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依法实施清洁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存在问题的通报-穗环〔2018〕23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存在问题的通报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存在问题的通报穗环〔2018〕23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相关环评机构:为加强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环评队伍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和《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一)广西圣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926号)。
《广州市翱翔娱乐有限公司凤凰传奇派对PTV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龙水贵)存在的主要问题: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断面设置不合理,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项目四至有误,排水去向不明,污水产生量、噪声源强核算不准确,多处存在前后不一致或笔误情况。
《广州泊通过滤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龙水贵)存在的主要问题:水污染物影响及防治措施论述不完整,缺少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分析。
《年产10W台家用电子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龙水贵)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分析废气排放对周边主要敏感点的影响。
(二)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60号)。
《黄阁汽车城南1号地块110kV输电线路迁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刘永兴)存在的主要问题:线路迁改前后部分敏感点基本情况描述不清,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体名称描述前后不一致,现有工程建设内容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电磁环境影响预测有关参数设置不正确、敏感目标预测结果不明确。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3]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02.08【实施日期】2013.02.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3〕14号)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2月8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滚动实施工作要求,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持续改善珠江三角洲(下称“珠三角”)及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5月15日市政府第15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8月12日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公安、交通、港口、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予以督促、指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四)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其他费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穗环〔2018〕177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穗环〔2018〕177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我局组织对纳入2017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347家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经过自评、初评、反馈、复核、公示等程序,确定了评价结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评定情况经评定,347家企业中,除49家企业因关闭、搬迁、转型、全年停产等原因不参与评价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11家,占参评企业的3.7%;“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13家,占4.4%;“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241家,占80.8%;“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33家,占11.1%。
参评企业整体环境信用状况较好,具体评价结果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一)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请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及各区环保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归属,将评价结果转送所属企业,并按照《通知》要求,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进行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进行守信激励,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改善环境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二)指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根据《通知》及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947号)有关规定,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有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我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通过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
位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03.16
•【字号】穗环〔2017〕33号
•【施行日期】2017.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的通知
穗环〔2017〕33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环境管理及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年第3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
单位名录,列入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共407家次,其中废水企业70家、废气企业67家、污水处理厂50家、重金属企业34家、危险废物企业3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4家、二级以上医院103家、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35家,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列入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认真落实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措施,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附件: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6日附件
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废水企业(70家)
二、废气企业(67家)
三、污水处理厂(50家)
四、重金属企业(34家)
五、危险废物企业(34家)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4家)
七、二级以上医院(103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穗环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的通知穗环规字〔2017〕1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实施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6日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一年。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7〕1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各相关企业按要求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gdqjsc.com,以下简称“平台”)注册(见附件3),填写有关信息,提交审核计划等资料,通过开展审核提出和实施升级改善项目,主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核验收工作。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授权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分别利用“平台”(具体管理帐号见附件4、5)完成本辖区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录入、企业初审等管理操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在“平台”上进行材料复核、评估验收等管理操作。
市依据“平台”导出数据对各区清洁生产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环保)部门于每季度末前将工作推进情况分别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环保局(宣传处)。
三、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过程中,可参考《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指南》及《广东省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指南》(附件2)编制审核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粤环[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2012〕61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文件精神,在各地市上报重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公布我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已先行开展工作的要抓紧进行,审核工作须在一年内完成,应按照《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流程》中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在全部中/高费方案实施完成后组织验收,其中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中的重点企业须在年底前完成评估或验收。
二、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可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和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平台浏览。
各地环保部门应要求有关企业及时登录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审核进度,并在管理平台上进行评估验收申请和上传相关材料。
三、联系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清洁生产促进中心:尹倩婷、韩瑾珂电话:************传真:************E-mail:**************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赵扬电话:************传真:************E-mail:******************.cn附件: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27日附件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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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依法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工信函[2017]94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5.25
【实施日期】2017.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
知
(穗工信函〔2017〕949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扎实推进我市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的通知》(穗工信〔2016〕1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