不断出现,电力系统三相参数不对称 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参数的三相不对称, 元件不能实现在序分量坐标空间解耦,也就 不能形成独立的序网,因而序分量的序网连 接的故障处理方法也就不能继续使用了。
一、系统对称性分析: 轮换矩阵(循环对称矩阵)的特点
由于轮换元件的导纳参数矩阵都是轮换矩阵, 而轮换矩阵之间的四则运算结果仍然是轮换 矩阵,所以与轮换节点相关的自导纳和互导 纳矩阵都是轮换矩阵。
对于任意的轮换矩阵,恒有:
其中
一、系统对称性分析:
三相对称元件
如果各端三相电压之间发生任意交换,各电 压值对应的电流值能够始终不变。则称该元 件具有三相对称性。并称此元件为三相对称 元件。
二、序分量原理
可以求得
由于有重根,其特征向量只有两组,而 重根对应的组有两个自由基:

第五讲 政策监督

第五讲  政策监督

山东东营市政府大楼
济南市政府大楼
顺德市政府大楼
上海浦东区政府大楼
成都争议政府大楼
美国国税局
美国商务部
美国麻省布卢克城政府楼
美国德州一市政厅
密歇根州一市政厅
伊阿华州一市政厅
毛新宇委员:解决腐败要进行长期的整风学习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孙亚萍):3月7日晚,全国政协委员、开国领袖毛泽东唯 一嫡孙、中国军事科学院战争理论和战略研究部副部长毛新宇,在两会中抽 空接受了国际在线的专访。针对我国近期腐败大案频发,毛新宇委员说,解 决腐败问题,还是要进行长期的整风学习,继续加强思想建设。 毛主席一生痛恨腐败 本次政协会议召开期间,许多政协委员都提案或发言,呼吁加大政府信 息公开、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毛新宇委员认为,在加强法律制度保障、严惩 腐败的同时,还要治本,也就是要提高党员的马列主义水平,提高他们的思 想境界。 毛新宇委员说:“毛泽东主席一生痛恨腐败,提倡反腐倡廉。”他认为, 要想根本地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就要让广大党员干部重温毛主席提出的 “防止糖衣炮弹的进攻”、“两个务必”。对于党员干部的教育,他认为毛 泽东主席创造了一个好的方式,就是整风运动。毛新宇委员提出,反腐败还 是要进行长期的整风学习,特别要学习毛泽东的党的建设思想,理论与实践 学习、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 针对现在很多腐败官员喜欢收藏古玩字画、文物、名贵工艺品的“雅 贪”,毛新宇委员认为,党员可以拥有自己的爱好,但是作为一个党员、一 个领导干部,有一个底线,就是自己的兴趣爱好,始终不能脱离群众。
温家宝:贤路当广而不当狭 言路当开而不当塞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李斌)中共中央 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日上午在中南海 向新聘任的8位国务院参事和5位中央文史研究馆馆 员颁发聘书,并同参事、馆员座谈。 ………… “贤路当广而不当狭,言路当开而不当塞。”我 们鼓励讲真话,讲真话就要有听真话的条件。要创 造条件让人民讲真话,让参事、馆员讲真话,在国 家科学民主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讲新凯恩斯主义

第五讲新凯恩斯主义

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缺陷:——萨缪尔森、诺德豪 森《经济学》。
工资和价格完全弹性的假设的非现实性。
理性预期假说的非现实性。
许多理论与事实不符。
2、实践上:
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事实说明,政府干预对于经济 复苏具有积极的作用,听任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行其后果 是难以预料的,而持续的高失业和高通货膨胀是政府和 国民难以接受的。
第二节
名义刚性
索洛曾经从六个方面概述了工资粘性的原因,这六个 原因是: 1、工人反对名义工资的下降,因为这会影响不同行 业的工人在工资结构中的相对地位。 2、厂商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情愿在非市场出清水 平上支付工资,因为这可以迫使工人干活。这就是效率 工资假说。
3、经济以外的社会因素也可能使工人团结一致 抵制工资的降低,即使这可能不符合个别工人和个别 行业的短期利益。 4、工人可能从雇主那里得到默许,以粘性工资率 来补偿不断增加的失业危机,这就是隐含合同理论。 5、工资合同的指数化是不完善的,经常无法跟上 通货膨胀的步伐,这是一个制度方面的事实。
五、两派新凯恩斯主义
分歧在于是名义粘性还是实际粘性
Greenwald & Weiss:以 理性的经济人、灵活的制度、 不完全信息和非完善市场为 核心信息研究方法研究失业 和经济周期波动
曼昆和罗默:认为 名义价格刚性是经济 周期波动最基本的原 因
菜单成本论,长期合同 论,价格交错调整论, 弯折的需求曲线理论
3、新凯恩斯主义:
(1)是在原来的凯恩斯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 留了凯恩斯主义的研究方法和某些基本假设; (2)从非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那里吸取了某些新的论点, 并且它自己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基本假设,引导出某些新 的观点。
新凯恩斯主义具有如下方面的特色: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第五讲 TSM与TDM

第五讲  TSM与TDM

实施效果分析
1)以方式转换促增效 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服 务水平、运行效率为核心,增强道路交通空间 使用效果。 2)以消除瓶颈促增供 关键节点、瓶颈交通组 织与渠化,获取路网整体通行能力提高。 3)以系统组织促均衡 通过建立交通衔接与转 换枢纽,对过境交通、货运交通、城市快速路 系统、城市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城市公共客运 走廊等进行系统交通组织,达到交通需求与供 应匹配、均衡。


70年代,美国交通专家们发现了许多省钱的方法, 可以代替大规模扩建道路系统。它包括整体增加 交通运输系统的容量、局部减少交通运输系统的 容量、降低交通需求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结合。 这些不同的方法可以统称为交通系统管理技术即 TSM(Transportation System Management)。但是实行 TSM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关键一点是政府同私 人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从而使象“汽车合 乘”(Carpool)等这样的TSM 措施难以实行。
家中上班
调整需求 空间调整 拥挤收费 限制过境车辆 区域执照 交通组织 科学技术措 施 交通衔接
快速路系统
慢行交通系统 路径诱导 综合交通枢纽 客运交通枢纽 货运交通枢纽
促进均衡
交通系统管理技术路线
交通系统运 行状态调查
道 路 交 通 运 行 状 态 调 查 公 共 交 通 运 行 状 态 调 查 静 态 交 通 运 行 状 态 调 查


TDM不同于TSM。 TDM仅仅局限于研究交通运输的需求,而不论交 通运输的供给,但它也受交通供给变化的影响。 因此,这两种方法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其目的都是更有效的利用交通运输系统。TDM 之 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提供了一个不需投资或只 需少量投资就可以提高交通运输系统效率的机会。 TDM 通常采取的方法是重点进行出行方式的改善, 人们尝试最多的措施是改变工作出行的时间和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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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征
1.立法作为一项专有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 要方式之一,不受其他职能的干预; 2.广义立法主体的多元化: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又包括经授权的其他机关;
其一,授权进行的立法居于辅助地位; 其二,授权须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
3.立法既是一个动态的综合性法律活动,又包括 主体、权限、体制与结果等静态因素; 4.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法律草案的审议
含义: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立法日程的法 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分类:
人大的审议:由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或法律 委员会进行审议; 常委会的审议: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 进一步研究的,可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内容:动机是否正确、条件是否成熟、法 律规范是否合宪、立法技术是否过关。
3.法律草案的通过
含义:立法机关对于通过审议的法律草案 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表决权的分配:一人一票; 表决权的集中:
由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由人大常委会表决的,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多数通过。
四、法律监督
(一)含义 广义: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 察和督促。
狭义:即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其法定职权 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 合法性进行检查和督导的专门活动。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1.主体
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作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监督:政党、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企 业、事业单位等; 人民群众。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公民的法律活动。 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是否合法; 公民是否守法。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们 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 业法院和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检察院体系 职权: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并提起公诉; 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对公安机关进行 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逮捕和起诉,并实 施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对于案件判决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 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第五讲 法的运行论
第一节 立法
一、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含义 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 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 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 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项专 门性活动。 广义的立法与狭义的立法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狭义的立法活动? A.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的活动 B.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保险法的活动 C.国务院废止《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 活动 D.北京市人大制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
(二)守法的主体
1.法律依据 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 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 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其一,通过法律规定取得执法权: 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确认各级行政机关的法 律地位、作用和任务; 有关行政法的规定。 其二,通过授权取得执法权:在特殊情况下,一 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经由有权机关的授 权行使执法的权能。 例如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立法体制
(一)含义
立法体制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权限划分的制度和结 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 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地方 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的制度和 结构。 国家的立法体例与国家结构形式密不可分。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 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式。
向人大常委会提案的组织和个人:常委会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人 大各专门委员会;10名以上常务委员。
(2)法律案的通过
立法建议只有被具有提案权的组织和个人 采纳并提交之后才能上升为法律案;
法律案交由立法机关会议审查和讨论; 通过的议案需要作进一步的工作,如起草 法律草案,并将其列入立法日程。
3.良好的法律环境
法律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历史文化传统、社 会道德观念等。
二、执法
(一)含义 广义: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机 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和公民的守法,等 同于法的实施;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 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主体
1.取得执法权的方式
我国公民;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 人。
(三)守法的条件
1.良法的存在
(1)形式上,语言明确、法条具体、内容易懂、结 构合理、体系完善; (2)实体上,充分体现法的价值要求;
2.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
(1)守法意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2)其他:权利义务统一、平等、民主等;
(二)分类
1.根据立法活动不同,分为:
制定:有权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国家机关承认社会上某些既已存在的行为 规范,并认可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
修改:国家机关对现行法进行部分变更,包括删 除、修改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等活动; 废止:国家机关全面终止某些现行法的效力的活 动,包括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
中央垂直领导:国税、海关、外汇、金融; 地方垂直领导:地税、工商、质监、药监、国 家安全;
其三,授权行政主体:
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 授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利的存在、 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 律相抵触。
4.法律的公布
含义: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 形式公之于众的一个法定程序;
公布法律的权力由国家主席通过签署主席 令予以行使; 此外,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 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第二节 法的实施
一、守法
(一)含义 各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 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 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特征
联邦国家和各州都有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管理 的权力,都有宪法,公民具有两个国籍; 在内部关系上,联邦国家的权力来自各州的授 权,联邦宪法对成员的权力和联邦国家的权力 做出划分; 在对外交往上,联邦国家统一行使外交权。
(二)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 家的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也不同于一般 的单一制国家所采用的纯粹的一元立法体 系,而是集中了两种立法体制的一些特点, 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了一种“一 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2.我国的执法主体
其一,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并有权决定全国性 的行政管理问题; 地方行政机关分为四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一级。
其二,政府的职能部门:工商、税务、物 价、金融、公安、海关、交通、林业、农 业、外汇管理、城市建设、土地管理、房 屋管理、技术监督、医疗卫生、劳动安全、 人事、教育、文化、新闻等;
1.特征——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元: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立法权原则 上归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范围内只存 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两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权力等级;
多层次: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 法,都可以各自分为多个层次和级别,按 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解决法律的冲突 和抵触问题。
邦联
含义: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 根据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家联合。 特征
• • •
其一,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和财政; 其二,组成邦联的国家是主权国家,拥有立法、外 交、国防等完整权利,公民只有本国国籍; 其三,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联邦
含义:两个或两个联邦成员组成的国家的 联合。
(2)要求 其一,适当性原则,行政主体在执法时,只能够 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 根据客观标准来决定某种措施的适当性; 其二,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 现法律的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 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 其三,比例原则,它要求行政行为适当地平衡行 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 间的关系。
三、司法
(一)含义 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职权法定性:法官和检察官; 程序法定性: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 司法独立性; 裁决权威性。
(二)司法体系
1.人民法院体系 职权:审判权 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法院。
三、立法程序
(一)含义
广义: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 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狭义:专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认可、 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通过 法律的公布
1.法律案的提出
含义:依法享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 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案,或者有 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 议,并由相关的立法机关对该建议进行初 步审查和讨论的立法性活动;
(1)提案权
向人大提案的组织和个人:人大主席团; 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人 大各专门委员会;1个人大代表团或30名以 上人大代表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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