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_上_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探析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探析作者:马冠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开始运作,目前已经是国际上重要的处理严重国际犯罪的常设性法庭。
中国于法院筹建之初态度颇为积极,然后出于自身某些问题的考虑,至今尚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本文初步分析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对其作出评论,并对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前景关系作出建议。
关键词:中国;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犯罪作者简介:马冠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专业2011级硕士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61-02一、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的常设法庭,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世界外交官大会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的多数获得通过。
规约规定,一旦六十个国家批准,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就能宣告成立。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2004年1月29日,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开始对乌干达反政府武装“生灵抵抗军”领导人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进行调查,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第一次正式立案调查。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地过程,是各国政治力量博弈与不同法律文化妥协的产物。
中国政府政府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持非常积极的态度,参与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全过程,还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大会。
中国政府代表王光亚罗马外交大会上的讲话认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由来已久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将起到补充作用,这事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与进步的体现。
”然而,积极支持并参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建不同的是,中国政府在7月17日罗马世界外交官大会上就《罗马规约》进行表决时投了反对票,为七个投反对票的国家之一。
国际刑事法院与全球司法治理的挑战与前景

国际刑事法院与全球司法治理的挑战与前景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于全球司法治理的重视度不断提高,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全球最高级别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前景。
本文将从挑战和前景两个方面对国际刑事法院与全球司法治理进行探讨,为读者带来全面且准确的分析。
一、挑战1. 地域限制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截至目前已经有123个国家加入了罗马规约,但仍有多个重要国家未加入,如美国、中国、俄罗斯等。
这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地域限制的挑战,无法对所有国家的罪行进行司法制裁。
2. 国家主权国际刑事法院的存在给一些国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国家主权压力。
这些国家担心国际刑事法院会侵犯其国家主权,导致其被非理性地追究责任。
这对国际刑事法院影响力的发展构成了一定挑战。
3. 成本压力国际刑事法院的运行需要巨额资金支持,包括执法和司法等各方面的开支。
这给国际刑事法院带来了经济方面的挑战,如如何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等。
二、前景1. 国际刑事司法标准的确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存在有力推动了国际刑事司法标准的确立和传播。
通过审判一系列重大国际犯罪案件,国际刑事法院成为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权威机构,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参照和借鉴的标杆。
2. 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为国际合作和司法互助提供了契机。
通过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各国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促进全球司法治理的进一步完善。
3. 不断发展的国际刑法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不断发展,国际刑法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
国际刑法的建立和发展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全球治理的进步。
结语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全球最高级别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不仅面临着地域限制、国家主权和成本压力等挑战,同时也开创了国际刑事司法标准的确立、国际合作与司法互助以及国际刑法的不断发展等前景。
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与全球司法治理的进步密切相关,其挑战和前景将继续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由联合国成员国组成的法院,其目的是追究个人犯下的严重国际犯罪,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人道主义罪等。
然而,我认为国际刑事法庭应该被废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国际刑事法庭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偏见和不公正。
由于法庭的裁决受到成员国政治影响,很难保证对案件的审理是客观、公正的。
例如,美国等大国往往可以通过施加压力来干预法庭的决定,这导致了法庭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因此,废除国际刑事法庭可以避免其被政治化,保证国际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国际刑事法庭的存在可能会削弱国家主权。
根据国际刑事法庭的规定,该法庭有权对国家内部发生的严重犯罪进行审理,这可能会侵犯国家的主权。
因此,废除国际刑事法庭可以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性,避免国际法律干涉国家内部事务。
最后,国际刑事法庭的运作成本巨大,而其效果并不明显。
国际刑事法庭的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然而其对于国际犯罪的防范和制裁效果并不明显。
相比之下,国家自行建立的司法体系更能有效地维护国际法律和国际秩序。
因此,废除国际刑事法庭可以节约资源,将资源投入到更有利于国际社会发展的领域。
综上所述,基于国际刑事法庭存在的政治偏见、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以及巨大的运作成本,我认为国际刑事法庭应该被废除。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其存在对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认为国际刑事法庭不应该被废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国际刑事法庭的存在有利于维护国际法律和国际秩序。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是为了追究个人犯下的严重国际犯罪,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人道主义罪等。
通过国际刑事法庭的审理,可以有效地制裁这些严重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法律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其次,国际刑事法庭的存在有利于保护人权。
国际刑事法庭的审理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司法程序,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研究

方面基 于侵 略罪就其 罪行 本身 的重要性 、 复杂性 以及 国际社 会 目前对 于侵 略罪 尚无 法律 上统 一 的权威 性定 义 的这种 现状 的考
遍 认可 和遵 循 的规则 , 对 于非 联合 国安理 会于 二战 期间对 于纽 伦堡 、 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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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 国际刑事法院 问题研 究
杨 光
摘 要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 “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 , 得到 了国际社会广泛而积极的评价。 然而, 我国基于《 国际刑 事法院规约》 中关于一些原则性问题规定的考虑, 至今还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本文试通过对《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中国 里 关注的原则性 问题的规定进行分析 , 对如何协调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之进程, 出相关建议。 提 关键 词 国际刑 事法 院规 约 刑 事管辖 权 独立 性 公 正性 中图分 类号 : 1 D8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 0)2190 10 - 9 ( 91-5 -2 0 0
严重 后果 。
一
《 规约》的这一 条款显 然又 体现 了 国际刑事 管辖 权在通 过 对 刑 事管 辖权所 进行 的一 定程度 上 的挤压 。 同时 , 发生 在~ 国之 内 的武装冲 突往往 是会涉 及到 该国国家 安全 、 主权和 领土完 整等 核
权 国家 的慎重 考虑 , 否则 将会 陷入被 动 , 甚至会 得到 不可 预想 的 传 统 罪名 的习惯 国 际法意 义上 的外 延进 行突 破 的基础 上对 国家
针对此 项规定 , 加缔约 的 中国代表 团认为侵 略罪 是一种 国 参 家行 为, 由安理会 首先 判定侵 略行 为是 否存在 。在 这一 点上 , 应
中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上)

中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上)
朱文奇
【期刊名称】《湖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自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成立以来,批准和加入该国际法院的国家已达104个之多.我国由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考虑.至今还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尽管不是缔约国,中国应对<罗马规约>中的规定,其中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以及国家与法院问题等,都要进行细致研究.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涉及国家主权.加入还是不加入,或是什么时候加入?主要应从如何对维护国家主权更为有利方面来考虑.<罗马规约>在国际法上比较特殊.它里面关于法院管辖权及其他方面的规定,就是对非缔约国也会产生影响.对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该有一个权衡,应该在弄清法院管辖条件,起诉启动机制以及程序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作出一个客观的结论.
【总页数】6页(P141-146)
【作者】朱文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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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由联合国成员国组成的法庭,其任务是追究个人犯下的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
然而,国际刑事法庭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
首先,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批评者指出,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不够公正,往往受到政治干预。
例如,美国曾多次对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干涉,拒绝接受其审判。
这种政治干预严重损害了国际刑事法庭的权威和公正性。
其次,国际刑事法庭的效率也受到质疑。
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案件的时间通常非常长,甚至可能持续数年。
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还给受害者带来了长时间的等待和不确定性。
因此,国际刑事法庭的效率值得怀疑。
最后,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也存在问题。
国际刑事法庭只能追究个人的责任,而不能追究国家的责任。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庭无法对国家领导人犯下的罪行进行追究,这严重削弱了国际刑事法庭的作用。
综上所述,国际刑事法庭存在审判程序不公正、效率低下和管辖范围有限等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组织,其存在对于维护国际法秩序和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
首先,国际刑事法庭的存在对于打击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能够对犯下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追究,给受害者带来公正和安慰。
这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秩序和促进全球人权的保护。
其次,国际刑事法庭的存在也有助于防止个人犯下严重罪行。
国际刑事法庭的存在对于潜在的战争罪犯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助于减少战争罪行和人权侵犯的发生。
最后,国际刑事法庭的存在也有助于推动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团结。
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能够促使国际社会各国共同合作,共同打击战争罪和人权侵犯,有助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综上所述,国际刑事法庭的存在对于维护国际法秩序、保护人权、预防罪行和推动国际合作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国际刑事法庭。
中国应不应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课堂小总结

国际刑事法院简介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是根据联 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 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建立的。《罗马 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当 天正式成立。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 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调查和审理2002年7月1日 以后发生的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等严重的国际 犯罪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同, 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 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 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我国未加入的原因
2.中国代表团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 争罪纳入法院的 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留。
首先,中国代表团认为,法制健全的国家 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 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占有明 显的优势; 其次,目前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 争罪的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甚至超 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
有联系的原因
2、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仅仅涉及当联合 国安理会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情势这一种情况。 由于安理会是对世界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的机构,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规定,有 权采取具有强制性质的行动,联合国所有的成员 国都应执行该决议。因此,当联合国安理会向国 际刑事法院提交一种情势,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 行使管辖权,不需要任何其他的先决条件。这可 以被认为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未加入的原因
3.中国代表团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 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 且尚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为防止政治上的滥诉, 在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首先判定 是否存在着侵略行为是必要的,也是《联合国宪 章》第39条的规定。
中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_上_

朱文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自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成立以来,批准和加入该国际法院的国家已达104个之多。
我国由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考虑,至今还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但尽管不是缔约国,中国应对《罗马规约》中的规定,其中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以及国家与法院问题等,都要进行细致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涉及国家主权。
加入还是不加入,或是什么时候加入?主要应从如何对维护国家主权更为有利方面来考虑。
《罗马规约》在国际法上比较特殊。
它里面关于法院管辖权及其他方面的规定,就是对非缔约国也会产生影响。
对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该有一个权衡,应该在弄清法院管辖条件,起诉启动机制以及程序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作出一个客观的结论。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加强国内立法中图分类号:DF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07)10-0141-06中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上)作者简介:朱文奇(1953—),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刑法研究所负责人、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于1995~2002年在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工作,先后担任法庭法官的助理法律顾问、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及上诉检察官。
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
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以来近5年的时间里,已有104个国家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
中国在对《罗马规约》1998年8月表决时投了反对票。
现在,尽管世界半数以上的国家都成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我国仍然还未加入该刑事法院,在法律上属于《规约》的非缔约国或第三国。
中国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中国原则上一直支持成立一个独立、公正、高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罗马规约》的最初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进行讨论的那一刻起,中国就一直积极参与为成立国际刑事法院而召开的所有筹备会议,并就所有案文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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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自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成立以来,批准和加入该国际法院的国家已达104个之多。
我国由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考虑,至今还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但尽管不是缔约国,中国应对《罗马规约》中的规定,其中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以及国家与法院问题等,都要进行细致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涉及国家主权。
加入还是不加入,或是什么时候加入?主要应从如何对维护国家主权更为有利方面来考虑。
《罗马规约》在国际法上比较特殊。
它里面关于法院管辖权及其他方面的规定,就是对非缔约国也会产生影响。
对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该有一个权衡,应该在弄清法院管辖条件,起诉启动机制以及程序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作出一个客观的结论。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加强国内立法中图分类号:DF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07)10-0141-06中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上)作者简介:朱文奇(1953—),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刑法研究所负责人、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于1995~2002年在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工作,先后担任法庭法官的助理法律顾问、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及上诉检察官。
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
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以来近5年的时间里,已有104个国家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
中国在对《罗马规约》1998年8月表决时投了反对票。
现在,尽管世界半数以上的国家都成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我国仍然还未加入该刑事法院,在法律上属于《规约》的非缔约国或第三国。
中国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中国原则上一直支持成立一个独立、公正、高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罗马规约》的最初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进行讨论的那一刻起,中国就一直积极参与为成立国际刑事法院而召开的所有筹备会议,并就所有案文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中国对《罗马规约》最终文本的通过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作出了相当的贡献。
批准和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国家已达104个。
也就是说,世界上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已经加入了《罗马规约》。
尽管中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但《罗马规约》中的不少规定,例如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与司法协助问题等,都会对第三国产生影响,因而值得予以细致的研究。
我国如何应对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应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这个问题说到底,就是如何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独立和高效的司法机构、以便能够起诉和惩治国际严重罪行和如何能保证尊重本国主权之间取得平衡。
如果更简单点,就是我国是进去的好,还是不进去为好?具体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国际刑事法院组织的性质是刑事管辖机构,它涉及到国家主权。
如果决定不进去,为的是维护国家的主权,不需要承担义务,因而你管不了我。
但不同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章程规定。
具体到国际刑事法院这一组织,是不是如果我不进来,你就一定管不到我了呢?第二,如果我不进去,你仍然管得到我,而且我作为第三方仍然还得承担。
事实上的义务,那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就得权衡一下:进去后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对我维护国家主权是否有帮助作用呢?第三,加入国际组织的结果,是享受该组织规定的权利,当然也要承担该组织规定的义务。
那么,国际刑事法院组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我们需要作哪些准备呢?回答以上这三个问题,就需要首先对我国在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有一个了解,另外还需要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起诉启动机制以及该法院所设机制的特点等。
只有在对这些问题搞清楚后,才能对我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得出一个客观的结论。
一、中国反对《罗马规约》的原因中国至今还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对于这其中的理由,我国外交部的副部长、也是当年参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在1998年7月就新华社记者提问时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法律园地湖北社会科学根据王光亚大使的解释,我国至今还未加入《罗马规约》,主要是基于如下几个原因:1.中国代表团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罗马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
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2.中国代表团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留。
首先,中国代表团认为,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占有明显的优势;其次,目前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甚至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
鉴于此,中国一直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接受法院对这一罪行的管辖。
目前《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虽对选择接受管辖作出了临时安排,但却从原则上否定这一接受管辖的方式,将会使许多国家对法院望而却步。
3.中国代表团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
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且尚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为防止政治上的滥诉,在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否存在着侵略行为是必要的,也是《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
但《罗马规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罗马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规定了12个月的期限。
这明显不利于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能。
4.中国代表团对检察官执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
《罗马规约》所规定的检察官执行调查权不仅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同时也使检察官或法院因权力过大而可能成为干涉国家内政的工具。
此外,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不仅会使法院面临来自于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过多的指控,无法使其集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同时也会使检察官面对大量指控而需不断做出是否调查与起诉的政治决策,不得不置身于政治的漩涡,从而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与公正。
5.中国代表团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
中国政府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
从目前已有的成文法来看,纽伦堡宪章、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均明确规定,此罪适用于战时。
但《罗马规约》在反人类罪定义中删去了战时这一重要标准。
此外,在反人类罪具体犯罪行为的举例上,远远超过了习惯国际法和现有的成文法。
许多列举的行为实际是人权法的内容。
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社会要建立的不是人权法院,而是惩治国际上最严重犯罪的刑事法院,增加人权的内容,背离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真正目的。
[1](p253-254)中国的担心和忧虑,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非常自然的。
《罗马规约》通过主权国家的谈判而成,里面含有许多妥协性的内容。
《罗马规约》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文件,里面又含有如此众多的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对其中有些规定的保留是正常、也是无法避免的。
如果将以上中国政府的立场加以归纳,主要就是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中国不能接受《罗马规约》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因而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第二,中国对《罗马规约》中的“战争罪”包括国内性武装冲突中战争罪行为这一点持严重保留意见,认为该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的范畴;第三,中国代表团对《罗马规约》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认为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应由安理会首先判定侵略行为是否存在;第四,中国对《罗马规约》检察官的调查权有严重保留,认为检察官或法院的权力过大可能成为干涉国家内政的工具;第五,中国对《罗马规约》中“反人道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道罪”的适用范围应该只限于战争时期。
下面,本文将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和法院的起诉机制等,论述我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这些保留。
二、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国政府以上关于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一些规定持保留的立场有一定的道理。
下面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的机制来阐述一下我国的这一立场和态度。
1.《罗马规约》涉及第三国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可以说是关于该法院最为重要的问题。
中国政府持保留立场的第一点,就是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中国政府认为该法院的管辖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
中国政府认为它“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1](p253-254)中国的这一立场是有道理的。
如前所述,一个国家如果还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这并不意味着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就一定没有任何关系。
国际刑事法院实践中与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都会发生联系。
中国虽然还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里的规定,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联系。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律机制。
它里面所规定的法院管辖权,不仅与一国国内的刑事管辖方面有很大区别,就是与于联合国安理会成立的前南国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相比,也有很大不同。
国际刑事法院与所有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机制上最主要不同点,在于它不是一个“特设”(adhoc)机构,而是一个常设的(permanent)司法机关。
在符合了《规约》规定的条件下,国际刑事法院对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最严重的(themostserious)国际罪行具有管辖权。
另外,它还具有“自动管辖权”,即:国家一旦批准加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就自动接受法院的管辖。
因此,它对缔约国具有强制力,对非缔约国也有相当的影响作用。
按照《罗马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管辖权是一种自动管辖权,只要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或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参加了《罗马规约》,便同意接受法院对上述罪行行使管辖权。
中国如果不参加《罗马规约》,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非缔约国,自然就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国民具有专属管辖权,这点毫无疑问。
但问题主要是关于在境外因涉嫌国际犯罪行为而被抓获的中国国民。
在一项犯罪行为当中,可能会有涉及多个国家的因素。
比如,它可能会涉及到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犯罪嫌疑人国籍国、被害人国籍国和拘留了嫌疑人的国家等。
根据《罗马规约》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原则有三个原则,即“国籍国管辖原则”、“领土国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都是主权国家都有管辖权的犯罪。
但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至少得有一个缔约国同意。
《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第13条第1项或第3项的情况,如果下列一个或多个国家是本规约缔约国或依照第3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辖权,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辖权:1.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2.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