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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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审批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审批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审批一、背景介绍随着国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信用证和福费廷成为国内外贸易中广泛应用的付款方式。

国内信用证和福费廷的审批过程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的审批进行介绍和探讨。

二、国内信用证审批1. 定义国内信用证是国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合作银行开立、确认并提供担保的一种支付工具。

它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保证了合同履约的安全性。

2. 审批程序国内信用证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买卖双方向合作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书,包括交易情况、交货日期、货款结算方式等信息。

申请:买卖双方向合作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书,包括交易情况、交货日期、货款结算方式等信息。

- 审核:合作银行审核申请材料,确认交易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审核:合作银行审核申请材料,确认交易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 开证:开证行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开立信用证,并通知申请人和受益人。

开证:开证行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开立信用证,并通知申请人和受益人。

- 通知:开证行通知受益人关于信用证的开立和内容,以及相关资料的提交要求。

通知:开证行通知受益人关于信用证的开立和内容,以及相关资料的提交要求。

- 履约:买卖双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履约,完成交易。

履约:买卖双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履约,完成交易。

3. 重要性国内信用证的审批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贸易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

审批过程中,合作银行对交易双方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交易安全的保障。

三、福费廷审批1. 定义福费廷(Forfaiting)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工具,指的是出口商将其出售给福费廷行的出口账款的权利,以获取提前支付货款。

2. 审批程序福费廷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出口商向福费廷行提交福费廷申请书,包括出口账款的基本信息、金额等。

申请:出口商向福费廷行提交福费廷申请书,包括出口账款的基本信息、金额等。

关于办理国内证福费廷业务的通知

关于办理国内证福费廷业务的通知

关于办理国内证福费廷业务的通知关于开展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的通知支行、分行和运营机构:为了进一步增强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降低交易风险,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经与总行沟通和讨论后,我分行拟谨慎开展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

境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售业务,是指分行应境内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征得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向境内信用证受益人作出无追索权的付款承诺,购买人民币应收账款和境内贸易应收账款分包商提前以有效的方式将其出售给分包商,同时,分行在到期前不持有应收账款。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主要特点在于:1.它适用的信用证类型为国内远期信用证,且该信用证项下的远期票据必须经开证行承兑;2.它的融资主体是信用证受益人即卖方,且无需占用卖方授信;3.它的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办理本业务时请注意以下事项:(一)各机构在开展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时,应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和连续性的审查,为了防止买卖双方串通以虚构或虚增贸易并签订不真实采购合同来套取信贷资金。

(二)各营业机构在报批报告中,应当说明本次购销的商品是否符合卖方的经营范围,交易量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当,价格是否合理,买卖双方的历史往来,以及本次融资的目的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国内证福费廷转卖业务实行单报单批制度,各经营机构需事首先向分行贸易金融部报告开展业务的客户、交易对手和交易结构的基本信息。

分行贸易金融部将根据客户提交的相关文件审核是否开展业务。

(四)目前办理国内证福费廷转卖业务资金到账期为自单据承兑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账,请提前与客户做好沟通。

我部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并及时通知各运营机构。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售按照兴业银行宁波分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宁波分行贸易金融部2022年1月22日。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操作,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二、定义1. 福费廷:指一种国际间贸易融资工具,是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服务。

其主要特点是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出具应收账款,银行代为向进口商收款,从而解决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资金匹配问题。

2. 福费廷银行: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在福费廷业务领域进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3. 受益人:指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即出口商。

4. 付款人:指应付账款的持有人,即进口商。

三、操作流程1. 前期准备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申请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银行审核出口商的信用情况、国际贸易经验等,并与出口商签订福费廷合同。

福费廷合同应包括福费廷银行开立保函的种类和金额,付款期限,应收账款金额以及相关手续费和利息等内容。

2. 开立保函经过审核后,福费廷银行开立指定期限的保函,保函金额应等于应收账款金额。

保函可为可撤销保函或不可撤销保函。

在开立保函的同时,福费廷银行要求出口商将指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汇至福费廷银行账户,并开出支票。

福费廷银行保证如期履约,对应支票将被退回。

3. 通知进口商福费廷银行通知付款人(进口商)支付应付账款。

通知书应包括:(1)应付账款金额;(2)支付期限;(3)开立保函的信息;(4)福费廷银行的账户信息等。

4. 进口商确认付款人收到福费廷银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福费廷银行支付应付账款。

福费廷银行收到支付后,即转账至出口商的账户,完成福费廷业务交易。

5. 结算费用福费廷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充分考虑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并加强对其进行审查和控制。

同时,福费廷银行应根据各方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类型,进一步控制风险。

2.文件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详细核查销售合同等贸易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因文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导致的风险。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福费廷操作规程是指福费廷交易中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申请授信: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申请授信,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背景、贸易伙伴及往来业务情况等。

3. 授信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信用及可靠性。

4. 开立信用证(L/C):买方发出信用证以保证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发送至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5. 开立福费廷申请: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提交福费廷申请,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和要求。

6. 审核申请: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提交的福费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7. 发放融资: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确认卖方的福费廷申请符合要求后,向卖方发放融资。

8. 销售货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给买方。

9. 提交单据:卖方将货物运输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提交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10. 确认文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审核卖方提交的文件,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11. 买方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买方发送付款通知,要求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指示进行付款。

12. 催收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督促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及时付款。

13. 买方付款确认: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收到买方付款后,将款项划付给卖方,并向卖方发送付款确认。

14. 结算福费廷款项: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卖方结算福费廷款项,扣除服务费用后将余款划付给卖方。

15. 福费廷结束:福费廷交易全部完成,交易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最终结算,并确认福费廷交易的结束。

二、福费廷操作规定:1. 合法合规:福费廷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2. 信用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申请方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3. 文件真实性:福费廷交易所涉及的单据和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4. 付款条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负责向买方确认付款条件,以及向卖方确认付款情况。

5. 保密原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交易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我行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其它金融机构的请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或承诺付款后,对该汇票或承诺付款进行无追索权的买断,融资到期日汇票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或指定议付行向我行付款的融资行为,包括进口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

第三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期限为自买断日至付款到期日不超过一年,且贸易背景真实、合法。

第四条转卖银行不需在我行有授信额度,不需办理担保手续,办理转买福费廷后不占用转卖银行已有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转买福费廷业务仅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的加押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办理。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人民币。

第二章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和交易单据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转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未来应收远期票据或债务的银行称为转买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是我行作为转买银行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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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福费廷操作流程

信用证福费廷操作流程

信用证福费廷操作流程
信用证福费廷操作流程如下:
1. 进出口商签订合同,进口商申请银行担保。

2. 出口商发货,将单据和汇票寄给进口商。

3. 进口商将承兑的汇票或开立的本票交给银行,要求担保。

银行同意担保后,将担保函和承兑后的汇票或本票寄给出口商。

4. 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物权凭证)交给包买商。

5. 包买商收到开证行有效承兑后,扣除利息及相关费用后贴现,无追索权地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6. 包买商将包买票据经过担保行同意向进口商提示付款。

7. 进口商付款给担保银行,担保行扣除费用后把剩余货款交给包买商。

信用证福费廷可以帮助出口商规避风险,同时也能为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律师,以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国内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境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上述合同的约束。

实用文档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二章开证与通知第九条开证开证前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必须签定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行可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可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条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信用证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开出信用证无特别约定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实用文档(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会计处理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会计处理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会计处理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会计处理是指企业在国内贸易中通过信用证方式进行福费廷业务时,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当企业与国内买方达成福费廷业务协议时,买方会开立信用证,作为支付保证。

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

在交付货物或服务后,企业需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向银行提出索汇申请。

银行会核对信用证的要求和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情况,如符合要求,银行会将对应的款项划入企业的账户。

企业收到银行划入的款项后,需要对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 收到银行款项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 信用证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借:信用证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3. 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到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需要根据实际
发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福费廷业务中,企业可能还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具体计提方法可以参考企业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

以上是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具体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进行确定。

建议在实施福费廷业务前,咨询专业会计师或财务顾问的意见,以确保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规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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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3)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 (5)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 (8)第六章附则 (13)附件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防范和控制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的未到期债权,或无追索权的转卖给包买商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

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

“基点(BP)”是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包买商等名词,解释如下:(一)包买商:指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

(二)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权利,且开证行已作付款确认,承诺将于到期时进行付款。

(三)付款确认: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

(四)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等。

(五)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为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宣传以及业务推广。

(三)负责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培训及考核评价。

(四)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价格指导及同业授信申报。

(五)负责与国内银行交换 SWIFT 密押以及相关 SWIFT 报文收发等。

(六)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

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本行年度法人授权书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进行授信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测、预警与分析,负责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等进行标准性审查。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定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相关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并给予业务办理中需求的法律支持。

第九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会计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监控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定期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归档和清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公司金融部负责本辖区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单据集中处理和技术审查,以及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提交 SWIFT 系统操作申请。

第十二条分支行、总行营业部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作为业务拓展部门,主要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前台操作,按规定处理相关台账及档案资料,客户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客户需求及意见的收集和反馈,接受客户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发起授信申请及信贷流程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基础交易须有真实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

下列情况严禁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一)无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国内贸易或贸易单据存在欺诈嫌疑。

(三)其他本行认为不宜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办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

(二)国内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

(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

(四)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第十五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本行仍有权对申请人追索:(一)单据涉及的贸易不真实或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转让的债权所涉信用证遭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本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构成欺诈的情形,包括:1.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行如在同一国内信用证下为申请人办理了打包贷款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融资款项必须优先偿还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打包贷款融资。

第十七条本办法仅涉及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具体操作,授信前尽职调查及审批流程参照《XXX银行分支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X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规定,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档案进行合规管理。

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第十九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第二十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本行可以直接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资产,也可以作为委托人,通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操作上述国内信用证应收款、债权或收益权的投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福费廷买入业务的融资期限为向申请人提供融资付款之日起至应收款或债权到期日加一定的宽限期计算(原则上为 3 个银行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福费廷买入业务授信额度占用及管理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应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授信额度。

(二)福费廷买入业务纳入低风险业务管理,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利率及费用(一)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定价以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 LPR)为定价基准,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在进行客户营销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定价基准上加减点定价。

(二)对于本行承担国内信用证服务包括单据审核等,可根据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务办理流程(一)协议签署经营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附件 1)。

申请人向经营机构提交如下资料:1.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 2);2. 《款项让渡函》(见附件 3);3.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凭证》(见附件 4);4. 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资料。

(二)业务审核经营机构受理申请后,除落实信贷业务调查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 确认调查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 着重调查有关交易背景真实性,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对于增值税发票需在融资发放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进行查询并打印留档,如有疑问还应由信用证开证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核实真伪。

3. 该福费廷申请所涉国内信用证业务符合本办法规定。

4. 了解并明确开证行资信情况。

5. 融资期限为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加合理宽限期计算(原则上为 3 个银行工作日)。

6. 买断应在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后才能办理。

经营机构落实《款项让渡函》及相关报文发出后开证行予以确认回函或回复。

7. 对于在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时已确定办理福费廷的应明确要求开证行在付款到期日将款项划入本行账户,不得划入受益人账户。

对于托收凭证确定为受益人账户的,应按照《X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开证行落实变更。

第二十五条融资发放经营机构放款操作程序参照《XXX银行放款管理办法》执行,福费廷买入业务融资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经营机构除履行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外,在业务存续过程中,应加强对收款情况的监控,于债权到期日前向债务人提示付款。

经营机构应于次月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联网或其他方式二次核验并留存核查凭证,避免融资后被注销的情况。

对大额增值税发票应每月进行一次联网核查。

如发现存在注销发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如存在发票非正常注销或虚假发票等情况,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新增业务,并向总行授信管理部门上报。

第二十七条融资归还如期收到开证行付款后,经营机构应扣收本行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若有)后,将剩余部分转入申请人在本行账户。

如到期未收到信用证款项,经营机构应立即联系债务人实行催收。

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第二十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一)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业务(以下简称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远期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当中,包括自营买入后转卖业务和直接转卖业务。

直接转卖指本行作为财务顾问或经纪,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以下简称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本行从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卖出机构)无追索权地买入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

第二十九条二级市场转卖业务融资期限必须与包买商确认的期限一致。

第三十条直接转卖业务项下,经营机构应事先通过总行贸易金融部向其他包买商询价,在其他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后,再向客户报价并进行有效确认。

第三十一条直接转卖给其他包买商的转卖业务,无需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在直接转卖业务下,本行作为财务顾问或经纪收取一定的费用,如信用证业务咨询服务费等,在包买商报价的基础上加点收取。

第三十三条直接转卖业务办理流程(一)合同及协议签署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应事先与经营机构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附件 1)。

实际操作中,如需与包买商签署协议,与其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可根据业务操作模式区别确定,经过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后即可使用。

(二)询价在具体办理业务时,逐笔提交申请。

经营机构收到申请人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的询价申请后,由总行贸易金融部向包买商询价并确定条件最优的包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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