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畜禽屠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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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

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

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9•【字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免疫规划,种植业正文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家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防止畜禽疫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犬、兔、鸡、鸭、鹅等。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血、皮、骨、头、蹄爪、脏器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加工、购销和畜禽屠宰检疫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部门是畜禽、畜禽产品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

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以商业行政部门为主会同农牧行政部门负责。

工商、卫生、规划、环保、税务、环卫、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六条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农牧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屠宰厂点第七条屠宰厂、点的设立,应当按照有利畜禽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保护环境卫生、防止疫病传染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屠宰厂、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屠宰厂、点的定点规划,由市农牧行政部门会商商业行政部门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纳入城市规划,分批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市对设置屠宰厂、点和经营屠宰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屠宰厂、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业务。

屠宰检疫和屠宰厂、点的设立,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险习惯和宗教信仰。

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方案

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方案

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方案背景畜禽屠宰业是中国生产力最为发达的行业之一,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证畜禽屠宰业的健康和发展,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各级政府都需要加强畜禽屠宰监督检查工作。

目的本方案旨在提供可操作性的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方案,帮助检查员检查畜禽屠宰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要求1.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检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畜禽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证照、生产设施、操作规范、卫生管理等方面。

3.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底数态度和专业技能良好,自我保护能力较强。

流程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流程如下:1.核实,检查员在到达畜禽屠宰点之后先确认生产设施是否符合标准,并核实生产经营证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考察,检查员应当了解畜禽屠宰户的生产经营行为,检查其操作规范、卫生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3.抽检,检查员应当在监管局或专门召集检查完成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需要抽取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和鉴定,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处理,检查员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畜禽屠宰户进行处理。

对于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进行下一步跟踪和监督,直到达到要求。

5.录入,将检查情况、抽检样品等信息及时录入监管系统或其他相应信息系统,并及时上报给上级监管部门,以便后续的统计、分析和处理工作。

结论畜禽屠宰是与消费者紧密关联的行业,在检查中,需要充分发挥监督执法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畜禽屠宰业的良性发展和公民的食品安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苏政办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事关肉品消费安全,社会高度关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近年来,我省在加快发展畜禽产业的同时,持续加大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我省畜禽屠宰市场仍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工作也面临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屠宰场点数量偏多、经营规模较小,部分屠宰场点条件较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为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畜禽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依法监管的原则,按照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冰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的方向,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年底,全省畜禽屠宰管理职能调整到位,初步建立上下衔接、部门协作、运行高效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体系。

到2017年,关闭所有不合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数量控制在150家以内,全面实现工厂化屠宰。

到2020年,生猪屠宰企业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和冷链化运输销售,生猪屠宰行业基本实现信息化监管和质量安全全程控制,牛、羊、禽基本实现定点屠宰,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和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11-15导语:猪肉是我们的日常菜之一,下面小编整理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分割、冷藏、运输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等。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但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禽类除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设备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计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事务、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着力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畜禽屠宰是重要的民生产业,肉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必要举措。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优化,健全完善了畜禽屠宰管理体系,有效提高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效率,但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肉品注水和添加“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是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内容,必须紧紧抓好、不断提升,各级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开创屠宰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围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要求,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提质升级、规范经营为首要任务,建立上下衔接、部门协作、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畜禽屠宰管理体系,加快推动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稳步推进牛、羊、禽集中定点屠宰,坚决遏制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实现屠宰检疫检验率100%、出厂肉品合格率100%、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到2020年,全市安全肉品保障能力明显提高,进一步完善直销配送体系,基本实现城乡安全肉品全覆盖。

三、切实强化畜禽屠宰管理的工作责任(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屠宰监管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逐级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健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责任体系。

各区县(市)要建立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屠宰行业管理和执法机构,保障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及时协调、解决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屠宰标准管理制度

屠宰标准管理制度

屠宰标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屠宰场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达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用畜禽屠宰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场的注册登记、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原料进货与管理、生产卫生和质量控制、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管理,确保畜禽屠宰生产操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达到安全、卫生、合理和可持续的目标。

第二章屠宰场的管理组织和人员要求第四条屠宰场应当设立专职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监督的负责人,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屠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所有员工必须接受必要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生产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屠宰场生产区域,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以及携带动物、兽药和其他有害物质进入。

第三章生产设施和设备要求第八条屠宰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生产设施和设备清洁消毒、检修维护制度,确保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第九条屠宰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各项设施和设备的运行计划和维护记录,并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动物管控、尾气排放、噪音控制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有效减少排放和污染,确保环境卫生和生产安全。

第四章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要求第十一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屠宰、分割、包装等生产工艺步骤和流程管理规范,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清晰。

第十二条屠宰场应当制订明确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并建立产品检验和抽样检测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定期开展生产工艺操作培训、技术考核和质量评估,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和质量意识。

第五章卫生和质量控制要求第十四条屠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卫生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场所卫生、员工卫生、产品卫生、设备卫生等内容。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畜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并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包括畜禽屠宰的整个过程,从屠宰前准备到屠宰后处理,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首先,畜禽屠宰管理制度要求养殖场在选定屠宰场时必须要选择经过批准并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场。

屠宰场要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设施,包括洗消设备、冷库、物料存放区等。

屠宰场还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保持环境的清洁卫生。

其次,在屠宰前,畜禽要进行检疫,确保没有传染病等问题。

只有通过检疫的畜禽才能用于屠宰。

屠宰前,必须要对畜禽进行麻醉,确保它们在屠宰过程中没有痛苦。

屠宰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每一只畜禽都能够按照正确的程序被宰杀。

屠宰人员必须要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书。

屠宰时要注意畜禽的骨头、内脏和毛发等要及时清除,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屠宰完成后,畜禽产品要经过处理和包装,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屠宰场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产品的处理和包装,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注,如产品的出厂日期、生产批次等。

同时,必须要对产品进行冷藏,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还要求畜禽产品必须要经过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

抽样检验不仅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还可以为屠宰场提供改进和优化的方向。

最后,畜禽屠宰管理制度要求屠宰场要定期接受相关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屠宰过程的合规。

监督部门会对屠宰场的设施、操作流程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

屠宰场要严格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确保屠宰过程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涵盖了屠宰的各个环节,要求屠宰场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设施,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产品进行处理和包装,并经过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屠宰场要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屠宰过程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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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畜禽屠宰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立与批准 (3)
第三章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 (7)
第四章生产管理 (9)
第五章监督管理 (12)
第六章附则 (13)
××市畜禽屠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动物防疫条例》、《××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家畜是指猪、牛、羊,家禽是指鸡、鸭。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四条畜禽屠宰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兽医管理机构协助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屠宰
监督执法和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畜禽屠宰的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畜禽定点屠宰场的生产条件、屠宰工艺和检验状况,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动物防疫、食品卫生、产品质量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县(区)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接受调查或询问,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条从事清真畜禽屠宰活动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及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和产品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本市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采用屠宰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畜禽屠宰规模化、自动化、标准化水平,保障肉品质量,降低环境污染,重视动物福利,减轻动物痛苦。

第二章设立与批准
第九条本市实行家畜定点屠宰证制度。

未取得家畜定点屠宰证,不得从事家畜屠宰经营活动。

第十条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各生产车间布局与设施设备以及工艺流程要有利于产品追溯制度的建立。

第十一条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址、布局、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工艺流程合理,能够防止交叉污染,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疫、检验试验室和检疫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人员防护用品、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低温储存、清洗消毒、家畜屠宰等设施设备以及装运胴体、头、蹄、内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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