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名词解释

国际刑事法院名词解释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其主要目标是追究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等。
该法院于2002年成立,总部设在荷兰海牙。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是为了填补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空白,确保个人犯下的严重罪行不再逍遥法外。
它与国际刑事法庭不同,后者是建立在特定冲突或国家之间的临时法庭,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那些签署了《罗马规约》的国家,该规约是该法院的法律基础。
截至目前,约123个国家已经成为了罗马规约的缔约方。
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是基于法庭程序,包括调查、审判和上诉。
它有自己的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收集证据、开展调查活动,并根据规约的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可以通过辩护团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法官则负责裁决案件的结果。
国际刑事法院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而且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尊重其
决定。
然而,该法院面临一些挑战,如国家合作问题、审判标准和审判效率等。
尽管如此,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刑事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罪行寻求公正和追求正义。
了解国际人权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国际刑事法院

了解国际人权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的机构,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全球人权。
成立于1946年,其任务是监督各国履行其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法庭,负责追究并审判针对个人的战争罪行、种族灭绝罪行和反人类罪等最严重的国际犯罪。
该法庭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荷兰的海牙。
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由47个国家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国每年轮流参与其工作。
该机构的核心使命是监督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履约情况,通过对国家报告的审查和特定国家情况的调查,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人权法律的规定。
1. 机构组成与职能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由一系列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是人权领域中公认的权威人士。
他们审查各国定期提交的报告,对人权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相应国家提出建议和意见。
此外,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还可以接受个人和非政府组织(NGO)的申诉,对涉及人权侵犯的投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和建议。
2. 重要工作及影响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工作涵盖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国家报告、开展特别程序和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和指导方针等。
该机构还频繁参与各种国际会议和活动,积极推动人权议题的讨论和宣传。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对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它们可以对各国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改善和加强人权保护措施,同时也为受到人权侵犯的个人和群体提供了一个国际公平的论坛。
二、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之一,其职责是追究个人在国际刑事法领域内犯下的最严重罪行。
1. 司法管辖和案件审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最严重的国际犯罪。
它有权对个人进行刑事追究,并进行相应的审判程序。
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件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审查程序,确保证据充分且合法。
了解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了解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它的设立旨在通过制裁最严重的国际刑事罪行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实现全球的司法公正。
在了解国际刑事法庭的职能和作用之前,我们先来熟悉一下该机构的背景和组织结构。
一、国际刑事法庭的背景和组织结构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于2002年,总部设在荷兰海牙。
它由加入《罗马规约》的国家组成,该规约于1998年通过,目前已有123个国家成为缔约国。
法庭由四个主要机构组成:法院、检察院、辩护人办公室和登记处。
法院是决定个案的机构,由18名独立的法官组成。
检察院负责调查和起诉国际刑事罪行,由检察长和其下的助理检察长组成。
辩护人办公室负责保证被告人的法律权益得到维护,提供法律援助。
登记处则提供支持整个机构的行政和管理服务。
二、国际刑事法庭的职能国际刑事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处理最严重的国际刑事犯罪案件,这些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人类罪和侵略罪。
法庭的管辖范围包括缔约国内发生的案件、未加入罗马规约但请求法庭调查的国家以及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涉及国际刑事罪的案件。
法庭的主要职能包括:审判刑事罪行案件、调查犯罪行为并起诉犯人、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等。
三、国际刑事法庭的作用国际刑事法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国际上追求正义的平台。
无论受害者是来自哪个国家,只要属于国际刑事罪行的受害者,都可以在国际刑事法庭寻求公正和道义的回应。
其次,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国际刑事法庭的存在和活动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了贡献。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通过审判刑事犯罪案件,树立了国际刑事司法的权威,加强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最后,国际刑事法庭还起到了弥合国家间分歧和加强合作的作用。
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各国之间可以分享情报和证据,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活动。
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责任维护全球公正与人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责任维护全球公正与人权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致力于追究并惩治世界范围内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其作为犯罪国际化和全球化的产物,承担着维护全球公正与人权的重大责任。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以及其在维护全球公正与人权方面的责任。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目标是确保对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如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的追究和惩治。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不仅弥补了国家法律制度的不足,提供了一个独立、中立和公正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还起到了预防国际罪行的作用。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对个人的追究和惩罚,使个人对国际罪行的犯罪行为负责。
这不仅有助于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感,也有助于预防日后类似罪行的发生。
国际刑事法院的存在和工作使犯罪分子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起到了威慑作用。
最后,国际刑事法院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审理案件和颁发裁决,国际刑事法院为国际法律原则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这有助于国际社会建立更加合理、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责任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国际组织,肩负着维护全球公正与人权的责任。
首先,国际刑事法院应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正。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必须保证被告人享有公正的审判权利,包括公正的程序和合理的时间。
同时,需要确保法庭的判决是基于依据充足的证据和适用正确的法律原则的。
只有在公正的审判下,才能给予罪犯应有的惩罚,并维护人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应促进国际合作。
由于国际刑事犯罪的跨国特点,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刑事法院需要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社会合作,共同努力打击国际罪行。
通过合作,能够获取更多的证据,提供更好的证据保护,加强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流,从而使国际刑事司法更加有力和高效。
解析国际刑法案件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实践和刑责认定

解析国际刑法案件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实践和刑责认定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由《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立的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审判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国际刑法的个人。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背景和职责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荷兰的海牙,其设立旨在打击和防止严重的国际刑事犯罪,维护全球的法律秩序和人权。
它的职责包括调查、起诉、审判和判决犯罪嫌疑人。
二、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实践1.案件接受和调查阶段国际刑事法院可以接受案件的途径包括个别国家提请、联合国安理会的推荐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自己开展的调查等。
一旦案件被接受,法院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目击证言、文件、图像和其他相关材料。
2.起诉和审判阶段一旦调查完成,检察官可以起诉被控犯罪的个人。
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采用正式的法庭程序,保障被告的权益,包括辩护和质证的机会。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只在国家无法或不愿意追究犯罪时才会介入。
3.刑责认定和判决阶段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目的是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和判决相应的刑罚。
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被告有权上诉。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从而尽可能准确地认定刑责。
三、刑责认定的标准和原则1.罪责的个人刑事责任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定,个人对其行为承担独立的刑事责任。
只有个人行为且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意图和主观因素判决国际刑法案件时,法院会考虑被告的意图和主观因素。
意图是指被告在犯罪行为时是否具备犯罪故意,主观因素包括被告的心理状态、情感和动机等。
3.证据的重要性和严密性国际刑事法院对证据的重要性非常注重,所有的判决都必须建立在充分而可靠的证据基础上。
法院要求证据具有充分的可信度,且不能违背普遍接受的法医学、科学原理。
4.刑罚的确定和执行国际刑事法院对刑罚的确定和执行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它是为了维护全球公正和人权而设立的。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旨在通过起诉和审判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确保对犯罪者的追究和受害者的赔偿。
国际刑事法院的基本法律文件是《罗马规约》(Rome Statute),该文件于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签署,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
《罗马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法律管辖范围和程序等重要事项。
截至2021年5月,已有123个国家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
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的任务是审判个人犯下的四类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犯人类罪。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人权,对全球社会秩序和和平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程序基于核心原则,包括独立性、公正性、透明度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
该法院的审判程序类似于国内刑事法庭,但更为复杂和严格。
审判过程包括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确性。
国际刑事法院并没有行政权力,它依靠成员国和其他合作伙伴的支持来执行其决定。
国际刑事法院并不取代国家司法系统,而是作为补充和后备机制存在。
它只有在国家无力或不愿意追究犯罪者时才会介入。
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对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追究,并为受害者提供正义和赔偿。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有些国家认为该法院政治化且存在双重标准,只针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调查和起诉,而对一些发达国家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执行和逮捕权力受到限制,使得一些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逃避审判。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国际刑事法院需要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合作。
各国应当加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包括逮捕和引渡犯罪嫌疑人,分享情报和证据,并提供足够的经费和资源来支持法院的运作。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国际刑事司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全球社会的重视,国际刑事法院(ICC)作为国际刑事司法的主要机构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以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和影响。
一、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司法是基于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强调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中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国际犯罪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其基本理念是通过追究个人责任来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并确保公正和法治原则得到尊重。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具有全球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它的成立可以追溯到1998年的罗马统计规约。
该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国际间犯罪行为的问题,并确保持久的和平。
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和起诉四种类型的犯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主要通过三个机构实现:法院本身、检察机关和注册机构。
法院由18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
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起诉犯罪行为。
注册机构则负责提供行政和法律支持。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防止和制止国际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追究个人责任,对潜在罪犯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为受害者提供了追求公正和赔偿的渠道,保护受害者权益。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的犯罪威胁。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与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自其成立以来,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重要案件,并对犯罪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判例。
这些判例不仅为国际刑事司法奠定了基础,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一些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持怀疑态度,不愿接受其调查和起诉的权力。
其次,法院面对着执行判决的困境,无法强制执行逮捕令和逮捕犯罪嫌疑人。
国际刑事法院与全球司法治理的挑战与前景

国际刑事法院与全球司法治理的挑战与前景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于全球司法治理的重视度不断提高,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全球最高级别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前景。
本文将从挑战和前景两个方面对国际刑事法院与全球司法治理进行探讨,为读者带来全面且准确的分析。
一、挑战1. 地域限制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截至目前已经有123个国家加入了罗马规约,但仍有多个重要国家未加入,如美国、中国、俄罗斯等。
这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地域限制的挑战,无法对所有国家的罪行进行司法制裁。
2. 国家主权国际刑事法院的存在给一些国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国家主权压力。
这些国家担心国际刑事法院会侵犯其国家主权,导致其被非理性地追究责任。
这对国际刑事法院影响力的发展构成了一定挑战。
3. 成本压力国际刑事法院的运行需要巨额资金支持,包括执法和司法等各方面的开支。
这给国际刑事法院带来了经济方面的挑战,如如何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等。
二、前景1. 国际刑事司法标准的确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存在有力推动了国际刑事司法标准的确立和传播。
通过审判一系列重大国际犯罪案件,国际刑事法院成为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权威机构,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参照和借鉴的标杆。
2. 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为国际合作和司法互助提供了契机。
通过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各国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促进全球司法治理的进一步完善。
3. 不断发展的国际刑法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不断发展,国际刑法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
国际刑法的建立和发展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全球治理的进步。
结语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全球最高级别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不仅面临着地域限制、国家主权和成本压力等挑战,同时也开创了国际刑事司法标准的确立、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以及国际刑法的不断发展等前景。
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与全球司法治理的进步密切相关,其挑战和前景将继续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目录简介创立背景要项管辖权内的罪行重要影响简介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
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
截至2006年11月1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48个国家中,仅有阿富汗、柬埔寨、约旦、东帝汶、韩国、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蒙古、塞浦路斯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
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
但在亚洲国家中却没有一个国家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只有极少数国家完成了实施公约的相关法律草案。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备活动。
但中国、美国、以色列、日本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拒不签署/批准《罗马规约》。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
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
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首批18名法官2003年3月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
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
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
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犯罪案件。
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有三个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一个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就其境内有关情势接受法院的管辖,联合国安理会也于2005年3月就苏丹达尔富尔情势通过第1593号决议首次向法院提交案件。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除正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苏丹达尔富尔情势进行调查外,还密切跟踪包括中非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在内的8个情势。
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创立背景二次大战国际社会已经设置了很多国际和地区性保护人权的机制,但仍有百千万的人沦为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受害人。
非常可耻的是仅有少数的加害者最后受到国家法庭的审判,绝大多数的加害者至今逃脱受惩罚的后果。
有些人在犯下罪行时,甚至于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很小的机率会被绳之以法。
「国际刑事法院」将有几项目的:吓止预备要触犯或进行国际法所认定的严重罪行;促使负有基本责任起诉犯案者的各国检查官履行其职责;使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真相与公义,由此作为抚平创伤的第一步;协助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补偿;当掌控国家机器的群体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促使侵犯人权的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时,代表国际公义的机制必须介入。
要项国际刑事法院乃常设机构,在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大会批准后,设于荷兰海牙,并在适当情况下于其他地方开庭。
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及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本规约之规定,在缔约国及特别协定的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法院的组成由四个部门组成: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查官办公室;书记官处。
法官法官由缔约国提名,不必是本国人,但必须是缔约国之公民。
提名后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选举法官,以得到出席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十八名票数最高者当选为法官。
法官一共有十八名,不得有二名法官为同一国的国民。
第一次选出的法官由抽签决定,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三分之一任期六年,其余的任期九年。
任期三年的法官,可连选连任一次,任期九年。
院长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由法官互选并以绝对多数选出。
法官分配在审判分庭至少六名和预审分庭至少六名,上诉分庭四名及院长。
上诉分庭由全体法官组成,审判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预审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或由一名法官单独履行。
上诉分庭的法官仅可在上诉庭任职,审判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预审分庭,预审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审判分庭,但不得参与预审分庭所审理之案件。
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应由主要具备刑事审判的法官组成。
法官的免职是由本院其他法官三分之二通过后,由缔约国三分之二之多数作出决定。
检查官有关于检查官的行事权责是在第四十二条。
检查官办公室: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情势以及关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任何事实根据的资料,进行调查并在本法院进行起诉。
检查官办公室成员不得寻求任何外来指示,或按外来指示行事。
检查官办公室由检查官领导,并有一名或多名副检查官协助,若有必要也可再聘任其他人员。
检查官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绝对多数选出。
检查官为每一个副检查官的缺提出三名候选人,再以同样的方式选出。
检查官与副检查官的任期皆为九年,不得连任。
在两种情况下上诉分庭可以决定检查官和副检查官的回避问题:1被调查或起诉的人可以根据第四十二条事项,要求检查官或副检查官回避;2检查官或副检查官本人有权就该事项作出评论。
由缔约国多数作出决定。
副检查官的免职是,根据检查官的建议,由缔约国多数作出决定。
其他有关于检查官的行事,在第十五条另有列出。
书记官处书记官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
书记官长为法院之主要行政官员,在院长的权利下行事,指挥书记官处的工作。
书记官是由法官参考缔约国的建议,以无记名绝对多数的方式选出书记官长。
必要时,经书记官长的建议,法官得以同样的方式选出副书记官长一名。
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的任期皆为五年,限连任一次。
书记官处设被害人和证人股,负责与检查官办公室协商,提供保护办法与安全措施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害人,以及由于这些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
管辖权内的罪行灭绝种族罪(genocide) 危害人类罪(crimesagainsthumanity) 战争罪(warcrimes) 侵略罪(aggression)重要影响国际战争法庭成员国分布国际刑事法院即将设置的消息,这是显示普世司法管辖权(UniversalJurisdiction)的来临,为身受严重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罪行之害的人们寻回公义。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研究资料显示,二次战后有很多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法国、德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法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秘鲁、西班牙、瑞士、乌拉圭、委内瑞拉等国的国内法都有关于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设定,以审判触犯国际法的嫌犯。
这些法条早已存在却少被引用,直到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设置国际法庭来审判前南斯拉夫和卢安达问题的犯案者之后,各国逐渐重视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运用及各国应画的国际义务。
包括奥地利、丹麦、德国、荷兰、瑞典等国遵从联合国安理会第978条决议:具有足够证据显示卢安达问题的犯案者在任何国家的境内出现时,该国应根据国际法律加以逮捕、拘禁,各国的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的权责拘捕前南斯拉夫和卢安达法庭所通缉的嫌犯。
意大利和瑞士启动刑事调查在1970和1980年代中,阿根廷所发生的刑求、法制外私刑和失踪案件。
西班牙、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的法庭起诉并要求自英国引渡前智利独裁者皮诺契特。
在1999年3月24日英国相当于最高法院的HouseofLord判定,皮诺契特作为一个元首的职责之外所做的事–刑求和阴谋刑求,并不能享受被刑事起诉的豁免权。
英国的内政部长因此允许法庭来裁量西班牙法官的引渡和审判上述罪行的请求。
皮诺契特后来并未被引渡,但其在英国的行动自由已被限制。
有关普世司法管辖权还有一个案例。
2000年2月,塞内加尔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起诉查德的流亡前总统HisseinHabre在1982年至1990年间所犯的刑求罪行。
在1992年间一个事实真相报告的结论中,指出在HisseinHabre 担任查德总统的期间在查德发生了四万件政治谋杀和二十万件的刑求案。
虽然查德的国内法对于刑求案并未明列有普世司法管辖权,但因为查德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刑求公约(ConventionagainstTorture),此公约要求缔约国使用普世司法管辖权来拘捕其境内所出现的触犯国际法律的嫌犯。
2001年3月20日HisseinHabre的律师在法庭抗告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适用性。
但在联合国反刑求委员会的申诉之后,至2001年12月为止,HisseinHabre仍被拘押在查德狱中。
由皮诺契特和HisseinHabre的案件可知普世司法管辖权(UniversalJurisdiction)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置之前已为世界多个国家所遵行。
根据一位曾经参与联合国卢安达法庭调查工作而目前任教于香港大学的Dr.LyalS.Sunga教授的解释,是认为检查官可以主动介入并起诉所有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内,所发生的重大侵犯人权事件的侵犯者。
这种观点在2001年8月,在香港的「国际刑事法院」研讨会上亦得到比利时布鲁塞耳天主教大学Dr.AhmedZiauddin教授的认同。
依此推测国际刑事法院在未来对世界可能的影响可能来自: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2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涉及缔约国的公民;3检查官主动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