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理论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书《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罗尔斯是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是极端自由主义者。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共同点:1.自由主义者2.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反对功利主义。
3.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反对把人当成手段。
4.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差别性和多样性。
5.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6.都求助于康德的伦理学。
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不同点。
1.罗尔斯主张正义在先,诺齐克主张权利在先,任何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他们做,否则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2.罗尔斯强调正义原则的首要性,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3.诺齐克认为权利是道德约束、边界约束,反对权利的功利主义。
4.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不是生命。
存在着不同的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5.国家是中立的,国家只是一个手段。
6.反对契约论,赞成程序主义。
7.分配正义。
8.平等问题。
三、诺齐克要解决的三个问题1.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
2.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都会侵犯人的权利。
3.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4.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性的保护社国;通过禁上,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底限度的国家。
以此反对国家的再分配,以此证明国家的起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
证明国家的产生过程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
四、资格理论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
2.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4.历史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
五、乌托邦的多元性。
1.人们是有差别的。
2.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时实现,但实现善的机会平等。
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解读

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解读国家权力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话题,它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诺齐克(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提出了“权利”视角对国家权力进行解读,他认为,国家权力的存在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力,因此国家权力的维护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的权利。
在这种视角下,国家权力将被解读为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本文将根据这种视角,分析其特征,并通过五个例子来说明。
一、“权利”视角下国家权力的特征在“权利”视角下,国家权力是一种保护人民权利的保障,而不是一种用来操纵人民意志的工具。
因此,国家权力的维护需要依赖于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保障,是人民权利的保障。
国家权力的最弱意义表现在其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力度较小,它更多地是一种公共协商机制。
国家权力一般是由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国家权力本身是一种代表民意的权力。
国家权力的最弱意义不是说它没有实际效用,而是它不应该成为人民生活中的主要力量。
人民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习惯,国家权力不能过度干涉,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言论自由、组织结社自由等。
二、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的五个例子1、美国联邦政府美国联邦政府是一个具有明显的“最弱意义”特征的政府,美国宪法为美国政府规定了一个明确的架构,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权力和职责。
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几十年间并没有大幅增加,其权力由参议院、众议院和总统共同掌握。
美国的司法体系也是分立的,它可以保证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制约。
2、新加坡政府新加坡政府在退休金、公共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采取了类似于中国的“市场化政策”。
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自由竞争,在布局国家发展时,总是为企业提供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
新加坡政府的这种“最弱意义”的政策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瑞士政府瑞士政府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政府,其权力由瑞士联邦政府、瑞士议会和瑞士法院三大机构共同掌握。
诺齐克保守自由主义国家观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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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第 $ 期
保护个人权利。从这一国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 概念中,诺齐克引申出他想强调的两点内容: 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给 别人提供帮助;也不能用强制手段禁止人们自 利或自我保护的活动。否则的话,国家就走出 了自己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边界。在诺齐克看 来,国家在使用强力和提供保护时,实际上仅 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自愿订立契约的 强制履行这些有限的目的上。他指出,国家只 要在权力与目标问题上多走一步,自我膨胀, 就背离了公共权力设立的初衷。
诺齐克新古典自由主义浅析——论诺齐克的国家理论

机 。另 外 , 家 的过 分 干 预 , 致 行 政 机 构 的 膨 国 导
胀 、 僚 主义 的滋 生 以及 政府 权 威 的衰 落 , 就 促 官 这
使 政 治 思 潮 中 新 古 典 自由 主 义 的 崛 起 。 新 古 典 自 由 主 义 ( 界 也 有 称 为 “ 守 主 义 ” ), 自 由 主 学 保 的 其 义是 对 1 7世 纪 以 来 的 自 由 主 义 传 统 的 一 种 复 归 。 保 守 自 由 主 义 分 为 两 类 , 类 是 以 保 守 自 由 一 市 场 为 重 点 的 经 济 学 家 , 些 学 者 在 经 济 学 界 常 这 被 称 为 “ 自 由 主 义 ( e 1 eaim) 者 , 表 人 新 n w i rl b s ” 代 物 主要 有 : 耶克 、 里 德曼 、 坎 南 、 法 等经 济 哈 弗 布 拉 学 家 , 史 实 践 中 表 现 为 美 国 的 里 根 主 义 、 国 的 历 英 撤 切 尔 主 义 ; 一 类 是 以 保 守 一 般 意 义 的 个 人 自 另 由 和 个 人 权 利 为 特 色 的 哲 学 家 和 政 治 家 , 把 这 并
年 代 的稳 定 发展 后 , 对 繁 荣 的 福 利 经 济 局 面被 相 打 破 , 0年 代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陷 入 了 “ 胀 ” 严 重 7 滞 的 衰 退 之 中 。 福利 国家 的生 产 停 滞 和 物 价 上 涨 , 最
终 导 致 了 l7 9 3— 1 7 9 5年 战 后 最 严 重 的 经 济 危
现 在 对 政 府 功 能 的 看 法 不 同 , 典 自由 主 义 主 张 政 古 府 只 扮 演 一 个 “ 夜 人 ” 角 色 , 护 个 人 的 自 由 守 的 维 权 、 命 权 和 财 产 权 ; 后 者 认 为 , 府 不 应 扮 演 消 生 而 政 极 的 角 色 , 导 一 种 积 极 的 国 家 干 预 政 策 , 财 富 倡 对
第七章-分配正义-诺奇克与罗尔斯

分配正义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
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
诺齐克认为,假定每个人对其所持有的财物拥有资格,那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就只能是由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而“分配”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它通常被理解为是某种事物或某种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
但“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被再分配的资源是一种独立于每个人的持有之外的一种新的资源,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新的资源只能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
”他认为“持有”是一个中性词,用来代替“分配”最合适。
只要是在持有正义的原则下进行的财产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个人权利,那么个人对其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都是如此,那么整个社会的财产分配就是正义的。
第一节资格理论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题组成。
第一个论题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
(获取的正义原则)无主物是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
第二个论题是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
(持有的正义原则)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
个人按照这两个持有正义原则而持有,个人同时也就对持有具有了权利。
持有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上所发生的事情。
第三个论题是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
(矫正原则)矫正原则利用了关于先前状态和所造成的不正义(他们是由前两个正义原则和不得干预之权利所界定的)的历史信息,以及关于从这这些不正义所产生的,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实际事件过程的信息,并产生出关于社会持有的一种描述。
现实中通过如偷窃、欺诈、腐败性的受贿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原则”: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简单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
诺齐克的国家观及对我国的借鉴

政府 消耗 了过多的社会资源 , 不 仅对社会来说是沉 重 的负担 ,对政府的合法性也 是沉重 的打击 。 其次福利 国家的承诺不能兑现 。上世纪 7 0年 代之前人们被繁荣经济的表象所迷惑 , 美 国两党为 了能够上 台执政 , 不断许诺 给选 民更多 的福利 。自
此之后美 国经济长期陷入了滞 涨时期 , 福利计划 由 此搁 浅 ,人们 没有享受 到承诺 的幸 福生活 ,并 把
身却 患上 严重的疾病 ,“ 帕金森定律”认为政府官
收 稿 日期 :2 0 1 4 - 1 0 - 0 5 作者简介 :袁博 ( 1 9 8 9 一) ,男,汉族,河北故城 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中外政治 制度 。
梁晓雷 ( 1 9 8 6 一) ,男 ,汉族,河北平 乡人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
买单 , 但政府权力运用得当则双方 受益 。问题是若
权利 的边界约束 。 这是用否定性 的方式定义个人权
利, 对权利不能做……因此权利会对各种行 为 自动 形成边界约束 , 只要没经过个人 自愿同意而越过 了
这一边界就会造成侵权。 对于 自然状态 的看法就是
洛克 的 自然状态 , 实质就是 自由放任市场背景 , 而 权利形成 的边界约束在 自然状态 下就 已存在 , 这就 是人类 出现以后最重要的 自然法 , 社会状态是 自然 状态 的延续 ,因此该背景和 自然法仍然适用 。
于 “ 保护它 的公 民免于暴力 、盗窃、欺诈 以及强制 履行契约等等 。 ”“ ” 这两种 国家观 的争论在近代 主
所 有人 开放 。 ”口 因此福利 国家是必要的。诺齐克 同意 自由平等原则 ,但他坚决反对 “ 差别原则” , 因为这赋予了政 府更 多的权力进行再分配 , 这不仅 是无效率 的, 更重要 的是这 侵犯了个人权利 , 从根 本 上否定 了福利 国家观。 ( 一 )福利 国家不 能实现 其承诺 大卫 ・ 鲍兹认为 ,政府不仅没有兑现它保护个
浅析诺齐克的自由意志论

浅析诺齐克的自由意志论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涨”的困境,倡导政府采取财政政策进行经济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失灵,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国家对经济过度干预,限制了经济活力。
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是对三年前出版的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批评和回应。
一、最弱意义国家的产生为了反驳罗尔斯所主张的管事多的多功能式国家,诺齐克提出了“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国家意义最弱但又还是国家的国家,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他功能的国家,是古典自由主义所谓的“守夜人式”的国家。
1在诺齐克看来个人权利是国家行为的一种根本的道德标准和道德约束,证明最弱意义国家的道德依据就是看其是否侵犯了个人的权利。
与康德式的道德原则相一致,诺齐克同样赞同“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即个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能被牺牲或者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他所推崇的限制国家权力,强调个人权利的至上性是其自由意志论观点的核心。
诺齐克从肯定和否定两方面证明了最弱意义国家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在肯定的证明上,诺齐克反驳无政府主义所认为的最弱意义国家侵犯了个人权利,证明最弱意义国家就是从个人权利出发的,没有对个人权利造成侵犯。
在关于国家产生的证明中,诺齐克假设人是合理自利的,是会在判断上发生错误的,无穷的欲望和有限的资源的冲突就会产生矛盾,就会造成对别人的错误惩罚或惩罚过分,翻来覆去,就会导致世仇宿怨,造成社会的恐慌和动乱。
为了解决这些在惩罚和索赔的不便,于是出现了一些旨在相互保护的社团,他们最开始可能由亲朋好友组成,后来就发展到以地域、村镇为基础的联合。
这些社团在相互较量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个支配性的社团或者由于双方势均力敌,出现一个更高的裁判机构或者上诉法庭,即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诞生。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通过为被禁止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进行报复和惩罚的自由人提供补偿,而实现了对被禁者获得补偿权利的尊重,而针对为赔偿被禁者而给他们提供免费保护1诺齐克,何怀宏. 无政府, 国家与乌托邦[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4-5.2谢俊. 诺齐克新古典自由主义浅析——论诺齐克的国家理论[J].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9, 29(2): 8-10.是否侵犯了被征收者的权利的问题,诺齐克认为通过为被禁者提供的免费保护可以使被征收者免受被禁者采取不可靠强行正义程序的危险,因此也是对被征收者免受强行正义危险的权利的保护,从而证明了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符合自由主义基本立场的,以此来反对无政府主义者。
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

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关键词: 诺齐克/权利/正义内容提要: 本文扼要回忆了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介绍、分析了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出版以后围绕权利问题引发的讨论、争辩,和修正和补充意见,既有内格尔等人尖锐的,全然性的批评,也有曼克、费舍尔、克日纳的支持、补充观点,并把诺齐克与罗斯巴德和兰德作了简单比较,借以说明诺齐克的理论奉献和在自由至上论者中的地位。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一书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使得政治哲学成为今世西方哲学中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领域,使得被许多人不看好的自由主义从头充满活力,使得正义和与之相关的自由、权利、平等等概念成为今世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
可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并无成为人们只能仰止的高山。
1974年,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诺齐克发表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形成第二次轰动,这部高作与《正义论》风格迥异、立场针锋相对。
更重要的是,它不是在同一个平面上逐点驳斥《正义论》,而是牢牢围绕“个人权利”那个核心概念进展出一个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观点新颖、内在逻辑融贯的政治理论体系。
《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接踵问世,两部高作别离具有的独创性和阻碍力,后者对前者别具一格的批评,和它们引发的烈火讨论和争辩,组成了今世政治哲学中富丽的一章。
中国学术界对《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内容、奉献和阻碍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本文拟在简明扼腹地回忆、总结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以后,着重介绍、分析诺齐克批评以后围绕权利问题引发的讨论、争辩和修正和补充。
哲学老是也只能是在争辩中进展,咱们凭借对有关争辩的细致讨论能够加深明白得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奉献,把握今世政治哲学的最新进展。
一、对罗尔斯分派正义论的批评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前言中说:“个人拥有权利,有些情形是任何人和集体若是不侵犯他们的权利的话就不能够对他们做的。
这些权利十分坚牢和普遍,以至于产生了如此的问题:若是国家及其官员要有所为的话,他们到底能够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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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诺齐克;个人权利;“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论文摘要:本文以诺齐克的个人权利为视角,着重分析其“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通过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正当性和超越“最弱意义国家”的不合法性,解析诺齐克国家理论建构的逻辑体系,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一、权利理论的核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是诺齐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诺齐克国家理论的建构和论证也是以“个人拥有权利”作为起点和归宿。
诺齐克认为“权利”是指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中的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这种权利具有正义性,并通过对权利的“度”的把握,证明了国家的功能。
“我们有关国家的主要结论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a minimal state),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
[1] (一)绝对的个人权利诺齐克沿袭了洛克的个人主义传统的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平等自由或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
但他更强调个人对物品和利益的所有权,即财产权。
因此,诺齐克在“right(权利)”外,以一个更具有经济和法律路径的词汇“entitlement(权利、资格)”来强调个人的财产权。
诺齐克主张所有人都享有他们作为人的身份或资格(entitlement)。
这些自然权利不是被约定的或是被任何行动创造出来的,而是为判断约定的安排和行动提供了框架,并且它们不是依政府机构的存在而定的,而是在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中就已经存在了。
自然权利中最根本的是财产权,正如布坎南(Buchano)所说的那样:“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因而,国家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权。
诺齐克从否定的路径主张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即个人权利是否定性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一个即将饿死的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权利,但这并不能使他拥有要求别人为自己提供食物的权利。
人们拥有的是不受伤害的权利和不被干涉的权利,即个人对于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道德边际约束诺齐克不仅重视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并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约束来看待,他认为:“人们可以把权利作为对要采取的行动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来看待,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约束C。
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
[2]这种道德约束对于一个国家同样是有效的。
诺齐克把权利作为衡量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但他坚决反对权利目的论,即“权利功利主义”理论,不认为国家必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
他认为:“功利主义并没有恰当地考虑到权利及其不可侵犯性,而只是给权利一个次要的地位”。
[3]“权利功利主义”理论与“一般功利主义不同的地方,仅在于它以最大限度减少对权利的侵犯,代替了幸福总量的目标”。
[4]权利功利主义承认,人们可以侵犯某人的权利,只要这样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权利侵犯的总量。
诺齐克则提出道德边际约束的论点。
“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
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5]个人是分立的,存在着不同的个人,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对自己而言是善的生活。
每个人的生活对其自身有价值,这正是能够构成人生善的内容。
在超出个人认为对自己是善的东西以外,并不存在其他的善。
所以,除非他们自愿,是不能够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
要使个人不成为工具、手段,就必须在对他的态度上加上某些不可逾越的约束,即道德边际约束。
“并不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意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
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个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
[6]因此,面对道德边际约束,国家和社会必须在公民之间保持中立。
如果国家功能延伸到要求个人为某个社会实体的利益而舍弃自然权利、违背其个人意志,这就违反了道德边际的约束。
“道德边际约束”是诺齐克的国家观所依托的灵魂,在权利市场中,它是个人权利目标的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的基线。
[!--empirenews.page--] 二、国家理论的建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诺齐克国家理论的建构主要通过对个人权利“度”的把握来予以实现。
他认为“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
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
[7] (一)“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正当性一个国家可以在对个人不造成任何伤害的情况下,从自然状态中产生。
关于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霍布斯仅把国家当成一种人类的简单需要,洛克则认为国家应当自然而然地产生于无政府状态。
诺齐克从洛克的自然状态出发,指出“我认真考虑了无政府主义者的下述主张——国家在坚持其使用武力的独占权和保护一个地区的所有人的过程中,必然会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它本质上是不道德的。
我反对这一主张,并证明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一种不必侵犯任何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就像洛克所提出的自然状态)中产生,即使没有人有此意图或力图去创造它”。
[8]诺齐克利用“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论证了国家产生于一种合乎自由主义道德立场的自然演化过程。
“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
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或者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器可以做的事情”。
[9] 从自然状态出发,个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必然会尽可能采用任何手段保全自己,这样的强行权利最终将导致麻烦的产生。
结果人们便联合起来寻找一种可靠的办法,简单的保护性社团就产生了。
这种“业余”的保护性社团必将在竞争中逐渐淘汰,最终产生支配的保护性社团。
但是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的这种类似国家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与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还不是一回事。
诺齐克认为,一个国家的存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拥有一种在这个地区内使用强力的独占权;第二,它对这一地区内所有人提供保护。
因此,还必须引出两个概念,即独占权和再分配政策,这是国家产生过程的两个关键性因素。
诺齐克把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到最弱意义国家的证明过程分为两步:即超弱意义国家(出现独占因素)到最弱意义国家(出现再分配因素)的产生。
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有一种对强力使用的独占权。
这种独占权表现为:“当一个国家说只有它可以决定谁能使用强力,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使用时,它坚持着这种决定的独占权,它把在其疆域内宣布哪种强力使用是合法的和被许可的唯一权利保留给自己,而且,它声称有权惩罚所有违反它宣布的这一独占权的人们”。
[10]诺齐克称为是:一种介于私人保护社团体制与守夜人式国家之间的社会安排。
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实现,“等于是在超弱意义上的国家之外,再加上一种明显是再分配的弗雷得曼式的担保计划。
在这一计划下,所有人或有些人(例如需要保护者)得到一种以税收为基础的担保,而这种担保,他们在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中只能通过自己的购买保险获得”。
[11]随着“禁止”的产生,对于那些被禁止个人强行正义的独立者来说,支配性保护机构虽然可以禁止他们以不可靠的程序强行正义,但必须为这种禁止对独立的个人进行补偿,补偿的形式是提供保护服务。
在此最弱意义国家就产生了国家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权利证明了最弱意义国家的正当,因为最弱意义国家的产生过程不仅没有侵犯到个人的权利,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过程,甚至反而有助于有效地保护个人权利。
[!--empirenews.page--] (二)超越“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不合法性在证明了最弱意义的国家是自然演化产生的之后,诺齐克在接下来的论证中试图说明,超越“最弱意义的国家”是不合法的。
证明最终通过反驳和否定的方式来实现,即说明任何比最弱意义的国家管事更多的国家是无法证明的,如果一切扩大功能的理由和论据都被合理地否定,都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这就为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实现提供了另一个有力的证据。
有学者认为,存在功能更强的国家,是因为这种类型的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活动是要在公民持有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中导致公认的公正,或至少减少不公正,而最弱意义的国家将不能够保证任何这种性质的政策。
因为最弱意义的国家的职能仅仅是保护权利,使人们免受攻击、偷盗和欺骗。
诺齐克证明了最弱意义的国家的自然演化,并试图说明:“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
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
[12] [1][2]下一页国家功能的扩大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方面,尤其表现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之中。
罗尔斯认为,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不平等的,而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最大可能的平等。
这样的“分配正义”必然要求一种功能更多的国家。
经济领域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反对国家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他认为:“政府一旦负起筹划整个经济生活的任务,不同的个人和集团都要得到应有地位这一问题,事实上就一定不可避免成为政治的中心问题。
由于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可以决定‘谁应得到什么’,所以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管理权”,[13] “一个负责指导经济活动的政府,将必定用它的权力来实现某种公平分配的理想,这是确定无疑的”。
[14]然而,诺齐克反对“分配的正义”观念,在他看来,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由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
一些错误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
可见,“分配”这一词在诺齐克看来,并不是一个中性的术语,分配命令的发出似乎已经侵犯了个人权利。
针对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分配的正义性,诺齐克则认为,无论怎样强调分配的正义性,都不能背离人权至上这一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价值精神,不得以损伤个人权利为代价。
诺齐克主张分配的正义依赖于它是如何产生的,体现在分配过程的合法性上,而不是体现在外在强制性的平等结果之上,分配的正义只能是基于人权,而不能通过表面化的财富或利益的大小来予以调节。
基于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所以诺齐克用“持有”来代替“分配”一词,用持有正义来代替分配正义。
诺齐克以立足于权利观念的“持有正义理论”来反击罗尔斯的主张,即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
诺齐克采取一种“看不见手的解释”,以一种自然而然的方式追溯国家的起源,最终所设想的理想国度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
三、反思与启示[!--empirenews.page--] 诺齐克通过清晰的逻辑论证,为其国家理论找到了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样包含了浓厚的追求理想的乌托邦精神。
诺齐克认为,“在这一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些自愿组合的共同体,可以进行各种乌托邦的实验,容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各种善的观念均可个别或共同地被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