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2024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2024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商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拥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服务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
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即是针对这些因素进行改革创新,使得企业可以更便捷、安全、公平、稳定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
第四条营商环境优化和提升的主要目标是:(一)降低企业创办和经营成本;(二)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四)加强市场监管,减少不正当竞争现象;(五)增强政府效能,提升治理水平。
第二章降低企业创办和经营成本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创办和经营成本的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政策措施,降低企业创办和经营成本。
第六条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
政府应当主动清理和废止冗余的审批事项,并推行“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第七条鼓励企业内部自律和自我管理,减少对政府审批的依赖。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信贷关系。
第三章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第八条政府要加强对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窗口办事效率。
第九条推行在线办事,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
鼓励企业通过自助办理、网上办理等方式进行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排队等待时间。
第十条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执业能力。
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机制,对工作失误严重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章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第十一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加速侵权案件的解决。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技术含量。
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
湖南路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湖南路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咱就直接进入主题吧,毕竟时间宝贵,优化营商环境这块儿,咱们湖南路街道可得好好下一番功夫。
咱们得明确目标。
简单说,就是让企业在这里落地生根,发展壮大,让商户们感觉到这里的营商环境就像家里一样温馨。
具体来说,我们要力争在三年内,将湖南路街道打造成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吸引力和辐射力的营商环境高地。
咱们来说说具体的措施。
一是政策扶持。
这个是关键,咱们得让企业感觉到政府是真心实意地支持他们。
要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减免、融资贴息等,让企业在经济上得到实惠。
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让企业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再次,要建立政策兑现机制,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企业真正受益。
二是硬件提升。
这个也好理解,就是提升基础设施。
要加强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企业生产和生活需求。
要打造高品质的商业街区,提升街区整体形象,吸引更多企业入驻。
再次,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比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教育资源等,让企业员工在这里安居乐业。
三是服务优化。
这个主要是提升政府的服务水平。
要建立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让企业有问题可以随时找到人解决。
要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了解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产业培育。
这个是长远发展的关键。
要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比如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等,有针对性地引进和培育企业。
要搭建产业平台,比如产业园区、创新中心等,为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再次,要建立产业联盟,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的良性循环。
咱们来说说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营商环境优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督查考核。
对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实行定期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市监注〔2019〕249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1.提升企业开办规范化水平。
在全国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压减企业开办环节,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限。
大力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开办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
探索推进商事登记立法,健全完善统一规范便利高效的高质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
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不断滚动优化,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逐项细化出台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评估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推开。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3.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范本(2篇)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范本一、导言本实施细则旨在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提供指导,并确保政府各部门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采取具体措施。
通过执行本细则,将创建一个更加透明、高效和便利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二、建立综合营商环境评估机制1. 建立综合营商环境评估机制,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评估指标包括政府服务效率、市场监管能力、法律制度保障等方面。
3. 评估结果将作为相关政府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三、简化行政审批程序1.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废止不合理的审批项目。
2.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定审批时限,并建立加急审批制度。
3. 推行“一次性告知、多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减少企业重复提交材料。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1. 改革企业登记制度,实施“一号一证”制度,简化公司设立和变更手续。
2. 优化企业退出机制,清理和规范破产程序。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侵权行为查处效率。
五、促进市场竞争1.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反垄断法规,打击市场搭售、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改革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创业创新。
3.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六、加强金融服务1.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2. 简化银行开户手续,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便利度。
3. 支持金融科技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七、加强营商环境宣传与培训1. 加强对外宣传,积极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果和经验。
2. 组织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营商环境培训,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3. 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营商环境的改善和提升。
八、建立监督反馈机制1. 建立监督投诉受理机构,接受企业和个人对营商环境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2. 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处理和反馈问题。
3. 鼓励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的监督和评价,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监督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湘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9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努力打造走在全国前列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及省政府“三大支撑八项重点”有关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聚焦激发创新活力与维护公平竞争两大核心诉求,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省营商环境实现新的提升,1-2个城市在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进入第一等次,打响“身在湖南、办事不难”的营商环境品牌,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更好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政务服务提优行动行动目标:到2024年,实现全省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全年纳税次数压减至5次,纳税累计时间压减至80小时,非接触式办税比例达到95%以上,报税后流程指数提升3个百分点。
政务服务“全程网办”事项比例达到75%以上,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进入中部前列。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21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力量配置和经费保障,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工作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评。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对探索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等区域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湘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31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为破除影响和制约我省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促进“三高四新”战略落实,助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一)推进政务服务“四减”。
以“一件事一次办”为抓手,大力实施审批服务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程序、减跑动。
逐一梳理审批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能共享复用的材料一律不再重复收取,电子证照材料一律从基础数据库中调用,政府核发的和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一律不再提交,能由企业编制的材料一律不得强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即来即办”,进一步大幅缩减办理时间;能够打包成“一件事”的,一律打包成“一件事”并“一次办好”。
实现办事材料在现有基础上平均再压减25%以上,平均法定办理时限提速率达90%以上。
(省政务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推进)(二)推进数据融合共享。
全面完成各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充分利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交换通道支撑保障能力,实现“系统通、数据通、业务通”,将数据分类分区域分权限有序下沉市县使用。
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 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这九条分别
实在建筑许可、中介服务、证明事项、跨境贸 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 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 标国际一流,推广国内最佳实践,为相关领域 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应当”“不 得”)。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行 政审批改革过程中的探索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充当改革的排头兵。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 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 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 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 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 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 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 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 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 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 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 受理、同标准办理。这条前面说的是减环节、减材料、减 时限,看上去是要追求效率,但其实质是在这个的基础上 落实标准化,不能借着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就不同的 市场主体差别化对待,关系好的当事人材料、流程一减再 减,关系不好的当事人刻意的刁难,这个流程没走,那个 材料缺失,以此来为难市场主体,要求当事人送礼请客, 送红包来打通关系,从而增加市场主体办事的成本,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
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 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 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 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 复索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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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理念,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加强相关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在现行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省推广;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在商事制度、项目审批、政务服务、综合监管、跨境贸易等方面开展改革探索。
第六条【营商环境评价】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有关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和完善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七条【市场主体义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八条【市场主体平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九条【经营自主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
第十条【合法权益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超标的、超权限、超范围查封、冻结和扣押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在必需的范围内进行,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及时查处强揽工程、阻工、强买强卖、滋扰闹事等违法行为。
严禁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久拖不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中小投资者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规范评比表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大力实施远程异地评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十五条【市场准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部署,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第十六条【商事制度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手续,推进企业开办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含税务及其他税控设备)及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联办事项组成的“一件事”全流程网上办理、一次办结,持续压缩办理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行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资质资格互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迁入本省行政区域的市场主体,其经原所在地省级部门依法认定的相关许可、认证、评级资质,可以直接予以认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信贷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
推动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
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公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二)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三)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五)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时,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六)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十九条【其他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便利市场主体运用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用工及人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促进企业用工和就业需求对接,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深化校企合作,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居留、落户、住房、社保、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支持创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有条件的地区应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创建创新创业活动品牌。
第二十二条【惠企政策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并予以指导,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
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行集成服务模式,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成服务。
第二十三条【涉企收费】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公用事业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集中入驻政务服务大厅,优化报装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报装办理时限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在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及转供等环节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信用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使用和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违规实施联合惩戒。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