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适房)是指为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而建设的、价格相对较低的住房。

为了规范经适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我国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一、背景介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一线、热门城市的住房价格高涨,普通家庭难以承受。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成为缓解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其房屋建筑面积、租赁情况、购房资格等都有相关规定和限制,以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和购房人的真实需求。

2.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一般采取公开摇号、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保销售公开、公平、公正。

购房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购房保证金。

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相对低廉。

根据城市的不同,价格一般按照一定的政策确定,并通过政府购房补贴等方式减轻购房人的经济压力。

4.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售期限为了防止投机炒作和房价过快上涨,经济适用住房一般设定限售期限,购房人在该期限内不得将其出售、转让。

同时,也规定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将该住房出租给非本人所使用。

5.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与监督为了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法中规定了相关的管理与监督措施。

各级政府、开发商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联动机制,确保销售工作的公开和透明。

三、实施效果自《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逐渐趋于规范。

这不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种较为合适的住房选择,也有效缓解了城市住房供求矛盾,并稳定了房价。

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模板】

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模板】

XX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XX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含新区,下同)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XX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第三条【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XX取得完全产权、不XX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权利人继续按照《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第四条【XX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XX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XX人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非市场商品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二)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XX的情形;(五)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住房上市交易办事指南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住房上市交易办事指南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住房交易办事指南一、申请须知(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资料1、购房满五年,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1)按要要求填写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房屋所有权证;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发票)③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④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⑤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公证委托书;⑥审核部门认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购房满五年,由于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房产,未取得其它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1)按要求填写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②房屋所有权栋证或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具备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条件的审核意见;③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④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⑤未婚、离异、丧偶的单身人士需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⑥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公证书;⑦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以上资料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丧偶证明、公证委托书除外)(三)保持申请审批表的完好、整洁、不得损坏、涂改。

长沙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

长沙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根据《办法》规定,“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而按照公示的土地级别,黄焕的南园小区房产属于Ⅲ级,2013年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为509元/平方米,由于其经济适用房产权面积为40平方米,按其1985年的供地时间计算,应缴的土地价款为:40平方米×509元/平方米×[(1985+70-2013)/70]=12216元。

按照《办法》规定,“2007年11月19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经适房,再行购买其他住房。

这种情况,经适房可由政府按标准回购;也可由购房人在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取得经适房产权证或者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条件,并且按规定标准的150%补交土地价款后上市交易或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应收纯出让金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土地等级ⅠⅡⅢⅣⅤⅥ-1 Ⅵ-2应收纯出让金标准 761 610 509 392 307 264 257序号楼盘名称位置土地等级供地时间1 东岸锦城芙蓉区东岸乡东三环外张公岭汽车东站附近Ⅳ 2005.7.212 新世纪家园芙蓉区东屯渡农场Ⅲ 1999.3.13 芙蓉苑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Ⅲ 2002.6.104 东方新城芙蓉区马王堆路Ⅲ 2001.12.105 新桥小区芙蓉区马王堆新桥村Ⅲ 2001.12.106 德政园芙蓉区人民路与马王堆中路交叉处Ⅲ 1993.5.67 富康花园天心区毛家嘴27号Ⅱ 1999.12.128 广厦新村天心区书院路金盆岭Ⅱ 1999.11.229 新天小区天心区新开铺Ⅲ 1997.12.3010仁和家园天心区新开铺Ⅲ 2001.1.811 丽江翠园天心区新开铺Ⅲ 2001.10.31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7号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2-12-05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主要讲述了《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一)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称货补房)。

解读:本办法只适用于长沙市五区内,经济适用房包括“差价房(经适房)”和“货补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解读:经济适用房有权产权,有权用途。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第一篇: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长住办[2005]12号2005年6月26日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建住房[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5]23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第七条:“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限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上市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率及社会保障能力,经报上级同意,现就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事项通知如下:一、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含小区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二、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目前暂依长政发[1998]47号《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规定,按成交额1%缴纳土地收益金。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自行转让所购住房。

如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备案预售合同预购人不一致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并取销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四、在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期限内:1、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局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2、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局核准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可提前上市。

长沙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印发《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长沙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印发《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长沙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印发《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长财产交字[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印发《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长财产交字[2003]1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根据《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益。

第三条《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本市所辖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有偿转让行为,包括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二)对市产权交易中心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五)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六)认定产权经纪人的资格,实行规范管理;(七)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相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本市产权交易活动,监管产权交易行为,负责下列工作:(一)指导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二)制定具体的产权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三)审核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监督交易双方交割的内容,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四)负责组织产权经纪人的考务培训及成员单位的年检工作;(五)协调产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依法查实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七)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活动,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八)统计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九)对县(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十)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新老政策对比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新老政策对比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7月实施骗补贴最高可罚4万货补买房:面积最大120㎡不设下限市民凭经适房货补凭证可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或二手房,住房面积户型不设下限。

5月25日出台的《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放宽的购房户型和面积规定。

长沙刘女士想申请一套廉租房,她打听到,申请廉租房户籍、收入、住房状况要经公安、民政、房产局等部门认定,正式申请也不再到社区,而是直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

今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向记者证实,《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出台(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申请经适房、廉租房的条件、流程、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新办法将于今年7月正式实施。

和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对申请对象的条件审查和申请审批流程要求更严。

 条件审查:多部门联合认定老办法: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户籍状况、婚姻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住房等证明材料。

由社区进行初审、再经街道复审认定。

新办法:在提出正式申请前,先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家庭人口、户籍以及年龄状况证明;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然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收入证明;最后经民政部门审核婚姻状况。

申请审批:区住保局审核老办法:廉租房:申请人直接到所在社区申请经社区初审认定并公示,再由社区所在街道复审实地调查,然后由区住房保障局审核审批,最后到市住房保障局备案。

经适房货补:申请人到社区申请公示、街道初审核实入户调查、区住房保障局复审、区政府审核、市住房保障局核准发证。

新办法:廉租房和经适房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直接向区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签订《长沙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区住房保障局将申请人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完后报区政府核准,区住房保障局为审批对象建立档案;区政府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并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发放货补资金时,对申请人头像、指纹、身份证进行认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7号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2-12-05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主要讲述了《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一)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称货补房)。

解读:本办法只适用于长沙市五区内,经济适用房包括“差价房(经适房)”和“货补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解读:经济适用房有权产权,有权用途。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解读: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取得完全产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意见(是否已付清土地价款,政府是否优先购置)。

第五条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下同)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补交土地价款标准应根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除外)、房屋座落地的土地等级及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等因素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该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解读:1、经济适用房(差价房)上市交易条件:购买付全款满五年+已取得经适房产权证+补交土地价款+政府放弃优先回购的书面意见。

本条与第四条精神一致。

2、应补交的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该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第六条货补房不受上市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补贴款项后,取得完全产权。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

未退回政府补贴的,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解读:货补房的手续相对简单。

第七条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经适房,由于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房产,导致无法办理经适房产权手续的,在其购买经适房满五年、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的其他条件并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120%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上市交易或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解读:1、本条主要是讲述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了经适房、后又因特定原因取得了其他房产,按本办法第五条补交标准120%的土地价款+满足其他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可进行上市交易。

2、本条讲的取得其他房产主要是指由于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而取得的,并不是主动购买的。

第八条2007年11月19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经适房,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经适房可由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标准回购;也可由购房人在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取得经适房产权证或者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条件,并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150%补交土地价款后上市交易或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解读:1、本条主要是讲述2007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5日之间已取得经济适用房,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处理规定,按本办法第五条补交标准150%的土地价款+满足其他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可进行上市交易。

2、本条讲的取得其他房产的原因主要是购买,与第七条有所不同,需补交的土地价款也不同。

第九条个人购买经适房取得经适房产权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一)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二)购买经适房不满五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三)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个人购买经适房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计算:(一)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告知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二)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适房的,除按本条回购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回购的经适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配租。

第十二条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产权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三)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经适房产权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五)已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解读:满五年的经适房上市交易办事程序:1、产权人准备好相关材料(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

=》2、产权人向市住房保障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3、市住房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并确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4、补交土地价款。

=》5、到市房产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需携带的材料:市住房保障局审核意见+补交价款证明+经适用房权证+身份证)=》6、到市国土局办理国土证。

第十三条对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购房人(产权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未办理经适房产权证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等材料;(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产权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三)购房人(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明、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五)已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第十四条回购已购经适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入户查勘,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四)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因购房人(产权人)非自愿因素需予以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回购经适房通知,告知回购理由、回购价格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三个月。

购房人(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其迁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配合办理有关产权转移。

购房人(产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货补房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购房人(产权人)至市住房保障局部门领取退款申请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填写;(二)购房人(产权人)将已退回的货币补贴资金转至市财政局指定专户;(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四)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银行转账回单、经适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或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后上市交易的,按规定缴纳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政府回购经适房及再配售、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过程中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交,相关税收依法依规减免。

第十七条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对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单位集资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