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
浅论沈家本会通中外的刑法思想

既反对亦步亦趋全盘西化 , 又反对事事不取 , 一概 排
斥西法 , 在治学和实践中坚持 ‘ 衷各 国大同之 良规 ‘ 首 实乃变法 自强之枢纽 。 ”
这对 于抵制 中国因列强滥行领事裁判权而从 根本上 确立 近代国家刑事 司法之独立有着积极 的意义 。
兼采近世最新之 学说 , 而仍不戾乎我 国世代相沿 之
礼教 民情” 的指 导思想 。
沈家本言 ‘ 法之 中, 咨 尤以刑法为切要” 刑法 思 , 想在其恢宏 的法学思想 中占据着至关重要举 足轻 重
中国行 政司法长期陷于混乱不一 的状态 , 导 倡
刑事 司法之独立可谓举步为艰 , 到了以张之洞为 受
【 关键词 】 沈家本 ; 化重为轻; 同罪同罚 ; 感化教育
【 中图分类号 】 63 D2. 8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3 29(010— 03 0 17 - 312 1) 01— 3 4
沈家本 , 光绪九年进 士 , 历任清廷天津知府 、 山
的地位 。沈 氏坚持求 本原 , 探法理 , 门户 , 消 采拮精 华, 弃其糟粕 , 取中西之所 长 , 兼 形成 了 自成体系 的
继承和发展 , 无论新学和 旧学均要以情理为立足点 。 因此 , 氏既反对盲 目崇 尚西法 , 沈 又反对墨守成规 ,
独立 , 中国古代刑制 , 精研 尤其欣赏宋时审判制度独
立: 刑部特 于大理 中书之 间作一枢纽 , 惟有详议纠正
之职 , 而初 不干预审判之事 , 其界 限分 明也 。可见沈 氏认 为政刑 分离和刑事司法裁判权专属古 既有 之。 沈家本 同时积极主张收 回治外法权 , 上奏光 他
【 收稿 日期 】 01 0 — 7 2 1— 5 1 【 者简介 】李建澄(95 , , 作 18-) 陕西 西安人 , 放军西安政治学 院研究生管理 大队硕 士研究 生 , 男 解 主要研究方向 : 军事法学。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及其在清末修律中的尴尬

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及 其在清末修律中的尴尬
向 达 ( 陕西 理工学 院 经济 与法学 学 院 , 陕西 汉 中 730 ) 200
[ 摘 要 】 沈 家本是 清朝廷 中少有的具有一定 西方近现代资产 阶级 法律 理念 的法学 家, 强调 尊重人 格 , 他 主张平等 , 并
以此为原则对 清朝 的法律 实行 改造。这种具 有近现代 资产 阶级 性质 的法律 理念 , 清末修律 中遭到 了以劳乃 宣为首 的保 守 在
沈 家 本 的人 格 观
在西方 的现代法 律话 语中 , 有一句很重要的话 , 法律 即“ 面前人人平 等 ” 。细究 之 , 至少 可 以挖掘 出三种 基 本涵 义。
一
是人格 的平等 ; 二是 法律适用 人人平 等 ; 是立法 上的平 三 则在于人 格上的平等 , 即对人之 资格 的确认 。这是平等原则 在现代 法律中得以贯彻的基础。
人格 翻译成 “ 及格 ” 和成丁 。“ 人格 ” 一词 , 正式 出现 , 是在沈 家本的文章中。在 《 禁革 买 卖 人 口变通 旧例 议》中 , 他说 :
平的统治秩序 。正 如美 国 著名 法学 家 E・ 登海 默 所说 : 博
“ 斯 多葛学 派) 立 了一种 以人人平 等原 则及 自然法 的普 ( 创
论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作用

沈家本用“法理”或 “法 律的原理 ”对礼教派的质疑进行有力的回应, 其“法理”主要贯穿于法律中的 “义 、序、礼、情”。义者, 谊也。“有罪而予之以罪”便是异, 体现的是法律的公正性; 有罪变为无罪, 有罪不罚, 则显失公正, 就是不合法理。“序”指 罪行的大小与刑罚的轻重相谊 , 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性。重罪轻罚 , 或轻罪重罚 , 均失其 “序 ”, 因之不合法理。“礼”指人伦之理, 人与人之间应遵循这种人伦之理。法律有违这种人伦之理, 即为违礼, 也就是不合法理。“情”主指人性。[3] 情理就是中国古代以来古圣贤王以仁恕为核心的所有良法美意与西学主旨的复合体。“仁”作为儒家文化的基本范畴, 同时也是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的共同本质体现,现今提倡的“仁”一个与西方法律的精神或原则相类似的概念,也是中西法律相互补充吸收的立足点。过往中国社会是一种家族和宗族结合的模式,纲常礼教人伦秩序是最被重视的,为了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离开不了礼,法律不能独立存在运用。为了使西方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法律价值引进中国并能够得以实施,需从过往“礼教”的基础上,慢慢得以发展进步。中西双方法理尽管不完全相同 , 但总逃不出 “情 理 ”二字,沈家本把此二字作为其观点的主要理念, 并且在整个修律过程中把法律溶于中国文化情与理的血液里,沈家本采取了折衷的方式,首先将事关伦常的条款加重一等,而这些条款都是可以适用于外国人的,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与各国能够通行一致,不违背修律,以沟通中西法律的本旨,重新为清朝的法律制度带来活力。
二、沈家本在修律中的作用
(一)倡导修律,提出修律的主张
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后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制定
《大清新刑律》。沈家本1913年去世,终年74岁。
沈家本政治上倾向改良,思想体系属于资产阶级新学的范畴。
在输入资本主义法律、改革封建旧律的过程中,他对中国旧律的
总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法律应根据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益,不能简单袭用。他特
别指出,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
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他认
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
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但他在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
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因为中国的礼教风俗与欧美不同,所以
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沈家本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犯
罪,均应平等以法定罪,不能有什么特殊例外。同样,男女犯罪
处刑也应平允。他还奏请,严禁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的
这些法律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但由于沈家本的出身、经历和生活环境所决定,使他和封建
编。甲编是法学著作,共22种,86卷; 乙编包括《说文引经异同》、
《日南读书记》等13种、104卷。该书甲编最为著名。收集有丰富的
史料,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上自传说中的虞、夏,下至
明、清各代的中国古代律令,刑制等进行了系统的考证,阐述了
历代法制的沿革与得失,并对其中有些部分,如汉律还作了重点剖
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四是他主张用法在
人。他认为制定严明的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没有正直的执法之
论沈家本的法律文献分类方法和实践

简单 的著 录 图书 文 献 的 目录 … 。而 有 文 献 可 考 的最 早 目录 著
革和调整。西晋时期苟 勖的《 中经簿 》 晋 改六分法为 四分法 , 以适应和包容新 的文献 , “ 日甲部 , 即 一 纪六艺及 小学等书 ; 二 日乙部 , 古诸子 家 、 有 近世 子家 、 兵书 、 家 、 兵 术数 ; 日丙 三
本总结前人和自己亲身分类文献的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并运用了利用文献的体式来划分法律文献的类别利用文献的内容来划分法律文献的类别和利用文献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编排法律文献的新方法
维普资讯
论 沈 家本 的法 律 文 献 分 类方 法 和 实践
黄腾 华
( 福建 农林 大 学人 类学研 究所 )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的分类方法外 。 国的 目录学史上也 中 曾出现过七分法 、 十二分法和 五分法 。 它们 的出现 , 丰富和发 展 了 目录学的分类思想和实践 , 为中国 目录学 的进步作 出了
贡献 。
数术 略 、 方技略 , 共三十八种 。 《 七略 》 的原本大概 在唐代就 已经亡佚 了。东汉班 固的 《 汉书 ・ 艺文志 》 《 把 七略 》 的第一
篇“ 辑略”取消 , 分散在 其他六略 之中 , 从而保存 了《 略 》 七 的基本 内容 , 《 故 汉书 ・ 艺文志 》 成 了现存最古的六分法代 便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摘要]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并领衔修律之举,开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
他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旧律有着深厚的感情与洞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同时主张引进西法,谋求与西法的融合。
他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古法,取古法之意,采西法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沈家本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者,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不曾有过的概念,使两千多年的以封建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并且其中的很多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所沿用。
[关键词]沈家本;古法;西法;近代化一、引言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国联军侵华,中国传统社会危机与机遇并存,死亡与新生相伴,历史发生千古未有的巨大变化。
法律变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以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于是清朝统治者频繁地进行立法和修律活动。
修律中产生了礼法两派的论战,其中尤其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化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产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分析尽管生逢乱世,屡经变故,沈家本依然受到了良好的国家教育,自科举步入仕途,先后做地方知府、刑部侍郎、修律大臣、法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长期与法律打交道,有丰富的司法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刻苦读书,勤奋写作,学通古今,博贯中西,对中国法律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
特别是他人生最后十年,领衔修律之举,结束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史,开辟了法律近代化的新时代,历史选择了他,为中国法律历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杨鸿烈评价:”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这可谓客观公允之论。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非一人之力,一人之智,但仅就个人作用来看,功居第一者非沈家本莫属。
沈家本

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20-
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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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
【摘要】近期召开的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的庄重声明宣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在这法律人欢欣鼓舞的日子里,笔者想到了百年前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开启的人——沈家本,本文就沈家本如何开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他的贡献与局限,以及他的思想与实践对后世的意义谈谈笔者的粗浅认识。
【关键词】中国法制现代化;沈家本;清末修律
一、绪论
笔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并非自建国后才开始,寻根溯源,应当是始自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
清末法律改革的意义与得失并非本文的侧重点,但是它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开端却是已经得到肯定的。
而对于沈家本这一历史人物的功绩和影响,也是如此。
纵使现代学者对清末那一段法律改革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对于沈家本这一历史人物的法律思想以及立法实践则一般均持肯定态度,比如著名的杨鸿烈称赞沈家本称赞沈家本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中国法系全在他的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自上世纪“80年底中期特别是90年代以后,贬声渐渺而褒声则极有震耳欲聋之势。
”下面笔者就将走进沈家本这位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来探究沈家本究竟是如何掀开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第一页,对其推进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贡献特别是他在清末的修律成果进行
重点探讨,最后谈谈笔者关于他的法律思想与实践对后世的影响的一些粗陋想法。
二、沈家本其人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父丙莹,进士,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
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任直隶(今北京市))、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文勤赏识。
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
后人辑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
三、清末法律改革
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期间,最主要的活动是修订旧律、创制新律的立法实践。
修订旧律即是对《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体现在《大清现行刑律》中。
该法典删除了凌迟、荣首、
戮尸、缘坐和刺字等残酷的刑罚,禁止刑讯和买卖人口,废弃了奴婢律例,统一了满汉刑律。
虽然从大端而言,这仍是一部旧式的刑法,但正是这部过渡时期的法典的制定意味着传统法制创新的开始。
大凡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无不遇到来自守旧派的阻挠和反对。
修律的阻力也很大。
在腐配的清廷中,沈家本虽竭尽心力融通中西法律,却仍不为顽固的官僚士大夫所容。
讥议反对接踵而来。
为维护修律成果,沈家本代表法理派与礼教派围绕删除旧律中以纲常名教量刑的内容进行了四次大的论争,最激烈的一次爆发于沈家本奏上新刑律草案之后。
一时之间,下有部院督抚大臣的排挤指斥,上有“修改新刑律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的上谕。
沈家本甘冒被斥为悖逆纲常、离经叛道的风险,起而论辩。
最终《大清新刑律》渡过难产大关,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得以颁布,可是,沈家本却被迫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两项职务,回任法部左侍郎,从而结束了他将近10年的修订法律生涯。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大门,也终于被打开了。
此后的一百年里,纵使我国经历了黑暗的时期,但法治现代化的趋势,却再也不可阻挡了。
四、沈家本在清末法律改革中的成果
在新制定的一系列专门法典中,《大清新刑律》是最重要的。
该律摒弃传统诸法合体的旧制,是一部单纯的刑法典。
此诸旧律,它有五个方面的变化:改旧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为死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削减了旧律繁杂的死罪条目;确定了死刑唯一的原则;废除了旧律的援引比附制度;重视惩治教育。
此外,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
虽然这些新法典远不曾得到完善,且大部分未曾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经是中国法律史上亘古未有的革命。
至于贯注于法典编订中的立法。
以及由法典编纂而引起的争执和议论,则无疑具有更加久远的价值。
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
这三种古籍,都是后人就北京末年律学士傅霖《刑统赋》所作的注释,久之错乱百出。
经沈家本纠廖正误,臻于完整,后来编入《枕碧楼丛书》,为后人研究宋代典章制度提供了考证、比较的依据。
(一)沈家本的立法成果
1.改造旧律
从宏观上来看,改造旧律的工作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大体是按照这样一个顺序进行的:首先对《大清律例》中的部分与当时社会经济情况不相符的条款,要进行删减。
其次,改革清朝封建法律中不人道、残虐的刑罚。
再次,禁止司法程序中的刑讯逼供。
然后,消减死刑数量,改革旧刑制,统一满汉刑律,同一法律,统一执行。
主持修订《大清现行刑律》。
2.制定新律
制定新律无异是沈家本修律的另外一个重要项目,从整体上考量他的新律制定过程,可以将他制定新律活动划分为两个阶段,一阶段是准备阶段,即翻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较为先进的法律一级法学著作;第二阶段就是各类新律的制定阶段。
这两个阶段并没有前后之分,而是齐头并进。
(二)推动我国法学现代化与法学教育
建立近代化法学与法学教育,是二十世纪初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时,对我国法学和法律教育所作的另外一项重要贡献。
首先,建议朝廷设置律博士。
其次,创办京师法律学堂。
再次,创设北京法学会。
最后,翻译整理中外法律和法学著作。
五、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以及对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影响
不管是从沈家本封建地主官僚的家庭出身还是幼年就开始接受封建文化熏陶的角度分析,沈家本作为一个封建王朝修订法律的大臣,他不可能背离王朝所秉持的三纲五常原则作为指导思想。
但是他的修律对我国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对我国实体法的影响。
其次,推动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学的发展。
在于封建传统礼教派进行了多次交锋,并且极力维护了法律之于传统礼教的独立性,这使得中国封建法礼法不分的情况得到了第一次改变。
理清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可以说为后来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一定基础。
六、结语
二十世纪曾有我国学者这样说道:“之后法制改革的百年历程,
恐怕只能继续晚晴的未尽事业。
”单就这句话,可能有失偏颇,但是,正是沈家本通过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沈家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的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民犯遣军流徙各罪,应一体同科,不应在法律上规定“重轻悬绝”的不平等权利。
他说:“法不一,则民志疑……法一,则民志自靖”。
只有化除满汉畛域,才能建立起“至公至允之法律”秩序。
与此相联系,他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夫为妻纲的封建名教,提出夫妻间侵犯罪的处刑,也应平允。
沈家本还在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奏请“永行禁止”清律所允许的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谴责公开买卖人口“殊非重视人命之义”。
奴婢“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
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
他认为如不革除,显然与颁行宪法的宗旨违背。
沈家本的这些法律思想,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他当初的一部分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任然有着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支印奇(1991—),男,江西南昌人,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部09级法学专业学生。