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_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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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
性 。在污染初期表现并不明显 , 往往要经 过相当长时 间以后才
慢 慢 体 现 出其 危 害 性 , 同 时其 引 发 的 危 害 性 是 持 续 的 。 最 近 全
平, 正如 前面所 分析的同质赔偿原则 的假设前提在 环境 民事侵
权 中已被打破 , 环境 污染 企 业 与污 染受 害者 的差距 会越 来 越
传统 的民事侵权赔 偿 制度 已无 法实现某 些方 面 的实质 公
制, 如果让 企业花 费大量资金来更 新设备 , 必定 会加剧企 业资 金链破裂 , 破 产现象增 多。甚至我 国某些地 区政府不惜牺 牲环 境来换取投 资 。同时 , 很多 国外 粗放 型产 业也 逐 步转 移 到我 国。所 以环境 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存在 的相对价值性 。 ( 三) 环境 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周期上的 长期性 对于一般 的侵权行 为来说 , 只要 当事人 停止 实施 侵 害 , 侵 害行为 即终止 。而环 境 民事 侵权行 为所 引 发的后 果具有 潜伏
论惩罚性 赔偿在我 国环境侵权领域 的适用
霍崇卓
( 安徽 大学 , 安徽合肥 2 3 0 6 0 1 )
[ 摘 要] 在我 国社会主 义经济的发展 的同时, 环境保护 问题越发 引人 关注 , 据卫 生部 监督 局统计显 示, 我 国有 3 . 2
亿人 口饮 用水存在安全 隐患 , 每年 因城 市空气污染引发 的死亡率达到 1 7 . 8万人 。同时 , 引发的 污染事故 达到数 千起。 本 文以美国相 关立法为例 , 就在 当今社会是否要在环境侵权 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以及在什 么条件 下才能引进 惩罚性
赔偿展 开论 述, 以求通过 法律制度的 完善来缓解 中国当今严重的环境侵权 问题。
[ 关键词 】 环境 民事侵权 ; 惩罚性赔偿 ; 适 用标 准 [ 中图分类号]D 9 2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o 4 — 0 0 6 1 - 0 2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枯竭等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环境侵权是指个人、组织或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造成影响的行为。

环境侵权事件给环境和社会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因此必须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或者加强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有力的制约。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事件中的应用,以期能够让侵权者为其行为负责,破坏环境的行为者必须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研究内容
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点以及在环境侵权中的应用;
2. 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
3.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 提出完善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可以为制定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提供理论参考,有助于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六、研究进程安排
第一阶段:文献调研和资料收集(1-2个月);
第二阶段: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2-3个月);
第三阶段:数据处理和专家访谈(2-3个月);
第四阶段:论文撰写和答辩(2个月)。

七、预期成果
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对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倾倒了大量有害物质,导致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等。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旨在通过增加违法者的经济负担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2.案例二:某村镇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放污水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村镇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当地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污水处理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因为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保意识,遵守环保法规。

3.案例三:某化工企业偷排废气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偷排放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院判决该化工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给违法者以经济上的制裁和打击,同时也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案例四:某矿山开采企业破坏生态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导致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

法院判决该矿山开采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环保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摘要]从危害后果看,环境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其导致的危害后果更严重、范围极广、潜伏时间更长。

必须对此种侵权加强制裁,惩罚性赔偿就是手段其中之一,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符合环境侵权的立法趋势,能够达到制裁的目的,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分析关于环境侵权的概念,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民法学者从传统的侵权理论出发,发展出环境侵权的概念,延伸出其本质,一般只包含环境污染所致的侵权,归纳后可以概述为:环境侵权是行为人的行为通过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和危害。

名称也有差别,如王利明教授称之为“环境污染侵权”,梁慧星教授谓之“和杨立新教授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环境法学者的定义则可能更为宽广,他们更加地注意到了对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问题,他们认为环境侵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和对公众的环境利益的损害。

为了和民法学者所提出的环境侵权概念相区分,他们提出了环境侵害的概念。

如徐祥民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下为概念,甚至只是一个很小的部分。

因为,环境侵害涉及到更加广泛的公共环境利益保护,在传统的民事侵权制度上不能找到合适的权利主体,难以在制度框架下解决,所以本文使用的是民法学者提倡的环境侵权的概念,即:环境侵权是行为人通过改变受害人周围的环境或者环境要素,间接地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和损害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救济的一种途径,本质上是同质赔偿。

同质赔偿的意义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恢复到原来的法律状态。

惩罚性赔偿时在通知赔偿的基础上,给受害人另外的赔偿,它彰显的主要是对于行为人的制裁。

惩罚性赔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理解。

在英美国家,其基本含义是指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他不是为弥补原告所受到的损害,而是为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而判给原告的一笔金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法释〔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海上溢油生态损失赔偿的法律与技术探讨

海上溢油生态损失赔偿的法律与技术探讨

在 国家 海 洋 局 积 极 推 进 下 ,因 蓬 莱 溢 油 事
组 织 由海 事 最 高 官 员 负 责 。 这 起 事 故 发 生 后 , 法 国大西 洋 海 军 司 令 立 即负 责 起 军 事 和 民事 行 动 ,动用 了多 处码 头 和 港 口备有 的设 备 与 物 质 , 共计 4 0 0 0多人 对 长 达 4 0 0 k m 的 海 岸进 行 油 污 清理 、回收 ,修建 了重油 废 物存 储 场 ,花 费4年 时 间处理 溢 油 。根 据 同 质 性 原 则 ,肇 事 者 负 责 支付 所有 相 关 费 用 。这 种 方 式 在 我 国 因应 急 管 理 系统和 物 质 与 技 术 准 备 难 以 达 到 法 国 那 样 的
法 国政府 获得 1 5亿 欧 元 的赔 偿 费 口 ] 。法 国高 等
刑事 法 院是 根 据 法 国溢 油 应 急组 织 所 付 出 的 行
动产 生 的 费 用 来 判 决 赔 偿 费 的 。法 国溢 油 应 急
动物 恢复 费 用 9 3 8 . 0 9万元 ;⑦ 生物 治理 研 究费 和监 测评 估 费 5 7 9 . 8万元 ;共 计 9 8 3 6 . 9 3万 元 。 针对 天 津 市 海 洋 局 的诉 求 ,天 津 海 事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结 果 是 :环 境 容 量 损 失 7 5 0 . 5 8万 元 ,调 查 、监 测 评 估 及 生 物 修 复 研 究 经 费 2 4 5 . 2 3万 元 ,合 计 不到 1 0 0 0万元 ,即原 主张 的合计 诉 求 中只有 1 O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再 从 湛 江 港 新 加 坡 籍 “ 海成 轮 ” 溢 油 案 件 结 局 来 看 ,从 生 态 损 失
碍经 济 发 展 ,造 成 巨大 的损 失 。 因此 ,我 国经

我国环境民事侵权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我国环境民事侵权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与环境有关的 民事侵 权案件 处理中 ,我 国的 民事 责任 制裁方式是 :侵 害人只是被 强制地放弃 了从受 害人处 的所得,归还 了受 害人 的损失,侵权
法的损害填补功 能和 惩成功 能无法得到 体现,实质正义 的要求也不 能实现 ,环境 污染的受害者不仅 是受害人本 身还可 能包括 受害人以后的几代 人。文章通过对我 国环 境侵权应 引入惩 罚性 赔偿必要性 的论证 ,试 图说 明我 国环境 民事侵权立法上 的缺失 。同时也说明在环境侵权 案件 中即使 引入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也应当被严 格限制其适用 范Ⅲ ,能够 适用 惩 罚性赔 偿的环境侵权案 件类型 。 [ 关键词] 环境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1 x( 0 ) 6 0 1 - 9 9 2 1 0 - 3 01 0 4 0 3
1 0年 国 际 社 会 科 学 评 议 会 议 在 日本 东 京 召 开 的 “ 害 问题 座 9 7 公 谈 会 ”上 发 表 《 京 宣 言 》 提 出 :“ 们 请 求 ,把 一 个 人 享 有 其 健 康 和 东 我 福 利 等 要 素 不 受 侵 害 的 环 境 的权 利 和 当代 传 给 后 代 的 遗 产 应 是 一种 富 有 自然美 的 自然资源的权利 ,作为一种 基本人权 ,在法律体系 中确定 下 来。 后的 《 ”此 人类 环 境 宣 言》 内罗 毕 宣 言》 和 《 于 环境 与 发 展 的里 、《 关 约宣言》等国际性文件中,都反复的强调环境权应成为基本人权的观点。 《 中华人 民 和 国环境保 护法 》第 2条 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 生 存 和 发 展 的各 种 天 然 的 和 经 过 人 工 改 造 的 自然 因 素 的 总 体 。细 化之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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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2第2期(总第52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 (Sum NO.52)环境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例兰家丽(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摘 要:现行法律在解决渤海溢油环境污染侵权中存在着对康菲石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低、对因溢油事故遭受损害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等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通过加重环境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制裁和遏制了环境侵权中不法行为人本人及他人类似行为的发生;其具有的私人诉讼机制,不仅有利于环境法治的社会化,还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渤海湾溢油; 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2)02-0035-05一、引言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导致3345桶原油及钻探泥浆泄漏进入附近海域,致使污染海洋面积6200平方公里,其中劣四类水质海面超过870平方公里,[1]对渤海湾造成了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的海洋污染。

该起事故不仅给渤海湾渔业等养殖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索赔应适用的法律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针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石油)溢油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如何适用法律?适用199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和第91条的规定能否达到惩罚和遏制此类严重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目的?类似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二、现行法律在解决蓬莱溢油侵权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康菲石油的违法行为,我国监管部门对其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07年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

但在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可操作性、处罚力度过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无法可依等。

笔者主要就处罚额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展开探讨。

【收稿日期】2012-03-12【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10zd&045)【作者简介】兰家丽(1985-),女,安徽六安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一)现行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针对作业方康菲石油所造成的海洋污染,国家海洋局于2011年7月13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康菲公司立即停止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活动,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彻底排查并切断漏油源,彻底排查并消除再次发生漏油的风险,并随后责令康菲石油向公众道歉。

[2]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可知,康菲石油此次的行为已造成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构成海洋环境侵权。

至于对其如何进行处罚及依据哪部法律法规对其处罚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

这也是引起学术界高度关注的原因所在。

在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的立法规范中主要适用于海洋工程污染侵权的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但针对康菲石油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很难找到具体的适用条款。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便按照该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处罚额也不超过20万元。

这样的处罚额明显违反法律公平原则。

一方面对康菲石油来说太轻根本起不到惩罚不法行为的目的,更谈不上遏制其本人及其他人类似行为的发生,相反却有鼓励类似违法行为之嫌。

另一方面这样的处罚额与政府用于事故清理所花费的费用和生态恢复费用相比只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济于事。

即使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责任人也只是以直接救济受害人为宗旨,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原则。

责任人的赔偿限度要和环境损失以及受害者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当,也即所谓的民法同质补偿原则。

但因同质补偿的理论基础对环境侵权而言逐渐不相适应,及同质补偿原则对恶意的环境侵权无法起到惩戒作用等,造成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使用现有的同质补偿原则,受害者常常连基本的赔偿和救济都得不到。

侵权法的损害填补功能也就根本无法实现。

[3](二)现行法律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海洋局具有代表国家向康菲石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但针对事故给渤海湾渔业等养殖业所造成的损失,养殖户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呢?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分为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胎儿和死者的近亲属。

按照国家海洋局的索赔时间表,沿海16个省市政府和当地的养殖业户、渔民个人都有权利索赔。

[4]也即直接因康菲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方可提起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

但环境污染侵权状态的间接性、持续性和复杂性,损害结果通常有较长的潜伏期,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被发现。

另外环境侵权行为不仅仅是对特定受害人权益的侵害,在许多情形下,它更表现为不特定众多污染源的复合污染对一定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

环境侵权行为所损害的对象包括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权益,有的甚至会造成严重、深远的后果,殃及子孙后代,而且这种损害结果往往无法弥补和消除。

因此环境侵权行为除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私害性,更具有公害性。

如果仅仅规定诸如直接因康菲石油海洋环境污染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和对违法者的彻底惩戒。

因此针对环境污染,每位公民都应有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权利;针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每位公民都应有权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即环境公民诉讼。

但我国现行环境污染侵权法律还没有明确赋予除直接因污染事故遭受损害的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在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时期很不利于环境的保护。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尤其是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中很容易失灵,主要表现为干预不足。

针对环境这种公共产品,经常会出现外部不经济性现象。

又加上国家环境执法力量的局限性,常常出现政府干预不力的情况。

蓬莱溢油就是典型的一例,经过微博发布之后该起事故才引起媒体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①《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侵害行为拥有检举和控告权。

法律既然赋予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就应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但我国现有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提起都是建立在致害人与受害人明确特定的基础之上,所保护的是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利益,所制止和惩罚的是侵害人身、财产权利的特定行为的具体行为人。

这就决定了我国现行诉讼法制度不能有效阻止环境侵害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公益的效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样,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受害人本人(实体权利关系人),而环境公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专属享用权。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所有的人都排除在为环境公益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不仅如此,由于环境侵害大多是“间接的”和“无形的”,因此,难以确定一个直接、具体的受害人担当原告。

因此这大大限制了类似海洋污染事故中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

通过以上论述,同时符合既能达到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目的,又能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有效运行的,就有了现行的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重要的侵权救济制度,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得以广泛适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两大法系的逐步交融,该项制度也逐步得到大陆法系的关注与认可。

该制度在我国不仅引起了学者的深入研究,还以立法的形式在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下来。

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这一目的正是笔者主张将惩罚性赔偿运用到环境侵权领域的初衷。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惩罚过去的过错行为来遏制未来的过错行为,预防同样行为再次发生,因此具有预防和教育的功能。

[5]在环境风险时代来临之际,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让已经恶化的环境质量雪上加霜。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很大,又加上人员伤亡,对人类的精神损害和身体健康影响更是不可估量。

尤其是一些化工污染、核泄漏等环境事故造成的危害对人类影响的时间是很长的、可遗传的甚至是自然环境不可净化的。

这样的环境事故一旦发生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必须防患于未然。

法律对业已发生的污染事故的处罚和制裁有很好的惩罚违法者、遏制类似行为发生的效果。

行为人在做出类似的行为前肯定会进行理性的利益衡量,当违法处罚高于守法成本时,基于利益的考量,行为人会选择规避风险以尽企业的安全注意义务,将环境事故防患于未然之中。

其次,得到的赔偿金归属原告也正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激励机制。

在现有的发达国家中(如美、日、英等),经过工业化发展阶段尤其是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后,恶化的环境能够治理并恢复到现有的状态可以说与他们国家发达的公民诉讼有着直接的联系。

公民诉讼也即美国环境法上的公益诉讼。

根据我国某些学者的考察,其概念可界定为“私人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包括起诉主体、被诉主体、受诉机关、起诉和受诉依据、诉讼请求等因素。

”[6]公益诉讼的宗旨就是公民为了保护环境等公共利益通过私人诉讼途径来惩治不法行为,并将得到的赔偿金一部分给予提起诉讼的被告。

这也是惩罚性赔偿的特点之一。

因此基于以上两点的分析,笔者主张将惩罚性赔偿运用到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领域。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的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与进步,人类对环境资源的需求与环境资源本身的有限容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作为经济发展转型阶段衍生品的环境侵权现象也呈愈演愈烈之势。

以制止与惩戒环境侵权为突破口,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已成为全社会的当务之急。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7]针对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笔者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理由如下:(一)法目的论的应然之意“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8]现制定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遏制不断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让事故防患于未然之中以减少对人体的损害。

但是已经被污染的环境正逐渐侵害人体的健康,如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农药的使用、已被污染的水源和土壤、电磁波辐射等。

“当前,我国正处在环境污染向人体转移的高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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